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是“民有、民营”的银行,资本金主要来自民间资本,第一大股东也是民间资本;并且,完全由民间资本掌控,人事任免、经营方针等重大事宜,完全由“三会”决定,除了“依法监管”,政府不加任何干预,做到“政企分开、党企分开”。民营银行是预算硬约束的银行,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发展”。民营银行只能是商业银行,不能是政策性银行,因为,政策性银行不能不接受政府干预,预算约束也因此而无法硬化。
按上述定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未正式开放过民营银行市场准入;仅仅在城商行中,存在极个别民营银行,它们都是“个案”。目前,发展“民营银行”已经摆上日程。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因此,不少省(市、区)正在积极上报试点方案,争取“头口水”。现就有关方面关心的几个问题谈一些认识。
第一,发展民营银行,是硬化银行预算约束的必由之路,是促成金融企业家茁壮成长的必要条件,因此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商业银行的主体都是民营银行;进而从长远看,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方向。
第二,当前我国不缺少大银行,就缺少小银行,尤其是缺少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小银行,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十分需要通过发展民营小银行,造就一批类似当年银座城信社、泰隆城信社那样的、与小微企业共存共荣的“草根银行”。
第三,民营银行机制灵活,敢于创新、善于创新,因而,民营银行的崛起,有助于提升银行体系活力,改善金融服务。
与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相比,民营银行容易发生关联贷款、大股东内斗、挤兑等风险。为此,应当着重注意:
第一,严格管理股东结构,坚决防止出现“脚踏两条船”(控制着工商企业的老板,同时又掌控银行),因为这是导致关联贷款大量发生的源泉,对此,已经有多次深刻的教训。
第二,“无限责任”,握有银行控制权的大股东必须对“未能清偿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要有“强制清盘”规定,资本充足率降低到一定程度时,必须强制“退出、清盘”。
第一,规模“有限”、经营地域“有限”、业务种类“有限”。“规模”限于县域小型商业银行,即村镇(社区)银行;初始资本金不宜过多,以“千万级”为宜;经营地域限于县域;允许开展的业务种类不超过现行村镇银行的规定。为何要“有限”。一则,目前我国不缺大中型银行,只缺少小银行,尤其是以小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银行。小银行的规模小、资金实力弱,但是决策链短、又贴近本土。这些特点会迫使小银行主要面向小微企业与“三农”。规模“有限”后,就不需要对“市场定位”作硬性规定。二则,真正的民间金融资本还处于相当“原始”的“小、弱、散、乱”状态,尚难以有实力发起设立规模较大的银行。
第二,主发起人“有限”。要区分两类民间资本,民间工商业资本和民间金融资本。为了防止“脚踏两条船”,民营银行的主发起人必须是“民间金融资本”,主要是“三种人”:“下海”创业的金融业务骨干;典当、担保、投资咨询等准金融行业的从业者及民间借贷中介人;将全部资金从工商企业中转移出来改投金融的原工商企业主。对于长期在民间金融或准金融行业中奋斗并且卓有成效者,应当尽可能给予“机会”。
第三,牌照数量“有限”。先不求多,但求“健康发展”,促进民间金融资本健康快速成长。
第一,依靠其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千万不可小看民营银行主发起人的“能量”!存款是银行经营的基础,可以相信,主发起人既然敢于发起设立银行,肯定慎重地考虑过如何吸收存款的问题,并且也有一些办法、渠道。况且,民营银行是“自主经营”的,存款问题主要得依靠其自身去解决。有关方面可以适当协助,但不宜“父爱”。
第二,开通必要的结算渠道。这是民营银行实现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非常重要。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积极帮助。同时,省农信联社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省农信联社有“服务”功能,应当成为“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其结算渠道,包括银行卡、网银等等,都应当向新设立的县域民营小银行“开放”(这对于省联社自身也是大大的“利好”)。还可以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在结算渠道上向民营小银行施以援手(像兴业银行目前在做的那样)。
第三,要求国家加速利率市场化步伐。目前,利率市场化步伐(主要是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步伐)太慢,存款允许上浮的幅度太小,很不利于小银行尤其民营小银行的经营,要求国家切实加快步伐。其实,这也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措施。
第四,要求国家尽早出台存款保险制度。这能够提升民营小银行的信誉,提高其吸存能力。
民营银行应如何建立强有力的约束机制,防范大股东的干扰和控制?
第一,要坚决防止“脚踏两条船”。在民营小银行中,“话语权”是凭股权决定的,不要“大股东控制”是不现实的,关键在于由什么大股东控制。必须反对与防止的是由民营工商企业主控制了银行。
第二,要管控好股权结构。在“三种人”中选择优秀者为主发起人,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其他股东则不得超过10%。股东都必须通过银监部门的资信审查。股东人数要适当,不能太少,也不宜过多。工商企业股东,无论是以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名义入股,均只能作为“财务投资人”,不能作为“战略投资人”。股东搞“内斗”的要给予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强制拍卖其股权。
第三,要实行“无限责任”。民营的“县域小型商业银行”,其产权组织形式不能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能是“无限公司”或者“两合公司”,至少,董事长及担任董事、高管的股东都必须对银行的“未能清偿债务”承担无限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这一条非常重要,只有“无限责任”,才能够有效地保障“自我约束”(任何人都不会拿自己的身家性命开玩笑)。当然,“无限责任”并不是永久不变的。
第一道防线是前述的“自我约束”机制。这是基础,至关重要。如果缺乏良好完备的自我约束机制,那就十分麻烦。
第二道防线是严格的监管。监管部门要做到及时掌握民营小银行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问题。要适当加大监管力度,不仅要监管拨备、不良贷款、大额贷款,还要监管大额存款,等等。更要严格监管资本充足率,大于10%为合格;5%—10%亮黄牌,要控制业务拓展;小于5%亮红牌,要强制清盘,或重组、或拍卖、或关闭。
第三道防线是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的作用是防范“单纯型流动性风险”(如2011年台州“挤兑”风波);不能用于防范“资产风险”。存款保险公司是第二重监管,能够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完备性。投保“存款保险”是要有“门槛”的,只有资本充足率合格的银行才可以投保;当资本充足率偏低到一定程度时(如小于5%)便要撤保。一旦资本充足率低至“撤保线”,小银行就要清盘;否则,撤保后,小银行不但“必死无疑”,而且后果会更“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