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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操作与运行的二元想象

自新文化运动以来,民主就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与思想论争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虽说位置显赫,但从实际效果来看,民主并没有在中国(大陆)落地生根,也没有得到切实的运作。对于其中的原因,相关学者已经做出了极富见地的理性反思。比如唐文明博士认为:“新文化运动的启蒙规划,其主导性的政治理念其实是科学万能论鼓动下的民主的乌托邦。正是这个科学万能论鼓动下的民主的乌托邦的政治理念,在中国现代思想史上不断推动着中国在激进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①]再如台湾地区学者张朋园先生在对清末民初的四次选举实践做出实证分析的基础上,从民主的运作机制、威权主义体制及精英性格的改变等角度反思了中国早期民主实践的利弊得失。[②]针对目前的民主问题,恐怕依然需要沿着理性反思与制度设计的二元路径展开讨论。

一、民主内涵的二元理解

从理性反思入手,核心之点在于对“民主”内涵的理解。对此大体上有两种思路:一是价值性思路,二是工具性思路。从价值角度着眼,首先认为民主是一种价值体系,其中最为耀眼的莫过于自由、平等、博爱、共和等价值项目;其次依托这些弥足珍贵的价值项目而认为民主能够解决中国社会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比如官员腐败、贫富分化、人权保障缺失。对民主价值内涵的泛化理解与对民主功能的万能想象存在着某种必然性联系:既然民主是多种价值的混合体,那么,民主所内蕴的价值越多,其功能便会越多、作用也会越强。但问题是,对民主内涵的价值解释思路及解释结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吗?或者说,对这种关于民主内涵理解的理想主义思路,有无与之针锋相对且更为务实的学术讨论呢?这就涉及了从工具性角度来解释民主内涵的思路。

在赵鼎新看来,民主就是一个由民众在定期的、有程序和有规则的竞争性选举中选择国家执政者的政治体制。[③]也就是说,民主无非就是一种由民众按照特定规则和程序“选官”的工具。只不过这种工具具有诸如权力制衡进而限制国家权力、有效解决国家的合法性问题、促发言论和结社自由等优势。[④]既然民主是一种选择的工具,所以,就不需要给民主灌入那样繁多的价值观念甚至意识形态,或者说,民主的真正作用倒极有可能是实现相应价值的手段;既然民主是一种相对中性的工具,那么,任何欲图改进权力配置以实现权力制约从而增强政权合法性的国家都可以采行民主,所谓“民主是衣服,谁穿都行”。[⑤]既然民主只是一种工具,那么,它本身必然会具有相应的局限性甚至缺陷。赵鼎新列举了以竞争性选举为核心的现代民主所具有的局限性,包括“选举的可操纵性和选举结果的非理性、民主对原有社会结构的强化、民主社会的媚俗性、忠诚反对和稳定民主的困难性”。[⑥]如果认为民主存在着固有的局限,就不能奢望民主会成为包治百病的万能药方,而较为务实的考虑就是“让民主承担它所特有的社会功能,把它不能承担的功能交由其他制度来承担。一个较为可行的制度不会是一个泛民主的制度,而是一个以民主为主导的混合制度。”[⑦]

很显然,赵鼎新主要是从具体的社会生活和实际的政治运行角度来解释民主内涵的,或许这种研究视野本身就“内在”地决定了研究者只能从工具性角度来理解和诠释民主的内涵。但如果把相关的哲学性讨论纳入视野,又似乎并不全然如此。

