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编者按:2017年2月19日是邓小平同志逝世20周年的日子,邓公在经济发展上的贡献被讨论的更多一些,实现的也更为充分一些,然而邓公的政治遗产或政治遗愿在我们的时代似乎更值得重视。经济和政治不容偏废,两者之间结成广泛的意义网络难以隔断,纪念邓公,就要更为充分地发掘其政治智慧,给予民主法治以充分的重视。本文对邓公政治文明观的讨论就凸显了其当下的重要意义。文章原载《学术探索》2012年第3期,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念兹在兹的正是当代中国的政治文明进程。
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有一段话,似乎还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①]在纪念小平同志南方谈话20周年之际,我们有必要重温这段话,认真地思考和回答几个问题:小平同志所说的这种制度应该是什么样子的?从他说这话的时候起已经过去了整整二十年,我们离形成这套制度还有多少差距呢?在今后的十年之内,我们有决心和把握实现小平同志的这个愿望吗?
一、民主的内涵和本质
依据小平同志的一贯思想和多次论述,他所说的“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应该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体系。这是一种适合于国情的、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形态。
一切社会制度的实质,都在于它是一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结构和规则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与执政党的宗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相联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治文明,必须是一个以全面落实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为原则的组织结构和规则体系。
“民主”的本义,是“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涵义虽然简单,其意境和关联却深邃幽远,它的历史形态和现实意义更是极其复杂、曲折、多样。但不论其具体层次多么复杂,其现实形式如何多样,其本质要求只有一个:“人(公)民当家作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民主的必然性、普遍性、一贯性。它是在现实生活中鉴定民主之有无、真假、优劣、完全与不完全等等的根本标志。
民主,是在社会共同体或群体内部,人们之间平等地结合,享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公共性的价值选择、决策和评议的社会生活方式。这就是民主的基本内涵和一般实质。一般说来,任何所谓的民主,都必然要有两个潜在的前提与界限:一个可以叫作“民主的主体相关律”,另一个可以叫作“民主的价值相关律”。
“民主的主体相关律”,是指民主的主体性前提与界限――谁有权或有必要参与民主?因为民主是在一定人群内部,在决定大家共同的事情(而不是每个人的私事)上表现出来的,那么很显然,民主就是这个群体中每一个成员的权利和责任,而不在这个群体之内的人,则不是这一民主的主体。这是民主的主体性原则。我们已往强调民主的历史性、时代性、阶级性等,其实就是这种主体性。
“民主的价值相关律”,是指民主对象和内容的前提与界限:民主管什么事、不管什么事?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事实上,民主只是在事关价值(判断和选择)的问题上才是适用的。比如决策、选举、评议人和事、立法、审议计划方案等。在这里实行民主,可以保证做出多数当事人所认可(即使不是最好,至少也不是最糟)的决定,得到大家的支持,事情就能办起来。而对于非关共同体价值的问题,比如纯属个人的私事,就应由个人决定,无所谓多数少数、民主不民主;而凡属事实、知识、科学、真理的问题,即使是对于共同体来说,也只能服从事实、科学和真理,不能以人言众寡而兴废,因为它们与民主的对象是两回事。
所谓民主,一般表现为三大基本规则,或称“民主三原则”,即(1)“多数人决定”――这是民主的主要表现,没有这一条就不成其为民主;(2)“保护少数”――因为少数人也有权利,并且多数人不一定永远正确,因此必须保护每个人的权利不被剥夺,才能防止“多数人的暴政”,保持民主的可持续性;(3)“程序化”――上述两条及有关的一切,都要落实为相应的制度、特别是落实为体现共同体根本利益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程序等,即法制。这一条合乎逻辑地表明:民主是与决策和管理的法治化不可分离的。
民主的“多数原则”、“少数原则”、“程序化原则”三大规则的形成,表明人类民主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和实践经验,正在从理想逐步走向现实。
了解民主的内涵和本质,才能理解邓小平民主思想的意义。邓小平认为,充分实现民主和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体系的根本内容和主要方向,充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民主和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目标和政治标志。他从民主与社会主义制度本质联系的高度上反复强调,民主法制“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政治基础。”[②]而“我们各种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改革,要坚定地、有步骤地继续进行。这些改革的总方向,都是为了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③]总之一句话:“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④]
在思考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我们为什么和应该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时候,邓小平指出,民主问题关系到我们的全部基本原则,关系到从基本理论到具体实践的方方面面,“社会主义道路、无产阶级专政、共产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都同民主问题有关。”[⑤]因此必须把它们联系起来、统一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决不能把它们割裂和对立起来。
首先,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本质。社会主义国家的基础和本质,完全在于它是一种“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这就意味着,它要成为民主政治最真诚、最坚决、最充分的实践形式和代表形象。这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应有之义。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意味着人民不再只是管理、教育和防范的对象,而是成为国家社会全部事业的主人,国家社会的事业也是全体人民自己的事业。在人民群众的个人利益、一部分群众的集体利益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之间,人民群众个人与国家社会之间,不应再具有分裂甚至对抗的性质,而是根本一致、相互依存、共同命运的关系。在这一前提下,决定了“为人民服务”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人民群众的义务和权力的统一、社会主义性质与人民民主国体的统一。
邓小平结合历史的经验,还重点阐述了民主与专政的关系,认为在任何时候任何意义上,都不能把专政与民主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更不能把专政置于人民的民主权力之外或之上,而应该把专政当作保障人民民主权力的必要条件。
