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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应性政治到能动性政治

——地方政府维稳模式的逻辑演进

社会急剧转型的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不断分化,民众的利益诉求愈加多元,以街头式集体行动呈现的社会冲突也日益激烈、多样和频发。然而,权威体制的两个维系机制——科层制度和一统观念制度却受到了多重挑战:科层制度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治理功能,不堪重负,呈现出“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或“组织性无政府”状态;一统观念制度受到利益诉求多元化、复杂化的挑战,难以为继。这样的政治生态,使得地方政府面对许多社会冲突问题,要么消极作为,要么“捂盖子”,心存侥幸地躲避风险。久而久之,事态逐渐升级。等到暴力冲突加剧了,焦点事件发生了,社会舆论关注了,上级政府施压了,地方政府才会“高度”重视解决这些问题,从而呈现出一种典型的反应性政治特性,也就是在一定的触发因素刺激下,地方政府才着力化解社会冲突或挽回因社会冲突带来的损失的政治形态。这种刺激——反应性政治的应急性逻辑是一种典型的借助公权力的强制性和施压机制的“管控”逻辑,不仅诱发了地方政府在维稳过程中的机会主义倾向,而且直接导致了社会冲突的扩大化。在维稳过程中出现的反应性政治景象,显然不是国家制度设计的初衷,反应性政治所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更是偏离了国家预设的轨道。如何在中国特色的语境下顺势而为,实现地方政府维稳模式的现代转型,最大限度地维护变革时代的社会稳定,成为当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使命。

一、反应性政治的勃兴及其局限

反应性政治是对地方政府维稳机制的形象化概括,是地方政府解决公众利益诉求和纷争的一种政治手段。反应性政治不是学者们在书斋里凭其心智和发散思维导演出来的人工气候,其稳定存在和重复再生实际上是地方政府所处政治生态的产物。其中,制度化利益协调机制的匮乏、压力型体制的激励、政策统一性与执行灵活性的张力和信任社会资本的缺失共同促进了反应性政治的生成。同时,反应性政治有着广泛深厚的体制基础。反应性政治很大程度上是地方人大横向监督不力、政府机构条块分割以及“一把手”集权体制所导致的预期结果。在地方政府的维稳过程中,反应性政治行为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制度化了的非正式行为。反应性政治的勃兴,使得地方政府维稳的惯性思维展呈为以“管控打压”的刚性维稳、注重“事后控制”的静态维稳以及“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维稳。这种维稳思维,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地方政府的资源集聚,却导致了地方政府的维稳与民众的维权陷入了连续的非理性博弈状态,加剧了民众与地方政府间的冲突与对立。

首先,反应性政治将公众物化为管控和防范的对象,阻碍了公众与地方政府平等、理性的对话,加剧了群体性事件的再生产。所谓“物化”是指作为主体的人类被当成物的过程与现象,也即是说人类异化为非人类或客体化的状态。“一个物化的世界即非人的世界,它是人类视己为陌生的外造物之经验,这经验是一种创作品的疏离,其已非人类所能操控,也已不是人类自身活动之创造品之专有。”[1]191在反应性政治的行动逻辑中,地方政府将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甚至将民众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视为不稳定。这种将公众物化为管控和防范对象的维稳思维,不仅未能将民众的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的处置渠道,反而激励了民众通过将利益诉求“问题化”甚至“政治化”后寻求非理性的解决方式。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不是通过平等、理性的对话方式去解决大量的普通利益冲突,而是通过其掌控各种政治资源的主导地位,不断强化管控民众利益诉求的强度与力度,从而导致普通利益冲突升级为社会冲突事件,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马克思曾言:“利益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一句话,它具有不法的本能。”[2]165费埃德伯格在其《权力与规则》一书中也提到,行动者的行动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选择”行为的能力余地,认为“行动者对行为的选择建立在‘投机’性的基础之上,其投机领域或多或少是可能选择的延伸领域”[3]7。费埃德伯格所说的投机性行为与行动选择,就是指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和矛盾冲突。由此推之,利益问题是社会肌体发挥维护与治疗自身秩序功能的一种反应,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博弈是社会结构的固有成分,是社会发展过程的常态。对于利益矛盾问题,政府不能因为其可能导致的社会后果而一味打压,更不能用政治甚至意识形态化的方式进行匆忙定性。

