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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腐败的“蚁贪”不容忽视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实现全面建成农村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加大了农村地区财政投入的力度,加快了全面建成农村小康社会的步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伴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涉农腐败问题也不断出现。深入反腐需要既“打虎”又“拍蝇”,而涉农腐败的基层干部往往被视为“蚁贪”,整治这些“蚁贪”也是反腐所不能忽视的问题。要向涉农腐败的“蚁贪”亮剑,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斩断涉农腐败的手脚,以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农村法治型党组织建设封住涉农腐败的通道,进一步加强农村的民主和法治建设,促进村级政权的权力运行规范,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以保证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

一、村级贪腐的表现形式

根据调研,当前由村干部腐败引发的群众信访和越级上访,占据农村信访总量的50%以上,涉农腐败对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目前全国涉农腐败的具体表现形式纷繁复杂,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在旧改项目和统建楼建设中的贪腐。2012年,深圳市龙岗区南联社区原村委会主任周伟思在群众举报下,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被执行逮捕。事后查明,作为深圳南联社区的一名村干部,周伟思受贿金额高达5600万元之多。

在旧村改造和征地拆迁中的贪腐。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村原党总支委员、高立庄村投资管理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伟杰,利用职务便利,在旧村改造、征地拆迁中,多次向他人索贿共计1625万余元。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新桥村委会原主任余乾寿利用安置房建设等途径,和其他九名村干部瓜分了价值18亿元的316套安置房。

在国家支农惠农资金中的贪腐。2013年,河南省鲁山县董周乡政府扶贫办主任马某与该乡盆窑村党支部书记范某、文书崔某在申报专项补贴资金过程中,骗取国家扶贫专项资金31万余元。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重庆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村社干部职务犯罪148人,其中套取国家支农惠农补贴的有61人。

在国家救灾救济款中的贪腐。2013年遭受强台风“天兔”和“尤特”影响的广东省陆丰市、怀集县、乐昌市,都发生了基层干部侵吞救灾款、扶贫款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灾村民本可以领到的89320元救灾款被该镇社会事务办主任徐斌通过冒领签名、骗取银行密码、要挟索贿等方式侵吞了50899元。

此外,还有侵吞私分孤寡老人房产、义务兵优待金、优抚人员春节慰问金、家电下乡补贴、计划生育奖励、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资农机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等涉农腐败问题,这些都发生在广大农民身边,危害极大。

二、村级贪腐的危害

先秦著名法家韩非在《韩非子•喻老》中深刻地指出:“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涉农腐败的“蚁贪”问题严重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不仅恶化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对农村基层民主和法治建设也造成重大危害。

首先,涉农腐败严重影响农村基层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动摇党执政的群众基础。执政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当代中国最核心和最重要的关系之一,执政党与人民群众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中央出台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加大农村地区资金投入的力度,加快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步伐,从经济上看,有利于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从政治上看,有利于优化农村地区的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体现共建共享的发展理念。而“蚁贪”直接削弱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执政根基,破坏党和国家在农民心中的良好形象,降低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级政权的公信力,导致农村党群和干群之间出现信任危机,给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危害。

其次,涉农腐败严重破坏农村基层民主和法治建设,阻滞农村政治文明发展。“蚁贪”问题的出现源自于农村民主政治不够完善,法制不够健全,制度监督管理失效,信息通道不够顺畅以及人民群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不能充分行使。“蚁贪”现象显现出部分基层干部对人民群众主体性的根本漠视和严重剥夺。中国的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是从中央到地方、从城市到农村的一体化建设,没有农村地区的基层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和法治。

再次,涉农腐败严重侵害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剧了农村地区的两极分化。支农惠农的政策和资金,旨在推动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公平正义的发展格局,实现普惠式的均衡性发展,减轻并最终消除贫富分化。而贪腐村干部在加速自身财富迅速积累的同时,容易使贫困者陷入更加贫困的境地,从而无法获得尊严体面的生活。据媒体报道,国家级贫困县鲁山县的梁洼镇南街村一村主任圈占村集体耕地60亩,建了一处大型庄园,内有小桥、溪流、池塘、凉亭、园林等。而同时有一些被拆迁住户和失地农民的住房问题得不到解决,还有一些需要救济的农民连保命钱和救命钱也被侵占。

最后,涉农腐败严重影响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直接或间接地干扰和破坏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无论是就人口数量而言,还是就工作和生活的区域面积而言,农村地区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工作重点和难点。没有农村的全面小康,就谈不上全国的全面小康。农村全面小康建设也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方方面面,“蚁贪”产生的危害影响到农村地区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的多个方面,削弱了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全面性和实效性。