赵汀阳认为,民主往往被看做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核心价值,这是错的。民主不是一种价值,而仅仅是一种政治制度或者一种公共选择策略,总之是一种技术性手段。······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民主都没有价值优势。如果民主有什么优点,民主的优点也与道义无关。[⑧]既然民主并不具备道义或价值优势,那么,民主的优势究竟在哪里?赵汀阳认为“民主真正的优势在于它是一种具有技术优势的政治策略”。[⑨]更为具体地说,“民主的技术性优势特别表现为能够以可量化评估的方式去表达政治正当性。在民主之前,民心向背没有清楚的统计依据,人们以直观方式估计‘民心所向’虽然大致不假,但不是严格证据,难免有争议,于是,政治正当性是可质疑的。正当性的质疑是严重的政治危险,它正是革命和叛乱的理由。避免质疑的最好办法就是民主,在这个意义上,民主就是让人民为自己的选择承担政治责任和政治风险,即使是错误和愚蠢的选择,也仍然是政治正当的,人民只能自己承担责任”。[⑩]民主虽然具有稳定国家政局的技术性优势,但其本身也存在着严重的政治哲学意义上的缺陷。对此,赵汀阳指出:民主导致政治问题肤浅化,这个学术缺点却正是民主政治的成功之处。既然民主创造了一个肤浅的政治循环解释,即人民自己决定如何统治自己,这就解构或回避了各种令人心惊胆战的政治问题。政治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不存在完美解,任何政治原则和制度都经受不住严酷和深刻的思想质问,人们总能够发现问题仍然没有被真正解决,这种不满可以导致胡思乱想和不信任。民主所蕴含的政治循环解释却戏剧性地中止了政治质问:谁应该是统治者?当然是人民,那么谁又是被统治者?还是人民。人民自己决定如何统治自己,这一自相关意味着人民的选择同时就是选择的合理标准,于是,人民的任何愚蠢选择都不过是咎由自取,所有政治问题都似乎无从质疑了。尽管民主没有能够证明任何一种政治正当性,甚至不能证明自身的正当性,却使政治正当性问题在循环解释中消于无形。[11]也就是说,民主的技术优势同时也蕴含了消解政治正当性问题的劣势,而如果要解决民主的价值或正当性缺失,就需要把民主同公正、自由、和谐等普遍价值结合起来,当民主与这些普遍价值具有最大兼容性时,民主才借得了相对的正当性。[12]

事实上,如果把民主视为一种选择的工具,就有助于驱散笼罩在“民主”头上的种种迷雾,也能为民主的“落地”和切实施行铺就较为“低调”和改良性质的认识论根基。即或依然可以从理想和价值角度来看待民主,但若在民主战胜专制的情形之下,民主的理想也不应是一种破坏性的乌托邦或绝对性理想,而应是一种建设性理想。正如萨托利所说:“一种理想,除非它尊重经验和证据并从中学习,它就不能被称为建设性理性,这乃是对它的‘建设性’的考验。”[13]如果民主是一种建设性理想,那么对民主理想就需要以经验和证据为基础而进行建设性管理,而一旦涉及管理,对民主的关注重心也就必然转移到对各种具有实效性的手段或工具的探究和构想层面。或者说,在对民主的内涵做出思想性反思及解释之后,就需要进入到制度层面。

二、民主制度类型的二元考察

若以“事”的结构来解释民主制度的类型,首先可以参照“党内民主与社会民主”和“协商民主选举民主”这样的通常说法。如果说前者的划分标准是民主存在的“场域”或环境,那么后者的划分标准就是民主的具体实现方式;如果把民主存在的场域同民主的具体实现方式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所谓的民主系统。换言之,无论是党内民主还是社会民主,都必然同时包含协商和选举两种方式,而这种理解恰是民主的完整的内涵,即公议和投票。[14]尽管关于中国民主系统类型的理解在主体(如“执政党”与“社会”)上是清楚的,但不清楚的是这两种民主系统赖以存续的根基与功能指向究竟是什么,这就需要把公民宪法权利这一事务性内容纳入其中。

关于民主存续根基的讨论依然可以在哲学和制度两个层面展开,而展开的核心无疑应是“存续”。在哲学层面,赵汀阳建构了一种存在论哲学。在存在论哲学讨论中,对民主系统问题富有启发意义的主要有如下三个重要观点:

