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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天使投资税制制定的思考与建议

从学术界看,目前国内对天使投资的讨论多停留在投资学和金融学的层面,对天使投资税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挖掘较少。本文在探究欧美日等国家天使投资税制经验的基础上,尝试对我国天使投资税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美国、欧洲和日本的天使投资税收政策

对天使投资活动本身进行直接的税收支持,是各国政府更普遍更早期的做法。税收优惠政策旨在达到“三赢”的目标:新兴企业得到大量资本注入,天使投资人得到税收减免优惠,而政府由此促进就业增长、推动技术创新、发展当地经济。

(一)美国的天使税制

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美国天使投资市场总投资额同比增长8.3%,达到248亿美元。总计有70730家初创企业获得了天使投资,全年活跃的天使投资人为29.88万人。单笔投资额同比增长2.6%,为35万美元。天使投资市场在2013年提供了29万多个就业岗位,平均每笔投资创造4.1份工作机会。2013年美国有86%的天使投资份额投向种子期、初创期和早期创业企业,而上年度的份额是68%。

在美国,个人所需缴纳的资本利得税受两个因素影响:持有资本时间越长,纳税比例越小;获得资本利得越小,纳税比例越小。1978年至1985年,美国资本利得税的最高税率从49.5%降到28%。自1988年以来,持有资本时间超过1年以上,其资本利得税税率均在28%以下:期间,1997年-2003年4月资本利得税税率是20%,2003年5月-2010年资本利得税税率是15%。由于EGTRRA和JGTRRA减税政策在2010年底到期,目前对于持有资本1~5年的资本利得税税率恢复至20%(表1)。

为促进创业企业发展,吸引或维持投资资金规模,过去10年间,美国超过20个州实施了收入税收抵免政策。每个州主要差异存在两方面:一是税收优惠额度的不同,包括税收优惠的比例、每个人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最高限额、整个项目能提供的税收优惠最高限额;二是项目的持续时间,一些项目有具体的时间截点,另一些项目则是一直持续到最高限额全部花光为止。税收减免项目可能完全由政府运作,也可能是政府与民间共同参与。有的政策采用税收抵免形式,也有采用种子基金。差别还包括是否递延资本增益可抵免、可转让或者不可转让、是否可递延、是否按年封顶或按多年封顶等等。除了夏威夷州的税收优惠比例达到100%以外,其余州的优惠比例都保持在60%以下;开展税收优惠项目的州遍布全美。

夏威夷、堪萨斯州、威斯康星州、肯塔基的税收具有一定代表性(图1)。夏威夷按照100%的投资额给予税收减免,每项业务每年的减免上限为200万美元,总额不设上限。堪萨斯州的税收抵免比例属于中等水平,它作为采用了50%抵免比例的各州的代表。采取这一比例的还有路易斯安那、弗吉尼亚和西弗吉尼亚。威斯康星州具有代表性的政策是对每项投资的税收抵免额度规定了12.5万美元的上限。它是所有正在或是曾经采用20%~30%抵免比例的州中选出的,这些州包括亚利桑那、印第安纳、依阿华、新墨西哥、北卡罗来纳、俄亥俄、俄克拉何马和威斯康星。肯塔基被选作样本是因其采用的混合方式,对那些投资在由州政府批准的专业种子或风险资本基金中的个人或者机构给予税收抵免。

(二)欧洲的天使税制

欧洲天使投资总体只相当于美国天使投资规模总额的30%左右,欧洲的商业天使投资对于初期企业的融资而言,也尚未真正形成风险投资之外的有效方式。

欧洲各国也采用税收优惠来促进天使投资的发展(表2)。英国拥有欧洲最发达的天使投资市场,上世纪90年代,欧洲52个商业天使投资网络,其中48个在英国。英国1983年制定的“企业扩大计划”规定,个人向投资机构投资4000英镑以上可免交所得税5年,免税数额最高可达收益的三分之一。1994年,英国推出的先驱企业投资计划对天使投资的发展有深远影响:该计划从所得税减免、资本利得税免税、损失减免、免除遗产税、资本利得税递延等五方面给予优惠。此外,英国政府在1998年出台《金融法案》,推出了资本利得税的减免条款:其中,对个人投资持股4年以上,资本利得税的税率从40%降到10%;对非营业资产则由40%逐步下调至24%,减免的优惠适合投资于未上市公司的股份收入 。

