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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东农村的“弟兄家”关系及其村庄社会基础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意识

村落社会中的社会关系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大体上分为两种类型,即“亲属关系”和“非亲属关系”。亲属关系包括“由生育带来的血亲群体和由婚配带来的姻亲群体,在社会结构中属于传统的先赋关系范畴”;而非亲属关系则主要包括邻里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同学关系等。对亲属关系的研究一直以来是人类学关注的重点,然而,已有的人类学研究主要是关注基于生育和婚姻基础上的“生物亲属”,而对基于社会文化意义上的、后天建构的“社会亲属”关注不够。20世纪60年代,在反思传统亲属关系研究范式的基础上,英国人类学家尼达姆指出,人类学亲属关系研究不能局限于自然或生物意义上的亲属关系探讨,社会文化意义上的亲属关系同样重要。

在中国乡村社会的语境中,社会性亲属又称拟制亲属关系,它是亲属关系的扩展形式,是社会成员通过某种仪式同与自身没有任何血缘、姻缘关系的其他社会成员结为亲属,并且在结为亲属的双方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拟制亲属关系广泛存在于民间社会,比较典型的如认干亲、结拜兄弟(姐妹)、弟兄家等。对于拟制亲属关系,学界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尚会鹏以西村为例,研究了中原地区普遍存在的“认干亲”现象,并对“认干亲”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探讨。蓝希瑜对赣南畲族“认表亲”现象进行了田野考察,指出“认表亲”本质上是赣南畲人扩展社会圈子的实践,更是小姓畲人的一种社会适用策略,并认为“赣南畲人认表亲与当地的移民历史、姓氏宗族和族群关系紧密相关”。李虎从功能主义视角出发,对壮族社会各种拟亲属关系类型进行了考察,“并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分析了其存在的社会文化功能,如整合社区、规范行为、教化人群及抚育儿童的功能”。罗忱通过对黔东南地区高排苗族的拟制亲属关系进行研究后发现,“基于拟制亲属的群体整合可发生在个体之间,也可发生在家庭、家族之间……拟制亲属不仅是个人扩大社会网络的实用策略,也是维持苗族村落内部秩序的重要机制”。

从上述的文献回顾可以看出,已有的关于拟制亲属关系的研究主要是从功能主义视角出发,研究各种拟制亲属关系的特点及其功能。这一研究视角,是将各种拟制亲属关系当作村庄社会中的既存现象进行分析,而忽视了对其本身形成原因的探讨。实际上,拟制亲属关系在村落社会中的出现有其村庄社会基础,只有把握了其形成的基础才能更好地理解这种社会关系在村落社会中的作用。

本文主要考察浙东农村的“弟兄家”关系,它是当地最为普遍的一种拟制亲属关系。在研究对象上,选取浙东一个普通的农业型村庄——峡湾村,通过分析“弟兄家”这种拟亲属关系的特点及其形成的村庄社会基础,进一步反思当地村庄的社会关系形态。

二、峡湾村的“弟兄家”关系及其特点

峡湾村位于浙江省宁海县东南部,乡政府所在地距县城12公里,该村靠近海港,是一个典型的“滨海村庄”,大部分村民从事海水养殖或与之相关的行业。该村建村始于明成化年间(1465—1487),至今有500多年历史。全村共878人,315户,分四个村民小组。该村共有26个姓氏,其中陈、王、应、许为村里的大姓,这四大姓氏人口数约占全村总人口的三分之二左右。

