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是中日邦交正常化40周年,本来进入不惑之年的中日关系可喜可贺,但就是这一年,由于日本对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进行所谓“国有化”的举措,使中日关系陷入政冷经凉,急剧恶化的境地。中国政府和人民为了国家主权不受侵犯进行了一系列斗争。应该相信,钓鱼岛问题不是中日关系的全部,中日两国经过几十年努力建立的“战略互惠”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应该成为未来的努力方向。
2012年4月16日,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在华盛顿一个智库研讨会上首次扬言要“购买”钓鱼岛后不久,日本中央政府与钓鱼岛所谓“岛主”展开正式“购岛”谈判,9月10日,日本政府与“岛主”签署协议,以20.5亿日元的价格购买了钓鱼岛中的钓鱼岛、北小岛和南小岛三岛。日本政府对钓鱼岛的“国有化”行径严重损害了中国的领土主权,伤害了中国的民族感情,中日关系陷入建交以来从未有过的严峻局面:两国高层往来停滞,政界、军方及各界既定交流项目中断。经济关系遭受重创,日本汽车、家电等产品在华销售严重下滑;人员交流影响深重,双方游客大幅度削减,国民之间对立情绪空前高涨。这一严峻局面与后果都是日本政府单方面“购岛”所致,必须由日方全部负责。日本“国有化”行径有着深刻的内外背景:
(一)是日本推进国家海洋战略的集中表现。近年来,随着日本在涉及主权争议的岛屿及海洋权益等问题方面与相关国家纷争频发,日本国内“海洋国家论”逐日盛行,决策层通过加快立法,不断加速推进“海洋国家战略”的进程。2004年6月,日本政府设立由首相亲自领导的“海洋权益相关阁僚会议”,其主要职能就是制定海洋权益保护措施,尽早实现在所谓“中间线”的日方一侧展开海洋资源调查,并指导民间企业在该水域开采天然气等资源。2007年4月,日本国会众议院全体会议通过了《海洋基本法案》,明确规定政府的职责是全面、有计划地实施海洋政策,制定海洋基本计划,负责开发专属经济区和保卫日本海域的安全。该法的通过意味着日本决策层为日本“海洋国家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法理依据。[1]2010年2月9日,日本政府通过了旨在保护及促进利用专属经济区的新法案,规定,为保护日本的专属经济区,由日本中央政府指定作为基点的“特定离岛”,直接负责建设和管理港湾设施。2010年4月25日,日本政府综合海洋政策总部的“海底资源能源确保战略”出台,该战略表明日本将在所谓“日中中间线”至琉球群岛的东海海域、伊豆半岛至小笠原群岛的太平洋海域内正式开始调查含有众多稀有金属的海底热水矿床,并力争以2020年为目标实现稀有金属的产业化。事实说明,海底资源和能源已被日本定位为“瞄准20年后的海洋国家成长战略”的内容之一,其目的是打开日本通往“海洋资源大国”的道路。日本在钓鱼岛“国有化”行动中要达成的目的,不仅仅是现实的岛屿主权、经济利益和潜在的军事意义,还有一个更大目标就是通过这种争端,取得迈向长远国家战略目标的重要进展。
(二)是日本执政党摆脱被动局面的政治需要。近年来,日本政坛混乱不堪,首相因政局动荡更迭不断。以野田为首的日本内阁已遭到众议院多次问责,执政的民主党和在野的自民党的民意支持率都很低,出现日本政局右倾、地方右翼势力集结,逐步形成“第三极”的新动向。2010年中日发生“撞船”事件,时任国土交通大臣的前原诚司抓住党内领导人选举、内阁改组之机,主动请缨出任外务大臣,在前后两个职位上都以强硬姿态示人,其目的一是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意图竞逐首相之位,二是有意挑起中日对立,以推进他自己强化日美同盟的政策主张。这次野田面对日本经济持续低迷的压力,而且面临国会选举的巨大压力,尤其是在日俄之间的“北方四岛”和日韩之间的“竹岛”(韩国称之为独岛)失去主动的背景下,只能将中日之间的钓鱼岛当成选举的政治筹码,欲借“购岛”举措获得中间选民和右翼势力的支持,并试图将日本民众对经济下滑的不满情绪转向境外。事实上,日本政客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着眼点既不是日本的国家利益,更不是中日友好大局,而主要是为维护其在日本党派政治争斗的主动地位。领土问题与日本国内权力斗争纠缠在一起,成为日本政治家捞取政治资本和选票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是遏制中国崛起势头的重要举措。1868年“明治维新”之后日本走上了以美欧为模板的近代工业化道路,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科技上都逐渐超过中国;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战败国日本在美国的庇护与支持下,日本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将经济实力恢复到战前水平,并实现的经济的持续高增长,经济规模也于1968年超过当时的联邦德国,跃居资本主义世界第二位,80年代末期,日本成为世界最大的贸易国、最大的投资大国、最大的债权国等多顶桂冠,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一流经济强国。但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日本泡沫经济破灭,经济陷入长期低迷之中。