法国对不同类型VC基金税负实行分层管理,目的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如:对于特设的风险资本公司(SCR),在公司层面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股东层面上如果满足一定条件,自然人或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资本利得或者从公司得到的分红都可能免税。共同风险投资基金(FCPR)在基金层面免税,所以只有一层投资人税负,投资投资FCPR还可享受多种税收优惠:以天使投资人为例,注册基金当年可抵减一部分个人所得税及财富税;在持有基金期间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在基金50%以上资产投资于中小企业,投资人在基金所投资的目标公司中持股份额低于25%,并承诺持基金5年以上,5年内将分红所得或股权转让的资本利得投资于基金的,投资人可免交红利及资本利得税等。

1996年,荷兰设立“Aunt Agatha”计划,天使投资人为成立少于8年的新兴企业提供贷款时,可免征利息收入税。贷款带来的利息损失可以用于投资者的所得税抵扣。而创业者可以获得最高22.5万欧元的贷款,利率为0.5%,低于平均长期贷款利率。

比利时的法兰德斯地区推出了一个称之为“WINWIN贷款”的计划。该计划中包括了基于投资额2.5%的年度税收减免和30%的非偿还性税收减免。此外,比利时还引入了“名义利息”的概念,这意味着,股权融资可能会导致一个可用于税收减免的虚拟利率。早在1963年,Miller和Modigliani就提出了这种方法,称作“利息税盾”,其存在于自身资源和负债融资之间,可能会造成债务融资的新趋势。名义利率可能会推动创业者接纳风险资本,包括非正规的风险资本。最后,比利时从未实施过针对个人投资的资本利得税。

(三)日本的天使税制

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出现了停滞不前的现象,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的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日本政府开始寻求产业结构调整, 1997年制订了以“天使税收待遇”条例为主的一系列的激励措施,并且迅速建立了日本国内天使投资网络。私人投资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天使投资网络迅速建立,尽管天使投资人存在普遍偏好匿名的情形,但当时有记录的天使投资人已超过了10万人。

从1997年到 2010年有4092件投资利用天使投资税制,投资家人数3357人,承认企业数280家,投资额69.3亿日元,投资家人均投资额为206万日元。但日本个人金融资产仍偏向于存款和债券等风险较低的投资。说明除了税制优惠程度低于美国外,与日本社会缺乏适宜创新生存的生态环境具有密切关系。可见,天使投资税制只是促进创新的制度安排之一。

在日本,“天使投资税制”目的就是通过对投资于未上市公司的个人实行税收鼓励政策,增加市场上非正式投资者人数及投资金额,活跃非正式投资市场。自1997年财政年度起,日本开始实行天使投资税制,税制规定向处于创业期的创业企业家投资时发生的转让损失可在3年间进行结转,实际上只对亏损企业优惠,弱化了激励作用。2000年4月1日起,税收激励政策不再局限于亏损企业,且只对天使投资人交易时产生的25%的资本利得征税。2008年创业天使税制作了进一步修改,针对优惠的税收政策在促进日本天使投资行业发展方面功不可没。

尽管税制在促进日本天使投资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与欧美国家相比,仍存在制约因素。2013财年日本天使投资者在当前税收优惠政策下仅投资了48家公司,仅为英国等国家投资数量的十分之一甚至百分之一。除了初创企业活动稀少外,日本的税收制度仍旧高于其他国家,制约了投资发展。据路透社报道,日本正在考虑扩大税收减免优惠并放宽某些规定,以促进对初创企业的投资,以此作为政府第二阶段经济成长战略的组成部分。据了解,2014年6月份,日本有可能宣布将实际企业税率从目前的约35%调降至20%,此举可能刺激该国亟须的企业资本支出。

海外启示

欧美日等国家在天使税制方面的有益探索对我国推进天使投资税制的制定具有重要启示:

(一)国外天使税制向小微企业倾斜

在美国,中小企业即使是公司形式,也可以通过成为“有限责任公司”(LLC)和“S型公司”,不用缴纳公司所得税,仅按“流经原则”由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公司纳税人规定有利于中小企业避免公司和个人股东的双重征税。许多国家小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较基本税率低很多,且享受优惠税率的门槛也较低。具体形式为:累进企业所得税率制度、小微企业适用单独优惠税率。更为重要的,在研发税收优惠方面,法国、英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荷兰等许多国家都对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给予了特别“加强优惠”,且金融危机以来优惠力度有增强趋势。而我国对战略新兴行业提供股东投资抵减奖励,适用对象包括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相当有限,小微企业基本难以受惠。