2015年7月,我们在峡湾村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驻村调研,发现“弟兄家”关系在当地村庄普遍存在,并且在农民的生活中扮演着很重要的作用。结“弟兄家”的传统在当地由来已久,据村民介绍,解放前当地就有男子相互结“弟兄家”的现象。现在年龄在四五十岁及其以上的这一批男子90%以上都有自己的“弟兄家”,而现今二三十岁的男子则只有大约50%左右有“弟兄家”。“弟兄家”关系一般是在男子结婚之前、20岁左右时缔结,大部分“弟兄家”团队的人数为8—11人,一个男子一生中只能加入一个“弟兄家”团队。结“弟兄家”关系既可以发生在不同姓氏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姓之间,甚至堂兄弟之间也可以结为“弟兄家”,只要年龄相仿。能够结成一个“弟兄家”团体的成员,通常是儿时或上学期间要好的玩伴,且主要局限在本村范围内。当地结“弟兄家”并不需要特别的仪式,在村民看来这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看到别人都结了(弟兄家),我们也结”。 “弟兄家”之间一般都年龄相仿,这便于相互之间的帮忙。“弟兄家”之间的关系通常都是得到父母认同的,此外,也会出现有的父母觉得哪几个男子比较好而让自己的儿子主动与之结成“弟兄家”的情况。当地人认为,在村庄里能够顺利结到“弟兄家”是人缘好的表现,如果一个男子没有“弟兄家”,“会觉得没面子,在村里很孤独”,甚至在结婚时由于没有“弟兄家”帮忙而让岳父母看不起。

弟兄家”关系和一般的朋友关系或兄弟关系都有所不同,它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一)功能性强

弟兄家”在当地主要是一种功能性组织,缔结之初就有其比较明确的目的,主要是在结婚、建房、白事、照顾父母等方面相互帮忙。“弟兄家”关系一旦形成,就会在成员之间形成一套责任义务体系。例如,“弟兄家”中有人结婚时,其余人要去当伴郎;“弟兄家”父母生病时,其余兄弟都要去探望和帮忙照顾;“弟兄家”父母去世时,其余兄弟要去陪同“守夜”;“弟兄家”建房时,其余兄弟都要无偿地去帮工。

案例1(201507081):FQL,今年38岁,有11个“弟兄家”,这在村里算是人数比较多的。他提到,“结弟兄家就是为了以后有互帮互助的人。我们这里一直以来都有这种风气,我父亲那一代人,基本都有弟兄家;我这一代人,结弟兄家的最多;比我小10岁左右的(男子),就没什么弟兄家了,而是以社会上的关系为主”。并且,“有的人(人缘不好),别人也不愿意和他做弟兄弟兄家团队是以家庭做事为主,不是兄弟胜似兄弟,并不是社会上的义气。当伴郎,白事上一起守夜,抬棺,都是弟兄家的责任”。

事实上,结婚时的相互帮忙是当地男子缔结“弟兄家”关系最直接的诱因,正如很多村民提到,“有人快要结婚了,就想到要结弟兄家了”。而在建房、白事、照顾父母等方面的互助是其衍生出来的功能。

案例2(201507082):XXF,今年62岁,有8个弟兄家(具体见表1)。XXF说,“我们几个是20岁左右结的弟兄家,同时结的,一起。当时(我们中)有人要结婚,就提出结弟兄家。(我们中)有四个人来找我,我就答应了,也没什么仪式。主要是结婚时用一下,有的建房、务农、父母生病,弟兄家都要帮忙”。

表1 : XXF弟兄家一览表

可以看出,经常的互助在“弟兄家”之间形成一种“不是兄弟、胜似兄弟”的情感和责任义务关系。其关系的纽带,也不会因为职业的差异和经济的分化而受到影响。因此,“弟兄家”团体本质上是一种功能性很强的生活互助团体。

(二)组织性强

弟兄家”关系的组织性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第一,每个“弟兄家”团队内部都会形成一些交往规则,以对团队成员相互之间的行为进行一定的规范。这些交往规则涉及多个方面,如相互帮忙的范围、人情往来的礼金大小、团队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比如,上述案例2中XXF的“弟兄家”团队,在缔结时就说好了在哪些事情上要相互帮忙。

“我们几个都说好的,自己结婚、老人去世、建房、老人生病都要来帮忙,儿子结婚就不用来了,浪费太大了,这是我们的规定”。(2015年7月10日上午访谈资料)

又如,XRY的“弟兄家”团队一个有6个人(具体见表2),他们在人情礼金上制定了规则。

“我们弟兄家之间上礼金是有规定的,都是上500元(现在该村一般水平是1000元)。五六年前,第一个(弟兄)的儿子结婚,就说好了,不涨,当时一般水平是500元。以后我们都给500元,今年500,明年1000,说不清楚。弟兄之间生活水平也有高有低,定高了,穷的也走不起”。(2015年7月11日上午访谈资料)

