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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转型中的网络公共领域

一、网络公共领域的生成

理论是时代的产物,传统的公共领域理论是前互联网时代的产物。互联网发展所塑造的虚拟社会并不是实体社会的简单镜像,故而,适用于实体社会的公共领域理论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性就需要认真考量。互联网所营造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生态对实体社会各领域的既有规则和秩序产生了冲击,也迫使社会治理者进行深入反思,网络公共领域和实体公共领域二者相互耦合、相互促进,全面推动社会转型。以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进程作为考察的时间标尺可以看到,在Web

1.0时代,传统门户网站仍占据主导地位,互联网的互动性不强,网民更多的是官方信息的接受者,而非信息发布者。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进入Web

2.0时代。在这一阶段,各种社交网站、网络“自媒体”日益活跃,网民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同时也可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从信息控制的角度来看,信源的多点并发,使得信息的监控几近不可能。因此,网络公共领域所发生的变化,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政府管制放松的结果,事实上,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行政层面,政府均加大了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当然,这种变化也很难说是社会组织发展及公民意识觉醒所致。虽然实体的社会组织在网络上开展了一些活动,但作为纯粹由网民所组成的社会组织还极为罕见。至于公民意识觉醒则更不是简单依赖信息技术的进步就能够实现的。故而,上述网络公共领域变化的主要原因还是来自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1]

就其本质来说,信息通讯技术是一种信息传输媒体。自古以来,人类自使用语言、结绳记事、产生文字,到后来的印刷术、报刊、电报、电话、广播、电视的出现,历史已经充分证明“媒体即信息”,即新的媒体带来新的信息:媒体是“人的延伸”,新的媒体塑造了全新的媒体使用者。[2]214从大众传播的角度来看,第一媒体即平面媒体,主要包括报纸、杂志、书籍等;第二媒体即有声媒体,主要以广播为代表;第三媒体即声音加图像媒体,主要以电视为代表;第四媒体即以实时互动为特征的互联网媒体。前三种媒体均为点对面的信息传播方式,而互联网媒体则是网络式的多点对多点的信息传播方式。这是一种全新的社会沟通方式。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深刻地改变了社会沟通的数量、性质和后果,以至于网络舆情成为当代社会治理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影响因素。当然,信息通讯技术对于社会结构转型的作用并非线性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复杂的相关关系。科技是一把双刃剑,信息通讯技术亦不例外。科技是一种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的力量。信息通讯技术可以促进社会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也可以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力量,美国的“棱镜门”事件就是后者的典型案例。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乐于看到信息通讯技术的进步,对信息通讯技术进步可能造成的对社会发展的阻碍因素保持高度警惕,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回到“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状态。我们欣喜地看到,在网络空间中所营造的网络公共领域已经初具雏形,以网络民主为代表的网民(网络公众)参政、议政模式的确立意味着参与式民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从汉娜·阿伦特到于尔根·哈贝马斯的传统公共领域理论,主要关注的都是政治性的公共领域。但是,在互联网时代,特别是Web

