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再探讨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全面加快,人口流动日益活跃。据统计,2011年全国流动人口达到2.3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7%左右。①其中,大量人口从农村流向城市,流动人口管理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
长期以来,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建立了一整套流动人口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从而引发了流动人口管理及其服务的问题。近年来,围绕着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中央政府明确提出“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并把它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主要目标之一,因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从基本理念上升为国家实践。另一方面,新型城镇化战略要让农民进城“进得来、留得下、有尊严”。因此,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如何突破户籍管理制度,基于目前所开展的居住证制度、积分入户制度和人口登记制度的探索,在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之间重建制度安排,是本文关注的主要问题。
从已有文献来看,主流观念认为,户籍制度对流动人口的服务起了排斥作用。拥有城市户口就意味着能够得到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服务的承诺,也正是由于户口的含金量较高,其户籍管制也更为严格,因此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激励也就相对不足。②大多数学者提出了在户籍基础上的“剥离式改革”,认为深化改革的关键在于把挂靠在户口之上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诸多服务进行剥离。③提出城市落户改革的本质是决策者放弃以限制人口自由迁移的权利及其相关的社会福利来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工具性目标,将农村进城人口的权利保障及其正义性置于政策目标中的优先地位。④
本文研究遵循户籍制度与社会服务“剥离式”改革路径,同时试图在新型城镇化战略背景下,基于目前各地方的实践探索,从社会服务国民待遇的理念出发,尝试为流动人口提供不同的“社会服务包”,从而提出我国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过渡性解决方案。
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多样性探索
近年来,为了适应大量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的挑战,根据各自情况和发展需求进行各种探索,我国许多城市建立起了多元化的流动人口的管理体制。在城市发展中,不同规模城市中流动人口数量相差悬殊,所面临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也不尽相同。因此,在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城市中,户籍制度、居住证制度、积分入户制度和人口登记制度都有可能选择性使用,加上这些管理制度的组合,形成了多样性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目前,我国形成了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三大模式:一是以北京为代表的“户居分治”模式;二是以成都为代表的“城乡一体”模式;三是以上海、东莞、张家港等为代表的“多段联通”模式。其中,多段联通是遵循户籍制度与社会服务“剥离式”改革路径,并导入居住证和积分制,实现了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新探索。
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上海探索。首先,流动人口凭居住证享受全面、细致、人性化社会服务。上海市实施居住证制度后,来沪人员通过申领居住证,可以享有社会保险、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等多项权利和待遇。同时,为解决流动人口在上海劳动力市场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如劳动技能和文化素质低下、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等,上海市采取了多项措施以提高来沪人员职业技能,保护他们合法的劳动权益。上海市还探索来沪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有效途径,即“以来沪人员所在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学为主”。同时,建立来沪人员计划生育和公共卫生服务制度,为其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预防艾滋病等生殖保健的管理与服务。
其次,实现了居住证与户籍的衔接。《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居住证的持有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制度作为来沪人员申办落户的一项过渡政策,从试点到全面推进实施已有7年。2009年2月,上海市政府推出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该办法引入“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设计思路,规定了申办条件和激励条件。申办条件主要包括稳定居住就业、参加社保、依法纳税、能力水平、诚信记录等内容,激励条件主要强调能力业绩和贡献。但申办条件设置较为严格,如关于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等规定基本把适用人群定位在人才类居住证持有者,政策凸显出来的仍然是“控制人口,不控制人才”的调控目标。
最后,将积分权益制运用到居住证制度。上海从2013年7月开始,实施居住证管理的积分权益制办法。具体而言,就是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当地人才需求和城市承载力,综合考虑所有外来人口在城市的连续工作年限、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就业行业和岗位、投资规模、纳税额度、获奖等级、计划生育、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积分登记。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等组成,积分累积到一定分值后,即能够享受该城市相应的社会服务。
从目前来看,户籍制度在上海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中起了重要作用,居住证与户籍管理主要在人才类流动人口中出现了衔接机制,但临时居住证和一般居住证进一步升级则比较困难,同时出现了积分制的使用,但不强调通过积分获得户籍。这种管理体制,导致社会服务提供“多元分类”。上海流动人口管理和社会服务提供的关系如图1(图形高度代表服务种类和质量)。
居住证制度对于流动人口享受各类社会服务有一定程度的排斥。如2009年推出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中,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职业技能等要求基本针对人才类居住证持有者设计。⑤积分制对于流动人口享受社会服务有排斥作用,其主要依据“权利与义务相对等”,通过积分获得相应权益。
