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中美经贸摩擦、乌克兰危机、新冠疫情等不确定性的冲击下,全球产业链重构步伐明显加快,跨国公司也在全球范围内调整业务布局,进一步加强本土化战略,在华跨国公司也进一步加强了在中国的本土化经营。
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USCBC)在2022年7月发布的《中国商业环境调查2022》显示,约有三分之一(32%)的企业为了获得中国市场的销售机会,在推进更多供应链、生产、服务和知识产权的本地化程度。中国欧盟商会在2022年9月发布的《欧盟企业在中国建议书2022/2023》指出,当前在华欧洲企业对其中国业务要么进行削减,要么进行本地化或使其自成一体。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2023年2月发布的《2022年度海外日资企业实况调查(中国篇)》显示,由于原材料和运输成本的飙升以及供应中断风险的出现,半数受访企业(50.1%)表示今后有计划调整生产、销售、采购供应链,而在调整供应商方面,约28.4%的企业表示将从日本采购换为从中国国内采购。
上述可见,跨国公司本地化经营水平不断提升,这对外资看空中国市场的言论给予了有力回击,中国仍然是跨国公司主要投资目的地之一。与此同时,在华跨国公司为增强其供应链韧性,通过股权分拆、供应链多元化、信息技术系统和存储系统分离等多元化战略防范各种风险。理解跨国公司的新战略布局,有助于我们更有针对性地深化改革、推动开放。
一、资本视角下的股权分拆
考虑税收筹划、业务规划等需要,在华跨国公司股权分拆情况一直存在。近年来随着地缘政治风险上升,尤其是乌克兰危机爆发后,跨国公司对于地缘政治风险的担忧日益增加。在乌克兰危机爆发后,美国、澳大利亚、英国、日本等国家对俄罗斯采取了一系列经济制裁措施,资产没收是制裁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部分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投资时更加倾向于提前准备好“防火墙”,一旦出现极端情况,跨国公司可以对不同国家、市场的业务进行快速剥离,避免母公司牵连声誉与遭受制裁。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通过股权分拆将其中国业务与母公司进行剥离。这一模式特征是对中国投资项目进行独立运营、独立融资,必要时可以引入中国本地,甚至国有股权的合作伙伴。未来如果需要将中国业务与母公司或其他地区业务进行分离,企业可以将资产进行剥离。例如,某风险投资公司在2023年6月宣布其将分拆为美欧、中国、印度/东南亚三家独立公司,分拆后将建立各公司自用的基础设施,不同区域合伙人既不互相投资,也停止利润分享。股权分拆既是当前跨国公司应对监管合规复杂性的策略,也是提升其本地化竞争力的现实需要。
二、物流视角下的供应链多元化
新冠疫情冲击下,物流中断暴露了全球供应链的脆弱性。为了对冲风险,部分跨国公司将全球供应链进行了分散化安排,专门针对中国、美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发不同的供应链。2023年6月,中国欧盟商会发布的《商业信心调查2023》显示,34%受访企业为应对疫情相关风险重新审视供应链(见图)。该调查还显示,过去两年75%的受访企业重新审视了自己的供应链战略,另有12%的受访企业表示已将部分供应链转移到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在供应链分散化的安排中,欧洲、东盟和印度等区域和国家是主要受益者。此外,10%的受访企业已经或计划将亚洲总部迁出中国境内,其中三分之二已付诸实施。2023年3月,中国美国商会发布的《中国商务环境调查报告》显示,24%的受访企业表示已经决定或正在考虑将部分产能转移至中国境外,亚洲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以及美国是在华美资企业迁移的两大首选目标地。其中,考虑将产能转移到美国的受访企业比例由2021年的24%上升至2022年的30%。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在对全球86个国家和地区经营的7173家日本公司进行调研基础上发布的《2022年度海外日资企业经营状况调查(全球版)》显示,不到10%在中国香港和境内的日资企业预计将收缩、搬迁或退出中国市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供应链中的人权问题也在日益成为推动一些跨国公司审查供应商、推进供应链多样化的重要原因之一。《2022年度海外日资企业经营状况调查(全球版)》显示,为了避免声誉受损而导致销售下滑,目前约30%的受访企业开展人权尽职调查,如2022年在欧洲有约40%的受访企业、在大洋洲有约39%的受访企业被其客户要求遵守人权政策。
三、数据视角下的IT系统分离
2022年各国商会发布的调查报告均对数据信息流动和网络技术安全政策有较多关切(见表),尤以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最为关切,仅次于对地缘政治风险的担忧。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商业环境调查2022年》显示,有67%的受访企业对此表示担忧。
数据本地化要求与合规标准的不明确,也是在华跨国公司关注度较高的问题。从企业实践来看,数据本地化不仅带来一定金额的先期建设成本,还有设备的年度维护、维修和完善成本。此外,在中国建立一个数据中心需要6—12个月的时间,这也较大干扰了企业的商业效率和正常运行。
数据本地化使得在华跨国公司要对中国区与母公司的存储系统进行分割,从而增加运营成本、削弱大数据优势;合规标准的不清晰则使得在华跨国公司的跨境数据流动业务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例如,外资金融服务机构认为中国的网络安全和数据治理形势已成为金融业市场进入的主要障碍之一。数据本地化和对跨境数据流动限制会严重影响国际金融服务公司向客户提供核心产品和服务,使得外资银行需要切断中国业务与全球系统的部分联系,从而导致外资银行提供跨境服务的能力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这对其在华的外国客户和希望向海外扩张的中国客户均不利。
当前,数据和信息技术正在广泛使用于教育、医疗、金融、制造业、物联网等领域,跨国公司在这些领域的业务都面临着数据、隐私及跨境数据流动的限制政策,这可能使得跨国公司不得不推进中国区的IT系统、存储服务器与母公司的脱钩,以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合规体系。2023年中国欧盟商会的调查显示,超过三分之一受访企业表示不得不为中国和欧洲/世界其他地区单独开发不同的IT和/或数据存储系统。2023年中国美国商会的调查则显示,84%的技术和研发行业会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数据本地化的要求对其产生消极影响,而其他行业会员的占比则为55%—65%。这反映严格泛化的网络安全监管与鼓励企业研发与创新之间存在潜在的冲突。