而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1980至2010年,中国实际GDP年均增长速度为10%上下,而日本仅为1.9%。中日经济发展速度与实力对比也开始发生变化。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字,2010年日本GDP为5.39万亿美元,而中国的GDP为5.75万亿美元。2010年中国GDP总额正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经济规模第二位的国家。到2011年底,中国GDP总额为471564亿元,[2]按6.35兑1美元汇率计算,合7.42万亿美元,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日本则为5.97万亿美元。[3]中日之间实力对比这一结构性变化,使过去多年作为世界老二,亚洲老大的日本心怀强烈“不适“感。虽然日本也认识到在经济上将越来越依赖中国,但在政治和安全领域对中国的防范却有增无减。日本一边拉拢美国,强化日美军事同盟,一边加强与东盟国家的外交,在中国周边营造对华包围圈,急于构筑针对中国安全网络意图十分明显。由此可见,钓鱼岛“国有化”举措与中日实力对比变化所产生的心里失衡状态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日本政府希望在钓鱼岛问题上挑起事端干扰中国不断崛起的发展势头,以维护其在亚洲独大的大国地位。
(四)美国重返亚太为日“购岛”提供了有力支撑。美国因素是中日钓鱼岛争端的重要因素。在二战结束之际,钓鱼岛一度曾在美国控制之下,70年代初美国把钓鱼岛的控制权私相授受给日本。日美安保条约的签订也给日本在亚太地区发挥影响力提供了重要支撑。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中国的不断崛起和其在亚太地区作用增大,美国主流看法认为,未来能够对美国全球利益形成挑战的只有中国,为此,奥巴马政权近年高举“重返亚太”大旗,试图让日、韩、越、菲、澳等国感受到中国的实际威胁,再动员这些国家对抗中国,形成对华包围圈。美国“重返亚洲”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利用世界经济重心东移,吸取亚太地区经济增长的活力,防范以中国为“领头羊”的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导致美国霸权地位和西方中心主义的削弱。美国高调“重返亚太”为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铤而走险提供了外部条件。日本希望趁美国重返亚太的有利时机彻底将中日之间存有争议的钓鱼岛问题归为己有。
二、中国在领土主权问题上没有讨价还价余地
日本政府的“购岛”行径不仅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损害,也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成果的公然否定,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严重挑战。
(一)中国再次宣誓钓鱼岛主权意义重大。对日本政府不顾中方一再严正交涉,单方面宣布“购买”钓鱼岛的行径,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同时采取一系列措施,坚定捍卫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9月10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称,中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公布领海基点基线是确定国家管辖海域的前提,这样就可以确定从领海基线向外12海里处的我国主权水域的“外围墙”。按照我国法律,这片水域内除了无害通过的外国民船外,其他任何外国飞机、军用舰艇及人员都不能入内,否则就是对我国领土的侵犯,我国有权按国内法裁处。此外,还可根据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主张从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最大不超过350海里的大陆架。在这些海域,外国未经我国同意不得捕鱼、开发油气资源、科考、建造人工设施等。对与邻国主张发生重叠的海域,我可通过谈判协商,确定双方海上分界线。9月11日,中国国家海洋局印发《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与保护办法》,中国海监船抵达中国钓鱼岛外围海域,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附近海域进行维权巡航执法。[4]9月13日:中国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领海基点基线坐标表和海图。9月15日,国家海洋局公布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地理坐标。9月16日,中国决定提交东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这次中国政府公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意义重大。