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经典的发展经济学理论表明,经济发展就是城市化、工业化和城乡差距缩小的过程,而中国的城乡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却伴随着不少传统发展经济学难以解开的“谜”。首先,中国的城市化水平与中国改革以来持续快速的工业增长极不相称。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的推算,我国农村外出劳动力的规模已经达到11319万人。但是,尽管从农村到城市的移民规模在不断增长,到2006年,中国农村的人口比重仍高达59%,即使将大约1.5亿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占全国13亿人口的11.5%)算作事实上的城市人口,中国的实际农村人口比重仍然高达47.5%;而2006年中国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却仅为12%。作为参照,2006年埃及、菲律宾和墨西哥的农村人口比重分别为57%、37%和24%。城市化水平不够高使得中国的经济发展没有充分发挥其规模经济效应,许多城市因为规模太小而遭受了生产率的损失,工业集聚还远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的行业区域集聚程度还处于较低水平,不同城市之间的规模差距远低于其他国家的水平。其次,中国的城市化也没有导致城乡间收入均等化的结果,相反,我们观察到的现象却是,城乡间的收入差距在持续扩大。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表现又是城市居民的工资与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的工资之间差距的扩大。从城市内部来看,1994—2004年间,城市职工的实际平均工资从4538元增长到了11902元(1994年不变价格),而就在这十年间,一些相对发达地区的进城农民工的工资却没有太大的变化。孟欣等利用广东省7家企业2000—2004年间的工资单数据发现,农民工的工资和广东省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差距一直在扩大,而农民工工资上涨并不明显。严善平利用上海市的4次大型调查数据发现,1995—2003年间,外来劳动力与本地居民的人力资本收益率上升速度不同,两者的差距甚至有扩大的趋势。对比1999年和2002年的数据也表明,农村移民和城市居民的工资差距在扩大,并且主要是由民工的教育回报下降导致的。这些都说明城市内部户籍身份不同的劳动力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并不只是人力资本的差距造成的,在一定程度上还与人力资本回报的差距扩大有关。也就是说,在现有制度下,提高农民工的教育水平并不能完全消除农村移民与城市居民的工资差距。
显然,建立在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假定之下的传统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理论无法解释中国的城乡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和城乡工资差距的变化。本文将在中国城乡分割政策的内生决定的前提下,为中国城乡经济增长、农村劳动力流动和城乡工资差距的变化趋势提供解释。与既有的城市化和二元经济一元化的发展理论相比,本文构建的是一个城市化的政治经济学模型,也是一个通过城市倾向的经济政策的内生决定来研究经济增长的模型。在发展中国家,城市倾向的经济政策广泛存在,而在中国,由经济政策的城市倾向而导致的城乡分割比较严重。研究中国的城乡分割的形成、影响和变迁,对于思考发展中国家从社会分割到社会融合的政策调整机制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含义也具有一般的意义。
二、文献评论
正如我们在前文中指出的那样,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城乡经济发展至少有三个并存的特征性事实,即:从农村到城市的移民规模不断增长,城市化水平滞后和城乡工资差距不断扩大。然而,既有的发展经济学理论并不能对此同时给出解释。
例如,在Jorgenson(1967)、Todaro(1969)、Mas-Colell and Razin(1973)和Lucas(2004)等研究中,农村劳动力都能够自由地流入城市,因而城乡收入的均等化成为城乡间劳动力流动和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结果,但这不能解释中国城乡间劳动力流动规模增加,而城乡收入差距也同时扩大的事实。具体来说,如Jorgenson(1967)那样假定城乡工资保持一定比率的差距,我们则无法探究城乡间的工资差距是如何随着城市化而变化的;而像Lucas(2004)那样将城乡工资的边际均等作为劳动力市场均衡的条件更是无法解释中国城乡工资差距及其扩大的趋势。