三、村级贪腐的主要原因

体制机制缺陷

在我国,村干部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体系,针对官员和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和党内纪律条例往往无法约束村干部的行为。例如,国家对官员和公务员有不允许经商的规定限制,而对村干部却没有相应限制,即使乡镇有内部文件规定,也不能起到严格的约束作用。而且,有的乡镇为了发展村级经济,提倡让先富裕起来的能人担任村干部,这导致一些村干部利用经商名义将村集体资产占为己有。另外,有关涉农腐败案件的司法解释缺失,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身份性质难以认定,加上案件管辖分工不明确等因素,都导致“蚁贪”得不到有效遏制。

目前,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理想与现实的反差。实施村民自治制度的目的是提高村民的政治主体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与主体性,确保村民通过有效的形式真正享有管理基层地方事务的权力,保证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但是在实际运作中,村民自治往往演化为“村委会自治”,进而演化为村委会“一把手自治”,这就为一些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寻租活动创造了便利。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相对滞后

一方面,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远远少于城镇,一些村干部缺乏法治观念,没有形成法治思维,甚至理所当然地认为“在村里我就是法、我一人说了算”。另一方面,农村的法治人才队伍缺失,基层治理机制尚待完善,还没有构建起力量下沉和重心下移的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机制。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建立一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化解农村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村干部队伍,促使他们自觉守法、努力学法、严格执法,推动农村各项工作走上制度化和法治化轨道,依然任重而道远。

农村社会的特殊性

首先,按照费孝通的研究,中国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宗族关系在乡村权力系统中占了重要部分。一些村干部利用人们的宗法血缘观念,培植能为自己所用的宗族势力,结成团伙操纵村级政权。其次,中国农村人口的整体文化素质与城市人口相比尚有差距,据统计,目前占全国人口大约四分之一的文盲和半文盲大多集中在农村。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向城市和其他发达地区务工经商,进一步削弱了农村地区人口的整体文化素质,这种状况严重影响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再次,受传统封建专制文化的影响,农民往往将乡村治理寄希望于好的村干部,缺乏主体意识和民主习惯,不善于行使自治的民主权利。我国农村社会的这些特殊因素都容易导致涉农腐败。

四、治理村级腐败的主要对策

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坚决查处发生在农民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向涉农腐败亮出了利剑。国家治理的根基在乡村,治理涉农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斩断“蚁贪”的手脚;以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堵塞“蚁贪”的通道;以农村法治型党组织建设铲除“蚁贪”的洞穴。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斩断“蚁贪”的手脚

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邓小平同志说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民主,村干部就会淡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村民面前以“主人”自居,忘记了自己的公仆身份,将手中的权力当作为自己牟取私利的工具,将人民群众排斥在村务管理之外,使权力失去监督制约。没有民主,村民的主人翁身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和充分彰显,也不能主动行使自己作为乡村生活主人的权利,更无法对村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绝对的权力之所以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就在于民主政治建设的落后。只有加强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进行常态化的民主政治宣传动员,使村民自治不仅挂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更要切实地落实到行动上,依靠真正的民主政治建设,让权力回归为人民服务的本质,使“蚁贪”无法伸出手脚。

农村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堵塞“蚁贪”的通道

政治文明的根本在于制度文明,而制度文明的重点是权力文明。要对权力运行机制予以科学的制度设计,防止权力被滥用和出现权力异化。涉农腐败的“蚁贪”行为是权力不透明导致权力野蛮的表现。只有促进村干部牢固树立科学的权力文明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促使权力在科学、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在灿烂的阳光下运行,才能防止权力野蛮现象发生。为此,要认真落实农村地区广大党员、人民群众的选择权和选举权,健全对村干部的问责和罢免机制,对包括撤职、罢免在内的各项制度进行完善,通过推行阳光村务和阳光党务,使乡村基层干部的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行使。同时要推行权力的分解和制约,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在权力监督问题上,不能就监督谈监督,而要从分权制约的角度来看权力监督问题。凡涉及农村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农村法治型党组织建设铲除“蚁贪”的洞穴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带领群众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的任务的战斗堡垒”,要“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体系,加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 加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的根本是法治建设,从法治型党组织建设入手,积极探索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的成长规律。严格遵照党章、党纪、党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包括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完善培养教育机制,强化监督考核机制,健全激励保障机制,完善述职述廉机制,实现“选拔、培养、监督、保障”的一体化和体系化。同时,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和涉农资金的审计制度、涉农资金的专账管理制度、涉农资金的审批支付制度以及管理涉农资金的会计、出纳等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制度,加大查处涉农职务犯罪力度,严惩涉农职务犯罪,以达到震慑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夯实党执政的农村基层组织基础,全面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以依法办事为重点的综合能力,推动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从而彻底铲除“蚁贪”的巢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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