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新兴国家迅速发展以及欧美国家债务问题爆发,世界经济格局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在此背景下,以美国和欧盟各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启动并主导了一系列贸易和投资谈判,其中最主要的有跨太平洋经济战略伙伴关系(TPP)、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TTIP)、多边服务贸易协定(TISA)、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BIT)等。随着这些谈判的逐步深入和部分框架协议的达成,新的国际经济规则已初露端倪。表现在:
推行更高标准的贸易自由化。美国在TPP规则中提出促进通过网络和电子设备进行的商品和服务贸易,并对关税、数字环境、电子交易授权、消费者保护、本地化要求等进行规范,以保证信息的自由流动。美欧在TTIP谈判中提出双方的管制条款更具相容性,以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
积极推进投资自由化。美国在2012年提出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中,要求东道国政府允许外国投资者参与其标准设定、降低业绩要求、增加透明度等;要求东道国不因吸引外资而违背和降低其环境法和劳动法的标准。在TPP谈判中,美国提出增设附加条款,强化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建立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通过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规则约束,有效保护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
更加强调服务贸易自由化。在多边服务贸易协定中,谈判范围包括金融、快递、传播、电信、电子商务、运输、观光、物联网、数码贸易、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服务业领域,尤其是在国际海运、电信、电子商务、跨境数据转移、运输和快递等新兴领域建立了管制规则。在TPP谈判中,美国希望推动全面的、高标准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包括金融服务自由化、电信服务自由化,以及软件、影音光盘等数字产品的贸易自由化。
更加强调公平竞争和权益保护。在TPP谈判中,美国提出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原则,即政府支持的商业活动不能享受私营部门所不能享受的竞争优势。美国等还希望在TPP环境条款中加入争端解决机制,保证成员对本国环境法规及国际环境协定的强制执行力。
在上述几个谈判中,都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和劳工标准问题。一些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已包括延长著作权的保护时间、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临时性的侵权行为等。在劳工标准方面,强调推行严格的、可强制实施的劳工标准,包括采用和保持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关于工人权利的五项标准。
针对这些新的国际经济规则,我们应当采取何种态度?换言之,我们如何应对国际经济规则的变化?
其一,审时度势,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新规则的谈判与制定。我国参与了多边服务贸易协定谈判,但还没有加入TPP谈判。从未来的影响上看,TPP很可能超脱目前APEC的非正式和非约束状态,成为具有实质约束力和便利化效果的自由贸易区。因此,我们应通过与美国建立的新型大国关系,更加积极主动地争取与现有成员之间的谈判,尽早参与到国际经济新规则的谈判与制定上来。同时,加快与周边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在相应谈判中发挥主导作用,设计出适合中国特点并能平衡各国利益的“中国版”国际贸易新规则范本。
其二,认真研究,对国际经济新规则采取区别对待的态度。一方面,对那些与我国改革方向基本一致的新规则,我们要顺势而为,达到以开放促改革的目的。例如,在劳工和环境标准方面,加强劳动力保护,促进要素禀赋的质量与结构提升,实现对外贸易低碳化发展,也是我国建立新型开放经济体系的内在要求。在服务贸易领域,新规则有利于提高我国服务业开放水平,促进服务贸易的整体发展。另一方面,有些规则由于国情和体制不同,需要慎重对待。例如,美国提出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原则,旨在约束TPP伙伴国及中国等潜在伙伴国的国有企业行为。我国社会制度与美国不同,不应全面接受这一原则。对于关乎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仍需加强国有资本控制,而对竞争性环节和业务,则应进一步市场化,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和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其三,推进与发达国家的高层次投资协定谈判,搭建与国际经济新规则对接的平台。我们已开启中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这是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新规则构建的重要一环。从目前的谈判态势看,双方动机基本相同,都认同合作能够增加自身福利,希望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但在具体的利益理解和谈判议题上还存在差异和分歧。其中最大的差异是,美欧的双边投资协定通常包括对国有企业、知识产权、劳工保护、金融服务、环境等方面的要求,而我国的双边投资协定中还没有此类内容。我们一方面要重视对方要价背后的各种力量及决策过程,做到知己知彼,争取对自己最优的结果,另一方面也要平衡各部门的利益冲突,修改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及国内投资管理体制与法规,使之适应高标准规则的要求。
其四,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契机,探索与国际经济新规则接轨的新体制和新模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已经融入了诸多国际经济新规则,尤其是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为我国与国际经济新规则之间建立了一个对接窗口,有助于积累在新规则下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的经验,进而为参与国际经济新规则的制定提供有力支撑。在这个过程中,应审慎渐进地进行试点推广,使之真正发挥并带来“改革红利”和“制度创新红利”,成为我国适应和对接国际经济新规则的孵化器和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