其一,尽管存在本身很重要,但由于“存在是共在问题得到解决之后的事实状态,而共在是需要抉择的未定状况,是创造性的动态互动关系,是幸福或不幸的抉择,所以是当务之急”,也因此,“共在存在论的基本原则是共在先于存在”。[15]而所谓“先在”是指“逻辑上在先,而非时间上在先,就时间而言,共在与存在同时”。

其二,在共存性关系的创造中,“无法单就个人谈论个人,个人的自足性、独立性、主观性和自我意识都只是事情的一个构成部分,不再有独立意义,或者说,在事情中,个人没有独立完整的意义,因为没有一个存在论问题是个人问题,反过来也一样,没有一个私人问题是存在论问题,任何事情都不是个人事件,任何事情都是我与他人共同在场之所为。这意味着,每个人的存在性质具有双重性:在物的世界中,每个人是作为个体的在世之在,而在事的世界中,每个人都是作为事情相关当事人的事中之在,一个人之在不成事,事情必是众人之事。”[16]

其三,既然共在是一种众人参与事中而得以成就的状态,那么,对于共在而言,最为重要的恐怕是对待“他人”或“他者”的态度与制度选择,因为“他者是决定着全部可能生活的存在论条件,因此,他者先验地蕴涵了生活的所有可能关系,或善或恶,无论多么不同甚至互相矛盾,却都能够同时成立。”[17]由此,赵汀阳认为“无论一个有效的伦理体系由多少原则构成,其中都必须包括一个能够如何对待陌生人的普遍原则,因为陌生人才是典型的他人,不能解释陌生人就等于不能解释任何他人。”[18]

如果将赵汀阳的哲学观点应用到对民主系统及功能的解释中,那么,或可认为,民主就是一种由众多主体选择共存性基本存在状态的工具,就是由众多主体选择共存性发展状态的工具。这样,民主系统就由共在性的基本存在系统和共在性的发展状态系统而构成。更具体地说,所谓“共在性的基本存在系统”就是指执政党基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构成的国体结构,而所谓“共在性的发展状态系统”就是指人大基于保障公民的“非基本权利”所构成的国体结构;如果说可以称前者为“党内民主系统”,那么,后者则可被称之为“社会民主系统”。同时,由于不同的民主系统可能遵循着不同的策略或行为机制,所以,赵汀阳通过分析周政治的成功之处,提炼出两种政治策略,即“德策略”与“和策略”。所谓“德策略”就是“利益和权力的分配策略,它以公正偏善为原则,特别强调人民得利和贤人得权。”[19]所谓“和策略”就是“在差异中寻找并且建立互惠合作最大化的关系。如果没有互利,就不可能形成和,而且,这种互利不是偶然的互利,而是必然的互利,这样就必须使双方利益形成共轭联动,共荣共损,各方都无法单方面地获得利益改进。”[20]如果民主的共在性基本存在系统在策略上以“德”为主、以“和”为辅,或者说是由“贤者”居于主导性地位,那么,民主的共在性发展状态系统则应以“和”为主、以“德”为辅,或者说是由“庶民”居于主导性地位。由而,遵循不同策略组合的民主系统所担负的功能与使命便也能够获得相对明晰的解释:民主的共在性基本存在系统担负着为“国家”这一政治社会组织体的存续而建立基本存在条件和选取恰切的存在规格及标准的功能,民主的共在性发展状态系统则担负着为众多主体追求幸福生活和利益改进而提供更广阔的制度空间的功能。

若以“事”的结构来分析民主的操作与运行,首先需要将民主的两个系统及功能同现行宪法制度联系起来。通过对照宪法典的“序言”与“总纲”的相关内容,就可以发现在宪法典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制度性的民主系统:一是由执政党、人民政协及其所联系的界别所构成的政治性民主系统,一是由人大、一府两院及公民所构成的治理性民主系统。[21]若以宪法权利的维护和保障为基本的功能指向,如前所论:政治性民主系统应该负有维护全体国民“基本权利”(尤其是各种社会保障权)的使命,治理性民主系统则应负有保障全体国民“非基本权利”切实享有和行使的使命。