除了由政府决策和管理失误、政府成员不当作为等引发的社会冲突以外,大多数社会冲突事件的行为对象并不总是直接针对政府,只是由于政府所承担的“裁判员”角色和公共职能,使“一些角色对其他角色提出集体性的要求,这些要求的实现影响到这些角色的利益,此时,某种政府成为这些要求的关联者”[4]34。即使民众将地方政府作为诉求对象,集体行动的目标仍在于表达民生利益诉求或施加压力以引起地方政府对某一问题的关注。然而,反应性政治不是从问题的本质出发来寻找解决之策,更多的是依靠其拥有的权威和体制资源优势甚至地方势力进行“摆平”和“打压”。这种“灭火式”的维稳思维常常使问题的性质发生了转化——集体行动的首要目标从争取群体的利益诉求开始转化为如何防止地方政府的打压,以获得底线的承认。也就是说,从具体利益的纠纷开始转化为人格的对抗。当集体行动最初还基本上是在围绕利益补偿、利益诉求问题展开时,事情远没有到不可收拾的局面,“行动精英”也没有到豁出去的地步,但是地方政府的打压却使集体行动的方向开始围绕反抗政府对行动组织者的严厉整治而展开。地方政府对“行动精英”的打击,本来是为了遏制其抗争行动的势头,没想到正是这种打击使“行动精英”产生新的动员因素,使这种行动得以再生产出来。[5]

其次,反应性政治未实现对各类社会冲突的全范围覆盖和全过程应对。社会学领域中较早将冲突作为独立命题来研究的是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齐美尔将冲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参与者只是作为“私人的个体”参与的冲突,另一种是参与者主观意识上作为集体代表的有部分人格投入的参与冲突。前一种冲突参与的目标是个人利益,建立在个人计算基础之上;后一种冲突参与则体现了“缺少自我利益的高尚性”,具有不妥协的特征。[6]39-40齐美尔的这一冲突分类思想对美国社会学家科塞的冲突思想有较大影响,被科塞发展并命名为现实性冲突与非现实性冲突。在科塞看来,“现实性冲突”是指“由于在关系中的某种要素得不到解决,以及由于对其他参与者所得所做的估价而发生的冲突,或目的在于追求没有得到的目标的冲突”;而“非现实冲突”是指“虽然也涉及到两人或更多人的互动,但它不是由对立双方竞争性的目标引起的,而是起因于至少其中一方释放紧张状态的需要”[7]25。也就是说,现实性冲突,主要是基于不同成员和群体之间由于现实利益分配不公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冲突是一种作为达成确定目标的手段;非现实冲突,是基于价值观、信仰等对立形成的,两方或多方执著于宣泄情绪或缓解紧张压抑的冲突行动。冲突本身就是目的。反应性政治模式更多着眼于各种现实社会冲突的化解,维稳逻辑趋向于简单化、机械化和物质化,在更深层次的社会认知引导、社会情绪舒缓等方面明显缺位。事实上,在持续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世俗化、精致利己主义以工具理性的方式摧毁了人的内心世界和社会道德生活的完整性,弥散出来的社会焦虑感、群体紧张、个体内在心灵的冲突,恰恰是当前社会矛盾日趋激化的重要结构性诱因和内在动力。

按照现代系统论的观点,社会冲突系统同样是开放的复杂巨系统。社会冲突从现实性冲突的潜伏、群体内部能量的积聚、导火索事件的诱致,到最终演化为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本质上是一个熵值增加、事件强度与烈度递增、事件性质改变的过程。在这些过程中,社会冲突事件的每一个阶段都会成为事件演化的关键节点并为下一阶段的演化积聚能量。因此,社会冲突的化解需要植根于其产生、发展、激化以及平息的全过程,在其中的每个阶段都需要采取相应的化解措施,特别是要找准源头处置的关键点。但反应性政治主要关注社会冲突过程中的某一片段、某一环节,集中于对事中的现实性社会冲突进行有限的调处,对社会冲突的事前的预警和协商机制、事后的修正机制则着力不足,从而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陷阱。

