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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生成机理及化解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10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年12月21日,习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做出“抓紧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重要指示,标志着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被提升到战略层面。当前已发生多起风险事件,但多为道德、信用、技术等风险,传统金融中最具本源性、典型性、破坏性的流动性风险未见发生,但从未雨绸缪出发,仍应给予高度关注。本文以《意见》为指导依据,对该风险相关问题等进行初步探讨。

一、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的生成条件

按照《意见》定义,互联网金融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流动性是金融活动的基本指标,指资产能以某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能力,它是所投资的时间尺度和价格尺度之间的关系;流动性风险,据2009年《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定义,指商业银行虽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或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因此,可将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定义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是传统金融流动性风险在网络领域的延伸和变异。其核心是理财资金和债权资产的匹配在数量、时限上形成不合理错位,导致预期收益受损。目前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实践中,流动性风险并未充分显现,理论界因此存在着“小觑”其现实性和危险性的倾向,原因是:第一,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自身风险,而我国商业银行普遍被严格监管,一般保有2%的资产即可应对发生流动性风险,故该风险发生概率较低;第二,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主体的是互联网企业,资金运营体量和集中度较低,至2014年6月,阿里小贷客户达80万,累计发放贷款20000亿元。目前国内众筹平台上,项目融资规模在几万至十几万元不等,极少超过百万元,不具备发生流动性风险的条件;第三,互联网天然具有促进资金与资产合理匹配的优势,例如:提升投资合理性、扩大投资多样性等,可极大限度消解流动性风险。但深透分析互联网金融运行机理及现实情况后,发现在互联网金融中客观上存在着流动性风险的生成条件。

(一)互联网金融中流动性风险的“新母体”

流动性风险是投资资金运行的失控和紊乱。其“母体”指从业机构大量囤积的投资。传统金融中积累和运营资金的主体分别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在互联网金融中,一边是传统金融机构业务向互联网拓展;另一边是互联网企业亦展开金融业务,两大主体共同或独立开展互联网支付、基金、保险、投资理财等业务。

图1 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略)

表1 2015年整体规模(略)

数据显示: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已呈现出迅猛增长态势。它所吸纳和积淀的资金,虽然在社会资金总量中占比尚小,但其规模初现。多种从事金融业务的互联网企业,虽然仍不具有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当的资质,但已具备某些金融属性。这类企业从业资质偏低,基础薄弱,缺少应对短期负债、未预期到的资金外流等突发事件的经验和举措,其囤积的资金容易形成流动性风险的新“母体”。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对流动性风险的促发作用

互联网金融天然具有消解流动性风险的“正能量”,但也潜藏着促进流动性风险生成的“暗物质”。

1.五大要素提升投资的错配率

第一,虚拟性的叠加升级了金融规律的不可循性。在金融领域,互联网将有价票据虚拟为纯数据符号或代码,甚至抽象成电子货币;而金融是对货币的再虚拟,按货币的“实物→金属→代用→信用”四种存态逐级替代并趋向符号化。两者的联袂,形成以抽象为底数、虚拟为指数的虚虚结合,导致运行规律难以掌握。第二,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增大了错误投资概率。金融创新与衍生品不断发展会扩大投资选择,但新品鱼龙混杂,设计欠缺,难以测评其效益。第三,信息过剩将“失真”投资的精确度。互联网在增加市场透明度的同时也派生出更庞杂的信息噪声,真实有价信息被淹没,造成新的信息不对称,引发投资行为的不合理趋同,增加试错成本。第四,机构的低端化加大了市场的无序性。从业机构的品质和运营能力直接影响其对风险的管控程度,大量小型、私人机构基础弱、底子薄,在设计金融产品、分析供需诉求、管控资金流向、提示风险等级方面表现欠佳,这将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第五,主体的泛众化将增加投资的模糊性。图2显示:90后是增速主力,60前紧随其后,呈现两级特征。在互联网投资上表现尤甚,其整体显现专业知识少、金融素养低、理性能力弱、从众心理强等特点。