需要附带指出的是,尽管“德”与“和”二策略较为优越,但周朝还是难逃衰落与灭亡的命运。赵汀阳总结了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缺乏一个公议制度;[22]二是“德与力的不对称、权利与义务不对称以及私利与公利不对称所构成的一系列制度不对称”。[23]为了使得民主的两个系统能够为“长治久安”发挥强大的工具性支撑作用,就需要以现代的眼光弥补“德策略”与“和策略”的历史局限与缺陷。在“公议”方面,需要建立以“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为核心的两种类型的公共领域;在制度方面,既要对权利(权力)和义务做出合理公正的分配,也需要以强力为后盾确保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换句话说,在“公议”得以充分发挥效能的基础上,法家式的“严刑峻法”或许就是一个值得考虑的制度选项。

在工具性认知逻辑下,不仅民主的内涵并不神秘,而且中国民主系统的类型及功能也能够得以具体化和明晰化。在这种对民主认知的基础上,关于中国民主操作与运行的学术讨论就很自然地进入到资源与手段的寻找和选择层面,或者说,需要进入到“事”的结构中行为方式及行为机制层面。鉴于公议或民主的公共领域颇为复杂,这里将主要讨论民主选举问题。

三、民主选举技术的二元运用

对中国民主选举的操作与运行,赵鼎新的主要观点是实行竞争性选举,重要且具体的制度手段包括:为了避免民主选举的保守性和媚俗性的直接冲击,民主转型应自上而下;为了避免因民主化而导致的各地利益高度分化,避免民主化启动之初政治精英就受到利益分化的民众的直接压力,也为了避免民众在民主化启动之初就受到政治精英的直接操纵,某种形式的间接民主的效果可能会好许多;为了建立“忠诚反对”的政治文化,一个可行的技巧是通过宪法规定民主选举的非意识形态规则,即候选人之间的竞争必须限制在政策和政策执行技巧上,而不能涉及根本的价值观。[24]

针对民主投票悖论,赵汀阳设想了一种改进版的投票规则,即双向票规则,核心内容包括:其一,净支持率计算,所谓净支持率就是赞成票数减去反对票数;其二,支持率比较,如果净支持率相同,则按照传统的多数胜出。[25]关于双向票规则的优势,赵汀阳解释说:“双向票的好处是它能够相对增强弱势群体的自保能力。假如采用双向票规则,任何一个政治集团为了增加胜出的可能性,就不得不对其利益最大化的自私欲望有所控制,就会去改进其候选方案以避免获得太多的反对票。而弱势群体本来就没有能力去过分伤害其他人群,因此获得的反对票可能就相对比较少。由双向票规则所引导的博弈必定迫使博弈各方都尽量公正地思考问题和分析形势,最后,无论是哪一个集团的方案胜出,可以想象,这个中选方案必定比较有利于社会普遍利益和公共利益。”[26]

在现时代的中国讨论民主转型及民主选举,其前提当然是承认民主制度对中国国家建设具有必要性。对民主之于中国的必要性认识,既可采取一种价值性思路,也可采取一种工具性思路:但如果价值性思路缺少相应的工具性手段的支持,这种思路极易陷入民主的乌托邦;同理,如果工具性思路如此纯粹以至于没有相关价值(如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的容身之地,这种思路也会坠入民主的丛林险境。赵鼎新基于对竞争性民主所具有的缺陷的认知,提出了深具技术性的可操作思路,这显然是一种偏重于工具性思路的立场;赵汀阳基于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和社会公正的考虑而设想了双向票规则,这显然是一种偏重于价值性思路的立场。无论是哪种立场,其中所蕴含的对民主属性与功能的认识都是极为冷静的。这种冷静的态度恰是当代中国国家建设所必需的,亦是极为宝贵的。

