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升,互联网进入寻常百姓家,网民人数持续增长。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截至2013年6月,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9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1%,较上年提升2个百分点[1]。网络社会的崛起也带来网络盗窃、信息垄断、恶意诽谤、黑客攻击、水军谩骂等犯罪问题。而隐藏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则是权利与权力的失衡。研究网络社会的美国学者曼纽尔·卡斯特指出:“作为一种历史趋势,信息时代支配性功能与过程日益以网络组织起来。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形态,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2]尽管卡斯特理解的网络社会概念大于本文所指,尽管卡斯特察觉到全球化条件下网络社会中权力的流动与变迁具有独特性,那么,我们所要追问的是:网络社会中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如何?两者建立平衡关系,何以推进网络社会管理?能否有助于网络社会的规范运行、良性发展?
基于互联网架构之下的电脑网络空间构成的“网络社会”,是与人类的现实社会相对应的全新社会形态,是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运用数字化方式整合现实社会关系和信息资源建立起来的人类交往共同体。
在网络社会,信息、资源和技术的快速流变,使权力与权利的边界不再清晰、不再明确,从而有利于两者相互转化、形成彼此制约的关系。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是网络社会秩序管理的根本保障。权利与权力的协调和冲突,决定两者可能实现平衡。权利与权力的不可度量,决定两者的均衡无从谈起。它们取决于网络社会的实际状况,也取决于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关系。网络社会是结构、关系、资源相整合的数字化社会环境。在其中,权利与权力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冲突,并且贯穿网络社会生活的始终。可以说,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网络社会关系的实质。协调和平衡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有利于从源头上统领网络社会管理的全局。
关于网络社会的权力,英国东伦敦大学社会学教授蒂姆·乔丹认为,它是由网络空间的个人权力、技术权力和想象力组成的[3]。中国学者刘少杰分析网络化的权力结构变迁,指出不同于实体权力的信息权力加快了社会生活网络化的进程。“网络空间中的信息权力,是不在场的网民通过观点发布、消息传递、时事评论等行为在交流沟通中展现的权力。”[4]此外,美国企业家埃瑟·戴森等人也提出,网络社会具有赋权和控制的双重功能。赋权分散网络社会的舆论,但利用个性化的技术结构,能够更为严厉地控制网民的思想和价值[5]。这些观点分析了网络社会中权利与权力的构成、功能,却没有论及网络社会中的权力分化,以及权力整合、控制、协调的具体路径。
不仅如此,在《虚拟国家的崛起:即将到来世纪中的财富和权力》一书中,美国加州大学的R.罗斯克兰斯教授提出,虚拟国家的研究主题是“文化主权”、“知识主权”同文明之间的冲突。中国学者王昉荔研究网络技术影响权力变移及其主要趋向:权力来源知识化、权力结构扁平化、权力体系分散化。也有观点认为:在网络社会中,话语权的变迁和技术化的崛起是影响权力转移的主要方面。权力转移必然导致权力的重组。尽管无法确定未来网络社会结构发展的形式、轨迹、特征和方向,但可以肯定,网络社会的权力流变将是导引网络社会重构的潜在要素。
值得强调的是,网络既可以造福社会,也可以危害人间。事实上,放权是制造不稳定的深刻力量[6]。网络分权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会导致社会分裂。在现实社会中,不健全的利益诉求机制和权利维护机制,增加了网络舆论演变成舆论危机的风险。在《权力制约视野下的网络舆论监督法理分析》一文中,中国学者郭莉认为:权利制约权力是网络舆论监督的法理基础,必要的规制是网络舆论理性监督的保障。王淑萍则在网络舆情研究中,从权利、权力的角度表达了建立制度化博弈规则和信息自由流动机制等观点。
综上所述,从法学、社会学、新闻学等多个角度提出的网络社会权利、权力的理论,都没有直接结合社会管理进行专门的整体论证。这为我们基于权利、权力的视角,深入探讨网络社会管理,促进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和谐共存,以形成同大变革时代相适应的社会管理态势提供了研究空间。
