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早稻田大学2日宣布,正式取消“STAP细胞”学术造假事件主角小保方晴子的博士学位。早稻田大学去年认定小保方晴子的博士论文存在问题,要求其在1年内进行修改。但最终校方认定修改后的论文未达到博士论文水平。
小保方晴子的博士论文遭遇质疑,起因于去年1月,她与其研究团队在英国《自然》杂志上发表论文称他们成功培育出了能分化为多种细胞的新型“万能细胞”——“STAP细胞”。但很快有众多研究人员揭露该论文存在多处疑点。小保方晴子所在的日本理化学研究所去年4月1日宣布这篇论文存在“捏造”和“篡改”。小保方晴子的“学术女神”形象崩塌,其博士论文问题也被摆到聚光灯下。
从“学术女神”转眼变为“学术骗子”,从中可见学术造假,给学者带来多么严重的“身败名裂”后果,此前,小保方晴子的指导教授还疑因造假事件上吊自杀。很多人为此感到不解:为什么在强调诚信的日本学术圈,也会有这么严重的学术造假?其实,在任何国家,都可能出现学术抄袭、学术造假,这并不奇怪,也不可怕,关键在于出现学术造假、抄袭事件后,学术机构对待学术抄袭、造假的态度,是严惩不贷,还是加以掩盖、纵容。
可以说,从日本学术界对小保方晴子的处理,恰恰可以说明日本为何接连诞生世界级的科研成果(进入本世纪以来,在过去15年间,日本平均每年一人获得诺奖,到目前为止,日本已有24人获得诺贝尔奖),这就是严格按照学术标准评价学者的贡献,以学术原则处理任何学术不端。在整个学术界,有健康的质疑和批评环境,能促使更多学者追求学术理想,而不是投机取巧。
我国当前也在加大科研投入,倡导科技创业,并以科技创新带动产业升级。11月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该建议还提出,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鼓励人才弘扬奉献精神。对此,舆论有点赞,也有担忧。
点赞者认为,目前我国高校、科研院所没有自主权,科研人员不能自由支配使用科研资源,很大程度局限了科研创新活力,给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是解放办学活力和科研活力的必由之路,让创新领军人才有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才能让他们摆脱科研创新的体制羁绊;而担忧者则怀疑,将自主权给高校和科研院所,权力有可能会被滥用,在目前政府部门三令五申要用好科研经费,并建有严格规范的情况下,我国学术界还不时曝出科研经费被侵占、挪用的科研腐败丑闻,有的主事者还是院士,如果给他们更大的支配权,说不定科研经费黑洞会变得更大。
一、我国科研体制的问题
在笔者看来,与日本科研体制和环境相比,我国当前科研体制存在的问题是,科研由行政部门主导,缺乏同行评价机制,对学者能力和贡献的评价,采用行政标准,而对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的处理,也由行政部门负责,这导致科研存在行政化和功利化的导向,存在以下两大严重阻碍创新的现象。
一是缺乏正常的质疑、批评氛围,一些学者为获得课题、经费,一味迎合上级行政部门(行政部门掌握着项目审批、立项、拨款权),放弃了独立性和学术操守;而有的行政部门,也以亲疏关系来配置学术资源,将批评、质疑者边缘化,实行“逆淘汰”。事实上,不仅对学者申请课题如此,就是给高校、科研院所拨款,也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高校、科研院所与政府行政部门的“关系”,不少高校、科研院所领导花大量时间“跑部钱进”。
对于日本的科研环境,多位诺贝尔获奖者提出严厉的批评,比如,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的美籍日裔学者中村修二称“日本(学术研究领域)没有自由”。“在日本,研究者就像业务员一样,即使取得好的研究成果,也只是奖金会增加而已。”2002年诺贝尔化学奖得主田中耕一说,在日本,有人认为化学是一门落伍的研究。2008年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益川敏英指出,他获得诺奖是几十年前的工作得到了肯定,并不意味着日本现在的研究水平有多高。他表示,必须完善社会对科研工作的支持措施,比如增加奖学金等,使有科研兴趣的人都能投身研究。很多人据此真认为日本没有自由,如果真没有自由,他敢这样批评吗?事实上,学者可以自由表达意见,就是学术很大的自由。对学术环境的不满,才能促使政府改变环境,给学者研究提供更好的条件。
二是形成学术利益共同体,对学术造假、抄袭、腐败加以掩盖。依据学术常识,任何学者如果涉嫌学术不端,都应该由学术机构启动独立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理,然而,在我国,对学术不端的处理,要看行政领导的“眼色”,没有得到领导同意,学术机构很难启动独立的调查,而即使启动调查,调查的结果,领导也可以不采纳。我国科技部、教育部针对学术不端现象,曾反复提出要“零容忍”,但难以得到落实,一些领导认为处理学术不端,将影响学校声誉,进而对学术不端加以包庇——这哪是维护学校声誉,分明是维护小团体的利益。