图2 分年龄段全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2015年较2014年同期增长率)(略)

图3 2014年、2015年“双11”前后互联网支付指数(略)

2.三大因素降低资金流的可控性

第一,短贷长借的属性泛化期限错配的无序性。为满足平民短贷快收的需求,互联网金融涉及大量小额金融服务,加之赎回门槛低,甚至与支付挂钩(如余额宝),随机赎回和随时支付使资金得以自由转还,这导致资金与债权的期限配比难以有序进行;第二,资金流季节性激变扰乱期限配比的节奏性。最为突出的是:年度“双11”成为互联网支付的尖峰时刻。资金集中赎回或转移,对流动性管理如同雪上加霜;第三,交易行为的聚合将凸显挤兑发生的可能性。互联网的显著优点是便利、便捷,常态作下有助于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倘若进入非常态,将为众多投资者同步集中变现提供了“方便”。2015年“双11”,支付宝交易峰值8.59万笔/秒,阿里72秒交易额破10亿。显见,变现能量经网络在某时间节点聚合后,将生成可怕的“挤兑”压力。

图4 2009年至2015年“双11”当日成交额(单位:亿元)(略)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传统银行流动性风险的“传染”作用

银行既是传统金融体系的主体,也是互联网金融的主体。它在互联网环境下与互联网企业速配,形成混业经营新模式,这将诱发流动性风险跨主体传染的可能,增大传统银行被感染的概率。首先,因成本低、收益高的优势,大量存款从传统银行狂泻至互联网理财机构。迫于竞争压力,它铤而走险,绕道资本市场向互联网金融企业拱手托钵,染指高风险业务。而互联网理财及时赎回的特性,倒逼银行从事短期投资,两者双双被短线套牢,信贷风险骤增。其次,苦于被非传统金融机构牵累,传统银行被迫饮鸩止渴。例如:阿里小贷以旗下3家小贷公司作为资金源,该小贷公司又以资本金150%为上限向银行借贷,2013年它又与券商结盟,在深交所挂牌,通过转让资产募集90多亿元,形成“商户→电商平台→阿里小贷→小贷公司→银行/券商”的运作机制。延伸的资金链往往脱离管控,剑走偏锋。一旦某环节异常,将引发全链断裂,导致流动性风险

此外,互联网金融行业中高发的道德、技术等风险,均存在着转化为流动性风险的可能。必须给予高度关注。

二、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现阶段潜伏领域

《意见》明确,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以及互联网基金销售、保险、信托和消费金融等业态。其中,有些投融资性质,直接内含流动性风险;有些属服务性质,但因其管理资金流庞大,亦存在诱发隐患。

表2 互联网金融规模(略)

(一)第三方支付

系目前最稳定的业态,市场高度集中,其代表是支付宝等。2015年: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分别以47.5%、20%、10.9%的市场份额占据前三,共计78.4%。值得注意的是,该领域逐渐向传统金融领域的支付结算业务拓展。2012年,银联电子支付与兴业银行合作开展“兴银通跨行贵金属交易平台”,打破了单一银行渠道的限制,支持多家合作银行账户。而支付宝钱包更是取代了传统商业银行活期存款账户,利用余额宝将支付宝钱包和货币市场基金连接,汇大众游资于货币市场,充分挖掘货币的时间价值,创造比活期存款账户高得多的收益。该模式为资金和财富管理发挥周转作用,但因某些已兼具理财功能,与投资实施捆绑,运营中往往造成资金短期滞留。如果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容易造成资金他用。倘若资金链断裂,将引发支付危机。根据大数定律,2015年7月31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针对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规定单日累计使用金额上限为5千元,并划分综合类及消费类支付账户,其年累计限额分别是20万元、10万元。该举措预示着央行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已经提到议事日程。

