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的最后一天,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享有12%税收优惠这一政策终于落地。此后,中国所有的公益机构都站在12%捐赠税收优惠同一起跑线上。
2008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份文件使得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企业捐赠税收优惠条款得以真正实施。
此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都可以享受12%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公益组织享有捐赠税收优惠的待遇,但公益机构必须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在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中获得“合格”,或者在社会组织评级中获得3A以上(含3A)的等级,方有资格获得这一优惠待遇。
慈善机构共享优惠待遇
《通知》表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对于公益性团体捐赠税收优惠的内容。
以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惯用的方法。作为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有生力量的慈善机构能否享有捐赠税收优惠待遇,不但关系慈善机构生存、发展,更影响慈善事业的整体推进。
针对慈善机构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国已经走过一段不短的历程,但由于各种原因,此前只有少数公益性社会组织享有捐赠税收优惠待遇,某种程度上,这影响了慈善机构的均衡发展。
由于不能平等享有税收优惠政策,使得部分机构在募款方面先天不足。与拥有捐赠税收优惠待遇的机构相比,特别是捐赠税收全免的慈善机构,在吸引企业和个人捐款方面,自然没有竞争力。
而募集善款,恰恰是一个慈善组织,特别是基金会生存和发展最为关键的一环,此环薄弱,势必影响机构的生存和扩大发展。
根据《通知》的第四条,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都可以申请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统一捐赠税收优惠比例
2007年之前,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通过个案审查的方式,逐家授予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组织的免税资格。从2000年到2007年12月,总计69家国家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获得优惠资格。其中中国红十字总会等22家公益组织具有捐赠税前全部扣除的资格,其余组织享有3%的捐赠税收优惠待遇。
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具有捐赠税前全部扣除资格的22家公益组织是否能继续拥有这种资格呢?这一直是各公益组织和业界专家、学者关心的焦点。
“相关部门可能需要清理一些以前的政策规定,以便达到立法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正式生效前,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天永对《公益时报》记者说。
今年2月2日,《公益时报》记者电话采访了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处长马昕,她表示,根据通知,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即所有机构必须按通知重新申请捐赠优惠待遇。
“中国的公益机构不再拥有捐赠税前全部扣除资格,申请获得批准的公益性机构都将获得12%的捐赠扣除资格。”马昕说。
三部门联合认定公益性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但因为在一些条款上并无可有效执行的具体规定,这使得生效的法律依然无法真正实施。而社会团体的公益性认定,正是阻扰“12%”条款实施的一道难关。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金锦萍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如果不能尽快建立配套制度,完成对公益组织认定的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再好,也只能是空中楼阁。”
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工程系主任刘澄提出这样一种设想:组建专门的非营利性组织委员会,专职履行处罚权、监督权和认定权,引导非营利性组织的发展,是很有必要的。此举可提高处理公益组织事宜的专业水平,加强对非营利性组织的管理,特别是对享受特殊税收优惠的公益性组织的监督。
而金锦萍则倾向于成立一个独立的组织来完成对公益组织的审核认定,这个机构应将财税部门、民政部门结合起来。在金锦萍看来,这个部门设立在哪里并非问题关键,但人员和职能构成必须集合几方力量,结合众家之长。
“单独的财税部门,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认定并不在行;而单纯的民政部门,对于财税政策的把握又缺乏专业。同时还得考虑对于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监管体制问题。成立一个独立的审核机构是上策。”金锦萍说。
为此,本报记者曾致电国家民政部,工作人员表示,政策的落地需要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门协商解决。经过一年的协商和准备,于2008年最后一天发布的《通知》,最终明确了如何认定社会团体公益性这一问题。
根据《通知》,公益性机构须分别向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查合格后,三部门将定期公布名单。
这其中,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原则上,现在各公益机构都可以提出申请,我们也在积极做好相关准备,以便接受、处理公益机构的申请。”马昕表示。
年检合格机构方享有优惠资格
《通知》的第四条曾提到,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都可以申请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也就是说,除依法登记外,公益机构还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申请捐赠税收优惠待遇。
条件包括:(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除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引人关注的是涉及到公益机构自身建设的几个条件。
简言之,那些发展运作良好的,未受到行政处罚,年度检查合格或者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以上(含3A)的,方有资格申请。
近几年,民政部门一直在推动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相继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基金会等级评估等活动,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运作、良好发展。
年度检查不合格,就不享有捐赠税收优惠待遇,将成为选在公益机构头上的一把利剑,鞭策公益机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