再次,反应性政治化解社会冲突的结构模式较为单一,社会化的维稳运行机制缺失。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大多是由各种原因和条件相互交织而成,呈现出“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的复杂关联,各类社会矛盾之间同样相互纠结、叠加,共同构成社会冲突的复杂内容,因而也必然要求冲突化解体系自身的整体性和周延性。反应性政治体系主要采取的是按类型分部门应对。履行维稳职能的相关职能部门条块分割、力量分散的情况较为严重,在很多情况下往往是各自为战、各行其是,既造成资源浪费,又难以形成解决问题的整体合力,从而形成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个体问题演变成群体问题,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之间形成互动,问题、矛盾易发酵,有的问题甚至易形成国内国际联动等复杂的态势。在这样的情势下,大多数地方政府仍然习惯于体制“包干”、自我封闭的运行模式,而将致使NGO这些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排除在外,从而使社会成员失去利益诉求与表达的组织化依托,落入“原子化”的境地。在一个“原子化”的社会里,大量在个体层面积聚起来的“怨气”或者个体以极端的手段来表达,或者在某个偶然事件的诱发下形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这种以突发形式表达自身利益的行为具有强烈的非理性特征,往往会对社会稳定产生极大的破坏。显而易见,如果一个社会中各种分散的个体缺乏组织依托,或通过现存的组织无法充分代表自己的利益诉求时,就可能出现大量对抗性组织,并引发“蝴蝶效应”,从而对地方政府维稳造成困难。

最后,反应性政治制度设计的着力点在于非理性行为层次,而非伦理控制,这种着力点的偏颇,使得反应性政治没有能力提升政治人格这一深层次的、较为持久的影响因素。反应性政治往往倾向于追求维稳目标的短期化效应。一旦爆发社会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的第一反应就是不惜一切手段压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在危机事件的处理上,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利益收买和暴力维稳。非常悖谬的是,无原则的利益收买和暴力维稳,不仅没有使社会问题解决,反而从不同层面促使了社会问题的恶化。利益收买型维稳在短期内或许会有些效果,但在一定程度之后,其边际产出和收益是递减的,甚至是负的,导致更多的侵权,更多的群体事件,而且也激发了社会冲突事件参与者与旁观者的机会主义心理,使其更加笃信“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而对于一些“钉子户”或参与人数较多的群体性事件,由于不好花钱或花钱“摆不平”,则采取硬压的方式。一些地方常常超越现行法律规定,采取“围堵”、“非法拘禁”、或将访民“劳动教养”或“被精神病”等暴力方式来解决社会冲突和矛盾。暴力维稳模式极大地刺激着草根行动者的神经,促使其在紧张状态下迅速形成“同仇敌忾”的集体意识和组织化的群体,激发聚集的草根行动者与地方政府抗争到底的决心和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应性政治是一种短视的并缺乏有效自我修复的维稳模式,其最大的不足是缺乏伦理控制。“伦理控制是官僚机构的根本性控制。它低廉、可靠、在伤害之前发挥作用而非仅仅事后提供惩罚或赔偿。”[8]344政府维稳人员缺乏伦理控制,不仅会导致社会价值尺度的扭曲和政治人格的变形,而且会加剧地方政府维稳行为的合法性危机。

二、维稳过程中政治资源的匮乏与政治策略的选择

政治资源是地方政府维持社会稳定的力量源泉,是实现社会稳定目标的基本保证。何谓政治资源?达尔认为:“政治资源包括一个人或者一个集团所获取的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他人行为的任何东西。人类社会在时间和地点上不尽相同的许多东西都可以转化为政治资源:军队、武器、金钱、健康、商品和服务、生产性资源、收入地位、荣誉、尊敬、爱、魅力、威望、信息、知识、教育、联络、通信媒介、组织、职务、合法地位、对观念和信仰的控制、投票权等等,还有其他的许多。”[9]186简单地说,任何具有政治交换价值的东西,都可称为政治资源。政治资源可分为硬性资源和软性资源。硬性资源主要有警察、武装、传媒、政党、团体、民族等,软性资源主要有政治权力、社会支持力、体制资源、制度资源、政治文化资源、信息资源等。政治资源同其他物质资源一样,都在一定的环境中生长、积累、消耗、再生长,从而维持着政治共同体的存续,任何一个环节的脱落都将导致政治共同体失去其存在的理由而消失或转换。目前,在地方政府的维稳过程中,由于政治资源的相对匮乏,迫使政治精英和政府官员考虑改变其政治策略,从而使其能够在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中从容应对,从而赢得足够的政治支持。政治策略的选择主要是基于政治精英和政府官员对面临问题的认知力和现实的政治需要,尤其是当官僚体制对利益群体的诉求缺乏足够的体制性回应,而利益团体也缺乏有效利益整合机制和系统性参与政治过程的制度保障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1.公民政治参与式微

