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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败之后:是复仇对抗还是追随结盟?

问题的提出

本文研究的问题源于如下困惑:如果复仇是战败国维护尊严、挽回声望与重建大国地位的第一动机,那么为什么有些在区域主导权战争中失败的国家会主动压抑或放弃复仇念头,或是表现为长期僵持对抗,或是表现为放弃重返大国序列并安于现状的隐退或中立,甚或是转而追随曾经击败己方的战略对手并积极成为其同盟中的一员?

当前,对于大国间陷入周期性复仇战争的理论并不能给出令人满意的回答。一个最明显的事实就是,区域主导权战争后,双方并非只能在复仇永动机中按照行动—反应模式,将宿敌的身份永远建构下去。因此,更明智的做法是运用逆向思维将问题倒转过来,分析为何有些战败国会主动放弃复仇,甚至会选择与过去的战略敌手结盟。而当我们思考为什么战败国会选择某种特定的回应方式时,就等于在问这一行为背后的激励因素是什么。这要求我们在逻辑同一性的前提下对研究对象行为选择差异化背后的机会成本进行分类讨论。

本项研究试图通过对战败国行为选择的类型化归纳阐释如下权力政治问题:相同的战败结果,却在不同政治条件下诱发战败国呈现差异化行为选择的逻辑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构造一个关于战败国行为选择多样化的微观理论。正如冰、水和水蒸气三态转换的原因是温度一样,战败国在复仇战争、对抗僵持、平静隐退与追随结盟之间看似迥然不同的选择背后,也遵循着同一套激励因素与因果机制,即双方力量等级是否仍在同一维度以及战败国周边是否存在牵制其力量投送的其他战略敌手。上述两个变量的不同组合,演化出战败国行为选择的四种基本类型。

对于战败国来讲,复仇与追随——看似水火不容的行为选择——在因果机制上并不是对立的。作为同一原因的不同变体,它们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统合于同一套权力政治框架之内,以至于没有哪一面在缺乏另一面的情况下能够被完全理解。在该因果机制框架中,结构性要素与情势性要素两大自变量的叠加效应能够较好地将战败国复仇、对抗、隐退与追随四种行为模式的因果机制冶于一炉,并在案例比较的验证中呈现出较强的解释力。该理论不仅能够完善既有的大国主导权战略竞争理论,更能够对我们理解、预判和重塑同周边特定国家关系提供有益的启示。

既有解释及其不足

学界关于区域主导权战争之后的战败国行为选择出现差异化的原因分析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来自战胜国和约的宽大程度

该种观点的代表是古典现实主义理论。它往往喜欢从外交政策角度提出“为何普奥战争后,普鲁士既赢得了战争又赢得了朋友;而普法战争后,德国只赢得了战争却输掉了和平”这类问题。古典现实主义外交政策理论通过对比研究认为,当战胜国与战败国在和约缔结时表现出审慎、友善、克制与宽大时,往往会降低后者的被剥夺感,缓解激进的民族主义情绪,进而能够减轻其日后发动复仇战争的动机,甚至可能赢得未来的友谊。相反,当战胜国与战败国在和约缔结时表现出贪婪、冷漠、傲慢与粗鲁时,则可能会因伤害到后者的民族自尊而埋下愤恨与复仇的种子。宽大的条约往往能够带来长久的和平,而苛刻的条约则像一座建立在火山口上的纸糊的大厦,只能意味着短暂的“休战”。这种建立在流沙之上的和平极其脆弱,一旦战败国恢复了力量,就会迫切寻求推翻屈辱性条约的枷锁并发动雪耻的复仇战争

来自胜利者单向的宽宥是否会换来失败者感同身受的谅解与合作呢?不一定。因为如果这一理论成立的话,那么在1962年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结束后,战胜方中国在战争结果上对印度推行的礼让与友善早就该赢得对方的友谊了。就算1871年奥托·冯·俾斯麦(Otto von Bismarck)没有让法国经历羞辱的镜厅建国、割地与赔款,作为几百年欧陆霸主的法国,只要实力和外部条件允许,仍然会寻求通过一场复仇战争来挽回权力声誉并重新攫取欧陆主导地位。同理,虽然奥匈帝国在普法战争期间保持了中立,但也绝不是因为感念俾斯麦曾经的善意与宽大。事实上,奥匈帝国一直在准备复仇战争,只是由于普法战争爆发后,沙皇亚历山大二世(Alexander II)力挺其舅舅——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Wilhelm I)——并向哈布斯堡王朝发出一旦后者加入法国阵营作战,俄国就出兵30万支持普鲁士的警告,才使得维也纳在最后时刻放弃了发动复仇战争的机会。

这种从外交政策角度推演的还原主义研究方式——在古典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者中均十分常见——体现了“从结果反推原因”的思维误区。它将战胜国分为“自我约束型”和“贪婪榨取型”,并假定前者会带来长久和平,后者会诱发新的冲突。其逻辑误区在于将必要非充分条件等同于充要条件。战争胜利者的宽大友善是双边关系修复发展不可或缺的前提,但它仅仅是一种必要条件,而并非充分条件。战略敌手之间的和解——作为一个双向奔赴过程——仅有胜利方的友善是不够的,失败者对双方相对力量等级的认知以及是否还存在其他方向上的敌对力量,才是决定上一轮战争失败者在新一轮博弈中策略选择的根本因素。如果战败国认为自身与前战胜国之间仍然构成势均力敌的博弈主体,那么在实力并不悬殊的情况下,即便没有物质上的压榨,战败国政府也不愿拱手放弃通过发动复仇战争而重拾地区主导权和国内外声望的机遇。

许多英美历史学者常常一厢情愿地将德国人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原因归结为《凡尔赛和约》对战败国的严苛掠夺,并就后者心中可能产生的报复心理而引咎自责。从反事实推理的角度讲,德国人痛恨的并非《凡尔赛和约》规定的天价战争赔款,而是战败的事实本身。如果德国人最终赢得了对英法俄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他们会对后者提出同样疯狂的压榨式赔偿。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仅一个月后,时任德国宰相的贝特曼·霍尔维格(Bethmann Hollweg)便在备忘录中谈到:“胜利后的战争赔款必须高到足以令法国在后续15—20年内在军备问题上经不起任何重大开销。” 一个更明显的例子就是德国及其同盟者在1918年3月同俄国签订的《布列斯特和约》,该条约直接使俄国丧失了乌克兰、芬兰和奥兰群岛,波兰、立陶宛和库尔兰,爱沙尼亚和立窝尼亚,高加索的阿尔汉达、巴统以及卡尔斯等323万平方千米的领土以及5 500万的斯拉夫人口,并丧失了可耕地面积的27%、作物产量的32%、铁路运力的26%、工业能力的33%、钢铁产能的73%以及煤炭产能的75%。

