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反腐败的深入开展,“一把手”腐败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有关数字表明,从2000年至2014年3月底所公布的厅局级官员腐败案例中,包括367名厅局级以上官员在内,担任或曾经担任“一把手”职务的有219人,占了60%左右,近八成在党委工作;截至2014年7月26日,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500余名官员被中纪委先后点名通报,而在这些落马官员中“一把手”居多。(《检察日报》2014年8月5日第05版)这就把如何防范“一把手”腐败、治理“一把手”权力的问题,严肃、尖锐地提了出来。
腐败是由于对权力的不正当使用而引发的。特别是“一把手”居于权力的核心位置、位高权重,在其权力没有受到有效制约的情况下,就更容易滋生腐败。从当前的情况看,我国各级“一把手”的权力主要存在两大问题。
“一把手”权力存在盲区。为什么“一把手”的权力能够被不正当地使用呢?这就有必要弄清楚“一把手”拥有哪些权力。以党政“一把手”为例,“一把手”是指在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中居于首位的领导者、负责人。例如,党的各级党组织首位的领导者、负责人是书记;政府方面是总理、各个部长、各省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镇长这样的行政首脑或行政主管。对于党政“一把手”的权力,我国有党章和党的相关文件的规定,有宪法和相关的法律作出的规定。例如,对书记和党委的权力规定是,从权力涉及的内容范围来说,党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对整个国家和社会实行“总的领导”;从权力运行的方式方法来说,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这就是民主集中制的权力运行方式。对政府各行政首脑或行政主管的权力规定,从权力涉及的内容范围来说,是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从权力运行的方式方法来说,宪法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同时强调负责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从这样的制度设计来看,我国对党政部门以及党政“一把手”的权力,可以说在其“权重”“权值”“权规”“权界”等方面,都有了一个相应的规定。
但是,从上述规定可知,它们也只是一些原则性的、大致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当前我国“一把手”权力事实上存在着模糊地带、容易产生真空、盲区。党章和宪法所作的原则说明,不可能具体明细,这就需要在党章之下的党内其他规则规制和在宪法之下的其他法律条例,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坦率地说,我们现在还比较缺乏。
“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提出,我国政治体制的总病根是权力“过分集中”,由此造成了社会主义的根本弊端和很多奇怪现象。其中就有“一把手”权力在我国党政部门中实际上成了“一霸手”,形成“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支笔”的权力垄断。权力过分集中给我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造成的冲击和危害是难以承载的:第一,官僚主义、高高在上,拍脑袋、瞎指挥,最终很可能出现颠覆性的失误;第二,官大说了算,有权就有真理,压抑、窒息了社会活力;第三,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败泛滥,因为权力过分集中就会产生绝对权力,绝对的权力就会产生绝对的腐败。
“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体制性的问题。它源于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形成的苏联模式,或者说斯大林模式。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具有三大特征:经济方面实行计划经济,产供销、人财物都管得死死的;政治方面实行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强调“一元化”领导,实际上就是党委领导,党委领导实际上变成书记领导,且实行领导职务终身制;文化方面实行舆论一律,假、大、空盛行,千人一面,万口一调。以上这些特征聚焦到一点,就是权力过分集中。
现在“一把手”权力过大,就与我们过去长期受到极左思想的侵蚀、沿袭斯大林模式的做法分不开。它造成对领袖的崇拜、迷信,领袖一句话顶一万句,可以说了算、乾纲独断,大家不能有异议、不能反对,领袖的权力也不受任何制约。最高的领袖是这样,上行下效,各级的“一把手”也成了大大小小的领袖式人物,也可以说一不二。这样一来,历史唯物论就被历史唯心论所代替,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宪法的规定就被彻底破坏了。中国共产党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时,邓小平指出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我们搞了“家长制”“一言堂”,民主集中制不管用了。
“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的具体表现,在于把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集于一身。对权力作总体的分析,若从横向的方面对其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决策、执行、监督”三个权力环节。科学的权力配置,绝不可把“三权”集于某一个领导机构和某一个领导自身,而一定要把这“三权”分离。把“三权”集于“一把手”一身,正是现存权力结构的根本弊端。试举一例,办一个运动会,如果只有某一组织或某些人当“组织员”—制定游戏规则、拥有决策权,又当“运动员”—亲自参与比赛、拥有执行权,还当“裁判员”—可以对是否违规进行裁决判定、拥有监督权,那就没有其他人敢来参加比赛了,因为哪怕别人成绩再好,也会被判为犯规罚下场去,冠军总归于他们自己。因此,要纠正“一把手”的权力过分集中、免除制约监督的弊端,唯有对权力结构进行科学重构。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习总书记的论述,为治理“一把手”权力指明了正确的路子,给出了对症下药的方子。治理“一把手”权力,应采取下述三个措施。
