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能够带来创新,能够提升经济运行效率,但新经济的发展不能建立在排挤竞争者的基础上,不能以挤压中小企业发展空间为代价,不能加大经济社会风险。这就需要加快建立与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市场监管体制。例如,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不要轻易给新业态、新模式贴上垄断的标签,要给创新留出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积极探索新的监管方式。
●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趋势明显,服务业逐步成为支撑经济增长的主导产业。今年上半年,我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54.1%。从发展趋势看,无论是产业结构升级,还是消费结构升级,都依赖于服务业市场开放。问题在于,服务业市场开放与服务业发展面临着比较突出的行政垄断或行政管制。适应我国经济转型与市场化改革的客观需求,需要把反行政垄断作为市场监管变革的重要任务。
●从现实情况看,无论是传统经济领域,还是新经济领域,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挑战。突出的问题是,由于反垄断职能分散在不同机构,反垄断缺少统筹协调,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为此,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重在建立统一的反垄断体制。
当前,优化营商环境不仅成为提升经济竞争力的现实需求,而且成为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所在。2013-2016年,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我国营商环境排名由第96位上升为第78位,在G20中排倒数第5位。仅从两个数字看,我国的营商环境与大国的经济地位很不相适应,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相当大的现实性、迫切性。未来几年,能不能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取得实质性突破,既取决于产权保护的制度化、法治化进程,又取决于税收结构的转型,更取决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形成。
近年来,中小企业发展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数量明显增加。但其成长与发展并不稳定:一是中小企业平均寿命短,仅有2.5年,与美国的8.2年、日本的12.5年有较大差距;二是民间投资增速和占比出现“双下降”。2015年民间投资增速为10.1%,2016年降为3.2%;民间投资占比由2015年的64.2%下降为2016年的61.2%,下降了3个百分点。今年1-7月,民间投资占比进一步下降到60.7%。总的看,中小企业发展问题已成为经济转型升级与结构性改革的突出矛盾。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是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客观地看,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短和民间投资的“双下降”,既是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阵痛”,同时也反映了中小企业仍面临着某些不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例如:尽管国家从政策上规定了民营企业可以进入法律未禁止的领域,但许多领域投资准入仍实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和“牌照管制”;教育、医疗、文化等服务业领域,仍保持着一定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一些领域尽管实行了投资备案制,但实际上仍是变相审批。由此,使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难以真正降下来。
2.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市场监管的重要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尽管说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通过市场监管变革,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例如,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管,有条件全面实施企业自主登记制度,从而形成与经济大国相适应的商事制度的基本框架;有条件取消企业一般投资项目备案制,全面推行法人承诺制等。
从国际经验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最近,我国对2003年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了修订。从改革的实践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落实,涉及众多的部门,如果没有一个政府部门牵头推进落实,中小企业发展很难取得预期效果。适应中小企业发展对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现实需求,建议在市场监管部门组建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机构,主要职能是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和实施改善营商环境的监管规则,形成并维护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进程中,新经济是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因素。近些年来,我国新经济快速发展。估计到2020年新经济占比将达到40%左右;2025年达到50%左右。适应新经济发展趋势,既要有规范化的监管,实现公平竞争和防范风险;也要避免用“旧制度管理新经济”,加快探索市场监管理念、模式、技术、手段的创新。