(二)忽视战败国可能存在其他战略敌手

该种理论通常将战胜国与战败国之间的战争与和平简化为两个主体间的二元博弈。其核心观点是,一轮战争之后,胜负双方以僵局结束战争,以至彼此间仍然对力量等级无法达成共识,往往会促成新一轮测试实力的战争。由于胜利者所增加的力量优势并不同等地被战败国所理解,因此,如果战败国认同这种力量等级优势,则会选择放弃复仇战争,或是提议和平让步,或是积极调整战略而选择追随;如果战败国对战胜国力量优势缺乏正确的认知,对自身力量仍然抱有信心,则会选择走向新一轮复仇战争之路。如果战争双方轮流认为优势在自己一方,复仇战争就会像职业拳手比赛一样,打上几个回合然后退回到各自角落休息,然后再起身搏击。

此类学说认为,在权力天平严重倾斜的绝对性力量面前,战败国往往选择放弃复仇战,如拿破仑战争后的法国;在胜负不绝的僵局战争后,只要战败国认为自身仍然有赢得战争的机会,就会周期性地对“暂时的胜利者”发动一轮又一轮测试实力的复仇战争,如1748年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之后不到十年,普奥双方便通过外交革命重新结盟并在“英法七年战争”中再度大打出手。1763年的《巴黎和约》也没有为英法两国带来持久的和平。15年后,路易十六(Louis XVI)通过支持北美独立战争而再度走向了对英国的复仇之路。因此,对于战胜国来讲,只有让战败国彻底认清复仇无望的权力差距,才会促使其放弃复仇的念头。

为了实现简约的需要,理论常常会对复杂的现实进行抽象。但抽象的底线是要保留现实中最基本的框架。前期理论通过控制变量的方式,过度关注战胜国与战败国之间的二元竞争,而在现实地区主导权竞争的系统中,则存在着多元主体相互扰动的不稳定效应。在此问题上,肯尼思·华尔兹(Kenneth N. Waltz)关于多极化矛盾的不稳定效应论述最为显著。对于战败国来讲,既存在着战胜国与战败国之间的主要矛盾,也可能存在战败国与周边其他国家间的次要矛盾。如果忽视了双边冲突背景下与战败国存在矛盾的第三方敌对力量所产生的“黄雀在后”式的影响,就相当于只构造了一个只能解释特殊情况的狭义理论,而放弃了构建广义理论的机会。

在国家消亡率极低的现代国际社会,因战败而被灭国的现象已经越来越鲜见。当战争双方缔结和平条约之后,对于战败国来讲,不论条约是否苛刻,它所面对的由战胜国再度主动挑起战争的概率明显降低。这时候来自周边其他方向的敌对力量可能成为影响其后续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这种次要矛盾有时甚至可能升级转化为新的主要矛盾。例如,虽然1866年普奥战争结束后奥地利一门心思地试图复仇,但考虑到其在巴尔干地区同俄国矛盾的愈益加深以及同意大利在亚得里亚海附近的矛盾日益激化,维也纳方面在普法战争后主动选择了同德国和解并在追随德国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这种聚焦于“大国间二元战略博弈”的理论学说,其根本缺陷在于忽视了系统中可能存在的对战败国决策起着重要影响的第三方干涉变量,故而只能解释为何战败国会有条件重新走向复仇战争,抑或是放弃复仇的和平隐退,却无法解释为何有些战败国会选择僵持对抗或追随结盟。本项研究所提出的新理论将“战败国周边其他方向是否还存在可能牵制其力量投送的第三方战略敌手”作为既有理论的重要补充,不仅解释力更加全面系统,同时也保留了简约性,从而实现了在同一性逻辑框架下,将战败国行为选择差异化的类型从原有的“复仇”与“隐退”两种,拓展到更广义的“积极复仇”“僵持对抗”“平静隐退”与“追随结盟”四种。

(三)战败国动员力与战胜国国际支持程度

该种理论从理性—情感互动视角出发认为,战败国自身的战略动员能力与战胜国的国际支持程度,影响着战败国对复仇成本收益的判断与仇恨情感的强度。刘博文博士的复仇战争理论对本项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启发,但它仅仅关注于复仇与放弃复仇这两个侧面,却没有沿着逻辑的同一性去发现为何有时战败国会选择追随或结盟这一硬币的另一面,同时也忽略了战略竞争中,大国间更需要关注权力增长的相对性而非绝对性等问题。因此,仍存在以下两点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完善。

第一,其研究只是概括了战败国家战略能力可能提升的原因, 却并未对其提升到何种程度可以促成其发动复仇战争给出明确的界定。众所周知,大国竞争侧重于对双方相对实力的考察,而非对一方绝对实力增长的判断。因此,战败国是否有能力复仇,并非取决于其单方面战略动员能力提升了多少,而是取决于其相对于战略敌手之间的权力比值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战败国认为其与战胜国之间的相对权力仍处于同一力量等级,那么就算前者没有提升动员能力,也愿意待国力复员后寻机发动复仇战争

国际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国家间力量等级存在着明显差距。如果冲突双方属于同一力量等级范畴,那么战败国励精图治、卧薪尝胆地提高自身战略动员能力,尚有复仇的机会;但如果双方之间的权力差距不只是量变层面的数量差别,而更是质变的维度差别,那么即便战败国再努力提高其自身的动员能力,也无法实现复仇的目标。正如一只蚂蚁就算把自己治理得再好,也无法撼动大象的脚步一样,在面临降维打击风险这种根本性力量差距面前,现实的无力感与悲观的预期会逐渐让战败国的羞耻感冷却。在高维度权力对低维度权力的碾压下,战败国不会因自身战略动员能力的提高而发动复仇战争,更可能的情况是,它甚至会从“知觉防御”的心态出发,主动为胜利国的权力优势寻找道义的优越性,以便重塑羞耻感,借以实现从消极体验向积极体验的情感释放。