若更加理性地评析赵鼎新和赵汀阳的观点,也可继续对民主选举的操作与运行问题提出如下追问:赵鼎新对民主转型的自上而下、间接民主、宪法民主等战略性与工具性考量在中国的现行宪法制度环境中会包含哪些具体的内容呢?赵汀阳所设想的双向票规则主要针对候选方案,可对候选方案持坚定态度与极力宣扬的无疑会是特定利益集团代表人(即候选人),这样,是否可以认为候选人的确定方法和候选人的职责类型可能就是制约双向票规则能否发挥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和维护基本社会公正的重要因素?如果说对赵鼎新观点的追问将涉及对中国现行宪法选举制度的解释,那么,对赵汀阳观点的追问则会涉及到中国“选举”传统和现代社会竞争性选举的融合问题。在笔者看来,从历史与现代和中国与西方的二元角度入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答这两个追问,并能够使得中国民主选举能够切实与渐进地运行起来。

按照何怀宏的解释,“选举”首先有传统与现代、中国与西方之别,这种区别可直观地体现在所用的语词上。传统的与中国的“选举”可用“selection”来表达,现代的与西方的“选举”可用“election”来表达。[27]当然,这两种选举形式的差别更集中地体现在制度内涵和操作方式上:

就“selection”而言,其基本的制度内涵和操作方式是由统治者自上而下地来选择治理者,或者说是以“贤”选“贤”,即还是通过少数来选择少数,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选择,从理论上虽说是几乎所有人都不被排斥在外,但实际上却总是只有很少数人参加或被选,甚至只有少数人参加,更少人被选才能顺利运作,参与者或被选者不是选他人,而实际是自己被选或自荐,最后或者是通过他人推荐,或者是通过客观的考试而被选中。同时,选中者自然是一批人,而非一个人。他们亦非成为最高决策者,而只是成为君主制下的官员或者获得任官资格。[28]

就“election”而言,其基本内涵和操作方式是以“多”选“少”,以“众”选“贤”(“贤”不含褒贬义),即通过多数自下而上地来选择实施治理的少数。现代选举主要是一种投票,理论上是所有公民参加,它对几乎全部选民来说只是选举他人,但最后被选上的这个人却要成为最高决策者,竞选者提出一定的政策纲领,通过宣传动员民众和争取选票。由于是自下而上进行选举,所以,最后的选举结果还是要以民意或者说众意、多数意见为准。[29]

可见,“selection”和“election”这两种“选举”确实存在着重大差别,但如果更务实地考虑当代中国民主的切实展开,这两种选举方式未必不能兼容,也未必不能发挥相应的积极作用。而所谓的“兼容”,其具体表现就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对接,就是“贤”与“众”的配合,就是“协商和荐举”与竞争性选举的功能性分工。如果能够实现“对接”、“配合”和“分工”的目标,那么,这两种选举方式就能够对中国民主选举的展开发挥积极的支撑作用。更为重要理论价值的是,这种融合既能够为赵鼎新对中国民主转型的疑虑提供化解的制度渠道,也能够为赵汀阳的双向票规则的具体运用搭建较为宽阔的制度平台。

虽然“selection”和“election”这两种选举方式的融合还没有成为生活现实,但是,现行的中国宪法制度却蕴含了这种融合的制度可能性。研究中国民主选举的学者要么仅仅关注包含竞争性选举(即“election”)的“选举法”,要么仅仅关注党内民主和协商民主。其实,在这两种形式的民主之间存在着极为重要的连结机制,具体地说就是执政党向人大推荐国家机关重要领导人的“人选”,这种“推荐”在表象上与“selection”极为类似。之所以说在表象上“极为类似”,主要是因为这里的“人选”主要是单数而不是复数。如果“人选”是单数,就使得“人选”变成了“选人”甚至“定人”,从而以“selection”取代了“election”,这样,中国的民主选举就只能停留在“selection”的传统状态。如果“人选”是复数,那么在“selection”的基础上,就能够为以人大为主导的“election”开放制度空间,进而为执政党和人大的对接、为贤与众的配合、为“协商和荐举”与竞争性选举的分工铺设制度轨道、制度媒介和制度支点。这样,中国的民主选举在操作与运行上,既能够获得传统资源的支持,也能够包含现代的普适性元素。

