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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气候大会关乎全球新步调

11月30日至12月11日,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将在巴黎北郊的布尔歇展览中心举行,届时将有138位国家领导人出席。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亦将应邀出席大会开幕活动。

因为谈判结果关系到各国切身利益,能否达成预期协议尚存悬念,因此巴黎气候大会深受国际社会关注。此次大会的首要目标是,在《公约》框架下达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并适用于各方的”全球减排新协议。新协议将在一定程度上确定,2020年《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结束后国际社会如何分担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

回顾近年来的气候谈判,自2007年达成的“巴厘岛路线图”以来,此后在哥本哈根、坎昆、德班、多哈、华沙和利马等地举行了一系列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谈判成果寥寥,各方分歧巨大。发达国家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提出过高排放要求,另一方面却不能兑现自己许下的技术与资金承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立场相距依然甚远。

气候谈判的实质是国际政治问题,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获取发展权、争夺未来发展制高点的体现,双方之间的政治博弈亦会持续。此次巴黎气候大会会达成多大程度上的共识?达成一个什么样的协议?深受各方期待。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大学气候谈判专家张海滨教授,为读者阐述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博弈与合作。

张海滨,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著有《气候变化与中国国家安全》、《环境与国际关系:全球环境问题的理性思考》等。

气候变化是重大国际政治议题

《国际先驱导报》:气候问题本属科学领域,为何现在成为重大的国际政治议题?

张海滨:气候变化问题的确是科学问题,它具有强技术性。但从更深和更广的层面上看,气候变化问题早已超越科学范畴,逐步演变为重大的国际经济和政治问题。说气候变化问题是经济问题,人们比较容易理解。因为气候变化主要源自人类的经济活动所燃烧的化石能源。这里重点讨论气候变化问题为什么现在成为重大的国际政治议题。

第一,从气候变化问题的产生来看,国际政治和军事博弈,比如军备竞赛和军事准备及战争会造成大量化石能源的消耗,从而加剧了气候变暖的程度。第二,从气候变化的影响来看,海平面上升、极端气候事件的增加、冰川融化、海洋酸化等加剧资源短缺,增加冲突的可能性,对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产生重要影响。有的小岛国面临被海水淹没的现实威胁。联合国安理会已举行过两次关于气候与安全的辩论。第三,从气候变化的应对来看,目前的国际气候谈判实际上是在讨论各国减排责任和排放空间的分配,直接涉及资源和资源背后的权利的再分配。这既涉及国际道义问题,更是国际政治的本质内容。

因此,无论从气候变化问题的产生、影响,还是应对来看,气候变化问题都是重大的国际政治问题。气候变化问题演变为重大的国际政治问题是当今全球气候治理的突出特征之一。

发达国家合作意愿下降

Q:气候谈判经历了20多年,达成了哪些协议,取得了哪些成果?

A:全球气候谈判不是全球气候治理的全部,但是其核心。这个谈判是由联合国启动和主导的。正式谈判从1990年开始,迄今主要达成了两项协议。一是1992年达成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称《公约》),规定了国际气候合作的基本原则与合作框架,开启了国际气候谈判的进程。二是1997年签订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责任进行了区分,为发达国家制定了2008年-2012年间有约束力的绝对量化减排指标,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指应对气候变化是全球共同的责任,但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在具体担负的责任上应有区别。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有法律约束力的形式量化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Q:《京都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如何?

A:国际社会对《京都议定书》的评价毁誉参半。发达国家倾向于否定它的意义,因为它们认为《京都议定书》主要是对发达国家的量化减排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发展中国家却没有做出这样的规定。因此,发展中国家的排放量急剧上升,抵消了发达国家的减排量,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未减少,全球减排的目标没有完成。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普遍比较肯定这个协议,认为这个协议充分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彰显了国际气候谈判的公平与正义,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基本权益。虽然议定书不完美,但毕竟迈出了重要一步。

从具体的执行情况看,美国因国会反对,没有正式加入《京都议定书》;日本、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则退出《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发达国家总体上没有完成承诺的指标。这与发达国家减排的政治意愿下降和遭受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打击有关。当然,《京都议定书》本身也有一些问题。比如,它的执行机制不够清晰和有力,缺乏强制性,违约成本低。发达国家如果未能完成承诺指标,其差额只是计入下一个承诺期的分配数量。

Q: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峰会原计划达成2012年后的全球减排安排,但并未成功,此后的几次气候大会也是成果寥寥,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的合作意愿并不强烈。您认为主要原因是什么?

A:首先,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重创发达国家经济,导致其扩大国际援助的国内阻力增大。第二,伴随发展中国家的群体性崛起,它们的影响力也在增大,这令发达国家感到焦虑。第三,发展中国家这些年的排放一直在持续快速上升,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格局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这也使它们的公平观和责任观发生了一定改变,在承担主要历史排放责任的“负罪感”程度上有所减轻。

巴黎大会有利条件“前所未有”

Q:2011年举行的德班气候大会达成多项重要成果。其中包括于2015年前完成2020年后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国际气候机制。即将到来的巴黎气候峰会的使命就是要完成德班授权,结束2020后国际气候机制的谈判。您对巴黎气候峰会的前景如何预期?