2.0时代,随着技术进步和手机等移动电子设备的普及,各行各业的公众通过网络而进行的公共事务参与成本大大降低,公共领域扩展到了政治范畴之外。尽管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只有短短十数年,但是推进的速度非常之快。相应地,我国网络公共领域已经在各个方面逐步兴起,互联网作为一种全新的力量重新型塑了我们的社会,信息共享以及网络的“热点”效应,使得实体社会迅速网络化。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分别作为互联网政治和互联网经济的代表已经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互联网传媒、互联网教育、互联网科学、互联网艺术、互联网体育、互联网金融等正在开启互联网新的领域。[1]随着“互联网+”概念的提出,相信还会有更多的领域互联网联姻。互联网与实体社会领域的结合,并不是单纯的“映射”与“镜像”,而是一种全新的建构。在互联网所构筑的虚拟社会中,实体社会的“中心—边缘”结构在一定程度上被突破了,“边缘”力量日益发展、壮大,与“中心”进一步分离,从而形成与“中心”相对独立而又互动的态势。这些“边缘”力量各自吸纳了大量的公众参与,实质上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网络公共领域。比如,微博塑造了网络政治与法律公共领域,视频网站营造了网络艺术公共领域,网络公开课构造了网络教育公共领域,等等。在某种意义上,网络公共领域在突破实体社会的“中心—边缘”结构后,所型塑的是一个“多中心”的公共领域。从公共治理的角度来看,网络公共领域的治理主体是多元的,政府等公共管理主体扮演着主导性的角色,互联网企业和网民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公共领域的核心功能在于借助民主商谈达成共识,从而为政治系统注入合法性。但是,网络公共领域的功能定位显然并不局限于这一点。比如,网络经济公共领域、网络法律公共领域、网络科学公共领域、网络艺术公共领域等很难说与网络民主有多大的关联。由此看来,网络公共领域是对实体公共领域的拓展,它涵盖了实体社会的政治公共领域,但又不仅仅局限于这个领域。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对实体社会诸领域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电子商务带来了价格的透明化,消费者通过网上比价,大大地增强了自身在交易中的优势,企业必须面向消费者提供更加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服务;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信息发布与共享优势、舆论热点效应,要求传统媒体改变生硬、教条的作派,转而采用读者更加喜闻乐见的内容与形式;网络文化对传统文学艺术作品的解构,形成了全新的文艺批评样式,对此,文艺创作者必须予以重视,因为网络已经成为文化更为重要的载体和传播途径;互联网教育的全新模式,可能造成传统课堂教育垄断地位的丧失;互联网金融所产生的虚拟货币流与实体社会的现金流交织在一起,对传统银行业的支配地位是一种巨大的挑战,等等。

互联网展示给我们的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画卷,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挑战着既有的社会设置和制度设计。虽然制度变迁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互联网作为一种技术设置对制度变迁的影响也并非线性关系,而是复杂的相关关系,但是,网络空间毕竟已经成为实体社会系统运作所不可忽视的因素了。事实上也是如此,无论现实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的变化,网络空间均实时予以反映。而且,人们也对互联网的发展寄予了更多的美好期待。“互联网+”理念在我国的提出,毫无疑问就是这种美好期待的中国版本。对于作为普通公众的网民来说,互联网的盛宴不仅仅是一种感官的体验,而且也是一种理性的回归。网民在参与网络公共领域时并非被动的受众,网络的互动特征赋予了网民参与主体的地位。网民在理性反思的基础上对游戏规则的制定建言献策,从而为社会的良性运转提供了基本保障。就网络政治公共领域来说,也许令人目不暇接的网络舆论,给习惯了传统治理方式的管理者带来了不适,但恰恰是这些网络舆论,减少了管理者的管理成本。因为,欲得民心,先知民意。中国网民众多,尽管网民的意见并不能完全代表民意,但也是重要的参考。近年来,发生于地方的群体性事件总是在网络空间初露端倪。因此,网络舆论也可以作为社会风险的风向标和监测器。

二、网络公共领域的异化

网络公共领域是技术发展的产物,但遗憾的是技术发展并不一定带来社会的进步。对此,R.W.麦克切斯尼和J.B.福斯特指出,互联网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发展起来的,所以不可避免地与资本积累联系在一起,这势必成为网络民主实现的障碍。[3]表面看来,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一个与商品交易的私人领域无涉的越来越开放的公共领域,但实质上,由于互联网巨头垄断的存在,这一领域的开放性是令人生疑的。在国际范围内,垄断金融资本已经与互联网高度融合,且这种趋势仍在发展之中并以风险投资的方式向全球复制和蔓延。比如,日本软银是阿里巴巴的最大股东,拥有34.1%的股权。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纽交所上市,软银CEO孙正义当初投资的2000万美元,升值2500倍,变成了500多亿美元。[4]