一是再一次向国际社会宣示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向国际社会宣示中国政府和人民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坚定决心和意志,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对那些侵犯我们领土主权的行径予以有力的反制和震慑。二是宣布钓鱼岛的领海基线有利于中国进一步完善领海制度。中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1996年颁布了第一批领海基线,这一次中国政府公布钓鱼岛领海基线,是完善中国领海制度的一个重要步骤。三是通过确定钓鱼岛领海基线,明确了该海域中国领海和内水的范围,为我们根据中国国内法和有关国际法对钓鱼岛海域进行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四是中国海监将海上巡航制度化,对我国正常从事石油勘探、科学调查、海洋环保活动进行保护。同时,对非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外方军事测量船、科学调查船等开展维权执法,将有效维护我海洋权益。
(二)“购岛”从历史和法律上是非法无效。历史上,中国人最早进入和利用了钓鱼岛。明清海图上,钓鱼岛都是中国的一部分。早在1403年(明永乐元年)出版的《顺风相送》中就明确记载了“福建往琉球”航路上中国的岛屿“钓鱼屿”和“赤坎屿”,即今天的钓鱼岛、赤尾屿。中国明清两代朝廷先后24次向琉球王国派遣册封使,留下大量《使琉球录》,较为详尽地记载了钓鱼岛地形地貌,并界定了赤尾屿以东是中国与琉球的分界线。中国对钓鱼岛进行了长期管辖。早在14世纪即明朝初年,中国海防将领张赫、吴祯便先后率兵在东南沿海巡海,驱赶倭寇,一直追击到“琉球大洋”,即琉球海沟。此时,钓鱼岛已成为中国抵御倭寇的海上前沿,被纳入中国的海防范围之内。1895年4月17日,甲午战争之后,中国被迫与日本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包括钓鱼岛)割让给日本。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发布《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1945年7月,中、美、英发布《波茨坦公告》(同年8月苏联加入),其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第一条及第六条中均宣示“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据此,钓鱼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与台湾一并归还中国。但1951年9月8日,美国及一些国家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与日本缔结了《旧金山和约》,规定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等交由联合国托管。同年9月18日,周恩来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而且,该和约所确定的交由美国托管的西南诸岛并不包括钓鱼岛。1953年12月25日,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发布《琉球列岛的地理界限》(第27号布告),擅自扩大美国的托管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裹挟其中。美国的这一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1971年,美国人将钓鱼岛随同冲绳一起“归还”日本,迫于舆论又表示只是移交管辖权,与主权无关。
(三)中国维护国家主权问题的意愿从未改变。1958年,中国政府发表领海声明,宣布台湾及其周围各岛属于中国。针对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对钓鱼岛所采取的种种侵权行为,中国于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时,明确规定“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属于中国领土。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确立了海岛保护开发和管理制度,对海岛名称的确定和发布作了规定,据此,中国于2012年3月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的标准名称。40年前,中日两国老一代政治家为推动两国从对抗走向合作,在搁置钓鱼岛主权问题上达成以后解决的默契和共识,使中日两国在1972年实现了两国关系正常化。中日两国建交之后的40年来,双边关系取得了快速发展,两国贸易额增长340多倍,人员往来增长520多倍,中国成为日本最大贸易伙伴,两国利益交融前所未有地紧密,两国都从双边关系发展中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历史证明,中日两国老一代领导人搁置争议,推动两国关系大局发展的思路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实现睦邻友好是唯一正确的选择。正是本着维护地区稳定大局的想法,中国一直按照有争议领土的处理方式处理钓鱼岛争端,即在行动上保持高度克制,使事态维持一定的缓和度。然而,日本辜负了中方诚意,误把善意当软弱,为满足一己之欲变本加厉地加以利用,得寸进尺地推进对钓鱼岛的实际管控。中国人民爱好和平,并珍惜来之不易的中日友好关系,但是,维护地区稳定不是一方责任,如果日本政府不能修正错误,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将有日本负责。