表2 :XRY弟兄家一览表

第二,“弟兄家”团队成员之间在应尽的责任义务上会形成相互监督,如果有谁没有履行应该承担的责任,其余弟兄就会形成一股督促的力量。当地一位男子提到,“如果在这些大事上(红白事、建房、父母生病等)弟兄家中有谁没有来,其余弟兄就会说(他)”。

第三,“弟兄家”团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一旦相互之间结成“弟兄家”,就不能轻易解散或退出。即使“弟兄家”内部少数成员之间有矛盾,也不会影响到整个团队的稳定。

案例3:YKX是案例2中XXF的“弟兄家”之一,他提到,“结成弟兄家之后,一般都不会退出,你不可能与8个人同时有矛盾,最多是个把人之间有矛盾”。“如果两个弟兄之间有严重矛盾,那这两个人之间就不会相互帮忙,但这并不会影响这两人与其他几个弟兄家之间的关系”。在YKX的弟兄家内部,就出现了两个弟兄闹矛盾的情况,原因在于一个弟兄和另外一个弟兄的老婆之间有不正当关系,并且被后者发现,“两个人打了一架,从此绝交”。“但其余弟兄家里有什么事,他们两个都会去,只是不再像原来那样坐在同一张桌子上吃饭”。

从组织角度而言,“弟兄家”关系是一种非正式的组织形态,成员之间是相互平等的,并非以某个人为核心,并且成员之间会形成相互监督与相互约束。这一点使得“弟兄家”关系从根本上不同于一般的朋友关系,朋友关系一般而言是基于共同的爱好,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即A与B是朋友,A与C也是朋友,但B与C不一定是朋友,因而朋友关系比较松散,且随时可以退出,组织性较弱。

(三)私人性强

弟兄家”关系的私人性主要表现为这种关系不能继承,父亲之间是“弟兄家”关系并不代表儿子之间也一定是“弟兄家”关系。事实上,这种关系主要是以男子个体为核心建立起来的,甚至都不能扩展到家庭和家族。“弟兄家”关系有其本身的生命历程,其生命力的发挥与成员本身所处的人生阶段有很大关系。在缔结之初,成员之间互动密集,“弟兄家”关系显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在成员结婚时,是“弟兄家”关系发挥作用的关键时期;而等到所有成员都结婚之后,“弟兄家”情感关系逐步淡化,但仍然会发挥互助功能;最后,随着成员逐渐去世,“弟兄家”关系自动瓦解。因而,可以看出,“弟兄家”关系具有很强的私人性。

(四)适应性强

弟兄关系,主要是作为适应当地农民社会互助的需求而形成的功能性关系,如上所述,它并非建立在血缘的基础上,而是随着个体人生阶段的变化,才逐步将个体编织进入弟兄家的网络之中。“弟兄家”关系的情感强度在成员的不同人生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弟兄家成员之间并不是完全没有情感性,只是相互间的情感交流在组织发展的不同阶段其强弱程度有所不同。在缔结之初,“弟兄家”成员都没有结婚,他们中的大多数是从小一起上学的玩伴,也有少部分在以前并没有什么交集。但结为“弟兄家”之后,就经常在一起喝酒、玩,此时相互之间的情感互动最为密集,事实上这已经为今后成员间的互助奠定了深厚的情感基础。然而,随着“弟兄家”成员相继结婚,都有了自己的家庭之后,他们再也不能像结婚之前那样整天玩在一起,新的人生阶段需要他们在各自的家庭中扮演起新的角色。因此,结婚之后,“弟兄家”成员之间平常的情感互动越来越少,相互之间的情感关系也会逐渐弱化,但这并不会影响他们在紧要关头时相互帮忙。正如该村一位男子所言,“刚开始几年(刚结为“弟兄家”的前几年)我们经常一起喝酒、打牌、玩,成家后就走不到一起了,平常也没什么交流,但谁家办事都要走到一起,不需要请,自己就主动过来”。

因此,可以看出,在缔结“弟兄家”关系之初,成员之间通过密集的互动建立起情感基础。而成家之后,“弟兄家”成员之间的情感互动逐渐减少,但弟兄之间存在的责任与义务并不会因为情感的弱化而消失,“弟兄家”关系的适应性较好的维持了团队的生命力。