其次、建设民主政治是落实党的宗旨、加强党的领导的根基。党的领导归根到底是党的宗旨的贯彻。马克思说过:“民主制独有的特点,就是国家制度无论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他特别指出了人民在两种制度中的不同地位:“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是人民的国家制度。”[⑥]马克思主义政党所追寻的国家政治形态,正是由人民创造的“人民的国家制度”。这就意味着,党要把充分保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当作自己执政领导的根本任务和职能。任何将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割裂、对立起来的想法和做法,都意味着忘记了这一任务和职能,偏离了党的宗旨,歪曲了党的本质,在实际上剥夺或侵蚀党的生命。
第三、民主是保持社会主义价值导向的根本制度。人民主体价值观伴随着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而走进了社会主义,合乎逻辑地成为新中国的国家主导价值观。这意味着,必须要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国家社会的原则,使之超出先进分子个人思想道德的范围,普遍地贯彻于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的方方面面,进一步成为各项事业的共同性质、目标和社会实践的普遍原则。在经济上,就是要以“三有利”为标准,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在政治上,就是要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在文化上,则要建设“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而不是只服务于少数人的特权文化和愚民文化;等等。总之一句话,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现实”。所以说,比起推翻旧制度来,建设新的社会主义制度,更需要深入、全面、系统地建设民主政治,社会主义的存在和生长,更依赖于人民民主的实现;反过来,实现民主政治的方式和效果如何,将直接成为确证和检验社会主义是否存在、是否成功的标志,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死存亡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这对于社会主义政权和制度来说,始终都是一个需要深入把握的重大原则。
正因为如此,小平一再告诫:“我们的路是漫长的,还会遇到许多困难,错误也是难免的。关键在于不断地总结经验,使我们党的生活民主化,使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民主化。”[⑦]“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⑧]
三、人民是民主的主体
通过历史考察可以看到,民主的核心和根本问题是主体问题,即:在观念上原则上,它究竟是“什么人的民主”?在实践上,它怎样通过具体的形式和措施,以实现和保证主体的充分“到位”,即真正地做到“人民当家作主”?
在西方,从自然形成的原始民主,到古罗马时代的奴隶主城邦民主,到中世纪君主统治下的共和制民主,再到现代的资产阶级民主,民主的形式经历了若干发展时期,有一个逐渐走向成熟的过程。当然,这种形式上的进步并未彻底解决民主的实质问题。迄今为止的社会民主和政治民主,都还没有超出阶级的民主、群体内部的民主、种族(在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的情况下)的民主等特定范围的民主模式。只有在没有了阶级的未来社会里,那时无论作为政治形式的民主是否还存在,作为组织方式、管理规则和决策程序的民主,即广义的和彻底的民主,才有可能实现。
社会主义民主是走向这一未来前景的过渡形式。社会主义民主之所以称为“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首先是因为它的主体――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合法公民本身,在人数上即占了全体人口的绝大多数;同时“全体人民”这个概念本身,也具有最大的现实包容性。当然,这还不意味着社会主义民主是无条件的、超阶级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只能是“人民的民主”,它介于少数特权者享有的民主与完全没有阶级和阶层基础的“全民民主”之间,仍然属于一种有限的民主。了解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清醒地看待社会主义的民主,丢掉一些不切实际的幻想,把目光凝聚于在现阶段民主建设的实质与关键之处。
什么是我国现阶段民主建设的关键呢?最根本的一点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全体劳动者和一切合法公民成为国家主体、社会主人。既然如此,那么首先就要全面、充分地体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和我国宪法的原则充分落实,把人民主体论从原则变为事实,让人民主体充分“到位”,让“主人”真正成为主人。
社会主义民主主体的充分“到位”或“就位”的主要标志,概括起来不外以下几条:一是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主体的权利;二是人民群众真正承担起民主主体的责任;三是人民群众作为民主主体的权利与责任之间达到充分的一致、统一;四是作为前者的条件和基础,人民群众不断提高自己相应的主体素质和能力。
上述四条中,第一条“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主体的权利”显然是最重要的。没有这一条,其他几条也就没有理由、没有必要了。而人民享有民主权利的主要表现,也有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群众作为权利主体,自主地享有并切实掌握和运用应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等一切权力;二是国家对这些权力的尊重和保障,包括:国家政权同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持一致;法律体现人民的权利和意志;国家权力机构由人民选举产生;一切行政都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公共权力由人民群众来监督并通过合法程序决定予取;公务人员作为人民的“公仆”而保持应有的品质和作风;执政党的决策和政策接受群众实践的检验;等等,总之是党的领导、国家政权和法律体系都要向人民负责。人民享有民主权利与国家制度保障这两个方面之间,在理论上是互为表里、完全一致的关系,而在实践中,后一个方面即国家制度的保障,则往往起着决定的作用。
几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既取得了一定进展,又经历了严重的挫折。成就得来不易,代价确实不小。正如邓小平说:“在民主的实践方面,我们过去作得不够,并且犯过错误。”这些错误不仅后果严重,而且其根源和影响也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并不会随着做法的改变而自动消失。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我们必须对付出高昂代价所取得的经验教训,首先从理论和思想方法上给予深刻的总结,从根本上端正认识。
四、民主必须制度化、法治化
民主主体的到位,不仅要体现在思想上,更要落实到制度、体制和法律上,从而落实到实践中。邓小平以“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重点,阐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当“文革”刚刚结束,着手清理总结其经验教训的时候,邓小平就指出,看待历史问题,必须超越过分注重(毛泽东)个人品质与责任的狭隘眼界,而着眼于制度、体制和历史传统等更深层的社会因素,得出了一个具有经典意义的概括总结:“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⑨]“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⑩]