(二)网络借贷

属于资金中介,其代表是蚂蚁微贷等。以P2P为典型,发展快、事件多,根据网络资讯平台调查显示:被调查的网络平台上,已有27%的投资者遭受损失。该平台作为交易场所,资金容易被沉淀趸积。在附加担保功能后,已成为类似于银行间接融资的金融中介,即 “影子银行”。并存在四个风险因素:一是自身不具备金融产品的开发能力,难以为吸纳的资金寻找适合的项目,渐变成资金池。二是自身信息供给能力有限,对借款人的资质及资金使用情况难以管控,放贷合理性鲜有保障。三是资金缺乏监管,极易被挪用,甚至与信托公司合作,运营其产品。当亏损出现,资金池将面临风险。四是自身没有类似于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拨备机制,缺乏有效的、可持续的风险对冲机制。因该行业被禁止拥有资金池,每笔投资须有明确标的,加之没有金融杠杆,必要时需动用资本金来垫付。倘若资本金不足,借款人成规模化违约,即刻“跑路”。其性质虽然更接近信用风险,但最终演变为流动性风险

(三)股权众筹融资

互联网投资模式之一,其代表是京东金融——众筹等,其运营模式类似于网贷的资金与资产不经传统金融中介而直接匹配,只是其融资需求整合度较高。投资于同一平台内的选择度大,对项目的合理匹配性更为有利。但短贷长借的特点仍存在,期限不合理错配的可能性同样不能剔除,存在诱发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截至2015年前3季度,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投融资事件约321条,涉及企业230家,融资总额达6.3亿美元,其中17家企业为众筹融资。证券法规定:股权众筹超过200人则可能成为非法集资,目前众筹融资业务整体规模有限,只有少数项目融资超过百万元。但从长远看,还应对流动性风险给予适当的警惕。

(四)互联网基金销售

系目前发展最成熟的业态,其代表是余额宝等。余额宝的特点是客户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余额不仅能用于消费转账,还能以“钱生钱”的方式投资于货币基金,继而突破了商业银行余额储蓄化的格律,开创了其财富化功能。业内普遍认定其存在流动性风险。虽然其基础资产主要表现为同业存款和流动性较好的产品,风险不高,但随着规模增加,资金体量膨胀,身负的流动性风险同步增大,所以应严密监管。其流动性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基金产品本身。余额宝等产品的收益率并非绝对稳定和持续,种类繁多,竞争激烈,产品被更新的频率快,可能形成不合理匹配;二是来自周期性“集中支付”。互联网理财产品与支付挂钩,在节假日等支付脉冲高峰期,遭遇短期大额赎回的可能性激增。基金公司实施T+0策略,在产品规模小且市场正常时,风险呈潜伏状。若赎回规模超出风险准备金或市场出现流动性异常,“挤兑”压力即刻凸现;三是来自传统金融。我国货币基金超过90%的资金投资于银行间市场协议存款。当银行资产负债发生变化,或市场资金波动,协议存款需求将随之波动,导致利率起伏,互联网产品可能面临集中赎回压力。基于这一关联,互联网货币基金的影响不仅局限于本市场,还将波及活期存款和协议存款,反过来对银行业构成跨界冲击。

当前,互联网金融各项业务的风险尚在掌控。网络借贷和互联网基金则风险较高。前者主要是信用、法律等风险;后者因关涉银行业务,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的防范措施及化解

专家指出: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二次脱媒”后的新金融业态,其风险源发生了某种转型或基因变异,风险类型趋于复合。因此识别和管控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不能简单照搬传统,而应与时俱进确立融合性的视角。

(一)政府应完善法规和政策管理

首先,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重点是调整政府考核机制,弱化地方“引资”指标,引导地方政府重视本地金融秩序建设;其次,落实监管制度。当务之急是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产品登记备案制度,填补交叉监管的网空地带,对高风险互联网金融衍生物的投资者主动提示风险;再次,动态微调货币政策。建立金融安全的前瞻性管理机制,以“小火慢炖”为节奏实施宏观微调,避免青蛙效应而采取急刹车的刚性措施;最后,提供存款保护。效仿传统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储户存款保护及差异化补偿机制,当刚性兑付突发时,先补弱势群体,再续补高净值人群。