不管是现实社会还是网络社会,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都具有共同的特征:一是权力源于权利的让渡。权利、权力都是利益的体现。在现代国家,权利、权力又是利益的法律形式。让—雅克·卢梭认为,人与生俱来拥有追求“财富、自由和财产”的权利。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让与的权利[7]。虽然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具有不同的权力来源,但核心都是通过权利的让渡来实现。二是权利与权力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寓于生活的各个方面。权力保障权利,也受到权利的监督。三是权利与权力的和谐关系是法制社会的基础。法制社会实现公民权利,充分保护人的合法利益;同时,权力必须受到高度监督,必须依法行使。为此,法制建设必然紧跟时代前进和社会发展的步伐,首先是用法律条款理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一)权利与权力的边界虚化。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中人与人相互作用的延伸和拓展。网络社会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独特之处就在于数字化、虚拟化、信息化。在信息技术支撑之下的网络社会中,网民通过电脑互联开展各种形式的虚拟交往。网络社会的高速流动性改变了现实社会中权利与权力的基本形态,使得“两权”相互转化的频率和速度加快。网民行为的数字化、隐蔽化,使得“两权”的辨识变得困难。网民因此获得关注或引起共鸣而掌握话语权力,也可能激起公愤或破坏公正而丧失公共权威。实际上,权利与权力时刻流转和循环于不同主体之间。在这一过程中,其边界被不断淡化、日益虚化,从而挑战现实社会和人们的传统行为模式。
(二)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加剧。围绕权利与权力的冲突,网络社会活动越来越频繁地影响人们的社会生活。夏学銮认为,“网络冲突是指网络行动者互相指责、互相谩骂和相互攻击的行为。”[8]网络冲突有理性的内容,也有感性的成分,但是,随着网络社会的建构而同样增多。在虚拟化的网络空间,以大压小、以强凌弱、假公济私等“两权”不平衡的情况,会引起权利受损者的理性维权。网络的便捷又减少人们面对面的交往。人与人之间缺乏理解并增大误会和诬蔑的几率,导致可能的冲突及其加重,无形地瓦解着现实社会的信任关系。在网络空间中,网民的言论常常有自由、自主和情绪化的表达。不论是理性的诉求还是非理性的情绪宣泄,权利与权力的网民冲突无法避免。而其中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在冲突风险不断扩大的虚拟空间,网络社会如何保持基本稳定?笔者认为,关键在于网络社会中的人。在一定程度上,由遵循网际规则的人组成群体并拥有责任情怀,才塑造了相对平稳而暗流涌动的网络社会。所以,规则和责任可以认作是网络社会维护“两权”平衡的两个重要支点。
(三)权利与权力的互构性增强。网络社会中的权利与权力还是相互建构的关系,还具有开放性、交互性的特征。开放的互动使不同层级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的沟通比较容易达成一致。一方面,权利建构权力。网络的互动性使网民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和知情权,使人们能够获得更多的信息资源并行使个体话语权,参与或引导社会事件的意见表达,营造舆论氛围,集聚权利者的利益诉求。这一过程不是瓦解权力,而是构建强有力的权力复合体。在网络热点事件中,网民依靠网络获取信息并作出自我判断,通过论坛发帖、群组讨论、新闻爆料等形式参与网络意见表达,形成稳固的网络民意,向决策层发出明确的抗议信号,以个体或集体的权力迫使其作出回应。另一方面,权力增量权利。网络社会强调权力的非中心化、分散性、多元性。法国哲学家、社会思想家米歇尔·福柯认为,“权力是一种关系、网络、场域。权力是无主体的、非中心化的”[9]。这一特性增强网络社会的权力流动性,使得不同主体都可能掌握权力,使得权利诉求更加便捷。同时,网络技术瓦解现实社会的等级结构。权力更多地分散到网民和网络组织,获得、使用和传播网络信息资源的权力不再是少数的个人和组织的特权。广大网民都有机会享受这个权力。
(四)“知识”、“知能”决定网络社会中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网络活动能力包括学习网络知识、理解网络知识、运用网络知识、创新网络知识。大众具有平等获知网络信息的权利。所不同的是,运用网络知识的人会形成完全不同的、使用网络信息的效果。在网络社会,“两权”关系是以信息、资源、技术共同组成纽带的对立统一关系。其变化取决于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网络社会无中心化的分散式结构改变了权力垄断者控制和封锁资源、信息、技术的局面。任何人都能够经由网络发布信息、传播信息、分享资源。但是,不同的个人和群体具有不同的网络活动能力。美国传播学家P.J.蒂奇纳等人指出,处于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人获得媒介知识的速度是不同的。