在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人们对互联网未来的展望是充满乐观主义的:信息可以便捷且不受审查地获取,借助信息的无障碍沟通与交流,网络民主成为一种趋势;消费者与商业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复存在,任何行业再也不会存在进入壁垒,充分竞争得以实现;政府部门再也无法借助信息垄断而暗箱操纵,公共权力将在阳光下运行;网络教育打破了精英们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垄断,穷困学生和边远地区的学生获得了平等的受教育权……虽然互联网确实在多个层面改变了世界,但这些美好愿景并未实现。当然,有一些美好愿景源自人们对互联网所寄托的乌托邦式热情。这种乌托邦热情在其他新技术革命出现时也毫不例外。科技虽然具有巨大能量,但其发展也是在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下进行的,信息科技也不例外。如前所述,互联网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发展起来的,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深深地影响了信息革命的进程和模式。资本对互联网获利性的开发利用不会顾及社会成本的消耗,其负外部性是由全社会来“埋单”的。“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鉴于资本家所具有的经济权力,他们最终也会攫取政治权力。

互联网在它能够带来商业利润之前是一种公共物品,如果由私营部门来研究管理,有可能互联网至今尚未诞生。因此,互联网是由政府资助及指导的研究活动而发展起来的。美国联邦政府对互联网资助的总额度难以精确测定。有人大致估算,政府投入互联网所花费的数额最少比曼哈顿研究项目多出10倍。[3]早期的互联网是非商业性的,甚至是反商业化的。在20世纪90年代初之前,互联网曾被限制于非商业领域。如果有人试图利用互联网销售东西,其他愤怒的互联网用户可能会用刻薄的语言甚至是辱骂性的电子邮件阻塞住他的邮箱,责令他删除销售广告。这种互联网用户的内部监督机制是基于商业行为与民主的公共领域水火不容这一假设的。

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当万维网把互联网变成一种大众传媒时,恰恰是新自由主义理论甚嚣尘上之时,就信息通讯问题进行讨论的各方都受到了自由市场理论华丽浮夸言辞的蛊惑。人们认为,互联网可以消除垄断、促进改革。即使对商业主义行为持怀疑态度的人,也因为过于迷信互联网魔力般的科技能力,而放松了警惕。他们坚信互联网能够压倒任何想要控制它的力量,哪怕这一力量来自商业巨头。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互联网泡沫大大刺激了资本对互联网的控制欲望,成就了资本与互联网的天作之合。

互联网的基础设施是提供宽带接入的主要电缆线路,在美国,这些电缆线路是由几家公司垄断经营的。它们因为有了政府颁发的垄断性许可牌照而获得专营权。毫无疑问,这些公司在游说国会方面具有超强的优势。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这些公司意识到互联网能够带来的丰厚利润,于是,一些电话公司先是把线路用作互联网信息传递,随后,一些有线电视公司也加入了享受互联网饕餮盛宴的队伍。市场机制的悖论就在于,放松管制后的“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垄断。互联网在美国的发展再次验证了这一规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的电话和有线电视领域经公司合并后数量减至原来的一半。在剩下的大公司中,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威瑞森电信公司和康卡斯特电信公司三者占据了绝大部分市场份额。这些垄断企业成了权贵资本主义的典型代表,这种现象给美国互联网发展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后果。美国至少有18%的家庭只能通过一个服务商接入互联网,另外78%的家庭也只有两个选择,这就造成了互联网接入方面的垄断局面。[3]

其实,在互联网领域,不只是宽带接入方面存在着垄断问题,其他方面亦如此。互联网相关企业的市场集中度远远超出其他企业。例如,在美国,谷歌公司占据了搜索引擎市场的70%;在中国,百度则是这一领域的执牛耳者。在世界范围内,微软公司、英特尔公司、苹果公司、亚马逊公司、思科公司等IT行业巨头也占据着互联网领域的垄断地位。这一现象是与互联网创立的动机相背离的。创立互联网的初衷是激发竞争、增强消费者的权利、促进协作和合作。互联网的合作潜能蕴含着网络民主的基质,但是,如果互联网领域存在着如上所述的垄断现象,人们有理由质疑网络民主实现的可能性。