进而言之,“selection”和“election”这两种选举方式都可在“党内民主系统”和“社会(人大)民主系统”得到运用:以“selection”方式确定候选人,以“election”方式确定最终的人选。在“党内民主系统”中,党章及次一级的党内规范就是落实宪法典所规定的民主的一种机制,相应地,选举法则是落实宪法典所规定的民主的另一种机制。但较为复杂的问题并不是各自民主系统的运作,而是由于“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的交叠与互动关系所要求的党内民主系统与社会(人大)民主系统的规范连结。这既涉及人大代表的选举,也涉及行政首脑的产生。出于论证便利的考虑,这里只讨论行政首脑的选举

从目前的情形来看,中国行政首脑的产生主要基于执政党的选择,人大只是为执政党的政治选择做出“背书”。如此,就使得行政首脑的选举呈现了“selection”的传统特征。立足于行政首脑产生的方式,才能理解“党政联合发文”赖以产生的根源所在,也才能理解中国行政官员尤其是政治性官员更多地是对“上”负责而不是对“下”负责的问题症结所在。[30]若要务实且渐进地解决问题,就不能采取矫枉过正的非此即彼的方式,而应将向“上”与向“下”负责结合起来。由此,或许可以设想这样的选举方式:执政党会同各民主党派以“selection”方式宽口径地挑选和确定行政首脑的复数候选人,在选择候选人时首要地是考察人选的德性和能力,对于所属党派甚至有无党派所属都可不论;[31]在复数候选人确定的情况下,由人大代表通过投票(即“election”)来决定最终的当选者。[32]由这种方式所产生的行政首脑不仅要对“上”(即执政党),更要对“下”(即以代议所表达的“民意”)负责。在双向负责的宪法机制中,就能够相对有效地克服人大对行政机构实质性监督与强制性监督不足之弊病。[33]双向负责源自“selection”和“election”这两种选择方式的关联与运用。在这两种选举方式的关联与运用中,党章及其所规范的组织系统既是落实宪法典相关规定的机制,也是为了确保人大宪法权力得以真正行使的前提性与辅助性机制,而以人大为核心的选举法运行则是主导性和决定性机制。

不论是对民主内涵的二元理解,还是对民主制度类型的二元考察,核心目的都是为了民主的操作与运行。虽说中国的政治生活与社会管理需要民主,但确定无疑的是,我们需要的是能够带来稳定且充满活力的政治与社会秩序的“好”民主,而不是动荡不安的“坏”民主。正如许多学者反复强调的,能够规训民主的核心机制就是法治与宪政。在这一意义上说,法治与宪政是中国民主切实展开的前提性条件,在努力的顺序上,法治与宪政就具有了绝对的优先性。另外,自清末以来,中国开始了近(现)代化的历程,其间,中国人尤其是政治精英因为国家处于危局之中而充满了各种焦灼,“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就是对各种焦灼的诗意表达。然而,无论是法治还是宪政,都需要以特定时间阶段作为展开的物理条件,所以,民主操作与运行及基础条件的具备,一方面在考验着中国人尤其是政治精英与法律精英的耐心,另一方面也在考验着精英们的制度智慧。

注释:

[①] 唐文明:《夭折的启蒙还是启蒙的破产?》,载于《读书》2014年第7期,第45页。另外唐文明博士的另外两篇文章对于“民主”问题的理解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唐文明:《定于民与定于一》,载于《读书》2014年第10期;唐文明:《新文化运动的转折与新儒家的思想界限》,载于《读书》2014年第12期)在汉语文献中,从方法论上反思科学方法的最新成果,可参见黃宗智、高原:《社会科学和法学应该模仿自然科学吗?》,载于《开放时代》2015年第2期。