二、促进创新需要消除两大现象
首先,必须改革科研体制,不能再由行政部门主导科研资源的配置。为发展科研,日本也有政府部门制订的科研计划,但在计划执行过程中,政府部门扮演的角色,不是直接干预学者的科研,而是为学者的科研提供经费支持,我国在推行科研计划时,政府部门往往既是管理者,又是评价者,有的还直接指挥学者怎么干。在日本,学者获得经费支持后,将一心用在研究上,学术成果由学术同行进行评价,而在我国,学者获得国家经费支持,还没有开展学术研究,就已经“功德圆满”,被冠以“长江学者”“千人学者”的头衔,加以宣传,这是行政主导科研导致的严重异化,引导学者重立项、轻研究,获得研究项目之后,就想着折腾经费,或者炮制成果,向立项机构交差。下次再以前一次申请项目情况、学者“身份”“成果”去申请新课题,如此循环。
其次,必须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提高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现代治理能力。应推进行政权和教育权、学术权的分离,把学术委员会建设为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对教师、科研人员进行学术同行评价。另外,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尤其是财务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公开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而不是依靠行政的前置审批。国外科研人员获得经费后,大部分经费用于聘请访问学者、支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费用,不会出现教授把经费装进自己腰包的情况,因为有透明的财务体系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而且,薪酬制度也明确,教授和科研人员领取额定的年薪,不可把申请科研经费作为致富的手段——我国的科研提成制度(即把部分科研经费作为研究人员的津贴、奖金),加上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制造了科研经费黑洞。
包括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也需要通过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内部治理来实现。以前,我国高校在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时,鼓励教授、科研人员用自己的科研成果“下海”成立公司,这貌似十分直接地让科研成果迅速产业化的举措,但却由于教授、科研人员并不善于经营,而导致成功的校企并不多,而且,教授的精力也被分散,不能再专心投身研究,产出新的成果。另外,也由于产权不清晰,出现教授究竟是在为学校服务,还是在为自己挣钱的争议。国外大学在推进成果产业化时,是对教授的权责进行明确界定的。通常,科研成果的产业化由专业的机构负责,而不是由教授负责,如果用教授的科研成果,成立企业,可以允许教授以顾问的身份,在企业里工作两年,但两年之后必须做出选择,是继续在企业,还是回到学校。在企业期间,由企业负责教授的薪酬。因此,对于科研成果的转化,应该由学校委托(购买)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由其来负责学校科研成果的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在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时,应公开招标,确保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独立性,而不能采取由学校直接组织机构或由科研人员直接负责的办法。而对于教授、科研人员的薪酬,则宜实行年薪制。而不能采取基本工资+津贴+奖励的薪酬体系,这种薪酬体系,已被实践证明,并不利于鼓励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反而导致科研的急功近利,科研活动中学术不端和腐败,都与目前的薪酬体系有关,在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时,不能再采用再和原来的薪酬制度结合,而应该探索新的薪酬保障和激励机制。
激励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关键在于回归学术本位管理、评价,这要求行政部门切实放权,探索建立新型的政府管理学校、管理科研院所的模式,同时监督学校、科研院所依法用好自主权,完善学术同行评价机制。只有行政、高校、科研院所、研究者各司其职、权责分明,才能营造出尊重创新的环境。而有了这样的环境,加之国家持续加大投入,创新成果、创新人才也就会自然地源源不断冒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