本文认为,抛却双方之间的力量对比因素——力量等级的维度——去谈战败国提升战略动员能力与发动复仇战争之间的关系,缺乏逻辑与经验的有效支撑,即便能够证明战败国努力提升自身的战略动员能力,也并不一定能够证明它是为了复仇。它也可能因权力降级而导致过去的次要矛盾升级为主要矛盾,即从过去的大国战略竞争转为集中精力参与中小国间的竞争。毕竟,在无政府状态下,只要存在利益分歧,从内因角度提升自身的战略动员能力都具有根本性价值。同时,不能只看到战败国提升自身的战略动员能力,也要看到拥有更多资源的战胜国不会原地踏步等着被超越。因此,更需要注意的是研判双方的权力比重。

战败国是否决定复仇并不取决于其单方面动员能力的提高,而是取决于战败国对于双方相对权力比值是否处于同一力量等级的判断。如果双方力量的绝对值都出现了增长,但相对比率却显示不在相同权力维度之内,便不会促成战败国的复仇,反而可能导致其重新调整对外政策。因此,为了更清晰地测算国家间力量是否处于同一力量等级,本项研究综合借助前期研究中有关国家实力测算公式,以便确定研究对象之间“实力差距”的性质和程度。通过对大国间权力比重进行测量,以得出双方权力究竟是程度之别(同一维度的量变),还是等级之别(不同维度的质变)的明确结论。

第二,前期理论所提出的两个假说均体现为战败国复仇所面临的激励性条件,而没有考虑到战败国在决定是否发动复仇战争时更受到权力结构的约束性限制。国家的眼睛并不能只盯着对自己有利的因素——自身战略动员能力的提升与对手国际支持程度降低,还要考虑己方发动战争后是否存在“黄雀在后”的后顾之忧,即是否存在另一个能够导致其分散兵力的牵制性敌对力量。例如,在1962年中印边境中国自卫反击战后的近十年里,中国因奉行“两面开弓、美苏并反”战略,其国际支持程度至少在1969年之前长期呈现出愈益恶化的困境,同时印度也因苏联的军事支持而提升了其战略动员能力,但却并没有出现印度对中国发动复仇战争的情况。本文认为,印度周边还存在着巴基斯坦这一第三方战略敌手,正是第三方牵制性力量的影响,才导致印度在满足既有理论学说所认为的倾向复仇条件下,仍难以对中国发动复仇战争,而仅仅表现出长期僵持对抗的敌意姿态。

战败国行为选择差异化的理论阐释

从长期角度看,国家的战略选择均体现为在不同机会成本之间进行的权衡与取舍。在一场争夺区域主导权的双边战争后,战败国并非只有复仇一条路可以选择。根据其面临的不同机会成本,行为选择可能呈现出积极复仇、僵持对抗、平静隐退、羁縻和解抑或是追随结盟等差异化特征。本项研究以理性选择理论为基础,从结构机制视角出发探寻因果联系。通过阐明促成战败国行为选择差异化背后的结构性激励要素与限制要素——它就像具有更深层面解释功能的地壳运动,在解释国家行为结果时,事先存在的权力性限制要素比某个历史人物本身更重要——构建一套分析战败国选择偏好差异化根源的微观理论。

(一)战败国行为选择差异化理论的前提假定

在研究之前,有必要通过预设一些假定为真的前提,以便对本理论成立的条件和解释力边界进行框定。作为一种人类主观发明创造借以解释客观规律之物,任何理论都是受时间、空间与规模约束的相对真理。明确因果机制发生作用的约束性条件,同时将前提假定之外的对象排除在外,在解释预测层面有助于厘清理论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在战略缔造层面能够促成决策者明确尚须努力实现的目标方向。

前提假定1:本理论所谓的“战败之后”特指经历单打独斗的“双边主导权战争”之后,而不是存在众多主导国家混战的“世界大战”之后。这种排除“大同盟战争”之目的在于,通过控制变量的方式,明确战胜国与战败国之间存在的主要矛盾,从而排除因战败国面临战胜国集团众多国家,以至在案例检验过程中会出现将矛盾判定分散化的解释分歧。这种区分既不意味着本理论对具有多个主导国家参与的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拿破仑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等没有解释力——这种控制变量的方式仅仅是希望从理论上排除对历史学中长期存在的见仁见智解释所产生的模糊条件——也不意味着本项研究仅仅局限于18—19世纪的特定案例,而放弃了对更大范围样本的关注。本文案例验证部分将对17—20世纪的主导权战争进行更多的涉猎。

前提假定2:本理论所研究的战败国具有外交政策选择的完全自主性。因此,不包括经历战争后被战胜国长期把控内政外交的卫星国、傀儡国、仆从国或附庸国。不论是选择复仇对抗,还是选择追随结盟,均需体现为战败国在自主前提下的内在主动性,而非屈从于战胜国专横意志而作出违背意愿的选择的国家。在现代国际社会中,虽然战败国不会面临被吞灭的风险,但在特定时期内仍然可能在战胜国的胁迫下沦为后者手中操控的提线木偶。即便战败国选择了追随结盟,也可能并非出于对战胜国的认同或感念。因此,只有在战败国拥有对外政策自主决策权的前提下,本项研究的两大变量发生作用的机制才不会受到“假朋友现象”的干扰。在战胜国意志下建立的魏玛德国、维希法国、民主德国、联邦德国和战后日本等带有混淆色彩的逆向案例不在本项研究关注之列。

前提假定3:战败国愤怒的程度是随着其自认为有多大复仇能力的信心而变化的。当战败国有能力实现复仇时,更容易激发较强且长期的愤怒心理;而当战败国缺乏报复手段与能力之时,则容易产生较弱且容易遗忘的愤怒情绪。复仇的前提是愤怒,而愤怒的前提则是力量等级优越性的自我评估和对冒犯者具有施加报复的能力。作为一种情感,愤怒并不意味着一定是非理性的。如果一个国家具有复仇的能力,那么这种愤怒就是理性的;只有当一个国家没有复仇能力情况下,这种愤怒才是非理性的。战败国发动复仇战争应至少是在同一力量等级国家间展开的。基于这一前提,本项研究将与胜利者不在同一力量等级的战败国排除在复仇可能性之外。但以下情况例外,即虽然事实上与战胜国不在同一力量等级,但却自认为仍处于同一力量等级的战败国家。通常这类国家需要经历“七擒孟获”式的战败打击,才能逐渐接受现实的权力差距。