[②] 参见张朋园:《中国民主政治的困境:1909—1949晚清以来历届议会选举述论》,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210—224页。

[③] 赵鼎新:《民主的限制》,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7页。

[④] 参见赵鼎新:《民主的限制》,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13—15页。

[⑤] 赵鼎新:《民主的限制》,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80页。

[⑥] 参见赵鼎新:《民主的限制》,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16—23页。

[⑦] 赵鼎新:《民主的限制》,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26页。

[⑧] 赵汀阳:《坏世界研究:作为第一哲学的政治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4—275页。

[⑨] 赵汀阳:《坏世界研究:作为第一哲学的政治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7页。

[⑩] 赵汀阳:《坏世界研究:作为第一哲学的政治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8页。

[11] 赵汀阳:《坏世界研究:作为第一哲学的政治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8—279页。

[12] 参见赵汀阳:《坏世界研究:作为第一哲学的政治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4页。

[13] (美)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

[14] 参见赵汀阳:《坏世界研究:作为第一哲学的政治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0页。

[15] 赵汀阳:《第一哲学的支点》,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236页。

[16] 赵汀阳:《第一哲学的支点》,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210页。

[17] 赵汀阳:《第一哲学的支点》,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186页。

[18] 赵汀阳:《坏世界研究:作为第一哲学的政治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0页。

[19] 赵汀阳:《坏世界研究:作为第一哲学的政治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页。

[20] 赵汀阳:《坏世界研究:作为第一哲学的政治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8页。

[21] 较为详尽的解释可参见:韩秀义:《无理论:中国宪法教材编著体例缺陷评价与“新”体例设想》,载于《中国社会科学辑刊》(春季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5—36页;韩秀义:《文本·结构·实践:中国宪法权利二重属性分析》,载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第4—5页。

[22] 参见赵汀阳:《坏世界研究:作为第一哲学的政治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0页。

[23] 赵汀阳:《坏世界研究:作为第一哲学的政治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8页。

[24] 赵鼎新:《民主的限制》,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24页。

[25] 参见赵汀阳:《坏世界研究:作为第一哲学的政治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9页。

[26] 赵汀阳:《坏世界研究:作为第一哲学的政治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9—290页。

[27] 何怀宏:《选举社会:秦汉至晚清社会形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28] 参见何怀宏:《选举社会:秦汉至晚清社会形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页。

[29] 参见何怀宏:《选举社会:秦汉至晚清社会形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

[30] 更为详尽的解释,可参见冯仕政:《中国国家运动的形成与变异:基于政体的整体性解释》,载于《开放时代》2011年第10期,第80—81页。

[31] 这种选择方式意味着国务院总理不必担任政治局常委这一角色,倒是可以考虑执政党最高领导人兼任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在这种政体格局中,一方面可以突出人大的宪法地位,另一方面可以彻底地把国务院定位于宪法与法律的执行机构。

[32] 较之于笔者的观点,有些学者的观点则更为“激进”,比如张维迎教授主张“党组织任命法官,但任命以后是终身的,不能再去开除他、免他,除非他自己犯了罪,或做了违反社会公德的事情”。(张维迎:《理念的力量》,西北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57页。)虽说具体问题指向不同(张维迎教授的指向是法官,笔者的指向是行政首脑),但共同的逻辑指向是执政党的地位与作用。另外,笔者并不赞同张维迎的观点,因为这种制度设想无疑放大了而不是缩小了执政党的权能范围,同时,这种主张也必将使人大的作用更加受到限制甚至受到剥夺。

[33] 关于预算监督的个案性分析,可参见林慕华、马骏:《中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预算监督研究》,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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