对“一把手”进行分权治理。如前所述,权力结构是由“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三权”构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已提出,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这就是说,决策权这一块要做到科学决策,就要求实行集体领导;执行权这一块要做到坚决执行,就必须落实分工负责;监督权这一块要做到有力监督,就必须保证监督权的独立性。对照中央作出的这样规定,我们要对“一把手”进行分权,也就是再不能由“一把手”个人掌管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权的结果,就是明确究竟怎样才是“一把手”合适的权力。
首先,“一把手”应该拥有决策参与权。政党和政府的活动及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对国内外重大问题和党政重大事务包括重大人事安排作出决策。在实施这些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决策是否可行,要采取会议表决的形式,达到过半数或2/3的才能获得通过。显而易见,作为党政各级组织和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在集体领导制度下,必须有参与决策的权力。而且,“一把手”在决策过程中还要发挥重要的作用,这就是要善于集中大家的好主意、好看法,或者自身能够提出好主意、好想法并引导大家形成新见解、新共识。当然,“一把手”所拥有的决策参与权,已不是权力的垄断权。
其次,“一把手”拥有专属执行权。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集体分工、个人负责的情况下,以及在各级政府中作为各级行政长官或行政部门主管的情况下,“一把手”具有完成任务的执行权,即首长负责制的办事权力。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首长负责制的办事权力,仅仅是为完成任务而具有的执行权力,具体地说,即是为执行和完成任务过程中所负有的一定的用事权、指挥权、督查权、处罚权等。这样的执行权是专属的,必须是有职有权、实实在在且能够令行禁止的权力。当然,“一把手”在行使这样的专属执行权时,必须遵守和符合党规国法。
最后,“一把手”也享有纪律监督权。“一把手”所拥有的监督权,就是对班子其他成员和党内其他人员所具有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督权。“一把手”同样享有党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所赋予的检举揭发权、罢免撤换权,以及控告权、申诉权、辩护权、保留意见权等。但这样的监督权和执行权不一样,并不是唯一专属于他的,他自身也要受到来自他人的监督和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
对“一把手”进行限权治理。对“一把手”权力的限权,主要针对的是“一把手”主管的权力,也就是分工管辖到的实权、执行权。过去,“一把手”分工主管的权力太多、太大,诸如干部人事、财政金融、产业规划、外资引进、工程项目等,无不经由“一把手”。“一把手”分管权力过大,就有必要进行限权。最近,全国已有不少地方纷纷出台了条例规定,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限权。比如媒体报道的,山西省、安徽省都要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等,安徽省还要求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也就是做决定时“一把手”要最后表态,国家海洋局要求各级领导班子要明确分工保持制衡。又如,北京市西城区党委常委的权力一共是116项,其中作为党的“一把手”的区委书记只有15项,作为行政首长的区长,其行政权力为19项。(《新京报》2014年6月28日A11版)而在过去,这样的党政“一把手”究竟手握多少权力,则是讲不清、道不明的。
对“一把手”进行限权治理,还要做到使权力公开透明。仍以北京市西城区为例,该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理清各类行政权力和权力运行流程,并将区政府包括区长在内的以及68个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的9大类6636项行政权力一一公开,同时张榜公布了2128张“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说明了行使权力的条件、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监督制约环节、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通过这样的公开,就让群众知道政府手中究竟有多少权力,政府部门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类似做法全国不少地方都在实行,既晒出了“权力清单”,也晒出了“权力流程”。这样,群众如果在办事过程中遇有不明事项,就可以“按图索骥”、查询了解,从而将有效规范权力的行使,防止出现权力不作为和越权行为。
对“一把手”进行监权治理。目前,对于无法对“一把手”进行有效权力监督的情况,有人归纳为四个“不”管:“上级管不到,同级不好管,下级不敢管,群众管不了”。四个“不”管,成为“一把手”监督难的主要原因。历史和现实告知我们,要对权力实行有效的制约,必须摆脱监督过弱太软的窘境,而要真正形成制约权力的强大力量,则必须走政治、行政和司法监督独立的道路。对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权力要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对权力要能够依法独立制约。
为了实行对“一把手”有效的权力监督,应着手实行以下四个方面监督的独立性。第一,各级党的纪检委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其负责,做工作报告,接受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领导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并且,各级党的纪检委主要受上级纪检委直接领导。第二,各省市县监察厅(局)和预防腐败局不受地方党委、政法委和地方政府的领导,成为一个由上至下的独立机构,接受上一级直接领导,财政拨款和人事任命也由上级决定。第三,各省市县、至少首先市县一级的反贪污贿赂局不受地方党委、政法委和地方政府的领导,成为一个由上至下的独立机构,接受由上一级直接领导。第四,各省市县的法院不受地方党委、政法委和地方政府的领导,成为一个由上至下的独立机构,接受上一级直接领导。财政拨款、人事任命都由上级领导和最高法院决定。只有取得了这些监督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真正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