1.市场监管滞后于新经济发展。总的看,面对新经济跨界竞争、网络效应、平台模式等新特征,“不会监管、不能监管”的矛盾逐步突出。例如,当前评定垄断的标准主要是以往的市场占有率。现实情况是,2016年有一家大电商企业在B2B平台的占有率为43%,第二名占有率仅为7.5%。这是不是垄断,目前有争议。当前的新经济发展模式中,一些企业如华为,已开始建立开放式的产业生态和产业平台,中小型创业创新企业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孵化、发展。因此,市场份额是不是界定新经济垄断的有效指标,如何判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还需要研究探索。再例如,在传统的监管手段和方式下,监管部门很难及时了解新经济的业务流程、业务形态和盈利模式,很难准确识别并把握其风险点。当前,市场监管方式变革滞后于新经济发展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不仅影响到市场的公平竞争,容易形成新的经济风险,而且对新经济发展也会带来多方面隐患。
2.尽快建立科学、灵活、有效的新经济监管体制。新经济能够带来创新,能够提升经济运行效率,但新经济的发展不能建立在排挤竞争者的基础上,不能以挤压中小企业发展空间为代价,不能加大经济社会风险。这就需要加快建立与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市场监管体制。例如,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不要轻易给新业态、新模式贴上垄断的标签,要给创新留出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积极探索新的监管方式。比如,对平台经济的监管,要加快探索构建“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个体”的监管新格局;充分利用大数据进行监管,尽快构建“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市场监管新体制。
3.明确把新经济监管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经济转型升级是一个动态过程,市场监管也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对新经济的监管既需要各个部门的协同配合,也需要市场监管机构来牵头主抓。建议在市场监管部门成立专门的新经济监管机构,动态跟踪新业态,根据情况提出并试行新经济的监管条例,以适应新经济发展需求实行科学有效的市场监管。
当前,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趋势明显,服务业逐步成为支撑经济增长的主导产业。今年上半年,我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54.1%。从发展趋势看,无论是产业结构升级,还是消费结构升级,都依赖于服务业市场开放。问题在于,服务业市场开放与服务业发展面临着比较突出的行政垄断或行政管制。适应我国经济转型与市场化改革的客观需求,需要把反行政垄断作为市场监管变革的重要任务。
1.适应服务业市场开放建立行政垄断审查机制。多年来服务业领域难以对社会资本放开,关键问题在于服务业领域的行政垄断没有真正被纳入到反垄断的范围。随着服务业市场的发展,建立服务业领域反行政垄断的审查机制、推进反行政垄断,对于促进和保障服务业市场开放与发展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对国有垄断行业、城市公用事业、公共服务领域等相关行业监管内容进行清理、修改,废除各类导致行政垄断的行政法规;实行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并不断减少负面清单长度。
2.将反行政垄断纳入市场监管范畴。当前,我国尚未将反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建议尽快改变这一现状,在《反垄断法》中修改增加反行政垄断的内容。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要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市场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形成不同的反行政垄断措施,在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方面取得重要突破。
3.以完善服务业市场监管标准体系为重点,推动市场监管标准与国际接轨。适应我国服务业发展与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的大趋势,需要尽快把服务业领域的反行政垄断作为市场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责,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监管标准:在生活性服务业领域,重点加快健康、教育、文化、电信等监管标准建设;在生产性服务业领域,重点加快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研发、设计等监管标准建设。
从现实情况看,无论是传统经济领域,还是新经济领域,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挑战。突出的问题是,由于反垄断职能分散在不同机构,反垄断缺少统筹协调,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为此,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重在建立统一的反垄断体制。
1.统一反垄断职能。从经济转型升级的大趋势看,实现传统经济与新经济的公平竞争需要把新经济纳入市场监管的范畴;从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看,实现内外资公平竞争,需要将内资与外资的反垄断统一起来。现实情况是,反垄断职能分散在几个不同部委,尽管分工各有侧重,但由于几家反垄断机构调查及处罚难以统一协调,使反垄断的效果大打折扣。就是说,统一反垄断职能已成为市场监管改革的当务之急。
2.实行统一的反垄断体制。加强反垄断的统筹协调,需要尽快建立统一的反垄断体制,全面提升反垄断的公平性、有效性,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例如: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标准和监管规则,实质性增强反垄断的有效性;与国际接轨,尽快建立既适用于内资又适用于外资、法治化、规范化的反垄断体制。
3.建立统一的反垄断机构。从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趋势和需求看,建议尽快整合分散在不同机构的反垄断职能,并作为市场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责。应当说,解决这个问题的总体条件比较成熟,不宜再拖。
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以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重点的市场监管变革,既涉及监管职能的调整,也涉及监管理念的变革,还涉及深层次的监管权力结构调整。纵深推进简政放权,重要的是加快推进市场监管的转型与变革,为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重要保障。(作者系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