互联网是一个技术占主导地位的领域互联网相关企业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会滥用其技术优势和市场支配地位。其中,最关键的是通过获取某一系统的技术标准制定权和所有权,以源源不断地获得垄断利润。比如,H.264型编解码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是由微软、苹果和其他一些公司拥有的,目前这一类型的编解码器已经占据66%的市场份额,其他厂商必须向上述公司支付不菲的使用费。在互联网领域存在着“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正如麦特卡夫定律所指出的,网络的价值与用户增长值的平方成正比。谷歌公司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当其规模越来越大时,它的搜索引擎功能也远远超过其他竞争者,而且它还通过技术标准等建立了进入壁垒,从而使其他竞争者望而却步。这样一来,谷歌公司依靠其垄断地位,压倒了其他搜索引擎系统,独享互联网数据资源,并把这些数据资源卖给其他公司或者把突出位置有偿提供给赞助商或付费者。微软公司也不例外,它先是通过低价营销或放任盗版的方式,培养了大量熟练使用其操作系统的用户,“路径依赖”导致用户长久锁定这一产品,从而使其独享垄断价格。新操作系统开发者很难打破软件进入壁垒的障碍,即便作为一套免费使用和自由传播的操作系统Linux也很难撼动微软的霸主地位。至于已经固化了操作系统IOS和应用软件APP的iPhone(苹果手机)和iPad(苹果平板电脑),用户已经完全没有任何选择权。不仅如此,苹果公司还通过其“饥饿营销”策略和高端定位,牢牢地把用户锁定在一个整体的商业产业链中,它的每一次产品升级都会引发用户像“粉丝”对待明星一般的狂热膜拜和拼命追捧。不管是上述哪种类型的垄断,一旦人们越来越依赖这种产品时,其价格就可以随意提高了。于是,人们虽然痛骂垄断者的高价,但仍对其爱恨交加、不离不弃。

如果说互联网是垄断的滋生地,当我们把视角转向传媒产业是如何处理数字世界所出现的问题时,就会发现互联网还存在另外的问题。传媒产品不同于其他有形产品或服务。按照经济学的一般原理,私人产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即一个人消费某一有形产品或服务,其他人就不能再消费,而且,每增加一个消费者,必须相应增加产品或服务的成本。传媒产品不同,它具有纯公共产品的属性,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一个人使用了某一信息并不妨碍他人也使用这一信息,而且,即便增加消费者,也不存在成本增加的问题。在前互联网时代,传媒产品主要是书籍和报刊,任何人只要买了一本书随后都可以再印出更多的副本以出售,由此,这本书的价格会下跌到出版一个副本所花费的边际成本。但是,作者却只得了那些他授权的出版者的补偿。对于消费者来说,知识和信息可以非常便宜地获得,这对于营造民主的文化是有利的,但是,作者由于没有足够的补偿而可能放弃写作。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本身无法解决这一问题,于是版权法出现了。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传媒技术出现后,强大的传媒公司依然要求依据版权法来保护他们的传媒产品。但问题在于,互联网上存在着丰富的传媒产品,用户可以选择那些低价或者免费的产品。商业传媒只好求助于广告商。广告商对互联网的“入侵”使得互联网不再是一个民主的公共领域。在商业利益的裹挟之下,互联网甚至已经失去了变革的动力。

互联网不应该是一个市场,它更像是空气和水,是一种纯公共产品,一种共有资源。正如人类于前互联网时代在公共场合的任何交往不需要有额外的成本付出一样,在互联网条件下,人们的正当交往行为也应当是不受限制的,特别是不会因为经济问题而中断交流。虽然这是一种理想,但是,这应当成为互联网发展的方向。因为公共领域的存在与发展必须依靠社会交往。从技术上来讲,互联网不存在任何自由交流的限制因素,这为公共领域开辟了新天地,也为民主的发展带来了广阔的前景。但是,上述网络公共领域的异化现象已经成为一个必须引起我们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