(二) 金融监管部门应强化行业监管

第一,净化市场。积极推行注册制、贬值壳资源、紧缩金融牌照、加强信息披露;第二,开创混业监管模式。针对传统银行与互联网企业混业经营快速发展情况,尽快拓展监管范围,推进从分业向混业管理的转变;第三,制定保护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分散资产,为其提供担保基金,规定风险资产的比例等;第四,规范金融产品销售。制定基金产品信息发布制度,禁止过度宣传、收益倒贴,如实公开获益前景和风险信息,设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检验标准和市场准入机制;第五,更新监管指标。应参考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构建多维度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第六,制定奖惩措施。增设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建立行业黑名单和退出机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行为,创立统一、开放、透明的监管规则,实现从“管机构”向“管业务”的转变。在借鉴国外监管措施时避免生搬硬套所导致的水土不服。

表3 流动性指标参考(略)

表4 可借鉴的国外监管措施(一)(略)

(三)传统金融机构应自我完善

一方面,加强自身流动性风险管控。逐步适应互联网运行模式,构建新的信用评级体系,合理设置对网银的依赖度、流动性水平、应对资金突变的能力,据此决定是否给予市场准入权网上支付机构。另一方面,将央行建设成互联网金融规范运营的龙头。应最大限度维持银行间货币体系的流动性,并由央行领衔建立互联网金融配套系统,健全各行大数据发掘及融合系统,将各平台的信息鉴定汇总后纳入央行平台,完善多方信息的交换、共享和查询。

表5 可借鉴的国外监管措施(二)(略)

(四) 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实行信息资源统管

一是优化算法。指导和引领企业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精准进行数据解析,解决新的信息不对称难题;二是加强前瞻性预判。专责进行所有债权与理财的匹配关系预判,掌握赎回演变周期,及时调整资金池的投资组合并预留资金缓冲挤兑压力;三是建立覆盖全行业统一的互联网金融征信数据系统。借助对投资者身份识别,整合其在工商、纳税、诉讼中的信息记录,建立企业互通共享的信息公众平台,通过对信用风险的控制,降低违约率,提高贷款归还比来遏制其向流动性风险转变。

(五)个体投资者实现应理性投资

互联网金融用户泛众化、低端化的特点,把“强化理性投资”推到了风口浪尖。政府、监管机构、经营企业应通力合作、分工负责,开展面向普通民众的理性投资教育引导工程。第一,开展金融知识“扫盲”工作。借助多种形式进行互联网金融普及教育,尤其是中老年投资者,应适度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熟悉风险分散和防御措施,加强自我欲望管理,弱化盲从心理,提升理性投资能力;第二,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明确政府、监管机构及企业的风险识别和发布责任,充分运用互联网环境,及时向广大投资者发布风险告警信息,引导其保持风险意识,加强自身防范准备。

除上述五个方面外,对于互联网技术提供商,应在大数据、云计算等方面逐步摆脱对国外的技术依赖;同时,加紧对信息安全保密、电子认证和签名等相关领域的自主科技技术研发,夯实风险防控的技术壁垒。

四、结 论

当前,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并未凸显,其呈现度和影响度远不及网上非法集资、庞氏骗局等问题。但基于金融活动的本性和互联网内在的助推作用,其发生的可能性、后果的危害性仍不容轻谈,这将影响该行业的稳健发展,甚至引发金融恐慌。鉴于此,有识之士纷纷发出警惕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之呼吁,并提出或在业内实际采取了构建预警机制、建立风险备付金、限制提前赎回、设置投资期限等对策措施,对资金给予约束管理,防止其泛滥失控。业界和理论界当以此为契机,全面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的理论研究和对策设计,加速提升管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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