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人将比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人以更快的速度获取信息。在网络空间中,技术精英和拥有丰富信息资源者能够控制普通网民。维持网络社会的权力离不开信息、技术、资源的优势。保持网络活动能力,掌握网络资源的主导权,就必须提高运用网络的技术水平、判断能力,不断挖掘网络资源。总之,在网络社会,权利与权力具有相互建构的一面,也存在相互冲突的一面。权利可以通过积累转化为权力,权力也可以通过其特定的优势谋得权利;权利问题处理不好,可能演变为冲突;权力如果运用不当、甚至违法违规,就会损害人们的合法权利。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必须充分运用知识和知能,从法律法规方面制定规则,从道德伦理方面遵守履约责任。
三、网络社会发展中的“两权”关系变化及其应对策略
当前,我国的网络社会存在三个突出问题:
(一)网络维权失序。在网络社会,网民运用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监督社会,反映社情民意,维护自身权益。然而,网民的素质素养参差不齐。当正常的网络舆论由个体偏激倒向“网络群体极化”,进而演变为“网络暴力”的时候,网络维权将面临失序的风险。当然,出现这一问题也与缺乏指导网民合法维权有关。我国网民的年龄结构主要以少年、青年、中年人群为主,其网络活动能力有所不同。由于获得信息、资源、知识的速度和机会存在差异,信息鸿沟和信息特权便悄然形成。在网络技术的支撑下,网络权力的执掌者可以设置技术壁垒,进行网络管制,控制甚至剥夺网络资源。如临时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的网络水军与网络推手,就可以利用网民结构的这种特征,在短时间内集中发帖、回帖,为客户造势或者诽谤、栽赃、陷害竞争对手,并且通过浏览率和跟帖率吸引广大网民的注意,蒙蔽和欺骗网民,绑架民意。
(二)网络社会失责。规则的保障和责任的落实与担当,能够平衡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撑起网络社会健康有序的管理格局。网络社会的管理主体包括网络的管理部门、社会组织、互联网企业和网民。目前,网络管理部门的社会责任感比较淡薄,违法经营、虚假宣传渗透到网络社会的各个环节,网络服务投诉居高不下。网民也相当程度地缺乏社会责任感:语言放纵和歪曲事实、编织谎言、传播虚假信息,损害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人们深恶痛绝。互联网企业需要盈利,但不能忽视社会责任。网民拥有自由表达的权利,但不能拒绝相应的义务。无论如何,都要保证自由的实现不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的正常秩序。权利当止于他人鼻尖,否则就是滥用权利[10]。在网络社会,如果缺少事件的了解和问题的判断,缺乏信息资源和信息技术的掌握,权力滥用者就会扭转舆论方向。网络管理部门如何肩负起责任、有所作为,值得商榷。
(三)网络管理失当。对网络社会存在的问题认识不足而盲目参照现实社会的管理,导致管理无效又无法察觉的“策略性失败”。在网络社会,人们通过网易POPO、新浪UC、TOM-Skype和微博等信息传播渠道互动交流和表达诉求。这与现实社会的互动方式存在较大差异。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政府的管理理念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变化,没有有效地建立起现代网络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仍然习惯使用现实社会的传统管理经验和陈旧治理思路,仍然习惯使用计划经济和行政强制的手段处理网络突发事件和网络热点问题。简单粗暴地用权力压制权利,容易衍生网络社会的管理误区。其实,与现实社会相比,网络社会的管理对象和运作方式更趋复杂。尤其是网络社会的管理技术更新缓慢,缺乏整合开发网络管理的新技术,没有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完整的信息管理系统。对于网络,管理者常常“围追堵截”,“按下葫芦又起瓢”,疲于应付而效率低下。权利与权力时常失衡,网络暴力愈演愈烈。应对这些“策略性失败”,需要我们转变网络社会的管理理念,充分把握互联网的内涵、属性、特征和规律,综合维护网络社会秩序。
一直以来,我国的网络社会管理重局部而轻整体,重技术而轻战略,重管控而轻平衡,导致很多管理措施的执行效果事倍功半、与人们的期待相距甚远。笔者认为,实现这些措施背后所蕴含的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才是破解网络社会管理问题。加强和创新网络社会管理,需要从影响“两权”平衡的理念、技术、知识规则、责任共治等四个方面下工夫:
