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论政府经济管理权之边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而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关键在于明晰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范围,让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明确政府经济管理行为范围的核心与前提则是划定政府经济管理权的界限。

政府经济管理权,即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是指经济管理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依法得享有和行使的权力。 [1]是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对市场秩序进行管理规制的资格。其特点在于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并且不得随意放弃,在享有权力的同时也强调职责的承担。主要体现为国家对国民经济宏观上的控制权以及对社会经济活动一些必要的控制和干预。 [2]政府经济管理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具体包括计划权、决策权、征税权、监管权、检察权、审批权、撤销权、处罚权、协调权等。

明晰政府经济管理权及其边界,对于发挥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积极效用,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无疑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政府经济管理权边界厘清之缘由

(一)经济缘由:市场与政府优势互补的需要

世界各国的经济历史表明,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让合理必要的政府经济管理权适当介入市场,是各国经济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任何走两个极端的路子必定失败。因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虽然具有决定性优势,但并非万能,市场失灵与缺陷在所难免,且无法自愈。其必须借助于政府经济管理权的必要介入,才能避免,从而发挥其应有优势。美国1929-1933年和2007-2010年的两次影响世界的经济危机便是最好的事例,最终都是通过政府经济管理权的必要介入得以扭转经济不良格局。由此可见,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体,合理界限的政府经济管理权不能缺位,自由放任的市场是行不通的。

当然,政府也会失灵,政府失灵需要市场来弥补,否则,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只是空话。我国计划经济年代阶段则是一反例,它表明对经济社会生活无孔不入的经济管理权要不得,尊重市场的优势作用,并配以合理界限的经济管理权,才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随后的三十多年改革开放就是政府经济管理权限不断缩小的过程,就是不断把经济管理权下放市场的过程,就是不断发挥市场优势作用的过程。最终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不俗成绩,跃居世界第二位。

波兰尼(Karl Polanyi)早年的“双向运动”理论则是对现代社会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很好阐释。他认为,在一切都商品化的市场经济里,经济活动在社会关系中居于决定性地位,形成了经济自由主义的运动;而与此相对应,为了防止市场机制给社会带来的侵害,还存在反向的社会自我保护运动,并因而需要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3]

当前,尽管在我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已经发挥了很大作用,但还没有发挥决定性作用。由于政府经济管理权的边界划定还不够科学,导致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并存,以及宏观调控方式仍有改进之处,这些都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科学明晰政府经济管理权的边界,建设为市场服务的有限政府、法治政府。

(二)法治缘由:规范公权与保护私权的需要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是法治的基本范畴。维护、促进、保障私权是公权存在的理由和职责,“保护行政性对人的权利既是公权力得以成立的基本动因,又是公权力存在主要价值所在。”[4]公权力有两面性,其积极效用的发挥是公共利益实现的核心手段,为私权力的发展提供善治环境;但公权力有被滥用的消极一面,其职能的异化是私权力的噩梦,这就违背了法治精神。因此,规范公权,抑制权力异化,发挥公权的积极效用,以保护私权,成为依法行使公权力的理念。政府经济管理权作为公权的一种,是本质意义上的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由国家所担负的经济组织职能演变而来。 [5]其必须接受法律的规则,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划界,实现政府经济管理权对私权的人性关怀职能,促进市场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发挥。

(三)社会缘由: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良性互动的需要

在现代社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也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它已不再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简单界分和“对抗”状态,政府和市民社会“并不存在永久的界限”。[6]两者之间的相互渗透和交融已是时代特征和客观需求,一方面是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更多介入,矫正和弥补市民社会的缺陷,另一方面是社群主义、法团主义的市民社会主动渗入国家生活以抑制政府之“恶”,并进行权力共享,这便是社会国家化与国家社会化双向互动、渗透与交融。形成市民社会、经济国家、政治国家三个领域,经济国家成为中间地带。 [7]在经济国家领域里,政治国家正是借助科学界限的政府经济管理权介入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里有所为有所不为,从而实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和共赢。

