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总计69家基金会(包括中华慈善总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三部委发布的《关于公布2008年度 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66家基金会获得200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电网公益基金会等3家基金会获得200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生效,根据该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接受捐赠的机构须为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2008年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个案认定,中国30几家慈善机构拥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额度从3%到全额不等。
纵观欧美各国经验,税政优惠一直是刺激慈善事业发展的有力调节手段。各国都赋予慈善公益机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以帮助慈善机构筹募善款。
捐赠税收优惠不到位,一直是部分企业捐赠力度小甚至不捐赠的借口,学界和公益组织从业人员也一直呼吁国家通过税政支持慈善机构发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后,将额度统一到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并且将机构的捐赠免税资格由部分慈善机构扩大到所有公益性社会团体。
2008年12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表示所有公益性社团(包含原来拥有免税资格的慈善机构)都必须通过新的认定,方拥有捐赠免税资格。
随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布,标志着首批认定工作的完成,至此,税政调节慈善开始真正的发挥作用,12%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实下来。
而此前,北京市、湖南省等地已经先于中央政府,公布了地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布。
业内人士一致期望,通过税政的调节,可以提升中国慈善机构的筹款力度,引导企业投身公益,从而最终促进中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附件1:
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2、南都公益基金会
3、华民慈善基金会
7、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11、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14、海仓慈善基金会
15、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
16、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17、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24、国寿慈善基金会
28、万科公益基金会
29、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30、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32、人保慈善基金会
33、中远慈善基金会
34、中华慈善总会
35、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38、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39、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45、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46、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47、凯风公益基金会
49、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
5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51、天诺慈善基金会
54、心平公益基金会
62、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65、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66、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附件2:
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电网公益基金会
3、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