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对处分谁、谁来处分、处分什么、怎样处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着力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对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处分对象“全面覆盖”。政务处分法采取“集成方法”,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处分依据统一起来,把党政机关公务员、执法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国企管理人员以及村干部等各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体系,对有违法行为公职人员的惩戒实现全覆盖。通过把所有公职人员全面纳入政务处分的范围,消除死角和盲区,做到公权力行使到哪里,法律监督就跟踪到哪里,政务处分就覆盖到哪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向纵深发展,让公职人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成为中坚力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处分情形“事由法定”。政务处分法坚持事由法定的原则,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整理,着力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档次,同时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为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作为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政务处分法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体现纪法贯通,着力解决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多头管、管不了”的现象,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从而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衔接。
处分主体“双轮并行”。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对公职人员实行政务处分。一方面,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另一方面,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为明确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两类处分主体的职能定位,政务处分法对两类主体各自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督促两类主体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更好地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形成教育公职人员的合力,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处分程序“权威规范”。政务处分法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政务处分的原则不放松、标准不降低、结果不偏离。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对复审、复核后需撤销或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进行明确,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补救途径提出操作办法,既维护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又充分体现对公职人员人权的尊重。通过规范操作流程,注重实事求是,做到宽严相济,确保政务处分在法治轨道上操作规范、运行有序。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严格执行政务处分法,遵循政务处分的标准尺度,规范政务处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发挥政务处分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引导公职人员树立和强化依法用权意识,激励公职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中尽职履责为民造福。
江西省上饶市委组织部 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