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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拟建社会监督委员会

7月6日,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召开廉政工作会议。中国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通报了“郭美美事件”的有关情况,要求各地加强规范化管理,维护红十字会的声誉和形象。

酝酿成立社会监委会

前日,中国红十字会秘书长王汝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红十字会总会今年酝酿成立社会监督委员会,“将自律和他律结合起来”。这是红十字会近期酝酿的又一个制度性监管举措。

两年前,中国红十字会主管的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成立社会监督委员会,设立监察办公室,对红基会所有公益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公开邀请学界、媒体、法律、NGO中的知名人士任委员,并招聘民间人士作为监督巡视员参与巡查。两年来,巡查中曾发现和纠正项目资金挪用等问题。

商红会十年未接受审计

同时,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会长王树培在接受央视采访时称,商业系统红十字会成立10年来没有接受过审计,并表示商红会无法控制、监督与其合作的商业机构。

王树培说,目前深陷质疑的“博爱小站进社区”项目是由红十字总会主办,商红会协办,中红博爱承办,三方签订合作协议。中红博爱迄今仅给商红会捐过5万元用于活动经费。

王树培还称,由于商红会不掌握项目财务情况,对参与慈善项目的商业机构是否利用慈善之名谋取暴利无法监管。

“我们觉得应有人来审计我们,但从没人来审计。”王树培最后说,商红会是红十字总会的分会,需接受后者的指导和审计,但商红会成立10年来没接受过审计。

前日上午,中国红十字会邀请了审计署的6名工作人员开始审计商红会的项目。

■ 营销案例

中国儿基会

儿童保险基金

该基金委托北京明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民政部、卫生部和保监会专业指导下,经公开招标,联合多家保险公司,确定了公益性的、价格特别优惠的少年儿童重大疾病公益保险产品,用以向孤儿和贫困儿童群体进行捐助。基金的财务由全球知名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 焦点

“郭美美事件”搅动的不仅仅是中国红十字会和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公益和商业两个性质和功能天然不同的名词刺激着公众的眼球,也让所有公益组织在谈及商业合作时噤若寒蝉。公益组织是否可以和企业进行商业合作合作过程中如何监控项目不被企业绑架,以公益之名,实则获取暴利?就公众关心的多个公益组织和企业合作公益项目的疑问,本报邀请公益组织负责人、学者、民间代表,共同讨论。

公益组织是否能与商企合作

企业和红会的合作太特殊

(梁):公益组织和商企合作,主要就是为了解决造血和项目推广的资金问题。

企业和红会的合作太特殊,我把它叫做企业跟慈善公权力的合作。为什么企业愿意投这么多钱和红会合作?很简单,红会相当于慈善领域的央企、公权力,和红会合作的话,企业可整合很多资源,拿到一些优惠政策。我觉得是一种畸形的合作

对于目前生存一直陷于困境的民间NGO组织,他们是跟企业或企业家结合得很紧密,但更多的是得到直接资助,涉及公益营销方面的很少。我认为,NGO真正的发展方向是,在做公益的同时,学会商业操作手法,通过自主经营的方式创造盈利,滚动回公益中。

合作能使资金得到增值

(徐):当然可进行商业合作公益组织和企业进行商业合作,能使资金得到增值。而现实情况是,因担心投资风险,很多公益组织的资金只存银行,很多基金会的收益都是零。对资产管理,国际上流行两条原则,一是审慎的原则,不要冒大风险;二是关注的原则,在资金打理上,不要只把它存银行。

我国允许公益组织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原则下,让资金得到增值。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不提倡公益组织自主经营企业。

公益组织与企业合作能否动善款?

善款绝对不能进行商业运作

(梁):善款是绝对不能进行商业运作的,这是个雷区。善款须进入募捐账号,以什么名目来募捐,这钱必须全用于公益项目本身,以保障钱的安全性和纯洁性。至于公益组织和企业合作后用于商业运作的启动资金,肯定由愿意做公益的企业来出。

捐赠资金用于投资需谨慎

(邓):公益组织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下,利用非特定捐赠资金开展保值增值活动。与企业合作开展经营活动,善款的使用须尊重捐赠人意愿,但有时资金拨付有时间差,公益组织也会将少量特定捐赠金用于投资运营。公益组织要特别谨慎,注意风险控制。重大决策须经理事会同意。

“博爱服务站”设计非常好

(徐):如果是为自身增值,使用捐款投资是可以的。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博爱服务站”项目,是非常好的设计,可让1.5亿人受益,红十字会不用拿捐款,通过商业化手段来运作项目,参与的商业机构有利润回报,这是很好的创新社会企业项目。

3 公益项目引入商业运作可否盈利?

不能为做公益而陷入困境

(梁):公众应对公益项目引入商业运作模式而获得利润给予宽容看待,不能为做公益慈善陷入经济困难的境地成为社会负担。

运作带公益性的项目,如果有获利的话,怎么分是合约的问题。但公益组织须将利润用于自身公益项目投入,不能挪作他用。这可以理解为一种自我造血行为。

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盈利

(邓):公益组织与企业合作开展商业项目,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盈利。但合作开展公益项目,公益组织本身绝不可以进行利润分配,但根据情况也可有盈余。

例如,著名的小额信贷扶贫模式,公益组织也可以有适当盈余。而企业可以从中获得盈利,否则,如果企业不是基于社会责任,很难有持久的动力开展合作

4 如何监管与商企合作的公益项目?

公益组织监管存空白

(梁):一个引入商企合作的公益项目是否真做公益,判断标准要看它的社会价值是不是大于其商业价值;盈利部分是被个人分掉了,还是继续用于公益平台的发展壮大。作为公益机构要非常小心,其中很容易出问题,如怎么去监管企业行为,包括财务状况、盈利程度等?

目前我国对于公益组织监管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公益组织须首先自律,内部要有一套财务监管和项目流程的制度。

另外就是他律,接受捐款人、公众的监管,财务制度、捐款流向,必须要公开,便于公众随时咨询、查询,要经得起监督。同时应引入审计机构。目前,国家审计部门只对财政部拨款的部分进行审计,捐款部分不参与审计,除非自己掏钱请会计师事务所,而费用并不低。

因此,现在他律都由网友代劳了。但网民是非理性的。这次红会的事件虽是个打击,但也是刺激公益组织提高自律的契机。国家应考虑对已注册的公益组织提供免费审计。

公益组织切忌只出借名义

(邓):公益组织与企业合作,在目前社会环境下,一定要提高风险意识。在合作过程中,切忌只出借名义,而放任不管。

公益组织与企业合作模式中,有一种是完全被企业所主导,特别是具有垄断资格的公益组织仅是“出借”公益组织的名义,完全由企业实施所谓公益项目。有的是由于公益组织没能力;但有的情况下,企业利用公益组织的品牌和社会对公益组织的信任,牟取暴利,甚至欺骗被服务对象。这种合作公益组织完全有责任加强监管,比如日常的监测与评估、考察,对社会的信息披露等。如没有能力监管,公益组织很容易失控。我建议,公益组织在现阶段最好不开展这类形式的合作

公益组织须有叫停项目权

(徐):这种风险是存在的,正因为有风险,所以在签合同时,要有详细规定,必须要说的是,公益组织一定要有叫停项目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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