A:这次巴黎气候峰会值得高度期待。首先,从全球对气候变化的科学认知来看,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第五次报告已经出炉,为全球气候变暖提供了更多更充分的科学证据。

其次,从气候变化的影响来看,2009年以来极端气候变化事件更加频繁,给各国造成了更大的经济、财产和人员损失,负面后果越来越严重。

第三,从主要谈判方的关系来看,世界各国尤其是大国之间的合作意愿越来越强,突出反映在中美、中法、中欧、中印等都发布了双边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增大协议力度和透明度等问题上已达成谅解,这为巴黎气候谈判打下良好基础。

第四,从历史角度来看,巴黎气候峰会注意汲取哥本哈根气候峰会的经验和教训。法国政府在领导人参会的方式上做了改革,领导人将不再参与具体谈判

第五,从经济角度来看,各国企业对低碳经济的热情和接受度比2009年时大大提升。发展低碳经济和技术不是负担,而是竞争力制高点的思维正成为时代潮流。

第六,从国际社会的预期来看,主办方和国际舆论对巴黎气候谈判成果的期望值普遍比较务实,认为巴黎气候谈判并非应对气候变化的终点,而是新的起点。这有助于营造一种从容、理性的谈判氛围。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巴黎气候大会完全采用自下而上的谈判模式,由各国提交其“国家自主贡献预案”(INDC),给各国很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这与《京都议定书》自上而下的谈判模式形成强烈对比。

综上所述,巴黎气候谈判面临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达成一个进取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气候协议前景良好。可以说,巴黎气候谈判是1997年《京都议定书》达成以来内外条件最成熟的一次谈判。当然,巴黎气候谈判仍然存在诸多难点,如资金问题、减排力度问题等,谈判决不会轻松,出现胶着和延期的情况也不会令人意外,谈判失败的风险也不能完全排除。

气候谈判机制无需另起炉灶

Q: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气候谈判一波三折,进展缓慢。因此有人认为全球气候谈判机制正日渐式微。您怎么看?

A:国际气候谈判耗时长,进展慢,这是事实。但如果回顾整个气候谈判机制及其演进过程,就会发现国际气候谈判机制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贡献巨大,主要体现在催生了知识、观念和行为的三大变化上。

其一,气候知识的建构。气候变化问题技术性极强,最终解决要依靠科技进步。因此,加强对气候变化科学问题的认识,增强应对气候变化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推广十分重要。过去20多年的国际气候谈判进程极大丰富了人们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认知,推动了相关技术的进步。在全球层面,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为配合国际气候谈判,迄今已发布五份气候变化科学报告,对全世界有关气候变化的最新科学成果进行评估,向国际社会提供权威的科学结论。

其二,观念的重塑。观念是行动的先导。伴随国际气候谈判的进程,国际社会的发展观和利益观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发展观来看,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将可持续发展这一观念成功转化为各国的官方发展哲学。进入21世纪,为推动国际气候谈判,英国率先提出低碳发展的观念。低碳发展的概念在全球迅速传播,很快被世界广泛接受。从利益观来看,国家对外行为的出发点依然是国家利益。但在国际气候谈判和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中,各国政府逐渐从更开阔的视野来定义国家利益,意识到发展经济是国家利益,保护全球气候也是国家利益,在气候变化领域开始形成了新的国家利益观。

其三,行为的改变。应对气候变化关键在行动。从过去20多年的国际气候谈判进程中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对国家碳排放的国际法律约束、道义约束和舆论约束都在日益强化,各国政府的排放行为因此发生了重大调整。国际社会已普遍采取了不同形式的减排行动和政策。截至2015年11月20日,160多个国家已向联合国提交了国家自主减排贡献计划。

因此,不要低估联合国主导下的国际气候变化机制的作用。如果将其颠覆,另起炉灶,将不利于中国的利益,也不利于全球的利益。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支持和完善联合国主导下的国际气候谈判机制。

中国将从追随者转向引领者

Q:中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主张和立场是什么?

A:中国政府刚刚公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5年度报告》。该报告阐述了中国对巴黎气候谈判的立场,强调应坚持以《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为基础,全面遵循《公约》的原则、规定和架构,统筹处理好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能力建设和透明度等各项要素,加强《公约》在2020年后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发达国家应认真兑现2020年前减排及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的承诺,并在2020年后继续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

Q:在全球气候治理的国际合作中,中国还能做些什么?

A:对可持续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而言,2015年是关键之年。2015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通过的《2030年发展议程》和巴黎气候峰会即将通过的巴黎气候协议,将共同锁定未来15年全球发展议程的基本内容和格局。更重要的是,随着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绿色发展理念,中国国内的发展议程从此将与全球发展议程实现完全对接。在全球气候治理的国际合作中,中国将展现新的角色定位,在未来15年内实现从追随者向引领者的转变。

具体而言,首先,中国应以巴黎气候协议和《2030年发展议程》为重要抓手,形成倒逼机制,加快国内的节能减排,大力开发低碳技术,力争尽快取得成效,尽快实现排放达峰,为中国发挥更大的国际作用奠定坚实的国内可持续发展基础。其次,积极参与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气候治理体制,扩大中国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同时,积极推动南南气候变化合作,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塑造良好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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