前提假定4:区域主导权战争后,如果战败国权力维度出现了根本性降级,那么其能够得到的一个较好副产品便是来自战胜国方面的安全压力会得到充分缓解。基于战胜国权力优势和意志所缔结的和平条约,体现的是对战胜国有利的权益分配方案。对于战败国而言,和平条约意味着它同战胜国之间的矛盾已经得到了暂时缓解。其外部安全——至少从免于战胜国方面的二次伤害角度讲——随着权力维度下降与威胁能力的降低可以得到保障。在此情况下,只需战败国方面减少对战胜国的敌视,那么战胜国会因现实的权力优势与国际社会的潜在压力,而没有理由重新发动一场针对战败国的预防性战争

(二)战败国行为选择差异化理论的政治逻辑

政治逻辑集中体现为核心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因果机制。本项研究作为一种微观理论,根本上继承了结构现实主义的权力政治逻辑,即战败国与战胜国之间的权力对比态势及其所面临的地缘政治情势。“结构性因素”与“情势性因素”二者共同影响战败国对机会成本的判定,进而决定其差异化的行为偏好。战败国在“复仇战争”与“追随结盟”两个极端因变量之间的四种差异化选项,都应遵循同一性的权力政治逻辑,即战败国与战胜国的权力比值表明二者是否仍属于同一力量等级,以及战败国周边是否还存在对自身安全构成紧迫性的其他战略竞争者。

就两大自变量之间的关系而言,“战胜国与战败国之间是否处于同一力量等级”是战败国行为选择差异化的核心自变量,而“战败国周边是否还存在第三方敌对力量”则是影响战败国行为选择差异化的调节变量。调节变量在塑造战败国行为选择时会强化或弱化自变量发出的指令,但调节变量对解释战败国行为选择差异化问题并不具有独立的因果效应。两个变量之间产生的叠加效应以结构性压力和地缘安全情势的形式作用于战败国,进而影响后者在不同机会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取舍。两大变量一个是内在的推力,另一个是外在的拉力,两种机制的叠加效应共同构成了战败国行为选择差异化的根源。

逻辑机制1:从“战败国与战胜国之间是否仍处于同一力量等级”这一结构性因素看,如果战败国的实力或复原潜能表明,其与战胜国仍处于同一威望等级(hierarchy of prestige),则不论其选择何种战略,战胜国都倾向于依据敌意假定,选择包括战争在内的所有手段——遏制、孤立、围堵、打压或战争——以防范战败国的东山再起。从战败国角度讲,当其自认为与战胜国之间仍属于同一力量等级时,也更容易激起自身通过复仇战争重建大国地位的欲望。从这一角度来看,既有的权力转移理论在本质上属于本理论所提出的四种类型之一的变体,即“国力复原的战败国权力维度没有下降,且周边无第三方战略牵制力量”背景下积极发动战争行为。反之,如果战败国的实力或复原潜能表明,其与战胜国不再处于同一力量等级范畴之内,则战胜国会因对其有利的和平条约影响,并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逻辑,对无力再度追求地区主导权的战败国推行和解或拉拢政策。这将为复仇无望的战败国选择另外两种道路提供前提条件。

逻辑机制2:从“战败国周边是否还存在具有威胁紧迫性的第三方敌对力量”这一情势性因素看,战胜国的权力优势并不能自动引发战败国的追随。第三方战略敌手构成了战败国权衡风险—收益的重要因素。鉴于有利的和平条约使来自战胜国方面发动新一轮战争的压力得到充分缓解,那么影响战败国行为选择的另一因素便凸显出来,即在战败国周边没有第三方战略敌手牵制的情势下,如果其与战胜国仍然处于相同力量等级,则其国力复原后重新发动复仇/主导权战争的动机最强烈;如果其无力复仇且周边没有第三方战略敌手威胁,那么战败国更倾向于平静地接受“小国角色”并在主导权游戏的舞台上选择逐渐隐退。

战败国周边存在第三方牵制性战略敌手的情势下——这时对于战败国而言其主要危险来自新的尚未得到缓解的战略方向——其行为选择主要受到这一因素的影响。如果战败国与战胜国仍处于同一力量等级,则战败国会因为面临两线威胁,而表现出进退两难的对抗姿态。这种僵持局面源于它既不愿放弃通过等待有利时机重获支配性权力的念头,也囿于周边第三方牵制力量而无法立刻发动复仇战争

如果战败国在战后权力维度下降,则它可能因周边第三方战略敌手的高度约束性,依据“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逻辑而选择融合威胁的追随。毕竟其与战胜国之间的矛盾已经通过和平条约得到了有效缓解。同时,战胜国也愿意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逻辑,对无力再度挑战其主导权且积极“悔改”的战败国予以宽赦和拉拢。在此情况下,权力维度降级的战败国更可能通过选择主动追随战胜国的方式来谋求获得后者的保护,借以避免来自其他具有威胁紧迫性的战略竞争者的二次伤害(参见表1)。

表1 战败国行为选择类型化的政治逻辑及其特征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三)战败国行为选择差异化理论的基本假说

本项研究认为,战败国行为选择差异化的根源是结构性因素和情势性因素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结构性因素体现为战败国自认其现有实力或战争潜能是否与战胜国仍处于同一力量等级,情势性因素体现为战败国周边是否还存在具有威胁紧迫性的其他地缘战略敌手。上述两种自变量的不同组合形式及与之相对应的激励因素——这种因素背后体现出机会成本的评估——构成了区域主导权竞争后战败国行为选择差异化的根本原因。在此基础上,本项研究提出以下四种基本假说以备检验(参见图1)。

图1 战败国行为选择多元差异性的逻辑机制与类型划分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基本假说1:如果战败国自认为仍与战胜国处于同一力量等级,同时自身周边没有第三方战略敌手干扰,那么战败国更倾向于保留抱负等级、积极复原国力并发动“东山再起”的复仇战争

基本假说2:如果战败国自认为仍与战胜国处于同一力量等级,但其周边还存在第三方战略敌手,那么战败国因顾忌两线战略牵制中存在的“黄雀在后”风险而更倾向于僵持与对抗姿态。

基本假说3:如果战败国认为其与战胜国已分属不同力量等级,同时自身周边不存在第三方战略敌手,那么战败国更倾向主动调整利益目标、降低抱负等级并呈现“与世无争”的平静隐退。