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东莞探索。第一,省级统筹的居住证制度提供多样化的社会服务。广东省实现了居住证的省级统筹,在《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在有关社会服务方面享有以下权利:持证有效期在3年及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子女入学(托),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证》所属居住地的镇(区)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可以凭《居住证》在东莞市内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购置小型机动车入户,乘坐各种民用交通工具,住宿登记,并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积分入户”取得突破性进展。2010年6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东莞市进一步制定了《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与《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逐步将现行其他入户籍政策纳入积分制入户管理,确立条件准入和积分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东莞市统一划定分数线,常年受理入户申请。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指标体系由广东省统一指标和东莞市指标两部分构成,广东省统一指标全省互认、流通和接续。
第三,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实现农转非的平稳过渡。对达到入户城镇积分条件,但不愿意交回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农民,可以拿城市“绿卡”,实施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绿卡”是在《广东省居住证》上作标识,持有人除可以享受居住证一切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可以在居住地享受子女义务教育、高考、参军入伍待遇和权益,创办企业的可以享受户籍居民同等补贴扶持政策、领取各级科技项目资助资金,以及申领廉租房、社会救助等。“绿卡”有效期3年,持卡人可以在此期间选择是否入户城镇。
东莞居住证与积分入户政策效果表明,户籍制度在流动人口管理中作用减弱,如“在广东多个城市外来工申请加入当地户籍并不积极”⑥,居住证制度和积分制作用明显。居住证不仅为流动人口提供社会服务,而且对本地农民工转入城市户口有积极意义。并且居住证、积分制与户籍制度都有良好的衔接机制,流动人口可通过居住证、积分制实现向户籍人口双向过渡。流动人口管理和社会服务提供的关系如图2(图形高度代表服务种类和质量)
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张家港探索。首先,拥有省级统筹的居住证可享“市民待遇”。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后,在居住地享有接受教育、法律援助、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权利,以及享有在居住地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后,如果他们的未成年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子女可以按有关规定,参加居住地中考和有关学校招生录取,在居住地报名参加省内高考和普通高校招生录取。
其次,居住证制度与户籍制度有机衔接。根据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拥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等情况及连续居住年限、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等条件,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常住户口登记。目前对申领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实施积分落户政策,从居住年限、住所,职业、社保缴费年限等方面考察,当积满一定分数后,就能直接落户。
第三,推进新市民积分制规范化管理。2012年《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和《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实施细则》颁布,同时公布积分管理计分表和积分管理工作流程,为新市民提供了按其所得积分高低在申请镇(区)内排名的机会。每年张家港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资源配置情况,公布入户、入学,医保指标,排名在指标数内的新市民,可按规定享受入户、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子女入公办学校(幼儿园)等相关待遇。⑦
张家港流动人口管理中,社会服务开始从户籍中剥离出来,居住证、积分制与户籍制度有良好的衔接,积分制和居住证的作用较强。流动人口可以凭借居住证和积分获得多元化的社会服务,初步实现了与户籍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如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流动人口管理体制和社会服务提供的关系如图3(图形高度代表服务种类和质量)。
建立与“两证”相关联的“社会服务包”
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理念,实现流动人口社会服务的国民待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要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能够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的大致均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人们生存和发展最基本条件的均等。
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上,一方面强调实现让全体人民公平公正地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强调基本公共服务权是一种接受权亦即积极人权,享有接受权是有资格接受某物或以某种方式受到对待的权利。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理念和现实要求出发,面对流动人口突出的社会服务缺乏和不公平,社会服务的国民待遇实现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国民待遇”(citizen treatment),又称为平等待遇,是指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的同样方式对待外国国民,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传统上的国民待遇仅限于民事领域,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它的涵义逐渐扩大到经济领域。近年来,“国民待遇”又开始被运用于研究一国内部的社会领域,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其国民所能够平等和共同享有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和待遇。国民待遇体现了公平原则,即每个公民应该享有公平的国民权益和保障。
作为社会权利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形式,社会服务的国民待遇是指国民所能够平等和共同享有的社会服务权利。社会服务的国民待遇可分为:第一大类,服务主体国民待遇和服务内容国民待遇。服务主体国民待遇,即全体国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平等享有社会服务权利,在实施上又称为名义国民待遇;服务内容国民待遇,即根据公平正义原则,适度普惠的社会服务覆盖全体国民,在实施上又称为实质国民待遇。第二大类,基础性国民待遇和发展性国民待遇。基础性国民待遇以满足国民最基本社会服务需要为内容,往往是各国法定的社会服务国民待遇的主要部分,包括救助、医疗、养老等需要为主要方面,使人们的生存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而发展性国民待遇则是以满足包括就业、教育、住房等主要方面的更高层次的服务需求。
社会服务基础性国民待遇是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组成部分。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角出发,流动人口社会服务的关键是社会服务基础性国民待遇的实现问题,同时社会服务发展性国民待遇也是流动人口关注的核心问题,应积极推动解决。