(二)税收激励政策须立足本国国情

例如,为鼓励创业企业发展,南非创业投资协会曾在资本利得税征询方案中提出,允许将出售非上市股份收益计入资本利得,而南非财政部并未采纳,其原因是考虑到南非的金融监管水平较低,离发达国家水平尚有不小差距,若采纳建议,投机性所得可能会借助这种方式变成资本利得。所以,我国在借鉴国外风险投资税制的同时,要考虑具体国情,政府要做的正是通过恰当的制度设计激励天使投资人与风险企业家的结合,增加社会总福利。

(三)税制应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而有所不同

天使税制的制定应根据企业的生命周期有所区分,以提高政策的针对性,最大限度地发挥税制对创业投资的激励效应。例如,日本的天使税制针对中小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种子期、创建期或扩张期)设计不同的租税优惠,以充分反映适用企业面对的不同风险情况:对于创业未满3年的中小企业,可从当年总所得中扣除投资额的一部分;对于创业未满10年的中小企业,可从其他年度股票转让利益中扣除投资额。相对地,我国对新兴与重要战略性企业的股东投资抵减奖励,对于企业成立时间长短及现金流量多寡,并未适当区别对待,税制不能反映企业的风险状况。

(四)税收激励政策与其他措施协同运用效果会较明显

日本天使投资税制特点和行业发展经验表明,天使投资税制作用的发挥不能仅依赖税制本身,为更大限度地发挥优惠税收的作用,多项政策必须相互映衬、协同配合。1978年,美国修订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谨慎人”条款,允许养老基金投资产业,制定《小企业投资鼓励法》,废除了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投资顾问公司需要登记的规定;《投资顾问法》规定: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将不再被要求按照投资顾问法进行登记。《有限合伙公司法》规定,以有限合伙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无需受《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的制约。这些政策共同推动了美国成为全球创业投资产业最发达的国家。

几点政策建议

根据投中研究院的统计,2013年全年共披露天使投资案例262起,总投资金额为10.09亿元。天使投资在我国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受到政策、市场、观念等诸多方面的制约,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天使投资税收制度。

(一)实行天使投资个人事前备案制

为获得税制优惠,天使投资人需提出申请,登记备案。申请可分两种:投资事前认定和事后认定,并建议事前认定。对于事前认定,可以事先将投资项目在网上公布,有利于企业获得融资和天使投资的尽早介入。比如在日本,股东要享受天使投资税的优惠,必须先得到经济产业省的许可。而事后认定,则由于是投资后才能了解是否能够享受税制优惠,会增加资本组合提高税后总收入的不确定性,从而影响该优惠税制的实施效果。

(二)对初创企业的股权投资和资本利得给予税收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风险企业的天使投资人在投资时和获得资本利得时给予税收优惠。这方面可借鉴日本天使税制经验:明确规范个人股东直接投资、经由证券公司、通过合格的创业投资公司购买风险企业股票,只要满足特定条件,均享有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减免之奖励。对长期股权投资所得采取低税负政策。例如,对资产持有期超过1年以上获得的长期资本利得实行低税率优惠,并允许资本损失抵扣资本利得甚至普通所得;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个人股息收入采取减税或免税,以减轻甚至完全消除股息重复征税。

(三)对天使投资个人和基金实行税率优惠

针对天使投资个人,天使投资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率降至10%;针对天使投资基金,税率优惠仅针对种子期和早期项目,以增加对投资前端的税制优惠。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由天使投资机构所在地同级财政可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额。合伙制天使投资机构中个人合伙人上缴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20%的部分,其地方留成部分由机构所在地同级财政可全额给予奖励。对于公司制基金,取消或减少公司所得税(如投资于天使项目的投资金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从70%提高到150%)。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天使投资部分的收益分成予以所得税减半优惠。如果降低税率的难度很大,可考虑将地方税收留成部分返还给天使投资基金或个人。

(四)提高天使投资风险补贴额度至15%

仅针对种子期和早期项目补贴,通过认定的天使投资基金和备案的天使投资个人可申请投资风险补贴。补贴标的为天使投资基金以货币形式对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补贴额度为其对某一创业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5%,单笔最高补贴额设上限45万元,每年对每家基金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五)对初创期创业企业的经营性亏损设定结转期限

建议对企业在经营初始阶段发生的经营性亏损给予较长或不限定的结转期限。可参考的经验有,意大利、匈牙利允许企业经营前3年内的亏损可以无限期结转到以后年度;日本规定企业营业前5年亏损可结转到以后10年。澳大利亚、英国、德国、新西兰等国家对所有企业都给予了无限期的经营亏损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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