事实上,与上述劳动力流动理论中的假定刚好相反,在中国的城市化过程中,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受到种种限制,甚至一度被禁止。虽然Lucas(2004)的研究中,一开始也会出现农村不向城市移民的可能,但那只是因为城市与农村的人力资本差异还不够大,农民进城并不能学得足够的技能,移民与否是农村居民自愿选择的结果。而在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农村移民规模小却是政府政策限制的结果。即使在今天,对于城乡间劳动力流动的限制仍然广泛存在。在这种城乡分割的经济政策下,城乡之间的劳动力市场必然处于一种源于政府干预的“非均衡”状态,这也是人口的“城市化”滞后于经济的“工业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正是由于缺乏对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决定机制和城乡分割政策的形成机制的理解,既有的城市化理论只能解释移民规模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但并不能解释城乡工资差距的持续扩大,也不能解释城市化水平的滞后,更不能解释城乡分割政策的内生变化。为了理解中国城市化过程中的上述特征性事实,我们需要考察中国城乡政策制定中特殊的制度背景。
中国有关城乡劳动力流动的政策一直是城市对农村劳动力的流动进行限制和管理的政策,而这些都体现了城乡劳动力流动政策的城市倾向性,是在城市居民出于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影响政府决策的机制下形成的。这种政策形成的背后原因是,在资本少、人口多的条件下为了快速实现工业化,实施发展中国家的赶超战略。历史地看,城市对农村劳动力流入的政策有一个从禁止到限制的转变。即使是在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大规模流入的今天,这种限制仍然以各种形式存在着,例如,通过户籍制度对外来劳动力获得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的限制,以及对移民子女在城市受教育的限制等等。在一些大城市,对农村劳动力的政策歧视还体现在就业岗位的限制等方面。
本文通过一个由城市决定城乡分割政策的动态模型来解释中国农村移民规模持续增长、城市化水平滞后和城乡工资差距持续扩大等现象。进一步地,我们也试图回答:中国城市化过程中独特的政策决定机制将会对经济增长以及社会变迁产生怎样的影响;伴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我们能否看到城乡之间从分割走向融合。
在我们的模型中,城市除了需要考虑消费与储蓄(或投资)的跨期选择之外,还以各种手段控制农村到城市的劳动力流动规模,包括户籍制度管理(行政手段)、通过征收管理费或实行差别的社会保障待遇来改变支付给农民工的实际工资(经济手段)等。允许更多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的好处是提高了城市的总产出,但这又从两个方面给城市带来不利的影响。第一,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将提高他们的保留工资,从而增加城市的劳动力成本。第二,历史上城乡分割造成的城乡差别,特别是城乡收入的差别,使“城里人”对进城的农村移民有着一种心理上的警惕,而客观上进城的农民工也的确成为城市治安的一个隐患,从而更多的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会导致城市更多的资源消耗或增加用于产权保护的非生产性支出。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将发现,早期城市化研究中那些被认为反映二元经济增长特征的事实,如农业部门向城市部门的劳动力转移、城市的资本积累等都能够在本模型中体现。而且,本模型由于考虑了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对城乡政策的控制,能够解释本文一开始提到的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三方面特征性事实。我们将证明,由于城市的初始资本存量较少,完全拥有政策制订权的城市将在一开始禁止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入。然而,随着城市资本的持续积累,来自农村的劳动力能够为城市创造的产出就不断增加,于是城市的最优政策将是逐渐允许更多的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寻找工作机会。这与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政策的演变过程和劳动力流动规模的变化是一致的。在我们的动态模型中,城市对于农村劳动力流入的政策是内生决定的,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将提高城市稳态时的消费与资本水平。然而,从自身利益出发的城市并不会按农民工的边际产出支付工资,伴随城市的经济增长,城乡工资不仅不会均等化,反而差距会不断扩大,其背后的根本原因在于城乡劳动力流动的政策是由城市从自身利益出发单方面制订的。这就为中国城市化水平滞后和城乡工资差距扩大的现象找到了制度上的根源。我们将看到,这种出于城市自身利益而分割城乡的做法不利于城乡经济的共同增长,会阻碍城乡之间从分割到融合的转变。而减少城市居民与农村移民间的社会矛盾、促进城乡之间从分割到融合的转变,不仅能够提高农民的福利,而且有利于城乡经济的共同发展。