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两证”为核心的流动人口社会服务管理制度。第一,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基于居民身份证为基础的中国流动人口社会管理制度。发达国家的社会服务供给是以履行公民义务为前提条件的。以美国为例,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原则是义务和权利的对等,不管是流动人口还是本地居民,依法纳税是享受各种社会服务的前提条件。同时,社会服务又与证件登记、人口信息管理相关联,这是发达国家实施人口有序管理的有效手段。
在美国,社会安全号(Social Security Number, SSN)已经成为了国民“身份证”,是个人享有社会服务的重要证明。在没有户籍制度和个人档案制度的美国,它已成为一种有效的社会流动人口管理工具。社会安全号与政府提供公共福利和社会救助紧密相连。人口迁移和流动的微观信息主要来自于社会安全号系统,各个地区、行业、部门都可以通过存储社会安全号信息的电脑系统查询个人纳税和医疗登记情况,从而对迁移流动人口进行有效的信息追踪和服务管理。因此,美国居民会向政府部门主动提供人口的真实居住信息,以确保享受各项优惠政策,从而引导流动人口主动接受管理。
在我国,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和有效期。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不仅可以建立良好社会秩序,同时也是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人口迁移流动信息的管理,加强对个人税收、服务、信用等信息的管理,强化“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从而引导流动人口主动接受管理和服务。
第二,拓展居住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实现流动人口社会服务的市民化。上海市是最早开始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地区。在2002年6月,上海市政府出台了相关规定。但该条例的适用对象仅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主要是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探索实现技术移民的办法。2004年10月颁布的《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把居住证适用对象扩大到“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2006年11月上海市在《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也可以领取居住证,完全实现了居住证的平民化。2009年开始,上海市规定连续缴纳各种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后,可以转为上海市户籍。
从2002年上海市实施居住证制度至今已十多年。目前,全国已有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安徽等13个全省(直辖市)地域和青岛、大连、郑州、成都、武汉、昆明等12个地市开始实施了居住证管理办法。居住证起初是这些城市为引进人才而推行的一项制度措施,持有居住证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而目前已拓展到1亿多常住城镇但无法落户的农村转移人口。
居住证制度的核心在于权益平等,涉及流动人口就业扶持、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就学就医、计划生育、法律援助、公共交通等,实行同一标准,实现与本地市民同等权益。通过居住证制度的市民化,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稳步推进城市的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最终使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城镇常住人口,这是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发展方向。
建立与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制度相关联的“社会服务包”。首先,居民身份证所对应的“社会救助型服务包”。其主要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就业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法律援助等。其中,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流动人口持有居民身份证到城市街道和社区中的各种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在统一受理窗口,就可以申请有关社会救助型服务包的项目及其服务内容。
其次,居住证所对应的“社会服务包”。在城市居住7天以上的流动人员就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属于居住证(A)类;居住1年以上可以通过积分制升级为居住证(B)类。居住证(A)类所对应的社会服务可称为“基本生活型服务包”,除了身份证所包含的社会服务包内容外,还包括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就业扶持、社会保障和子女教育等服务。具体内容可见表1。
居住证(B)类所对应的社会服务内容可称为“基本发展型服务包”。其主要内容包括:教育福利、保障性住房。具体内容为:子女入公办学校(幼儿园);如果他们的未成年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子女可以按有关规定,参加居住地中考和有关学校招生录取,在居住地报名参加省内高考和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通过积分制实现社会服务体系多段融通和分级管理。借鉴我国各地在积分制实践方面的经验,在居住证所对应的社会服务管理中,实施积分制。积分制综合考虑流动人口在城市的连续工作年限、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就业行业和岗位、投资规模、纳税额度、获奖等级、计划生育、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积分登记。
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等组成,积分累积到一定分值后,可以把居住证(A)类申请升级为居住证(B),实现流动人口从暂时居住到长期居住管理和服务的融通,实现不同的服务需求和服务项目对流动人口的覆盖。
在积分制实施方面,可以根据目前我国城镇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城区人口50万~100万的城市落户限制;合理放开城区人口100万~300万的大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城区人口300万~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要求,根据城市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有差异化的积分指标、积分指标体系和积分值,从而实施对流动人口的有效引导。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服务管理体制改革与社会管理创新”和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点项目“苏南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12&ZD063、10JD014;南京大学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研究生丁群晏对此文亦有贡献
注释:
①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2012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12年,第3页。
②蔡昉、都阳:《转型中的中国城市发展——城市级层结构、融资能力与迁移政策》,《经济研究》,2003年第6期。
③王太元:《户籍改革:剥落附着利益》,《瞭望新闻周刊》,2005年第20期。
④彭希哲、赵德余、郭秀云:《户籍制度改革的政治经济学思考》,《复旦学报》,2009年第3期。
⑤郭秀云:《大城市户籍改革的困境及未来政策走向:以上海为例》,《人口与发展》,2010年第6期。
⑥贺林平:《在广东多个城市外来工申请加入当地户籍并不积极》,《人民日报》,2012年7月27日,第2版。
⑦钱洁、陈洪泉:《我国流动人口市民化的协同治理:以张家港新市民服务管理为例》,《唯实》,201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