公民政治参与是现代政治民主的重要内容,是地方政府维护社会稳定获得广大群众支持与配合的强大政治资源。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认为,在现代化进程中,“要摧毁盘根错节的传统权益,常常需要动员新的社会势力参与政治,因此一个正在进行现代化的制度还必须具有将现代化造就的社会势力吸收进该体制中来的能力。”[10]129亨廷顿所说的“新的社会势力参与政治”无疑就是公民或公民组织参与政治,它是政治资源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公民政治参与式微,会造成中间阶层对政治秩序的疏离、甚至离异,销蚀政治秩序的合法性,最终为显性的社会冲突酝酿能量。亨廷顿对这个问题也有深刻阐释:“社会颓丧导致对政府提出各种要求,而参政面的扩大则坚持要求实现这些要求。一个国家在政治制度化方面的落后状态,会使对政府的要求很难——如果不是不可能——通过合法渠道得到表达,并在该国政治体系内得到缓解和集中。因此政治参与的剧增就产生政治动乱。”[10]51由此可见,公民政治参与具有自反的功能。公民政治参与影响着政治行为,被影响的政治行为又调节了公民政治参与机制的运行,使目标群体能有效地向地方政府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公民政治参与需要在政治系统内为公民提供制度化的参与渠道。目前,我国正式的公民政治参与渠道有两种:其一,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人民通过选举人民代表和推荐政协委员的方式参与政策过程;其二,党和政府开设的信访、领导接待日、各种不定期的座谈会等渠道。前者为主要渠道。我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构成整体呈现出精英政治的特征,普通公众的利益诉求不易通过这些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直抵决策中枢;后者为辅助渠道,大多是为了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公民,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作风而开设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信访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政治参与制度,但在现实中,由于过分强调“非正常上访”对社会稳定的危害,民众的一些正当上访往往被地方政府严格控制,从而人为地堵塞民众与社会组织有效利用信访参与政治生活的空间。而真正能够吸纳公民呼声的民间思想库、第三部门参与政治生活的渠道则有限。如果制度化参与渠道无法容纳公众高涨的参与愿望,那么“参与危机”的发生就不可避免。

2.信息传播观念“堕距”

信息技术革命使信息变成一种比物质和能源更为重要的政治资源。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对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资源的拥有、利用和开发已经成为评价政府治理能力的基本因素之一。掌握信息资源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掌握了权力。反之,信息传播应对不当,就会谣言四起,“乌合之众”在集群行为的特殊心理机制的驱使下大肆宣泄不满情绪,如果这时候信息传播观念“堕距”,就会丧失社会冲突预控的最有利时机。

信息传播观念“堕距”这一提法借鉴了“文化堕距”的概念。文化“堕距”理论是美国社会学家W.F.奥格本在其《社会变迁——关于文化和先天的本质》一书中提出来的。“文化堕距”理论认为,由相互依赖的各部分所组成的文化在发生变迁时,各部分变迁的速度是不一致的。有的部分变化快,有的部分变化慢,结果就会造成各部分之间的不平衡、差距、错位,从而衍生出社会问题。同理,由于信息传播的主体(地方政府及新闻媒体)和受众(普通群众)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对信息传播的渴求程度和重视程度不同,对社会环境变动的敏感和反应速度亦不同,就必然造成信息传播的速度不一致。有的信息传播快,有的信息传播慢,结果就会造成真实信息的扭曲、压制或隐瞒。通常来说,社会冲突事件在萌芽时期,群众呼声日益强烈,他们把问题解决的希望寄托于地方政府,希望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迫切想知道事情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期待地方政府能给群众一个周延的解释。此时如果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观念不强,或者怕承担责任,怕影响社会稳定而采取“挤牙膏”式的透露方式,而作为地方政府喉舌的新闻媒体若怕“吃不准”,怕给地方党委和政府添乱,就集体“失语”,回避或采取“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态度把信息传给受众,那就产生了传播主体与受众的观念“堕距”。观念的“堕距”为流言、谣言提供了传播的空间。事实上,在群体性事件的演变过程中,官方的信息传播同流言、谣言的传播处于一种赛跑状态。一旦信息传播主体发布的权威信息不充分、不及时,或者信息传播主体发布的信息无法合理地解释事情真相,流言、谣言就成为主导人们对事件评判的主要依据。而流言、谣言通过网络、手机短信、微信等工具进行传播,其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强烈,极易煽动易冲动的人群起哄、鼓噪,导致事态不断升级。

