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带一路”战略下,我们可以预见,世界将迎来中资企业对外投资的新一轮高潮。在这轮“走出去”的大潮中,中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实力雄厚,在能源、交通、电力等战略性行业举足轻重的大型央企将会扮演重要作用。但是它们“走出去”,历来面临国内、国外双重信任问题。
对国内而言,由于所有人缺位和信息不对称,国有企业海外资产的有效监管一直是一大难题。根据新华网报道,中国对110多家央企高达4.68万亿元人民币的巨额海外资产,“基本上没有进行审计,存在大量监管空白”。这些还不包括地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同一篇报道中还提到,在国企海外投资中,“利益输送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参与海外腐败行为”、“境外代理衍生敛财”等问题频频发生。
而对于中国国企投资的所在国而言,最大的担心来源于投资背后的非商业因素,特别是当投资涉及到所在国的战略性领域。
前不久,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新州)举行的大选中,中国国企对当地电网的潜在并购成为选战的一个焦点。
在选举中,执政的自由党以电力资产的私有化作为主要竞选政纲之一。根据这一方案,政府将对所属的电网资产加以变现,目标是筹集200亿澳币(约1千亿人民币)用于新州的基础设施建设。这一计划得到主要商业团体的支持,但是受到主要反对党——工党,以及包括电力行业工会在内的工会组织的强烈反对。他们的理由是政府对电力资产的出售会导致电费升高,电力系统不稳定,以及电力行业的大规模裁员。
这些争议由于中国国企作为潜在买家的出现变得格外激烈。一个可能的买家是中国国家电网公司(国网)。此前,该公司已经购入了位于澳大利亚南澳和昆士兰州的电力资产。
反对党和工会团体在选战中根据《中国日报》的一则报道,指责政府与国网公司举行秘密会谈,讨论其对新州电网的收购。按照反对党内一位高级官员的说法,一旦中国国企对该电网收购成功,如果需要,澳大利亚首都的电力供应都随时可能被切断。尽管事后当事人澄清,并不存在所谓秘密会谈,但这一报道还是在媒体和公众舆论中引起了一场风波。从这些反应可以看到,国企海外的投资并购,特别是当涉及战略资产时,具有相当的敏感性。
显然,为了证明中国国企的境外投资决定既不是基于政治原因,也不是出于企业决策者的个人私利,国企需要提供令人信服的、基于市场逻辑的理由。
什么样的理由是符合商业逻辑的?一般来说,企业的国际化扩张出于两个商业动因:要么是利用企业在国内市场已有的竞争优势,通过在海外市场的复制和规模化经营获得利润;要么是通过进入海外市场获取新的资源、技术和知识,培育企业新的竞争优势。这些是私营企业国际化的主要考虑,也理应成为国企决定是否海外投资的原则。
前不久由悉尼大学研究人员撰写发布的“澳中2014贸易报告”中,提到的中国化工集团在澳洲的投资案例,对以上提供了有益的注脚。中国化工集团在2008年收购的澳洲Qenos公司,是一家在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SHE),特别生产过程中危险物管理方面,具有世界领先技术和经验的聚乙烯生产商。通过对这家公司的收购和运营,中化集团得以学习这些经验。通过对管理系统的移植和人员的互通,中化实现了将Qenos公司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在集团内部中国其他工厂的扩散和转移。这样的海外投资,起到了1+1大于2的作用。
回过头来看,国家电网近年来对菲律宾、巴西、葡萄牙、意大利、香港、澳大利亚等地的电力市场均有大笔投资。截至2014年底,境外资产已达到298亿美元(约合1850亿人民币)。该公司认为,这些海外投资基于公司的技术优势和战略目标,具有充分的可行性。比如,它强调其开发掌握的以特高压为代表的先进技术,可以成为其海外市场运营的竞争优势。同时,该公司近两年来成功发行总额分别为55亿美元和10亿欧元的数笔海外债券,用它的话说,做到了“利用境外资金投资境外”。该公司还强调,通过对国外电力资产的投资和营运,可以带动中国电工企业的出口。
然而,从上面提到的企业国际化原则来看,国网公司似乎还需要提出更加令人信服的理由来支持它的海外并购决定。
比如,特高压技术是一项需要巨大投资的、长距离、大容量输电技术。如果说这一技术适合于中国电力资源和电力负荷分布极不均衡的特定国情,对于目前国网涉足的包括澳洲在内的很多海外市场而言,这一技术在可预见的未来还看不到经济的可行性。
而国网公司在海外发行债券,主要应该是基于融资成本的考虑,与筹集资金是不是需要用于投资境外项目,没有必然联系。如果投资项目效益不理想,其作为债务主体仍然需要偿还到期债券本期。即使是在境外举债,也不能降低该公司投资海外的财务风险。
至于国网作为海外电力项目的投资和运营者,是否能够且应该带动中国电力装备行业“走出去”,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从海外市场角度来看,如果国网作为甲方在设备采购中给予其他中国企业特别的优待,就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侵犯了用户和其他供应商的利益。另一方面,就像中国的华为公司在国际电讯设备市场那样,如果中国电工企业的确具备市场竞争力,即使招标方不是中国公司也一样可以拿到订单。
一些评论认为,审计署和纪委监察部门应该加强对境外国资的专项审计和专项巡视。同时,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管理团队资本应该捆绑出海,以降低国企海外投资的道德风险。这些建议都有道理,但在实际操作中,显然依靠审计署和纪委的力量是不够的。民营资本和管理团队资本的投资决定,也有可能受到与国企在其他领域合作的影响。
为了在交易之后成功整合并购资产,国企的海外投资并购还特别需要考虑投资所在国除了项目出售方以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立场。这些都要求国企的海外投资决定是真正的市场行为,能够经受市场的检视,并且带来多赢的结局。在这一方面,上面提到的企业国际化的两个原则提供了一个思考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