二、政府经济管理权之边界

经济管理权的边界可以分为内部边界与外部边界两种类型。内部边界是指经济管理权内部之间的界限,内部边界,根据权力主体的不同,有横纵向两种边界。外部边界包括经济管理权经济权利、市场经济权力以及公权力的边界。

(一)外部边界

1.政府经济管理权经济权利

作为与经济管理权相对应的概念,经济权利是市场活动主体在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依法所享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管理权经济权利的边界为:第一,保护经济权利是经济管理权存在的依据,是构架经济管理权的基本要求。因此,经济管理权存在的目的就在于为经济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并保障其不受侵犯。第二,经济管理权经济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必须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依据,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旨在为经济权利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因此,经济管理权经济权利的限制,必须具有合法和合理的目的。经济管理权经济权利的剥夺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未经法律正当程序,都不得剥夺任何市场活动主体的经济权利。

2.政府经济管理权与市场经济权力

市场经济权力是市场活动主体的经济权力,是市场自治权,一般有专业性特征,是市场高度发展、精细化分工、自我协调的产物。政府经济管理权与市场经济权力在作用上有所不同,国家的经济权力追求市场经济的社会整体效益,维护公平有效的竞争秩序,关注社会成本、国家所有制效能;市场经济权力奉行市场效率原则,追求市场自由秩序,关注市场活动主体的交易成本、私人产权效能。对经济管理权而言,市场经济权力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二者边界首先就是经济管理权不得任意干预市场经济权力的自治领域。通常情况下市场经济权利的自治领域不受外来的不当侵犯,但在特定情况下,经济管理权可以有限度地介入市场经济权力的自治范围。这包括:第一,市场经济权力运行存在异化情况。一是市场经济权力的不当运行给市场秩序带来不良后果。即为谋取自治体自身的利益,损害社会整体利益。这在商业竞争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如2007年“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始作俑者是“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及相关企业,利用其掌控的市场经济权力相互串通并操纵方便面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此时经济管理权的介入,起到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的作用。二是自治体内的规范违法限制和侵犯内部成员的经济权利,经济管理权作为救济权介入则是理所当然。第二,自治体内部矛盾不可调和时需要经济管理权以裁判者的身份适当介入,以确保市场正常运作和维持市场秩序。

3.经济管理权与公权力的边界

一是经济管理权与行政权。行政权可作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权包括经济管理权,狭义的行政权指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权,它区别于经济管理权

经济管理权与狭义行政权的不同之处有: 第一,政府经济管理权是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贯彻,是弥补市场缺陷矫正市场失灵的必要手段。其价值目标是经济自由与市场秩序的辩证统一和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实现市场主体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共赢,促进经济的良性协调发展。而狭义行政权是国家警察职能的实现,是实现社会生活秩序化和保障公共安全的必要手段。 第二,行政权一般以刚性的强制模式出现,其行使方式主要是命令手段,而且行政机关是以其单方意思行权。而经济管理权则以柔性的引导模式为主。尽管经济管理权中的市场规制权带有明显的强制性,但现代市场经济体的经济管理多以柔性的间接经济调控主导模式,政府的经济管理对行政手段的使用频率逐渐下降,宏观调控方式正在逐步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第三,国家经济管理权具有积极主动性。在法治的框架内,经济管理权具体地表现为经济管理主体采取各种法定手段和措施,积极主动地介入市场活动主体的私的经济活动领域,对其自由意志施加影响。而狭义行政权则是一种消极的限制权,具有事后救济性,是在行为人滥用私权力或权利侵害社会或他人利益时才启用,行政主体不介入市场活动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更不直接参与到他们的关系之中去。第四,经济管理权的行使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尊重市场活动主体的自治,并且保障个体的积极参与,培育经济民主,维护公平,广泛地吸收市场活动主体参加经济管理的预测与决策。而狭义行政权的权力主体比较单一,要么是行政机关,要么是被授权的组织。行政权的运作强调行政统一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缺乏协商与协作的精神。