邓小平引导全党对历史经验的反思,走向了一个更加广泛而深刻的制度层面,首先是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层面。他不仅从具体制度层面上揭露和分析了种种弊端,而且深入地挖掘了它们的基础和根源,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11]缺少民主的家长制和家长作风、不讲法治的人治主义传统,是我国走向现代化的最大政治文化障碍。有鉴于此,邓小平提出了具有鲜明针对性和长远战略意义的重要结论,就是“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2]“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13]“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14]在这里,可以看出一个走向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思路。
首先是着眼于“保障人民民主”来强调制度化、法律化。在现代法治观念中,对“法治”精神实质的理解有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它严格是指“法的统治(rule of law)”,而非“以法来统治(rule by law)”。因为在“以法治国”中,仍暗含有可以将法当成司法者手中的工具和特权的可能。将其改为“依法治国”,从“以”法到“依”法一字之差,却是法治意识走向成熟的一个标志。它意味着法要从执政者和司法者手中的工具,变成一切人行为的“依据”,任何人不得凌驾于其上。当法是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时,依法也就是更加彻底地服从人民的意志。
其次是针对“人治”现象而强调制度化法律化。人治和法治是两种根本对立的政治形式。二者之间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由人来治理,因为任何治理都不可能没有人来执行;也不在于是否有法、用法,因为法律从来就有各种不同的层次和面貌,可以为各种不同的政治服务。人治和法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法律本身和一切治国的政策、决策以及掌握是非善恶的判断标准等等,如果最终取决统治者个人(一个或少数人)的利益和意志,就是人治;而最终取决于共同体利益和规则的,才是法治。归根到底,人治是专制制度的伴生物和遗产,法治是民主制度的伴生物和旗帜。我国的社会主义根本性质,决定了必然要以实现法治为自己的政治文明形态。
从人治走向法治,是人类历史的大趋势。西方一些国家在完成从封建专制制度向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转变的过程中,也实现着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而我国近百年来由古代人治向现代法治的转变道路曲折,步履艰难。我们曾一度饱尝了法制破坏和人治横行的苦果。但无数经验表明,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终究不可逆转。特别有历史意义的是,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党的“十五大”和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庄严地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终于把“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至高无上的宪法原则。它在实践中的落实和展开,必将带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面貌。
五、让民主法治成为最强音
邓小平从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高度,阐明了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刻联系。“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5]就是说,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各个领域消除剥削、两极分化等不公平现象,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种前所未有的社会公平和公正,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原则和核心价值。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部任务,都是要围绕这一新型的“公平正义”展开,意在使这一核心价值落实显现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而民主法治,正是实现这一公平正义原则唯一可靠的根本途径和保障。
邓小平从社会主义本质和当前实际出发,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的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的法制。”[16]“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17]并强调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构建适合我国自己的民主法治体系。“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8]而民主法治建设的关键在党。谈到党自身的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时,他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9]所以“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20],努力使党的领导与民主法治原则更好地相互协调,学会“依法治国”来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等等。
总之,“还是要靠法制”,这不仅是对国家社会说的,更是对党说的。解决好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成败,也关系到党的兴衰成败。邓小平虽然未能就此讲得更多更详细,但他已经确切无误地把这个大题目提了出来,并且以“破题”的方式留下了他的深沉关注和思考。
注释:
[①]《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2页。
[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76页。
[③]《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72-373页。
[④]《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68页。
[⑤]同上,第175页。
[⑥]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1页。
[⑦]《十三大的两个特点》,《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58-259页。
[⑧]《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59页。
[⑨]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同上,第333页。。
[⑩]同上。
[11]《答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问》,同上,第348页。
[1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同上第146页。
[13]《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77页。
[14]《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同上第359页。
[15]《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2页。
[16]《没有安定的政治环境什么事都干不成》,同上,第245页。
[17]《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59页
[18]《目前的形势和任务》,同上,第254页。
[19]《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9页。
[20]《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