基本假说4:如果战败国认为其与战胜国已分属不同力量等级,但其周边还存在第三方战略敌手,那么战败国为避免其他方向再度出现损失,而在“两害相权”逻辑下倾向寻求庇护的追随结盟。

国家虽然不能在每一件事情上都表现出理性人特征——它可能会在某些时间或情势下让愤怒、荣誉、贪婪或畏惧等特征取代——但从长远来讲,忽视权力结构第一性的情感要素即便出现,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意识最终还是要遵循客观物质性因素的决定性影响。因此,对于在特定条件下可能零星出现的如战败国结盟的可能性、海外殖民地扩展、战略进攻方向改变等其他要素,本文认为这些替代性解释往往倾向于具体的还原主义外交政策,而无法上升为具有普遍抽象意义的国际政治理论。同时,即便没有这些外交政策,我们仍然能够根据本文的核心变量大致预测出战败国的行为选项。权力结构对互动单元的强制性作用可以大致帮助我们了解国家会如何行动以及这样做其命运会如何。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战败国的追随并不以战胜国的善意为转移,善意仅仅是追随或和解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地区主导权的一元性与零和性意味着只要大国实力等级未有降低(权力结构核心变量)且外部条件具备(环境情势调节变量),战败国就会走向复仇,不论战胜国是否表现出宽大与包容。反之亦然。

案例检验

本文重点对区域主导权竞争中失败国家复仇、僵持、隐退和追随四种差异化行为选择及其案例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这些差异化行为选择进行比较,来确定战败国决策过程中是否存在相近的模式。之后,本文将四种类型化案例进行归类来确认它们之间是否遵循同一套因果机制。本文对17—20世纪国际体系中出现的主导权战争战败国行为选择模式进行无差别归纳(参见表2)。需要说明的是,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后,奥地利的行为选择体现为通过英法七年战争在欧洲专门对普鲁士复仇;波旁王朝在七年战争后的行为选择体现为派军队支持北美独立战争并积极在全球同英国作战;拿破仑战争后法国的复仇则体现为其侄子拿破仑三世(Napoleon III)通过克里米亚战争再度击败欧陆霸主沙皇俄国。在上述案例基础上,本文依据证实案例尽量能够理想化地诠释理论所要表达的精髓,重点选取普法战争后的法国、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后的奥地利、普奥战争后的奥匈帝国以及北方战争后的瑞典作为证实案例。同时,本文更将重点选取那些看似与该理论解释框架相矛盾案例——克里米亚战争后与日俄战争后的俄国行为选择——作为证伪案例,以便更好地框定这一理论的解释力边界。

表2 广义区域主导权战争战败国行为选择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一)关于时间维度、国家权力与力量等级的界定

战败国行为选择的时间维度界定,有助于帮助我们在因果上厘清哪些战败国的行为属于旧怨延续的复仇战争。一方面,有些国家在战争中并没有伤及根本,国力恢复时间较快;有些国家虽然基本实体保存下来,但战争严重伤及了国力,时间间隔如果过于短暂,战败国尚未实现国力复原。另一方面,也要兼顾时间维度与因果关系的内在联系。如果时间间隔过长,会导致新一轮战争的因果关系界定模糊。根据社会认知的“后坐效应”,本文将区域主导权战争后可以承载一代人记忆的40年作为衡量标准,将战后40年内由战败者发动的战争视为复仇战争,超出这一时间维度的主导权战争,由于因果关系难以准确界定,则排除在本文案例验证样本范围之外。

如何界定区域主导权战争后双方的国家权力?本文综合参考了华尔兹、约翰·米尔斯海默(John J. Mearsheimer)和秦亚青等关于国家实力界定的研究成果, 并根据本项研究涉及案例的特殊性进行了修正。借鉴之处在于将经济力与军事力作为衡量国家权力的基本指标。经济力主要涉及国民生产总值(GNP)数量——部分案例选择了国家财政收入——军事力主要参考国家的军费开支水平。修正之处在于以下两点内容:首先,由于本文在前提假定中排除了参与国家众多的大同盟战争,因此本项研究仅关注区域主导权战争后双方之间的权力比值,而对其在地区所有国家中的占比不予考察。其次,考虑到影响国家对自身权力评估标准的主观性与多元性,故借鉴了斯蒂芬·沃尔特(Stephen Walt)的权力评估标准,将国家间军队规模和总人口数量两项比值也纳入到综合国力评判之中。

具体操作方式如下:第一,对地区主导权战争之后双方的经济力量进行对比,计算出战败国与战胜国之间GNP的比值(部分案例采用了财政收入能力比值)。第二,对双方的军事力量进行对比,计算出战败国与战胜国之间军费开支的比值。第三,将双方的军队规模进行比较,计算出战败国与战胜国之间军队规模比例变动范围。第四,对双方人口数量进行对比,这一指标能够反映出战败国的复原潜力。第五,将经济力量、军费开支、军队规模以及人口数量所得出的四个比值进行求和,并取算数的平均值。第六,根据威廉·里德(William Reed)的标准,在产业结构相近的国家间——避免出现农业国、工业国与信息国等产业结构明显存在代差的国家之间比较的明显误差——如果战败国与战胜国之间在同一段时间里综合国力比值R≥0.8,则认为战败国与战胜国之间仍然处于同一力量等级(power parity);反之,则认为战败国与战胜国处于不同力量等级。

(二)对普法战争案例的考察

1871年,普法战争使法国失去了对欧陆长达250年的支配地位,德意志第二帝国取而代之并获得欧陆霸权。虽然法国经历了战败,但其人口、国土与经济并没有遭受根本性损伤,其国家权力与德国相比仍属同一力量等级(参见表3),即法国仍然是维也纳体系中的地区性大国。

表3 普法战争后法德两国相对综合力量(1880年)

从结构性因素角度讲,1880年法德两国四项主要权力要素比重之和的算数平均值为0.89,这意味着普法战争后法国与德国仍然处于同一力量等级,阿尔萨斯和洛林部分地区的割让并没有在实质上损害法国国力的基本实体。普法战争10年后,法国国力获得了较快的复原,它在陆军上虽然弱于德国,但在总体战争潜能上同德国仍然处于同一力量等级。