三、维护中日关系健康发展符合两国及亚洲各国利益
中日建交40年来,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钓鱼岛问题并非中日关系的全部,但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是所作所为的确给中日关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负面影响。中国希望日本政府能从中日关系的大局出发,修正在此问题上的错误,使两国关系尽早恢复的正常发展的轨道上来。
(一)解决钓鱼岛问题的唯一出路是中日双方进行对话。日本“国有化”行径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也破坏了中日关系的友好大局。目前看来,日本对钓鱼岛实行国有化做法已经不再是简单的“购岛”问题,而是关系到中日关系向何处去的大问题。1972年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时,周恩来总理与田中角荣首相就钓鱼岛问题“留待以后解决”达成共识。1978年中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时,双方就钓鱼岛问题“搁置争议,留待以后解决”达成默契。邓小平先生当时说得很清楚:“实现邦交正常化时,双方约定不涉及这个问题。这次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我们双方也不涉及。我们认为,谈不拢,避开比较明智。我们这一代人智慧不够,这个问题谈不拢,我们下一代人总比我们聪明,总会找到大家都能接受的好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5]无庸置疑,如果不是两国老一辈领导人当年以高度的战略眼光和政治智慧妥善处理了钓鱼岛问题,中日关系不可能取得后来的巨大发展。老一辈领导人达成的重要共识是40年来两国关系能够排除干扰、不断取得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今天处理钓鱼岛问题,稳定发展两国关系仍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多少年来,中国政府一贯顾全大局,坚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建设性主张。所谓“共同开发”是被世界上有争议海域国家之间认可和采用的一种功能性的合作制度,也是暂时让渡部分主权和海域管辖权以缓解争端的过渡性安排,这种安排既不妨碍最后协议的达成和最后界限的划定,也不意味着任何一方放弃其权利或权利主张,更不意味着承认对方的权利主张。在过渡期内,共同开发活动不构成支持或否定任何一方对有关区域及其石油资源的权利或权利基础,也不增加新的权利或扩大现有权利。共同开发在有关优先利用争议海域资源的实用考虑与维持各自权利主张或立场之间建立了适当的平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积极致力于妥善解决领土争议和历史遗留问题,努力寻求公平合理、相关国家都能接受的领土主权、海域划界等争端的解决框架,并与周边邻国逐步形成了双边或多边海洋问题磋商机制。2004年中菲两国签署的在双方争议海域共同勘探油气资源的协议,2005年中、菲、越三国石油公司签署的《在南中国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等都是对“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有益尝试。2008年6月18日共同发表了《中日东海共同开发的原则共识》。这是中日双方为落实两国领导人关于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而采取的重要步骤,也是双方本着求同存异精神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互利双赢的积极成果。而2012年日本政府的“国有化”行径不仅严重违背中日两国建交时期老一辈政治家达成的共识,也严重冲击了中日“战略互惠”关系的前景。今后中日双方应在过去已有共识的基础上,在钓鱼岛问题上加强对话,避免对抗才是解决争议,维护中日关系大局的最佳途径。
