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即合理。
之所以默许NGO小额信贷机构的存在,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策和法律常常落后于实践,很多东西都是摸着石头过河,证明成功以后,才在政策和法律上得到确认。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在一定范围内,政府给予了其发展的空间和机会。
中国小额信贷促进网秘书长白澄宇认为,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非盈利性组织是在做善事、做扶贫,对社会低收入群体有益,而且这些机构用的是自有资金,并没有吸收社会存款,不会对金融系统造成风险。所以,虽不具备合法性,但是却具有合理存在的价值。
因此,近些年来,不合法的NGO小额信贷机构也始终在用自己的行动,不断为自己争取发展出路。
若借助国际上成功机构的发展路径,目前有两条路可走:转制或沿老路前行。从1992年到2007年底,国际上共有35个国家的84家优秀的NGO小额信贷机构转变成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当然,大多数机构走的是第二条路,即维持NGO性质,沿既定的方向发展。
这两条发展道路其实正是小额信贷最本源的两个发展路径。
从小额信贷的发展历史来看,其本来就有两个渊源:一个是以为贫困人口服务为宗旨的福利主义;一个是金融发展过程中衍生出来的金融创新,伴生有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机构的创新和金融制度的创新的制度主义。虽然现阶段两种途径相互影响和融合,但依然存在动机性的差异。
白澄宇表示,“由于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往往限制了公益性或福利性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因此出现商业化和制度化的趋势,公益小额信贷机构为了谋求法律地位和资金来源不得不进行商业化改制并吸收商业性投资。”
然而, 中国的NGO小额信贷机构在改制过程中,或许要经历更多的磨难。“在中国,缺少国际上很成熟的一种融资渠道,叫做‘社会投资’。”白澄宇说道,社会投资是具有社会责任的一种投资,是在兼顾一定合理的利润诉求同时,坚持和强调投资一定要有社会目标,能够产生社会效应。“国际上有很多面向真正扶贫小额信贷的投资机构,比如欧洲的一些机构,它给所有投资人2%的固定回报,其他资金则用来资助发展中国家的小额贷款机构。”白澄宇说。
在社会投资缺失的情况下,NGO小额信贷机构改制后“变质”的可能性极大。因为普通投资者往往只注重小额贷款机构的盈利能力,却忽视了小额贷款公司原有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目标。转制后,NGO只能担当小股东,丧失了对机构发展方向的掌控,最终“受伤”的仍然是商业性机构看不上眼的、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弱势群体。
然而,走第二条维持现状的道路,恐怕也是困难重重。没有合法身份的小额信贷机构,只能在试点的进程中唯唯诺诺、亦步亦趋、自生自灭。
“小额信贷的发展,关键还在于政策和监管。如果这个问题解决,治理结构和融资结构就能很顺利地解决。”白澄宇期望地说,“最近人民银行在修改《贷款通则》,我们希望把以前这种禁止非银行机构做信贷的监管制度加以突破,允许各种社会机构和个人,用自己的资金经营信贷业务,并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