三、“弟兄家”关系的村庄社会基础

弟兄家”关系在峡湾村及其周边村庄普遍存在,有其特有的村庄社会基础。一方面,由弱血缘关系和弱地缘关系共同形塑的弱社会关系结构,使得村庄内部的社会互助体系发育不足;另一方面,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塑造了村民“向内”的生活面向,加之市场化力量进入程度有限,村民在生产生活中有互助的需求。这种互助的需求并不能通过有限的血缘和地缘关系得到满足,因此,村庄中的个体要不断地建构与扩大自己的社会关系网,以应对生活中的不时之需,而“弟兄家”关系是当地农民最为普遍的建构性社会关系之一。

(一)弱社会关系结构

1、弱血缘关系

曹锦清等在90年代时考察了浙北村庄的人情与关系网,指出,“三四十年代的浙北乡村的绝大多数村落内,宗族组织已经瓦解,宗族血缘认同已经大大地弱化,宗族共同体除了参加族人的婚丧外,已不承担其他的社会职能,村落内部结构已由‘家庭组合型’占绝对主导地位。村落即由一个一个独立化、个体化的小农家庭所组成,而整个乡村即由这样的村落所组成”。峡湾村的宗族情况同曹锦清所考察的浙北村落相似,村内宗族组织不发达,村民的宗族观念不强。当地村民虽然偶尔也会提到自己的“宗族”,但实际上,村民残存的对于宗族的认知更多体现在象征和文化意义层面,宗族在村庄中的现实功能基本消失殆尽。在村庄内部,比较密切的血缘关系只存在于三服以内的兄弟和堂兄弟之间,例如在红白事上的相互帮工,而出了五服之外的同姓村民之间在社会交往上则与普通村民差不多。并且,即使是兄弟之间,在当地村庄所能发挥作用的空间也有限,主要限于家庭生活层面的事务,而在村庄层面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例如,弟弟和另一村民打架,作为哥哥一般不会去帮忙,因为“现在是法治社会”。

弱血缘关系在小家庭和大家族上都有体现。首先,在小家庭内部,兄弟之间、代际之间的关系都很薄弱,分家后各个子代家庭相对独立,没有很强的“长兄如父”的伦理责任,兄弟关系的好坏不是由先赋的血缘关系决定的,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天的相互交往。其次,在大家族内部,同姓之间的整合程度并不高。例如,在红白事上,家族内来帮忙的人也很有限,一般限于兄弟、堂兄弟之间,而家族内部其余成员是否会来帮忙则要依据两家人平常的关系而定。

峡湾村的弱血缘关系结构与其通婚圈有很大关系。该村是一个杂姓村,共有26个姓氏,一直以来,当地都盛行村内通婚。现今村内四五十岁这一辈群体,村内通婚率达到70%左右。村内通婚的基本前提是不能同姓,因而,频繁的村内通婚现象使得各姓氏之间的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姻亲关系对宗亲关系的切割,不利于宗族关系的发展和延续,因此形成了具有血缘关系的同姓成员之间较弱的认同感和相对松散的关系形态。

2、弱地缘关系

弱地缘关系主要表现为小组内部的认同不强,小组不是一个完整的互助圈和人情圈。在峡湾村,村民的地缘性关系很有限,主要局限于自己房前屋后的几户邻居以及小组内平常关系好的几户人。该村的居住格局极其紧凑,村庄内部除了老年人协会之外,基本没有其余的公共空间或公共场所供村民日常交流。此外,随着个体隐私观念的增强,村民之间相互串门的现象越来越少,这使得生活于同一村庄的村民之间形成“熟悉而不亲密”的关系形态。

相对于血缘关系而言,地缘关系对村民的强制性更弱,很容易因为邻里矛盾而使本已弱化的地缘关系瓦解。当地村庄小组内部并没有形成地缘性认同,也没有形成完善的互助体系。例如,当地村民办红白事时小组内的成员并不会全部都去参加,一般只有邻居和平常关系好的朋友才会去。村民说,