从情势性因素角度讲,自普法战争之后,奥匈帝国便放弃了对德复仇动机,转而选择了追随德国,并成为国力复原后的法国不敢贸然发动复仇战争的第三方牵制力量。1879年德奥结盟的自然结果就是,奥匈帝国在同俄国竞争巴尔干主导权问题上获取德国支持的同时,也要在德法再度爆发战争时向德国提供帮助。1882年与法国竞争突尼斯的意大利投靠德奥同盟并在维也纳签订了明显针对法国的同盟条约,即如果意大利没有直接挑衅行为而遭到法国进攻,不论理由如何,德、奥两国应全部军队予以援助;如果德国未有直接挑衅行为而遭受法国侵略,意大利也担负同样的义务。正是奥意两国的战略牵制,使得法国长期受困于“双拳难敌四手”的困境,而无法促成一场没有德国盟友卷入的、可以单独击败德国的复仇战争

从结构性因素和情势性因素两个变量来看,法国此后的战略行为选择——长期僵持对抗而非立刻复仇进攻,教科书般地诠释了该理论假说的猜想。一方面,法国仍然保有复仇的能力和胜算;另一方面,被俾斯麦大陆同盟孤立的法国又受困于周边奥匈帝国和意大利的牵制,缺乏单独击败德国的机会。因此,在普法战争结束后的20年时间里,法国对德国长期处于一种仇视对抗但无法发动复仇战争的僵局之中。上述结构与情势的组合有力地证明当战败国认为自身与战胜国仍处于相同权力维度,同时周边又存在第三方战略敌手时,其在两线战略压力下,选择等待时机的僵持对抗意愿最为明显。

这一案例的另一个启示在于,法国的复仇动机并不以德国方面的频繁示好为转移。同理,法国的仇恨也并不以俾斯麦在普法战争后期对法国使者朱尔·法夫尔(Jules Favre)的蛮横粗鲁或对法国的极端压榨为根据。[3] 法国人痛恨的是战败后的法国失去了250年欧陆霸主地位,而非德国战后对法国的压榨。从普法战争结束初期的乔治·布朗热(Georges Boulanger)到一战前夕的雷蒙·普安卡雷(Raymond Poincaré),法国军政两界从不缺乏对德复仇的声音与意愿。

综上所述,只要法国仍然认为它同德国处于同一力量等级,它就不可能因此等小恩小惠而放弃赢回欧陆主导地位的意图和机遇。法国国力复原后,长期对德国维持对抗僵局——没有立刻发动复仇战争——的根本原因就是囿于周边奥、意两大牵制性力量的掣肘;而只要能够找到抵消这种牵制性力量的“反结构”力量——通过英国威慑争取意大利中立,通过俄国将奥匈帝国牵制在东线——那么没有后顾之忧的法国就愿意从敌意对抗的僵局走向现实的复仇战争

(三)对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案例的考察

为何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后玛利亚·特蕾西亚(Maria Theresa)积极寻找机会反复向普鲁士复仇,而100年后的普奥战争结束后,奥地利却逐渐放弃了向普鲁士复仇?同样是奥地利败给了普鲁士,为何却选择了不同的回应方式?

从结构性要素角度看,1750年,国力复原后的奥地利与普鲁士的综合国力之比为1.76∶1(参见表4)。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后,奥地利虽然战败,但它在权力维度上不仅远远高于普鲁士,其综合国力甚至随时可以对普鲁士实施碾压。因此,一旦奥地利在短期内补齐短板并实现国力复原,几乎有绝对的把握通过战争重拾权力声望;而普奥战争结束尤其是德意志第二帝国建立后,面对统一后的德国,奥地利已经被远远地甩在了后面,即无法再同普鲁士处于同一力量等级。面对毫无胜算的强大对手,它便在普法战争后主动放弃了复仇打算。

表4 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后奥普两国相对综合力量(1750年)

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结束后,一位普鲁士军官曾担忧来自奥地利的复仇并表示:“勃兰登堡―普鲁士在1748 年仍然不是一个真正的大国。它的人口和经济资源太少了。它的胜利在本质上是一项军事成就。至少在军事层面上,它现在远远优于任何其他德意志国家,与奥地利相当,甚至不逊于法国或俄罗斯。” 但普鲁士保有强大军事力量的代价就是维持高得惊人的军事开支。整个18世纪下半叶普鲁士军队支出占公共支出的比例大致为61%—74%。这种极不合理的开支比例是一个正常国家绝对无法长期承受的。

对于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的哈布斯堡君主国来讲,普鲁士仍是一个人口较少、商业经济不发达和军队规模庞大的军国主义畸形国家。这就仿佛是只有大拇指而没有其他手指。它将大部分财富用于军事事务,才取得了战争的胜利。但这种胜利并不意味着该国具有高于奥地利的战争潜能。普鲁士军事力量就像是一个短跑运动员,只有爆发力,却不具备持久力。一旦奥地利调动其整体战略资源用以扩充军备,就非常有希望在下一次战争中击败这个经不起消耗的对手。

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后,哈布斯堡—奥地利在维持人口优势、财政优势和军费优势的基础上, 通过加紧补足陆军力量短板将既有的权力优势进一步扩大。从结构性要素角度讲,它努力提升陆军军备水平,开始标准化演练。在特蕾西亚女王亲自推动下,1751年成立特蕾西亚军事指挥学院,1754年成立军事工程师培训学校。同时列支敦士登元帅积极改革奥地利炮兵, 通过增强军事力量来打击普鲁士唯一享有的战略优势。

从情势性要素角度讲,如果说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时期,奥地利面对的是包括普鲁士在内的法国、西班牙、萨克森、巴伐利亚和那不勒斯等“群狼的攻击”,那么经过战后的“外交革命”与“联盟颠倒”等情势性要素的积极调整,过去同腓特烈大帝(Frederick the Great)一起参与对奥地利“橱窗打劫”的国家都消失不见了。不仅特蕾西亚女王通过将女儿嫁给法国王位继承人路易十六的方式缓和了法奥关系,而且西班牙、俄国、瑞典、萨伏伊、巴伐利亚和萨克森等也相继加入法奥同盟之中。这种有利的情势——有实力,且在欧洲大陆没有第三方掣肘——促使本就对国力充满信心的奥地利更加渴望对普鲁士发动一场以儆效尤式的复仇。8年后,英法“七年战争”爆发,立刻点燃了奥地利向普鲁士发动复仇战争的火焰。

(四)对普奥战争案例的考察

同样是主导权战争失败,为何普奥战争后,奥匈帝国不仅放弃了重新夺取德意志地区主导权的念头,反而逐渐以从属国的身份积极追随德国,甚至同后者结成了军事同盟?这种行为选择不仅与普法战争后的法国的对抗政策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而且与特蕾西亚女王时代奥地利本身对普鲁士的积极复仇政策大相径庭。究竟是什么促使奥匈帝国放弃了通过发动复仇战争夺回德意志地区主导地位的初衷呢?