二是经济管理权经济立法权。经济立法权是经济法律的源泉。经济立法权派生、规定经济管理权经济管理权执行经济法律。在我国经济法律的制定权由人大行使,经济法律的执行权由各级政府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行使。第一,经济立法权设定、规范、监督经济管理权。行使经济管理权的重要原则之一即合法行权就是在法定框架内执行经济法律规定。经济立法权还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的客观需要依法限定、削弱甚至取消经济管理权。因此可以看出经济立法权对经济管理权的制约体现在多个方面。第二,经济立法权在法定范围内可授权经济管理主体,这就产生了委任立法。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达,经济生活纷繁,政府经济管理的庞杂,经济立法成本高企,立法程序繁长,经济立法不可能规范得事无巨细,经济法律的滞后性显现,委任立法应运而生,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是经济管理权经济司法权。于经济立法权,经济管理权经济司法权都是执行权。经济管理权经济司法权都是将具体的权力应用于社会生活之中,并且要向经济立法权负责。经济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由于强制、处罚等措施的出现,使经济管理权成功向经济司法权渗透。因此,区分二者首先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司法权解决社会纠纷,通过审判的方式监督经济管理权。其次,就经济纠纷案件而言,如果将经济司法权的功能定位于经济纠纷的解决,司法权的界限就是明确的。因为经济管理机关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限制、制裁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并不必然意味着纠纷,毕竟经济活动主体接受经济管理权的处理,则不存在经济纠纷的问题。如果经济活动主体不服而形成纠纷,必然应由经济司法权来解决。

(二)政府经济管理权的内部边界

政府经济管理权的内部边界包括横向边界和纵向边界。

横向边界是指政府经济管理权在同级经济管理主体的配置。在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权由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主要行使制定宏观调控领域的经济法规的权利,发布宏观经济调控领域的政策、决定和命令;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等。宏观调控权的纵向边界在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间区分。宏观调控权的横向边界则在国务院职能部门之间划分。目前政府经济管理权的横向边界的划分标准以经济管理主体的不同为准。

纵向边界是指在不同层级之间经济管理权的界限。在单一制国家中,经济管理权的划分有中央与地方之分,地方经济管理权又可分为三级,地方各级机关的经济管理权都来自中央的授权,因而,中央起着掌控全局的作用,所以中央经济管理权与地方经济管理权的界限是清晰的,宏观调控权的行使一般由中央一级的经济管理主体享有,省级以下经济管理主体一般行使微观的经济调节权,比如省辖区内的产业布局。但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的界限是一成不变的,中央经济管理权主体将根据地方管理事务的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参考文献

[1] 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29-130.

[2] 张士元.论完备的经济法律体系[J].经济法制研究,2001年(3).

[3] [英]波兰尼.人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M].冯刚、刘阳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136.114.164.

[5] 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248.

[4] 江必新.法治政府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90.

[6] [英]安东尼?吉登斯著,郑戈译:第三条道路一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83.

[7] 李伟舜.经济管理法律行为产生的社会基础[J].特区实践与理论,2015(3).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论政府经济管理权之边界  政府经济  政府经济词条  管理权  管理权词条  边界  边界词条  
智库

 中国:只是改革受阻吗?

根据中国媒体的新闻报道,中国正处于转型过程当中,当前改革的任务是要破除制度和结构上的障碍。对于这次转型之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形态,目前还无法作出判断。社会现状我...(展开)

智库

 谈当前经济形势的几个前沿问题

第一个问题:怎么理解“新常态”最近中国报纸上经常可以看到一个词,就是“新常态”。怎么理解“新常态”呢?这是相对于我国前一段时间超常的经济高速增长而言的,意指经济...(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