权利与权力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把握网络社会中的这种相辅相成关系,是转变管理理念的前提。在网络社会,从传统媒体到即时网络,信息环境、传播模式等已经发生巨变。权利与权力的边界日益虚化所带来的开放和交互,促进不同层级之间、不同行业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传统的行政管理思路、网络监管体系不再适应新媒体的发展要求。新媒体环境下的网络管理模式引入网络治理理念[11],即有关权利与权力相平衡的管理理念。这种管理理念要求以柔性手段为主、刚性方式为辅管理虚拟而不可控的网络社会,转变传统的以管人为落脚点的做法,把管人转变为管行为,把管理的标准由权力主导转变为权利与权力的平衡。通过弹性规则约束和规范网络节点上各个主体的行为,促使网络社会管理从封闭走向开放,从消极走向积极,从单一走向多样,从孤立走向协作,树立人性化、柔性化、法制化的管理思想。只有如此,才能以理性务实开放的心态服务网络社会,满足网民合理需求的信息资源。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充满矛盾、斗争和协调。两者的和谐需要政府的权威介入和科学管理。权威产生于法理,科学有赖于手段。首先,改进网络社会管理手段,加强相关的技术创新。采用自主研发的云计算、物联网和“代码”等数字化、符号化技术,实行人性化监管网络社会。“代码”(code)是使用计算机的硬件和软件结合数字签名、身份识别、加密技术、屏蔽与过滤技术等管控网络的手段。“代码”就是网络空间的“法律”[12]。其次,改进网络社会管理手段,加强相关的队伍建设和机制建设。优化舆情队伍的专业结构,提升舆情队伍的业务素质。建立舆情信息的反馈系统和网络突发事件的评估机制,以着重监控、收集和跟踪各种舆情,尤其是协调运作网络事件的处置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合力作用。消除相互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实现舆情态势与事件最新进展之间的信息对接和信息共享,完善网络社会管理的组织机制,形成功能全面、高效运转的分析体系和应急体系。提供及时、准确的网络资源、信息资源,提升网民的信息应用能力,预防权力垄断,维护权利与权力的动态平衡。
(三)完善网络社会管理法规,建构“两权”平衡新机制
在我国,有关网络活动的立法笼统且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建立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机制。依法规范网民的行为,首先要界定、识别、定性、分类网络社会问题,使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更有解释力。比如,通过分类,明确论坛、微博等虚拟平台的许可审批,完善网站准入条件,强化服务提供者的记录留存义务,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网络活动及其产生的结果具有何种性质、在多大程度、范围属于违法行为。其次要规范政府部门监督检查行为,使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的记录。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公众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公众举报等,促进依法行政。最后要规范信息发布的渠道,完善网络言论的应急疏导机制。具体来说,制定网络社会的法律法规,在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公共信息巡查、合法资质查验、应急处置和安全防范措施等,更好地体现谁实施、谁负责的精神。通过法制手段,不断完善以匿名性、符号化、虚拟性为特征的网络社会管理,将权力拥有者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
(四)实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责任共担,实现“两权”平衡软着陆
责任是美德,是担当。在网络社会生活中,增强责任意识,需要网络主管部门、互联网企业、网民的共同努力,平衡规则与自由、责任与权利。首先,要明确网络主管部门的使命。在国家制定网络发展规划、落实网络综合管理的基本前提下,由政府官员、技术专家、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共同建立、共同协作,共同监管精简高效、统一专业、反应灵活的网络管理机构,并且制定网络社会管理策略,实行依法管理,实现主体的多元化履职和尽义务。其次,要加强互联网企业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向公众提供符合正确价值导向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营造诚信、健康、积极的社会氛围。最后,要加强网民的规则训练和责任教育,强化网民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网民不以个人情感评判是非曲直,不以非理性方式表达意愿,不以无秩序行为诉求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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