从权力结构角度讲,普奥战争结束后,普鲁士虽将奥匈帝国排挤出德意志,但此时面对尚未统一的德国,奥匈帝国仍认为自身同普鲁士处于同一力量等级——1870年奥匈帝国有常备军25.2万人,普鲁士则有常备军31.9万人 ——并积极准备发动夺回主导权的复仇战争。普奥战争结束后的5年时间里,自认为尚有力再战的奥地利封建贵族和天主教会积极推动“联法抗德”的复仇战略。尤其是在普法两国争夺卢森堡事件后,奥匈帝国积极同法国和意大利密约共同展开对普鲁士的军事行动。其目的不是争夺欧陆霸权——那是拿破仑三世法国的追求——而是重新夺回德意志地区的主导地位。

当1870年普法战争爆发后,奥匈帝国确实觉得最有利的复仇机会已经来临,并积极准备投入法国一侧共同对普作战。但就在奥匈帝国宣战的前一刻,沙皇亚历山大二世向哈布斯堡王朝发出公开通牒:一旦后者加入法国阵营对普作战,他就将率领30万军队参战支持自己的舅舅——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正是来自沙皇俄国的威胁——而非出于德意志人的民族感情或俾斯麦在普奥战争和平谈判过程中的善意与宽大——才使得奥匈帝国在最后的关口被迫放弃了复仇战争的机会。以至于1871年2月威廉一世向沙皇发了一封充满感激的电报:“普鲁士永远不会忘记,多亏了您,战争才没有发展到不可控的局面。”

直到普法战争结束后,普鲁士实现了对整个德意志领土的统一。1880年,奥德双方之间的综合力量比值已降至0.68。这意味着奥匈帝国已经同前者完全不属于同一个力量等级(参见表5)。随着奥匈帝国的政治与外交重心开始从德意志中欧地区向东南欧地区转移,其在巴尔干地区面临的俄国威胁日益加大——以至于维也纳方面总是担心德俄两国会像当初它们瓜分波兰一样,把哈布斯堡君主国变为较小国家群体中的较大国家 ——新的矛盾和压力使得奥匈帝国不得不调整其战略方针,并通过借重与追随德意志第二帝国的方式来获得后者的庇护。

其中,最能体现奥匈帝国对德国战略方针改弦易辙的,当属普奥战争后一直推动对普鲁士复仇的奥匈帝国首相佛雷德里希·冯·博伊斯特(Friedrich von Beust)于1871年10月被解职。此后,奥匈帝国的对外政策长期由力主推动对德友好外交政策的格拉夫·安德拉希(Graf Andrassy)伯爵掌控。一方面是普奥战争后矛盾已经得到缓解的德奥关系,另一方面是矛盾尚未得到缓解且愈加激烈的俄奥关系,奥匈帝国最可能的就是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逻辑下积极缓和同德国之间的关系,借以缓解因“两个拳头打人”所面临的两线战略压力。

表5 普奥战争后奥德两国相对综合力量(1880年)

推动安德拉希对德友好的根本动力来自对第三方牵制性战略敌手俄国威胁紧迫性的畏惧尤其是对德俄两国接近的畏惧。他对奥匈帝国实力与威望等级下降的现实深为了解,并意识到这个身处四战之地的中欧国家已经从战略扩张型大国转变为战略防御型国家。因此,面对普法战争中德国的胜利、德意志第二帝国的建立以及1871年7月沙皇亚历山大二世对柏林的访问,奥匈帝国再也无法继续承受这种结构性因素(权力维度降低)和情势性因素(俄国压力增加)所产生的双重压力,以至皇帝弗朗茨·约瑟夫一世(Franz Joseph I)于1871年9月抵达奥国边境萨奥斯堡,主动与德皇威廉一世和俾斯麦缓和关系,并于次年9月亲自前往柏林,主动表达希望与当年萨多瓦战役胜利者的恩怨一笔勾销。至此,奥匈帝国彻底接受了永远失去德意志领导权的现实,并转向了通过积极追随德国以换取其战略庇佑的新道路。德奥双方于1879年建立起明显具有反俄性质的德奥军事同盟。

(五)对北方战争案例的考察

1721年结束的北方战争,标志着瑞典丧失了北欧—波罗的海霸权。随后的几十年里,随着俄国国力的飞速增长,原地踏步的瑞典与高速崛起的俄国之间相对权力鸿沟出现了不可填平的差距(参见表6)。权力维度的根本性差距,促使瑞典最终接受了它与俄国之间的小国身份。这种现实的小国地位建构了其意识层面的小国心态,进而导致瑞典放弃了重获波罗的海霸权的大国目标。

表6 北方战争后瑞俄两国相对综合力量(1750年)

如果说彼得大帝(Peter the Great)的主要战略方向是从北欧夺取出海口,那么叶卡捷琳娜大帝(Catherine the Great)的战争方向就是从东欧夺取土地和从南欧夺取出海口。因此,在俄国夺取了波罗的海霸权之后,其战略目标逐渐向东欧与东南欧方向调整。伴随着俄国对波兰领土与土耳其黑海地区的蚕食以及对德意志问题介入的日渐加深,俄国与瑞典之间的矛盾得到了根本性缓解。同时,德意志地区的长期分裂与普奥之间的周期性对抗,都使得瑞典周边没有对其国家安全与生存构成威胁的第三方战略敌手,这使其面临着比较宽松与包容的战略环境,从而使瑞典有条件在英法俄普奥大国权力竞争中选择不站队的隐退道路。

(六)对证伪案例的考察

克里米亚战争结束后,拿破仑三世法国取代了沙皇俄国的欧陆霸主地位。鉴于国力复原的俄国在综合实力上仍与法国处于同一力量等级,甚至在拿破仑三世法国之上(参见表7),同时德意志邦联的内耗与土耳其的虚弱使俄国周边也缺乏能够对其形成有效牵制的第三方敌对大国。无论从权力的结构性要素看,还是从威胁的情势性要素看,国力复原的俄国都具有马上对法国复仇并夺回欧陆主导权的强烈动机,那么为何没有出现俄国对法国发动复仇战争的结果呢?