3.基层组织的“体制性迟钝”

体制资源是最重要的政治资源。[11]体制资源的合理开发,有助于增强民众的体制认同,巩固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反之,体制资源的整合不当或体制资源的时空变异,则对政治稳定和发展起到反向作用,甚至成为偶发事件的“助燃剂”。实际上,大多数偶发事件并不是一开始就具有尖锐化的形式和对抗的性质,也不是不可逆转和无法先期控制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能在偶发事件与非直接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一种阻断机制,一道“防火墙”,偶发事件就可以就事论事地得到处理,就不会演变为大规模的社会冲突事件。反之,在大量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开始自发性地卷入社会冲突事件的情况下,如果基层组织或者地方政府的预警系统、矛盾排查和调处机制对此却“毫无觉察”或是行动迟缓,原本在乍现之初就能及时发现、有效化解的社会冲突,却在不断累积中达到爆发的极值或拐点,就很可能导致局面陷入难以收拾的境地,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体制性迟钝”。

地方政府维稳体制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保留了原有的单一利益格局与僵硬关系的范式,行动主体通常囿于政府内部利益格局,把更多的精力用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地方政府间的竞争以及应付上级的评价,根本无心也无力顾及本辖区民众的利益诉求。维稳体制中的条块分割是“体制性迟钝”产生的重要根源。有些社会事务理应下放给辖区内的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却被上级职能部门所把持;有些需要由上级职能部门业务指导和直接治理的社会难题,却被上级职能部门当做“包袱”甩给地方政府管理。这种条块分割的组织架构,必然受到部门行业内部利益、权限的牵制,导致社会治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权责不相匹配;二是权力“内耗”严重;三是信息渠道狭窄。[5]在维稳过程中,政府一家独大的优势使社会管理几乎被排斥在维稳格局之外,导致官僚制体系的运转日益与民众的实际需求相脱节,进而形成了科层制体系的自运转特性。在当代中国,这种催生官僚制体系自运转特性的土壤不仅深厚,而且因得到等级结构体系下信息传递过程中的隐瞒、失真、扭曲、放大等多重效应的强化,导致体制性迟钝现象的后果不断被放大。[12]此外,地方官员的“届别机会主义”也是诱发“体制性迟钝”的重要原因。目前地方政府官员的任期具有届别性。而且,中央政府为了避免出现地方官员的“派系”和地方主义,往往运用职务调动的方式加快地方官员的流动,这也缩短了官员在某一地任职的年限。在“零指标”和“一票否决”等巨大的维稳压力下,地方官员倾向于把自己的任期平安作为维稳目标,把维稳工作视为任期维稳。面对一些处于萌芽状态的社会冲突事件,地方官员的“理性选择”便是能捂则捂、能拖则拖,能推则推。

总的来说,随着中央政府对维稳工作的愈加重视以及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增强,地方政府在防止社会抗争和处置社会冲突事件的资源空间大大拓展,选择策略更为灵活和多样。然而,受制于政治资源这种强约束力的“实质制约”,地方政府的选择空间其实非常有限。其中,公民政治参与式微,强化了维稳机制的体制内运行;信息传播观念“堕距”,造成维稳体系运转困难;“体制性迟钝”,则制约了维稳主体的行政效率和效能。因此,地方政府在寻求政治资源供给的过程中,不仅要提升可得政治资源的数量和质量,还要适应政治资源供给的变动,以实现政治资源供给与需求的均衡。这就需要地方政府转换现有维稳模式,实现反应性政治向能动性政治转变,来满足组织管理能力不足和政治资源匮乏情况下的外部边际改善,确保地方政府维稳绩效的可持续改进。这也是转型期地方政府维稳模式嬗变的路径与方向。