本文的模型本质上是一个政治经济学模型,也是一个基于城乡分割政策的内生决定来理解城乡经济发展与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发展经济学模型。我们将看到,只要城市是政策的制订者,那么城乡间的分割会始终存在,然而这种城乡间的分割却不利于整体经济的进一步增长。在解释收入差距的变化与政治、社会结构的变迁这一点上,本文与Acemoglu和Robinson(2001,2002)的研究有异曲同工之处。在他们的研究中,随着收入差距的扩大,穷人可能革命,这一潜在威胁使得富人集团会赋予穷人公民权,让穷人通过投票来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政策,这样,公民权的扩大和相应的政治变迁就成了一种对未来实行更为平等的再分配政策的可信承诺。与Acemoglu和Robinson(2001,2002)不同的是,我们还关注在城市化和城乡分割的经济政策的调整过程中的经济增长路径,而在这一点上,本文则继承了新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路径。Persson和Tabellini(2004)倡导通过研究经济政策决定机制来解释各国经济增长绩效的研究路径。本文针对中国的研究表明,城乡分割的经济政策与城乡经济增长的路径是可以在一个城乡分割政策的内生决定的模型中同时得到刻画的。现有的研究虽然也讨论了城市倾向的经济政策的决定机制,但是,在本文之前,城乡分割的经济政策和城乡经济发展是如何同时被内生决定的,却没有得到正式的理论刻画。
三、模 型
考虑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城乡二元经济。农村的初始人口总量为er0,城市的户籍人口总量被标准化为1;在时期t,进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民工)的数量用em(t)表示。农村土地的数量始终为L,城市第t期的资本存量用K(t)表示。假设农村与城市的生产都采用C-D生产函数。其中,农村的生产仅靠土地与劳动力两种投入,而城市的生产则依靠资本与劳动力两种投入。于是,第t期城市的产出(Y(t))可表示为:
Y(t)=(1+em(t))αK(t)1-α……(1)
第t期农村的产出(Yr(t))则可表示为:
Yr(t)=(er0-em(t))βL1-β……(2)
其中0<α,β<1。用W(t)表示来自农村的劳动力的边际产出,然而农民工有时会被克扣或拖欠工资,被城市管理部门征收各种费用,并且他们的劳动环境或条件往往比较差,考虑到这些因素后,他们的实际工资是低于边际产出(W(t))的。假定农村的产出按从事农业劳动的人数平均分配,人均产出(收入)用Cr(t)表示,则只要进城务工的实际所得大于农村的人均产出,就会有来自农村的劳动力流入城市。因此,追求个人产出(或收入)最大化的农民进城打工的均衡条件为:
W(t)-(t)=Cr(t)……(3)
其中,(t)表示农民工工资低于劳动边际产出的部分。在本文中我们用来衡量由城市制订的城乡政策的不平等程度,我们也可以将理解为对城乡分割的衡量。越大表示农民在城市的利益越得不到保障,他们在城市劳动应得的报酬(边际贡献)与其实际所得的差距越大。
城市的资本积累过程为:
K(t)=I(t)-δK(t)……(4)
其中,I(t)是城市第t期的投资;δ是资本的折旧率,且0<δ<1。于是,第t期城市户籍人口的人均消费可表示为:
C(t)=Y(t)-I(t)-(W(t)-(t))em(t)-θV(em(t))……(5)
(5)式最后一项θV(em(t))表示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可能消耗的城市资源。正如我们在前文中所指出的那样,城乡间的差异,特别是城乡居民收入上的差异使“城里人”对进城的农村移民有着一种心理上的警惕。现实中,新闻媒体和城市政府提供的“证据”使得城市居民往往将失业、犯罪和环境恶化与外来民工联系起来,而客观上进城的农民工也的确成为城市治安的一个隐患。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表明城乡移民规模与城市内部的城乡居民不和谐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如图1所示,城乡收入差距的变化趋势与侵财案件数据的变化趋势的确有很大的一致性。所有这些因素都可能使得,更多的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会导致城市更多的资源消耗或增加用于产权保护的非生产性支出。
在(5)式中,我们用θ表示城市居民与农村移民之间的社会矛盾(θ≥0),在本文中θ是外生的。城市居民与农村移民间的社会矛盾对城市资源的消耗表现为:第一,这种矛盾可能使移民破坏城市的资源;第二,出于对移民的防范,这种矛盾的存在会导致城市居民把一部分资源用于产权保护,但这种投入是非生产性的,也是一种对产出的损耗。以上两种机制中,前一种可以是违法犯罪活动对城市财产的直接损害,后一种尽管能够避免违法犯罪,却不能避免资源的损失。无论事实上哪一种机制产生作用,结果都是将城市居民与农村移民间的冲突转化为了产出的损失。从我们的定义可知,这一损失的大小取决于两个因素,首先是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的规模(em(t)),其次是城市居民与农村移民间社会矛盾的程度(θ)。并且我们假定V′(·)>0(em(t)>0时),V″(·)>0,以及V(0)=0,V′(0)=0。此处的凸函数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给定城市中城乡人群间的社会矛盾程度,当“城里人”感到周围来自农村的劳动力越来越多时,心理上的反应会让他们更多地采取非生产性的产权保护。此外,如果来自农村的移民中有一小部分人可能侵害城市的财产,即使未直接受损的居民也会采取产权保护措施,于是,产权保护的资源消耗很可能将比移民规模增加得更快。