“没有这个习惯(小组都来参加),一直以来都是这样,生产队里,(关系)好一点的就来,(关系)一般的就不来。都要去请,请了别人才会来,不请不会来。搞起来不好(生产队全来不好),太浪费”。(2015年7月10日上午访谈资料)

在小组认同强的地缘性村庄(如山东、江西、陕西等地),红白事作为村庄内部的公共性事件,小组成员都会积极参与,并且小组内部会形成一个完整的互助体系。而在峡湾村,即使是诸如红白事等仪式性场合,其所能辐射的地缘性关系也很有限。

(二)向内的生活面向

“在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内,除了承担生产和生活职能的家庭组织之外,别无其他社会中间组织资源。利用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缘或拟似的亲缘关系达到互助协作的目的;这是乡村社会文化的重要特征”。在中国大部分村落里,农民都需要在村庄内部形成一个互助体系,以在生产和生活上相互帮助。峡湾村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型村庄,由于靠近海港,地理位置优越,大部分村民都以海水养殖或海上捕捞为生,现今50岁及其以上的村民基本没有外出务工的经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塑造了村民“向内”的生活面向,且由于市场化力量进入村庄的程度有限,村民在生产生活中都有互助的需求。例如,近年来,峡湾村村民在办酒席时,除了厨师是从外面请来的之外,帮工的人都是村庄内部的,且不收费。一般而言,前来帮忙的主要是自己的兄弟、堂兄弟、邻居、关系好的朋友、弟兄家等。我们调研期间,村庄里一户人家办酒席是从外面请来的帮工,这在村民看来觉得很不可思议,村民都在背后议论纷纷。

然而,由于弱社会关系结构下,村庄本身的互助体系发育不足,这就使得村庄中的个体必须要建构新的社会关系,以帮助自己完成生活中的重大事务。在此背景下,“弟兄家”关系的出现,构成了农民日常生活互助体系的重要补充。从村民办酒席时的帮工来源可以看出,来帮忙的人都是以主家为核心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具有个体性和特殊性,并不会扩展到村庄“公”的层面,因此,依托这些关系的村落互动不足以形成村落公共规则,弟兄关系提供了一条走出私人生活的补充方式。

四、讨论:弱社会结构下的村庄社会关系

本文从浙东农村的“弟兄家”关系切入,以此来理解当地村庄的社会结构。社会结构是社会关系的组织化和制度化状态。弱血缘关系以及弱地缘关系,共同塑造了当地村庄弱社会结构的形态。衡量社会关系的强弱可以从两个指标入手:一是社会关系的广度,二是社会关系的强度。在村庄里,社会关系的广度指的是村民社会关系网络的大小,从峡湾村的具体情况而言,大部分村民的社会关系网络很有限,无论是人情圈还是互助圈,都维持在一个最基本的范围之内,主要包括兄弟、堂兄弟、近亲、邻居、关系好的朋友。而社会关系的强度指的是村民相互之间的互动频次以及关系的紧密程度,从这一角度而言,该村村民之间呈现出弱关系的状态,一般只在重大事情上相互走动,日常互动很少。

由此可见,当地形成了血缘、地缘和“弟兄家”关系并存的社会关系格局,这三种关系形态在村落社会中形成“三足鼎立”的态势。并且,这三种关系形态之间并不是相互冲突和相互替代的,而是相互补充的。一方面,由于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范围和强度均不足,因而形成了对以“弟兄家”关系为主的拟制亲属关系的需要;另一方面,“弟兄家”关系也不足以完全替代原来的血缘和地缘关系。因而,当地的村庄并没有形成以某一种社会关系为主的关系格局。血缘关系的主导将形成富有规则和整合能力的社会结构,而地缘关系的主导则会形成建构性较强而结构性较弱的“散射格局”。与上述两种情况不同,本文所考察的村庄呈现的是一种“混合”的村庄社会结构。在这种社会结构之下,人们的行动逻辑并非“差序格局”,而是一种富有弹性和选择性的“分工格局”:私人生活在血缘关系的范畴之下展开,情感关系在地缘关系之下展开,而仪式性关系和公共性关系要借助于“弟兄家”关系。不同的关系形态在村庄中各就其位,各得其所。在这种村庄社会结构之下,很难说哪一种关系居于主导地位并统摄其他两种关系。当然,弱结构并不是无结构,熟人社会仍然有存在的空间,但是熟人社会的关系呈现出特定的模式和特点,表现为以下三点:

第一,社会关系的个体性。在村落内部,虽然每个个体及家庭都有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但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个体及家庭为中心的,具有个体性与特殊性。每个个体的社会关系都是基于个体需求、在个人能动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个体的社会关系“不会拓展到全村落,村落也仅仅是地域意义上的圈子”。因此,在村落内部能够看到的只是以个体及其家庭为核心的一个个社会关系网络,但每一个社会网络之间是相对独立、且互不重合的,村落就是由众多私人社会关系网络组合而成的地域结构,在村庄内部并不能形成对每个私人关系网络的整合。这与宗族性村庄存在很大差别,在宗族性村庄里,在个体及其家庭之上,存在一个关系链条将全村人统合起来,“整个村落的生者、死者以及未出世的人,都可以被纳入一个关系网络中。在这种关系网络中,每个人处于整体结构的特定位置之上,人伦关系决定了个体需要服从整个关系网络”,并按照“差序格局”的原则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社会关系的功能性与工具性。在弱社会结构的村庄里,人与人之间建立社会关系主要是为了满足互助的需求,社会关系的工具性色彩浓厚,而情感性色彩较弱。社会关系能否维持以及维持的时间长短,主要取决于该关系是否能够满足人们互助的需求。正如当地的“弟兄家”关系,其建立之初就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即满足成员在结婚、建房、白事等方面的互助。如果“弟兄家”关系不能继续满足人们互助的需求,那么这一文化惯习在当地就极有可能就此中断。事实上,峡湾村很多村民提到,现在二十多岁这一代年轻人结“弟兄家”的现象远远少于他们的父辈及祖父辈。这与当地村庄逐渐开放有很大关系,一方面,随着市场的力量向村庄渗透越来越强,原来需要村民互助的很多事项会逐渐被市场化所替代;另一方面,与其父辈不同,现在年轻的一代普遍都有外出务工的经历,因而他们在建构社会关系时具有更多的选择性。

第三,社会关系的不稳定性。当地社会关系的个体性及其工具性,也就决定了该关系的不稳定性。事实上,社会关系的个体性也就意味着该关系可以因个体喜好而结成,也可以因个体喜好而终结,个人之见的矛盾也难以通过结构性的力量得到及时化解;而社会关系的工具性和功能性,则意味着该关系可以“因利益而起”,也可以“因利益消失而亡”。如果能够满足互助的目的,那么村民会继续维系相互之间的关系;如果不能满足,那么该关系就极有瓦解的可能性。因而,在弱社会结构下,村庄不具有超越个体及其家庭之上的结构性力量对个体进行整合,从而使得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具有不稳定性。

五、结语

“弱社会结构”是浙东大部分村庄的普遍特征,村民之间保持着“熟悉而不亲密”的关系形态,个体及其家庭的社会关系网络都维持在最为基本的范围之内,无论是亲缘关系(血缘和姻缘)、地缘关系还是建构性社会关系(如弟兄家),其涉及的人员范围都很有限。并且,在村庄内部,每个个体及其家庭所具有的社会关系网络都是高度个体化的、不可共享的。村庄社会内部不存在超越于独立的个体性社会网络之上的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网络,而只是各种独立的、个体化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叠加。

弟兄家”关系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以互助为主要目的的功能性组织。“弟兄家”关系在浙东农村的普遍存在,正说明了当地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核心的互助体系发育不完善;而村民生活面向的向内性,决定了当地人对基于村庄范围内的基本互助体系还存在强烈的需求。因而,“弟兄家”关系的出现,构成了当地农民日常生活互助体系的重要补充。然而,必须看到,随着村庄的开放性程度越来越高,市场化力量在村庄的渗透力越来越强、以及个体在建构社会关系时具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弟兄家”关系在当地更为年轻一代的男子身上有逐步弱化的趋势,但这并不能消解当前其在村庄社会中所发挥的功能。

注: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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