三、能动性政治的提出及其理论主张

在最积极的意义上,社会稳定并非是对公开冲突的压制,也不是一种处于紧张和脆弱状态下的表面的平静,它是通过能动性地处理冲突得到的结果。这种能动性维稳实践已经超越了“反应性政治”的分析框架,形成一种新的维稳思维,即“能动性政治”。能动性政治,是指地方政府积极主动地查找民众的心理需求和利益诉求,在社会矛盾还处于萌芽状态就通过对话、沟通疏导、民主协商及时予以化解。同时,地方政府通过有效吸纳和整合体制外维稳政治资源,实现地方政府和体制外社会力量在维稳过程中的“深度合作”、“多元共治”,从而真正建构起社会稳定长效机制的运行平台。一方面,它以体制性障碍突破为视角,强调地方政府治理体系对社会变迁、外在压力的动态反应与灵活应对,强调地方政府应对社会冲突事件所表现出的能动性及其对制度变迁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它以公民权利至上为立场,强调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性,是政府与社会的互构型政治,是一种建设性的话语逻辑。

其一,能动性政治是一种有预见性的政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能动性政治实质上就是一种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稳定风险的政治形态。能动性政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通过政府注意力的适时转移,有预见性地发现并把注意力投向那些孕育潜在风险的社会冲突目标与问题节点,以便能及时做出有效回应。预见性既是能动性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能动性政治的直接体现。

阿尔文·托夫勒在《未来的冲击》中曾经指出,由于不去预先考虑未来的问题和机会,我们正从危机走向危机。[13]58的确,当今时代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联系日益紧密,某一突发事件的爆发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正常秩序往往造成巨大冲击。西方国家面对社会冲突事件一般的做法,就是建构预见性政治。美国学者奥斯本和盖布勒提出了“有预见的政府——预防而不是治疗”的治理范式。[14]202地方政府不应被动地接受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带给社会的巨大损失,而是应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预见、预警、预防上。地方政府依据科学规律和社会环境的变化预先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运行轨迹与发展态势做出合理的评判,并提前采取有效的对策做好引导和梳理,以防范公共问题的恶化。一般而言,预见性政治应该包括:经常对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水平、生活环境、生活满意度、公民幸福指数进行调查;对发生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的可能性进行预估;对本部门的工作水准作前瞻性预测,对地方政府的政策、决策、行动在公众中的反馈进行搜集;根据获取的调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以最优的办法解决,等等。预见性政治是实现政府及时高效地应对各种社会公共问题的挑战,平稳有序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技术路径及手段,也是体现和实现“使用少量钱预防,而不是花大量钱治疗”的政府管理目的的现实选择。

其二,能动性政治是一种“承认的政治”。地方政府实施能动性政治行为,其目的在于在维稳过程中保持地方政府的政治自主性。但这种政治自主性,绝不是地方政府的恣意妄为。地方政府不能以能动性政治为名超越自身的制度角色,产生权力越界与异化的可能性。能动性政治实际上是关于弱势群体、边缘群体对于承认的政治话语。相互承认是政府与公民联合的机制和形式,公民身份的平等则是落实、体现政府与公民的联合及其相互承认的枢机。所谓“承认”,是一个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共同体之间,不同的共同体之间在平等基础上的相互认可、认同或确认。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W.金里卡(Will.Kymlicka)、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等相继提出了他们的承认政治理论。他们将承认问题纳入了社会批判的理论体系,其观点总体上超越了多元文化主义和与之相关的共同体主义,使承认政治理论成为当代政治哲学的中心话题。

“承认的政治”理论一经提出,便在理论和实践上得到不断的回应和深化。基于公民身份平等的相互承认标示了一种迥异于前现代社会那种以依附性身份为基础的现代社会,因而是现代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在现代国家,人们反对一切压迫性的权力,社会治理结构的规范基础只能建立在主体间的相互承认之上,而不能建立在孤立独白性的主体性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主客二元对立”的统治和控制关系之中。否则,就是一种扭曲的承认。查尔斯·泰勒指出:“得不到他人的承认或只是得到扭曲的承认能够对人造成伤害,成为一种压迫形式,它能够把人囚禁在虚假的、被扭曲和被贬损的存在方式之中。”[15]290由此可见,正当的相互承认不仅是人们的一种心理需要,而且已经成为一种政治生活需要。

在维稳过程中,承认的政治被人们重新审视和推崇的原因之一,源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对话和交往共同体内的“联合”,它具有“情绪镇静剂”的作用,有利于民众“超越左与右”,与地方政府平心静气、理性客观地讨论问题,从而形成一个能够自由地、批判性地讨论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结构。正如霍耐特所说:“与爱、法律和团结相关的承认形式提供了主体间的保护屏障,保护着外在和内在自由的条件,无强制表达和实现个体生活目标的过程就依存于这些条件。”[16]181