四、政策建议
在当前国际变局下,各国关于新技术领域的规则、标准与产业政策的陆续出台可能会进一步分化市场,部分在华跨国公司发展供应链多元化将是中期趋势。为此,我国亟需在统筹开放发展与经济安全的顶层设计下,采取有力措施提振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与在华深耕的信心。
一是对外强调和平发展,积极扩大国际统一战线。从在华外国商会的调查来看,中美关系紧张是近年在华跨国公司面临的首要挑战。地缘政治风险上升已将部分在华跨国公司置于十字路口。为此,我国政府应建立与在华跨国公司常态化沟通机制,增强其信心,引导其参与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建设。同时,要加强宣传,让国际社会,尤其是西方国家认识到,中国是过去几个世纪维护稳定世界秩序的重要力量,以孤立中国经济替代当前全球经济秩序的方案并不现实,最终会破坏美国和西方自身的经济繁荣,西方国家应尽快回到致力于推进共同开放立场的正确轨道。最后,要重视地缘政治因素对于跨国公司决策的实际影响,在外交政策方面保持战略定力,积极向国际社会传递和平发展的立场,以及我国致力于推进合作共赢、合作共担、合作共治的共同开放立场。
二是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强化中国市场的吸引力。当前在华跨国公司通过多元化战略方式加强风险管理,以期在价值观贸易、供应链安全、保持企业竞争力之间艰难寻求平衡。这说明跨国公司一方面对潜在极端风险的担忧,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国市场仍具有很强吸引力。笔者基于2021年中国海关数据和国家统计局的批发、零售数据并结合当年汇率测算,在华外资企业2021年的内销规模超过2万亿美元,是其在华出口业务1.1万亿美元规模的近2倍。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超大国内市场规模就是最重要的营商环境,发展仍是第一要务。此外,还要考虑以下措施进一步改善优化营商环境:首先,促进依法行政,强化政府管理透明化和规范化,提高政策的可预见性、稳定性、公平性。其次,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障,特别是保障外商投资公平待遇与合法权益。此外,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加速推进国内投资制度体系与国际高标准规则相衔接。
三是改善外资市场准入,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一方面,应持续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在更多领域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指出,有序推进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相关业务开放。为降低开放风险,我国可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在长三角地区、粤港澳大湾区和京津冀地区等被在华跨国公司视为前三大最具吸引力的投资区域加大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力度。另一方面,应加强外商投资执法,确保负面清单制度完全落实。中国美国商会《2023年度商务环境调查报告》显示,法律法规和执行不一致/不明确一直是过去五年来在华美资企业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下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其结果也表明我国应加强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体系的贯彻执行情况。该次调查发布报告显示,仍有部分现行有效规定尚未根据2020年颁布的《外商投资法》进行修订或废止。此外,报告也显示,负面清单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准入不准营”问题比较突出,投资自由化水平还不够高。因此,在当前日益复杂的内外环境下,我国政府相关部门需继续深入推进不一致规定的清理工作,提高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的透明度,定期对《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进行执法检查,释放开放红利。
四是对于数据规制,尝试建立三层监管框架。在数据监管领域,国内立法和国际规则都在形成演进过程中。我国的监管制度设计既要立足当前发展需求,也要考虑未来发展空间。为了更加精准施策,可以尝试建立三个层次的监管框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审慎包容监管,减轻企业的操作负担与成本。第一个层次是不具约束力的标准和自愿准则。例如,推动企业及行业协会建立“安全认证”的行业标准,探索数据跨境流动与合作的新形式。第二个层次是构建国内法律法规体系。例如,落实2022年1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加快立法建立数据产权制度。第三个层次是搭建国际监管合作框架。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制定,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双/多边协商,探索加入区域性国际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具体推进方面,首先,可以考虑以海南等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缓冲地带或平台,探索推进建立互利互惠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其次,可在加快构建国内数据基础规则制度过程中,注意征求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与建议;此外,在推进国家数据局建设中,强化部门职责协调统筹,避免数据监管职能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