根据(4)式、(5)式,我们可以得到城市的资本积累方程。
由此,我们得到命题一、命题二与命题三。
命题一:如果城市初始的资本存量较少,则城市在其发展的初期会完全禁止农村劳动力的流入。但是,随着城市资本积累的增加,城市的劳动力流入政策会放松,于是逐渐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留在城市工作,直到城市的资本积累停止。
从以上命题中我们看到,最初对农村劳动力流入的禁止(如通过与户籍相联系的票证制度等手段)以及后来对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的逐步放开都是城市出于自身利益的一种政策选择。这就内生地解释了中国改革以来城市对农村劳动力流入的政策的变化。我们能够发现,人口多而资本少是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而城市单方面拥有政策制定权则使农村成为这一经济发展特定阶段的相对受损者。根据最优化问题的解,当t≥t′或K≥K′0时,可以得到城市人均消费的动态方程。
命题二:来自农村的劳动力流入提高了城市均衡的资本与人均消费水平。
命题二的直觉是显然的。农村劳动力的流动由城市通过不平等的城乡政策控制,如果城乡政策的结果是有一部分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那么结果一定是,此时让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对于城市而言是更优的选择。并且,农村劳动力的流入也使城市资本与人均消费的增长变得更可持续。当然,与传统的城市化理论相一致,在本文中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也总是有利于提高农村人口的平均收入(或消费)的。也就是说,当城市的资本积累达到一定水平,可以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时,放开对于移民的管制可以实现城乡经济发展的“双赢”。
命题三:流入城市的农民工获得的实际工资小于其劳动的边际产出,但是,该实际工资大于留在农村的劳动力的边际产出。
命题三显示出中国城市化水平滞后的两方面原因。首先,城乡政策是由城市单方面制定的,这必然导致该政策向城市倾斜。在本文中这种城市倾向的城乡政策表现为城市以各种方式(如户籍制度限制、劳动保障不足、工作条件差、拖欠克扣工资等等)阻碍了农村劳动力更多地向城市转移。在城市资本存量较少的发展初期,这种政策更是可能导致城市完全禁止农村劳动力的流入。其次,与城市相比农村没有完善的公共品提供机制,农业生产也以家庭为单位小规模分散经营。这就导致农民在决策时没有考虑,个人退出农业生产提高了留在土地上的其他农民的人均产出。或者说,农民决策依据的是农村的人均产出而非边际产出。因此,与最大化所有农民(包括进城务工者)总收入(产出)的劳动力转移规模相比,更多的农民留在了农村。
本文中的可以被视为刻画在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后仍然存在的中国城乡间分割程度的一种尺度。导致这种分割的两个直接成因如下。首先,城市对劳动力流入的控制使大量农民滞留在土地上,降低了农业生产的人均产出,从而压低了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保留工资。这就使城市能够从农民工的产出贡献中获取更多的剩余用于资本积累。正是这种潜在的利益使城市希望借助于单方面制定城乡政策来维持较低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规模。其次,城市倾向的城乡政策产生了较大的城乡收入差距,这就造成了城市居民与来自农村的流动人口间存在一定的社会矛盾,城市从而希望进一步控制农村劳动力流入的规模,这成为人为导致城乡分割的另一个原因。我们将其进一步归纳为如下推论。
推论一:导致中国城乡分割的根本原因是城市主导了城乡政策的制定。此外,由此造成的城乡差距使得客观上城市居民与农村流动人口间存在着一定的社会矛盾,这也导致城市进一步控制农村劳动力的流入,并成为加剧城乡分割的另一个直接原因。
对农民工进城的阻碍只是城市最大化自身利益的结果,然而从全社会最优的角度考虑,由于城市的劳动边际产出大于农村的劳动边际产出(甚至大于农村的人均产出),让更多的农民进入城市工作就能够带来更快的经济增长,并且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由城乡差异本身导致的城乡分割的结果是耐人寻味的。因为这种分割反过来又扩大了城乡差异,这就可能导致与城市和农村发展相伴随的是两者的进一步分割而非融合。
我们知道,在到达稳态前随着城市的资本积累,进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会越来越多,同时每个进城务工的农民为城市创造的财富也越来越多,然而从前式可知,值随着农村劳动力流入的增加而增加。也就是说,虽然农民工的工资也在提高,但是与他们对城市的贡献相比,农民工工资的上涨是不够的,即城市利用城市倾向的政策从农民工身上获得更多的剩余。这就解释了农民工工资上涨缓慢并且城市居民和外来移民之间的工资差距持续扩大。在本模型中,唯一可能减缓这一影响的是城市居民与进城农民间社会矛盾的减少,即θ的下降。然而,从长期来看,只要存在城市对劳动力流入规模的控制,那么城乡的工资差距总会扩大。因而,城乡间在社会意义上仍然不能实现融合。
我们将上述分析总结为命题四。
命题四:城市的发展使城乡间产生空间意义上的融合,即城市化进程。但是,只要城乡政策由城市单方面制定,城乡间仍然存在社会意义上的分割,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工资差距就仍然可能持续扩大。