(二)中日“战略互惠”是近年两国政府达成的重要共识。中日关系经过建交之后40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1972年复交时,中日间贸易额仅有10亿美元,人员往来只有1万人次。到了2011年,两国贸易额高达3429亿美元,[6]增长了340倍,人员往来达到528万人次,增长了500多倍。2012年,在国际金融危机尚未终结,中日两国面临国际经济环境不断恶化的外部坏境的背景下,双边贸易仍然保持了一定数量的增长。说明两国经济上的相互依赖程度甚深。两国的友好省县和友好城市从无到有,已经增加到了247对。中日关系的长足发展,给双方都带来了重要利益,两国人民切切实实得到实惠,也有力促进了两国各自的发展,并为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繁荣做出了有益的贡献。中日战略互惠关系是两国关系在经历了健康发展和种种曲折之后,于2008年,两国首脑在新时期达成的重要共识,也是指导中日关系发展的第四种重要文件。[7]它既是两国政府对发展双边关系的重要定位,也指明了未来两国关系的基本方向。在之后的几年里,两国首脑均对此有过重要论述和认同。野田政府也曾多次表示要以明年日中邦交正常化四十周年为契机,不断深化日中战略互惠关系。然而,2012年对钓鱼岛的“国有化”行径严重破坏了两国政府达成的“战略互惠”关系的共识,也将给来之不易的中日关系带来严重后果。事实说明,要维持中日战略互惠关系,把握中日关系大局,首先要求两国共同努力,不断丰富中日战略互惠关系的内涵,始终坚持中日四个政治文件原则和两国领导人达成的重要共识,牢牢把握两国关系大方向。第二,需要中日双方坚持合作共赢的基本思路,抓住两国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机遇,在节能环保、循环经济、装备制造、新兴产业等领域继续开展务实合作,实现优势互补。第三,要妥善处理两国在历史认识、领土纷争等两国之间存在的种种问题,承认分歧,管控分歧,在一些涉及两国重大关切和权益分歧的问题上,要耐心开展对话,坚持通过协商解决,避免给两国关系带来干扰和伤害。第四要不断挖掘两国共同的文化价值理念,大力开展面向社会、面向草根、面向青少年的深入人心的交流,不断增进了解,拉近距离,夯实两国关系的民意基础。
(三)健康发展的中日关系符合中日两国及东亚各国的利益。中日关系是最具特殊性、复杂性的双边关系,它既是邻国关系,又是大国关系;既是“东西”关系,又是“南北”关系;既有历史上和平与对立的双重关系,又有现实中依存和竞争的双重关系。中日关系对于两国来讲都是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而且早就超越了双边范畴,日益具有国际和地区性影响。中日关系的特殊属性要求两国不仅需要理性考虑,更需要战略意识;不仅需要面对现实,更需要着眼未来;不仅需要长远的视角,更需要更加宽阔的地区乃至全球视野。从地区发展和全球发展的角度看,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亚洲未来的必然趋势,东北亚、东亚乃至亚太区域合作的进展符合相关国家的根本利益。在区域一体化进程中,中日两国利益交融不断深化,合作空间持续增大。近年来,中日双方顺应形势发展需要,在东亚区域合作过程中不断在贸易、投资、金融领域提出并实施了加强东亚区域合作进程的种种构想,受到地区各国普遍欢迎。今后,双方要在涉及地区合作未来格局的重大问题上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同时发挥各自优势,务实推进区域合作,在亚洲互联互通、湄公河次区域开发等方面开展具体合作,不断拓展两国的共同利益。我们看到,在2012年11月在金边举行的第21届东盟系列峰会期间,日中韩三国在金边举行部长级会谈后宣布,三国即将开始举行有关自由贸易协定(FTA)问题的谈判。关于中日韩之间FTA谈判已经在民间讨论达10年之久,在中日之间因钓鱼岛问题陷入僵局的背景下,三方能信守承诺,按时启动谈判,说明三方均已认识到FTA对中日韩三方的重要利益和对区域一体化进程的重要意义。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中日韩FTA整个筹建历程直到今天的成就来之不易,我们应该从地区发展和时代进步的视角上珍视它,以更积极的姿态推动它的发展。不可否认,在将来的谈判过程中也许还会遇到诸多问题和阻力,但都不该成为中日韩自贸区建设乃至整个东亚一体化进程中不可逾越的障碍。我们也相信,日本的有志之士终将会做出正确选择,抛弃那些“麻烦制造者”,回到中日合作和重修旧好的历史大趋势上来,造福两国人民,造福亚太地区。
注释:
1.(日)首相官邸网站2007年4月4日http://www.kantei.go.jp/jp/singi/kaiyou/index.html
2.(中)国家统计局2012年2月22日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120222_402786440.htm
3.(日)内阁府国民经济统计http://www.esri.cao.go.jp/jp/sna/menu.html
4.(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2012年9月12日“海洋局引发《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与保护办法》http://www.gov.cn/gzdt/2012-09/12/content_2222958.htm
5.唐家璇“维护大局管控危机推动中日关系健康稳定发展”2012年8月29日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news/532597.htm
6.中国海关统计2012年1月17日http://www.customs.gov.cn/default.aspx?tabid=400
7.(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2008年5月7日《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http://www.gov.cn/jrzg/2008-05/07/content_9641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