三、网络公共领域的重塑

新兴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对网络公共领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网络公共领域已经扩展到政治公共领域之外,其功能也不仅仅局限为凝聚共识、确保政治合法性,而是泛化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尽管网络公共领域并未完全改变现实公共领域的“中心—边缘”结构,但是作为自发、业余的边缘部分,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创造性和批判的功能,从而改变了由中心来制定游戏规则的既有格局。这样一来,经由网络公共领域,社会的凝聚力得以型塑,对于普通公众来说,个人的权益有可能进一步落实。在现实中,“上访不如上网”已经成为很多人熟知的规则。网络公共领域成为一种舆论压力场,迫使权力中心调整权力运作的机制,由封闭走向透明、由专制走向民主、由人治走向法治。对于公共权力系统来说,由于网络公共领域发挥了减压阀的作用,许多社会压力也得以缓解。在社会治理转型的背景下来考量网络公共领域的治理问题,还必须将互联网企业作为重要的参数。正如上文所述,网络公共领域的诸多异化问题,皆与互联网企业有关,因而,建构网络公共领域的合作治理模式,政府、互联网企业、网民三者缺一不可。

对于网络公共领域的治理问题,不能简单理解为采取行政管制手段以维护网络公共领域的“稳定”,因为,我们已经无法再回到前互联网时代。网络公共领域的治理,首要的是化解其功能异化风险。如前所述,网络公共领域的异化主要不是源自公共权力的滥用,而是源于互联网企业主导的技术设置和架构设计。[1]因此,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对象主要是互联网企业而非网民。实践中的网络公共领域的治理路径陷入了传统的管制思维,着眼于网民的网络行为。从互联网的技术设置和架构设计来看,互联网企业占据主导地位,网民虽然数量庞大,而且也是网络公共领域的重要主体,但是互联网的技术依赖性,决定了以管制思维来治理网络公共领域是徒劳的。如果在互联网整治行动中没有充分考虑互联网技术发展所导致的实体社会与虚拟社会的分化,以及网络行为的特殊性,就难免遭受质疑。公共管理过程需要经流程再造后才能实现电子化,法律、法规对网络公共领域的适用性同样不能简单“移植”。比如,在网络公共领域引导不同意见进行理性的探讨,往往比简单地处罚激进观点更能够保护公民言论自由、防止社会分化、弥合社会裂痕。再如,由互联网运营商设置辟谣微博或不实信息曝光专区,其效果要优于微博实名制,因为互联网运营商具有更大的信息传播能量,而且微博实名制也可能造成互联网企业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力。总的来说,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更好地约束互联网企业的行为,加大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力度。除非针对极少数害群之马,应尽可能减少对网民权利的直接限制。网民为数众多,如果把网民作为监管的对象,从技术上来说防不胜防,这种做法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极其高昂,而且有可能造成政府与民众的对立,不利于政府良好形象的塑造。

我国近年来互联网产业发展非常迅速,在惨烈的市场竞争之后,能够生存下来的企业逐步获得了垄断性地位。不容否认,我国互联网经济已经被少数企业所控制。一些互联网巨头甚至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成为业界的霸主。这些企业通过对互联网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的整合,取得了在市场领域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绝对优势。[5]加之我国在互联网领域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这进一步强化了互联网巨头的垄断地位。某互联网巨头敢于向国家部委“叫板”,其底气就来自这种垄断地位。在市场准入制度短期内无法松动的前提下,能够影响业界的互联网企业数量会越来越少,但其影响力和规模却越来越大。在Web2.0时代,网络公共领域对既有的社会规则造成了强劲的冲击,甚至给社会秩序和社会结构带来根本性的变革,这势必遭到既得利益集团和保守势力的强烈反击。在此背景下,已经获得垄断地位的互联网企业很自然地由互联网发展初期的“革命者”堕落成“反动派”。它们或者“绑架”政府、“裹胁”民众,或者搞利益输送、“公私合谋”,由此导致网络公共领域的进一步异化。