结合命题三与命题四,我们可以通过城乡发展的视角得到增长与平等之间携手并进的关系,这也正是社会发展与和谐的内涵所在。我们将其归纳为推论二。
推论二:减少城乡分割既有利于促进增长又有利于实现城乡平等与社会和谐。
城乡平等与经济增长是可以兼得的两个目标,这与既有的实证研究结果是一致的。只有改变城乡政策的城市倾向性质,这种城乡分割的局面才可能被根本扭转。
四、结 论
经济发展的过程不只是简单的城市化加工业化的过程,事实上,必须把政策的内生变化过程及其影响放到经济发展研究的中心位置。中国的农村向城市的劳动力流动规模持续增长,但城市化水平依然滞后,城乡差距持续扩大。对于这个与传统理论相悖的“谜”,需要借助城乡分割的经济政策的内生决定机制来解释。在本文中,城市拥有决定城乡政策的权力,从而可以控制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的规模。与广为接受的通过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和户籍制度来解释城乡分割的理论相比,我们认为,城乡分割政策的更为根本的直接的制度背景是城市单方面地拥有城乡政策的决定权。
我们发现,在人口多而资本少的条件下追求快速的工业化是导致城乡分割的历史条件。也正因此,随着城市发展中资本的不断积累,城市的生产活动开始对农村劳动力产生需求,于是城市所制订的城乡政策就逐渐在农村劳动力流入的控制上有所松动。这种政策转变是城市从自身利益出发的决策结果,它提高了城市居民的福利水平。然而,进城民工在为提高城市人口福利水平做出贡献的时候,却难以与城市居民完全融合。在本文中,这种城市居民与进城农民间的社会矛盾也成为加剧城乡分割的原因之一。只要城乡政策仍由城市单方面制定,那么这种城乡间的分割就会不断加剧。这在本文研究中表现为农民工在城市的劳动边际产出与其实际工资的差距不断扩大,或者说,城乡工资并没有在城市化过程中实现均等化,这也是中国的城市化和农村向城市的劳动力转移滞后于工业化进程的一个原因。
本文的研究也为我们理解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城乡工资差距的形成机制提供了新的视角。传统的劳动力流动理论将城乡工资差距视作农民向城乡迁移的内在动力,从而将研究的焦点集中在城乡工资差距对劳动力流动的影响。然而这样的机制在中国这样一个对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有着各种限制甚至是禁止的制度环境下并不是真正起决定作用的。不然的话,我们应该看到,伴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大规模流入,将会出现城乡工资的均等化以及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本文的研究揭示出在中国这样城乡劳动力流动政策受城市控制的制度环境中,城乡工资差距的扩大是城乡分割的一种表现。因此,与其说是工资差距导致劳动力流动,不如说是城市单方面制定的城乡分割政策在不断增加移民规模的同时,扩大了城市居民和农村移民间的工资差距。
本文的研究告诉我们,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三个层面的城乡融合:第一,空间意义上的融合,这种融合是最简单的,只要农民不断地进城,城市人口比重不断提高,城市居民和新移民在空间上的融合就实现了;第二,城市居民逐渐消除对于新移民的歧视,消除农村居民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和子女教育等各方面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缩小原城市居民和城市新移民之间各方面的差距;第三,农村居民和城市里的新移民不会因其身份而与原城市居民在公共事务和政策决定方面拥有不同的权利,从而在政策的决定机制上消除城乡分割政策的形成基础。现在,中国政府已经提出,要在人大代表中增加农民工的数量,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取消城镇和农村户籍的区分,这些都是城乡融合的重大举措。
要实现从城乡分割到城乡融合的转变,除了随着城市的资本积累而不断地增加农村向城市的移民外,更为根本的是必须改变城市单方面地制定有利于自身的政策这一现状。本文的研究也提示我们,“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解决“三农”问题不只是农村的事,也是城市的事。从舆论宣传上致力于消除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歧视、减少城市对农村劳动力流入的种种限制、在制度上逐渐实现进城的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等等,这些都是城市在新农村建设中容易被忽视却非常重要的方面。从本文的逻辑出发,在城乡分割到城乡融合的制度转变中,中央政府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这很可能并不符合城市的地方利益。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已经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表明,中国正在向城乡融合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