概言之,承认的政治摒弃当前反应性政治所习惯的凌驾于社会之上并自恃为社会的主人而将公众视为子民甚至是“刁民”、“暴民”的权力傲慢,重构政府与公民平等、协商与合作的关系,将“‘矮化’了的公民恢复到应有的主体地位,实现政府在行动活动中对‘公民确切训令’的‘遵循’”[17]359。只有在维稳过程中强调参与者地位平等及尊重利益差异性,构建一个基于相互承认的自由对话机制,让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讲演、询问、质询和公共论辩,摒弃特殊成员(包括政府)的利益具有超越其他任何公民利益的优先性,才能达成解决社会问题的共识,形成彼此之间的理解,从而降低利益矛盾深层激化的可能性。

其三,能动性政治是一种互构型政治。在高度复杂化的风险社会,法律的稳定性与多样化社会冲突之间的矛盾一定会产生“法律真空”。而且,“法律的约束并非刚性,只能起相对的约束作用。这是因为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实际上仍然授予了行政权力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制定相关政策、规章执行法律的权力”[18]。在这一前提下,地方政府主动寻求与社会组织建立合作治理,社会组织也积极地探寻与地方政府协作的途径,无疑是填充“法律真空”,弥补“法律刚性”的有效途径。能动性政治正是立足于此。相比较反应性政治:能动性政治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它不断在改革和变迁中修正预想路径,从而摒弃不合时宜的能量,与时俱进吸纳并整合体制外的资源,强调维护稳定的多维合力。

在高度复杂化的风险社会,政府、社会组织、公众构成了多中心、平面化的交往主体,社会矛盾问题的解决,愈发需要获得社会多种利益群体的认可和互动合作,才能获得更大的合法性。马克思指出,“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人的共同活动……这种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因此,“人们之间一开始就有一种物质的联系,这种联系是由需要和生产方式决定的,它和人本身有同样长久的历史。这种联系不断采取新的形式,因而就表现为‘历史’”。[19]532-533这是马克思关于互动合作的观点。互动合作是人类生存的一种基本的方式。在社会冲突产生、发展、激化的全过程中,只有通过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合作,才能找准社会稳定的制衡点。在社会矛盾的潜藏和形成阶段,借助社会力量介入,通过组织化的民意表达,才能及时查找和发现所存在的各种潜在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在社会矛盾逐步激化但尚未转化为冲突事件时,发挥各类社会组织“非分配约束”和汇集社会资本的优势,对社会冲突形成的初始条件进行有效干预,将暴露出的许多制度边缘化或非制度化参与形式引向制度化参与形式,使社会矛盾不至于激化或将激化程度控制在适度“有序”的范围内;在社会矛盾不可避免地继续激化并发展为群体性事件的阶段,则发挥多元主体和社会力量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各方优势,释放各种负面社会情绪,减少冲突。无疑,互构型政治的行为方式是走出维稳困境的现实出路。

总之,在转型社会中,需要将稳定问题及其背后的政治资源供给问题提升到必要的高度,进行合理的策略选择,实现维稳模式的现代转型。能动性政治即是一种新的、可替代的维稳模式,它蕴含了预见性、人本性、平等性的治理理念,将合作共治作为其维稳的行动指南,在此基础上与民众和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对话、谈判协商、规劝疏导,形成地方政府维稳机制有序运行的新格局。这是一种建设性的话语逻辑。这种话语逻辑的着力点在于确保维稳过程中,要有由品格高尚、诚实守信的能人领导,要有针对利益分配政策和利益诉求进行论辩的平台,使社会冲突事件与领导者英明决策相结合形成一种巨大的“叠加优势”,从而推动制度变迁和社会发展。由此可见,“能动性政治”更具前瞻性、包容性,其最大的优势是突出了“基于中国”和“依据中国”的当下特性,最大限度地达成政治秩序、社会秩序与人心秩序的有机统一,因而是一种可资利用的维稳新模式。当然,这里有两点需要加以说明:一是“能动性政治”分析框架并不是对社会冲突事件负面影响的否定,它只是看到了社会冲突事件可能会表现出的能动性实践的一面;二是能动性政治的问题节点在于能动“度”的把握。在维稳过程中,能动性政治必须适度能动,如果夸大能动使地方政府僭越道德和法律的底线,或者否定能动使维稳僵硬化,都将导致维稳机制的无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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