网络公共领域开拓了人类活动的新天地,人类在自然界、实体社会的既有秩序和规则不会自动自发地在网络空间得以生成。如果说自然界是由“造物主”来主导的,人类社会(包括实体社会和虚拟社会)则更加强调人的主体性特征。只不过,实体社会的秩序和规则是经由数千年人类文明发展的积淀,是从无到有的过程,而在虚拟社会里,人们在路径依赖的支配下,不由自主地照搬实体社会的既有秩序和规则。但是,虚拟社会的技术特质决定了这种简单的复写和模仿是无效的。网络公共领域的种种异化,实质上是把实体社会的既有秩序和规则简单移植到虚拟社会所致的“水土不服”。如何对网络公共领域进行有效的规制?这要求社会治理者必须具有战略眼光、系统思维、民主意识、法治精神、合作理念,按照虚拟社会的要求来重塑网络公共领域。网络公共领域的产生与发展均与信息通讯技术所支撑的互联网发展息息相关,技术的进步促生了全新的领域,要求社会治理者必须具有前瞻性,只有牢牢把握技术发展的方向,预测互联网发展的趋势,才能对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形成正确的认识。网络公共领域是诸公共领域的统合,网络公共领域的参与主体和影响因素也是极其复杂的,为此,必须以系统思维来考量网络公共领域。科技以人为本,网络公共领域的重塑必须秉承民主的基本要求,始终把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作为根本追求。唯其如此,才能保证网络公共领域正确的发展方向。网络公共领域异化的重要原因就是互联网企业的垄断,因此,网络公共领域的重塑必须用法律来规范互联网企业的行为。网络公共领域的重塑过程,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即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网民参与,各方协同、优势互补,以合作治理来推动网络公共领域的全面转型升级。

近年来,历史虚无主义、民族虚无主义在网络空间鸮鸣鼠暴,诋毁英雄、侮辱伟人成为一些人标新立异、哗众取宠的主要手段。对于这些游走于法律边缘的不道德行为,来自于网民的自发抵制是最可信赖的力量。网络公共领域是一种道德领域,重塑网络公共领域所要营造的是一种新型的道德秩序。对于网络公共领域的认识及关于网络公共领域重塑方案的思考,都需要在具体的环境下进行。我们现在所处的环境就是社会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与日俱增,它使产生于工业时代的法律秩序在应对网络公共领域治理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下,唯有道德秩序才是重塑网络公共领域的根本路径。[6]349-350道德秩序的建构,不能依靠行政管制,不能依靠法律强制,甚至也不能依靠空洞的说教。网络公共领域的重塑,应当在以政府、互联网企业、网民为主体共同参与的合作治理中得到实现。重塑网络公共领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在网络公共领域,应当倡导一种积极的整体性价值,政府应多作正面引导,以核心价值观型塑为着力点,特别是要从国家战略和国家安全层面来看待国际网络文化对本国文化的冲击和消解。网络公共领域应多传播正能量、弘扬正气,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在这方面,互联网企业应承担更多责任。当然,网民自律也是非常重要的促进因素。[7]有网友发起成立中国网民自律日,倡议广大网民以实际行动响应“自律公约”,牢记“互联即互爱”原则,发扬“爱TA精神”,为构建和谐健康网络内容,净化网络环境作出贡献。目前,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平均每天接到举报4000多件,这显示出网民自律在重塑网络公共领域方面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陆宇峰.中国网络公共领域:功能、异化与规制[J].现代法学,2014,(4).

[2]罗伯特·洛根.理解新媒体——延伸麦克卢汉[M].何道宽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

[3]R.W.麦克切斯尼,J.B.福斯特.互联网与资本主义(上)[J].郭莲译.国外理论动态,2012,(3).

[4]张金梁.2000万到500亿:孙正义投阿里获利2500倍[EB/OL].http://news.zol.com.cn/480/4801354.html,2014-09-20.

[5]胡凌.大数据革命的商业与法律起源[J].文化纵横,2013,(3).

[6]张康之,张乾友.公共生活的发生[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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