表7 克里米亚战争后俄法两国相对综合力量(1860年)

这种看似违背本理论基本观点的逆向案例,实质上仍然符合本理论的主张,只是由于偶然的特殊性才导致理论预期的结果没有出现。俄国自1855年克里米亚战争以来一直存有对法国复仇的强烈动机,只因在沙俄国力复原的进程中,普鲁士于1871年抢先击败了法国,并从后者头上摘得欧陆霸主桂冠,才导致没有出现沙皇俄国对法复仇的结果;否则,一场由俄国挑起的与法国重新争夺欧陆霸权的战争迟早会出现。该观点从另一个角度也能得到较好的印证,即普法战争爆发后的第一时间,沙皇便主动在俄奥边境陈兵30万并威胁奥地利不许加入法国阵营。正是俄国在这一关键时刻对普鲁士的支持,有效地帮助了后者获得单独与法国决战的机会,间接地实现了俄国对拿破仑三世的复仇动机。

同理,日俄战争之后,俄国虽然战败,但其相对于日本来讲,国力并未出现维度层面的下降。实力仍然强大的俄国为何没有马上对日本发动一场复仇战争呢?这其实源于俄国幅员辽阔的国土导致其战略重心发生了根本性偏移。如果说克里米亚战争后俄国战略重心出现了东移,那么日俄战争后,俄国的战略重心就出现了西移,也可以说俄国的重心一直没有离开欧洲。面对奥匈帝国与德国在西线的战略压力——这时候德奥同盟可以被视为俄国周边的第三方敌对牵制力量——俄国只能在远东地区对日本实行僵持对抗的基本姿态。尤其是随着一战爆发后,俄日双方都成了英国的盟友,主要矛盾的西移导致俄国暂时放弃了对日本再度发动主导权的复仇战争。直到40年后的1945年,斯大林才通过《雅尔塔协定》将俄日战争中被日本夺去的土地重新清算回来,苏联也通过对日本的出兵作战,取代了日本帝国并重拾亚太地区的陆上霸权。

结论

本项研究从战败国视角出发,提出的结构性变量和情势性变量的叠加效应能够较好地对区域主导权战争战败国行为偏好差异化问题进行解释。通过对四种基本假说的证明,得出如下结论与启示:

第一,当战败国认为自己同战胜国仍处于同一力量等级时,如果周边缺乏具有威胁紧迫性的第三方战略敌手牵制,那么重建大国地位的动机就会促成一场新的以复仇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主导权战争;如果周边存在具有威胁紧迫性的第三方战略敌手牵制,那么它就会面临前进将受到两线战略压制、后退将放弃地区主导权的两难局面,在这种“三明治”权力结构下,它更倾向选择等待重大时机转变的僵持对抗。

第二,当战败国认为自己同战胜国之间已不在同一力量等级时,如果周边缺乏具有威胁紧迫性的第三方战略敌手牵制,那么战败国可能会从权力结构视角出发接受新的小国角色定位,并在没有安全威胁的周边情势下选择隐退或中立;如果战败国周边存在具有威胁紧迫性的第三方战略敌手,那么它可能会基于“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逻辑选择向前战胜国寻求安全庇护,并在此基础上选择融合威胁的追随结盟。

第三,战败国对自身力量等级的评估与界定并非时刻都能保持高度理性的特征。对于理性程度较高的战败国而言,通过一次战争就会认识到自身权力维度的降级并根据现实情势迅速调整战略偏好。这种情况最为接近理论上的理想状态。但对于理性程度较低的战败国来讲,则需要通过多次失败的反复捶打,才会在痛苦中认清并屈从于能力不足的现实。这就可能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难以脱身的“双重魔咒”,即,如果战胜国急于推行和解政策,战败国会认为对方力量不足而继续执行对抗僵持战略;如果战败国并不认为自身力量维度下降,战胜国意识到这一点而不急于推行和解政策,则战败国即便逐渐接受了力量等级下降的事实,仍会因感到对方怀有无法改变的敌意,而迟迟无法走向本理论所预期的隐退或追随。打破这种“双重魔咒”既需要战败国经历多次重复被击败才能认清现实,也需要战胜国在彻底击败对手后,通过适时地释放和平信号并帮助战败国走出地位认知困境。总之,对于这类短期无法认清自身实力维度下降的战败国,证明善意最好的方式永远不是善意的单向度表达,而是首先证明我拥有伤害你的能力,然后证明我放弃了对你进一步伤害的意愿。

还有些国家虽然内心清楚地认识到力量等级下降的事实,却仍试图延续大国的言论行事。这类战败国不论其复仇意愿表达上多么强烈,事实上都不会对战胜国产生现实威胁。战胜国必须明白,在绝对的力量差距面前,这种“说狠话,办软事”的国家除了在外交上自由地表达愤怒的姿态之外,其实什么也做不了,就如同拼命狂吠并追逐汽车的狗,当汽车真正停下时,它却突然迷茫得不知该做什么一样。因此,不论国家理性程度高,还是理性程度低,从长期来讲,最终都会在结构性因素与情势性因素所提供的机会成本面前表现出趋同化的行为模式。

第四,本理论不仅具有静态“描述性模型”的基本特征,同时也兼具动态“生成性模型”的基本特征,以便准确地把握结构性要素与情势性要素的调整变化对战败国偏好转变的影响。国家间结构性因素的变化取决于相对物质实力的演变,国家间情势性要素的变化取决于外交关系建构的选择,这就为战胜国通过逆向思维运用本理论构造有利的结构性要素与情势性要素,进而为限制、弱化、消弭甚至是逆转战败国行为偏好提供了启示。在国际体系重返大国战略竞争的时代,大国间主导权战争往往是大国政治交往互动进程中所伴生的一种形式。如果短期内战争不能在国际政治中被消除,那么对于需要经历一次次胜利的崛起国来讲,关注主导权战争之后如何限制、弱化与转圜战败国复仇动机,为战败国提供一个清晰的机会成本分析框架,则是一个值得崛起大国思考并深入研究的战略议题。诚然上述理论不能保证战败国一定会放弃复仇动机,却可以在大国战略竞争时代提高促成战败国选择和平方式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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