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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美”逞英雄持械伤人三“进宫”

  十年间,屡触犯刑律屡被判入狱,刑满释放后仍不悔改,救美逞英雄,并持空啤酒瓶伤人。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系江西省铅山县无业人员。2002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1月17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1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铅山县河口镇狮江大道“非常音乐”唱歌时,因看到被害人孙某搂着服务员王燕肩膀说话而不满,为体现英雄救美遂与被害人孙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持空啤酒瓶打伤孙某的头部、手部等处。经法医鉴定,孙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另查明,被害人孙某与被告人原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孙某共得到赔偿款7,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是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在原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故意伤害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辩称自己有投案自首情节,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本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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