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出现高污染的雾霾天气,实质上就是“经济活动中超过环境自净化能力的污染排放及其累积”的一个真实写照,是“不可持续发展”的后果之一。
在现实的经济社会里,为什么会出现“污染排放超环境自净化能力”的“不可持续发展”呢?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增长追求不受“环境承载力”的硬约束。因为,在产业结构和技术水平一定的情况下,经济规模的大小也就决定了污染排放量的多少,“经济产出”与“污染排放量”是经济活动同时产生的。现实中,各个经济主体往往只考虑到给社会成员带来正效用的“经济产出”,而有意无意地忽略给社会成员带来负效用的“污染排放”。在这样一种“GDP至上”的发展观念下,突破“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经济增长是必然的选择,超自净化能力的污染排放和累积也是必然的结果。
所以,只有把“环境承载力”作为宏观经济指标的先决性约束,经济活动中的污染排放量才有可能限制在环境自净化能力范围之内,超量排放的长期累积形成的雾霾才有可能逐渐消散。笔者认为,要根治雾霾,必须在宏观层面、消费者层面真正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具体而言,则要准确认识以下几个问题。
经济活动既不能“损人利己”也不能“自欺欺人”
“可持续发展”是指什么的“可持续”?简言之,可持续发展,是指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得以保障、生态可持续所限制的“经济规模”不被突破条件下的“发展”,而不是指某一区域内经济持续保持稳定增长的现象。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时刻顾及经济活动不可突破的界限(环境承载力有限性决定的界限),这才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也是“生态文明”的本质。
经济与环境能否实现“双赢”?现实中,人们总是一厢情愿地提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双赢”。在现实中,与其说是“经济与环境的双赢”,不如说是“经济与环境的两难权衡”。任何经济活动都有其正面影响与负面影响。一方面,为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需求,一定程度的企业利润、技术发展、经济增长是必要的;另一方面,企业利润、技术发展、经济增长,往往来源于将损害转移给生态环境的“成本外部化”。因此,经济活动只能在两者之间权衡取舍。所谓的“双赢”,或者是通过环境影响转移而损害环境利益来实现(可称之为“损人利己”途径),或者是把生态环境破坏的风险遗留给未来或后代人(可称之为“自欺欺人”途径)。因此,现实中不应片面采用“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等宽泛概念,来宣传所谓的“经济与生态双赢”(“低碳经济”、“循环经济”所带来的只是经济活动对环境影响的降低,而不可能消除);不应把“绿色经济”作为未来促进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任何扩大经济规模的举措,在环保措施不足情况下都不可能是有利于环境的)。经济主体应客观而理性地承认,经济活动必定带来相应的环境损害。
经济目标与环境保护目标是并列的吗?笔者认为,要想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不应是经济发展之后再考虑的问题,而必须把它放在“顶层”位置。必须在“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确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目标。要先确定“节能减排”等强制性约束的环境目标,再在此基础上确定各地可行的经济增长速度和其他经济指标。这个顺序不能颠倒,否则,环境目标就必然成为软约束。笔者主张,既然我国已经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减排40%—45%”,那么这一目标就必须作为中长期规划的前提条件,在此硬约束条件下确立经济增长、投资、消费、出口以及产业结构、城市化率等各种发展指标。只有先确定消耗与排放不可逾越的目标,而后在这一约束条件下,各经济主体才有动力通过技术发展、结构调整、制度改革等方式去获得更快的发展。
推动减排 给环境定价
谁来制衡超承载力的GDP增长?笔者主张,一方面,要对宏观的中长期经济目标及经济政策进行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各级政府工作报告在列出经济目标的同时,也应列出其对生态环境的预期影响。另一方面,应对GDP指标树立对其有“制衡”作用的力量。GDP的增长必定导致一定程度的生态环境破坏,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对GDP增长起制衡作用。环保部门通常只对严重污染企业和污染行为予以处罚,不会直接去制约GDP的增长,原因不外乎各层级主体根深蒂固的“经济至上”思想。再者,还应通过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形成社会公众方面的制衡力量。如果上述制衡GDP的力量都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那么GDP及其增长指标就不会被人们作为“膜拜”的对象,而只是一个多方利益博弈、多种利益权衡的选择。
什么因素是推动减排的动力?现实中,各个经济主体之所以对污染排放采取放任的态度,根本原因在于“排放污染”是不需要支付成本的(或者支付的成本远远小于其获得的收益)。从消费角度来看,由于污染排放的成本较低,才会形成当前这样一个消费需求总体结构,有了这样的需求结构才会形成相应的产业结构。如果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污染排放成本大幅提高,社会成员的消费需求就可能发生改变,会逐步转向“环境友好型”的消费。从生产者采用技术的角度来看,如果污染排放的成本大幅提高,生产者就会努力改进技术而实现低排放的生产技术方式。所以,“环境价格”(亦即“环境损耗的足额补偿制度”)是推动减排的根本动力。
总之,雾霾程度是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之间权衡取舍的一个结果;雾霾治理的程度,取决于追求经济利益主体与追求环境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均衡。宏观主体要在经济指标与生态文明指标之间权衡取舍,民众也要在物质生活水平与环境质量之间权衡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