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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公众环境维权

2012年5月16日,浙江省临安市板桥镇陈余千老夫妇在沙塘弄拍摄造纸厂倾倒污染物时遭到排污者的围殴,造成重伤。随后一篇名为《网友暗访浙江临安污染源称遭堵截 》的报道相继发表,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公众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在过去一直备受舆论关注,大到关系生存问题,小到涉及百姓衣、食、住、行各个方面。早在2003年胡锦涛同志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着重提出“要着眼于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这无疑给公众环境维权之路鼓舞了信心,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以环境为代价造成的环境问题,使有些地方的污染治理已经力不从心,而公众环境维权之路更是崎岖坎坷,人们面对眼前的重重困难仿若“螳臂当车”。

 

面对相关部门——责任“真空”

 

笔者印象最深的是我们长期跟进的“拍摄清河排污口”项目,在采访了当地居住的多位居民后,笔者发现他们对自家附近的这条臭水河的关注不亚于我们,但他们为何会“冷淡”到无声无息的地步呢?原来,他们不是没有抱怨过,也不是没有举报过,只是多次拨打政府热线、寻找物业、向环保部门投诉都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而排污口排放的脏臭污水反而愈演愈烈,最后大家从激愤变为无奈,从无奈变为麻木。在中国,又有多少环境受害者的声音像他们一样渺小直至消失?

 

在《环境公共权力论》一书中,作者提到“在环境领域,个人的环境保护行为是得到法律的承认和支持的,遗憾的是无论是立法还是学术研究对这类行为的关注都不高。”公民举报环境污染,下级部门向上级部门推诿,上级部门向相邻部门推诿,环境问题就这样像足球一样被踢来踢去,最后黄牌还是贴在了球身上。这种现状无疑打击了公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如果这些环境污染受害者们都沉默面对,那么没有了自然的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观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又从何谈起?

 

面对地方政府——保护主义

 

制约公众环境维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地方保护主义,环境问题的出现无疑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地方保护主义更是加重了这一点。5月中旬,我们去临安见到了环境维权受害者陈余千的女儿陈燕,陈燕要带我们去她长期关注的污染源拍摄地,一路上是望不到尽头的葱绿的山峰,但在树林深处却隐藏着各种工厂,如不仔细观察会误以为居民住宅,街道上大大小小的造纸厂鳞次栉比。

 

经过一路奔波,我们攀上陡峭的山路登上山顶,眼前的景象令人触目惊心:污染物沿着山坡高处倾倒而下,将一个面积堪比足球场大小,高约20米的山谷几乎填平,一阵阵刺鼻的气味扑面而来。

 

陈燕指着这些污泥状固体污染物对我们说:“临安市政府说板桥镇的(废纸污染物)可以倒这里,但是我们问环保部门没承认,上面相关部门给我们打电话说他们不再往里填了,要覆盖上土种树,我问这树能在这上面生长吗?他们说,你不要管,活不了再种!以前这种污染物倒在稻田里,我父母从田里上来就会感到脚发痒难忍。”途中,我们经过一片片稻田,发现有些稻田的水稻已变得枯黄,稻田被染成了五颜六色。陈燕的丈夫告诉我们:“山后就是板桥镇,如果这里的雨水渗下去,就是板桥镇的人在喝这儿的水。”

 

当今社会,权钱交易的高额利润实现了“交易者”的利润最大化,产生的有害后果却由整个社会来负责买单,如果这个“无底洞”愈演愈烈,需要投入的甚至还有环境污染受害者们的生命与健康。汪劲在《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一书中提到“穷人更关心他们将能从自然资源中得到什么,而不是为了明天而保护自然资源。”如果追求地方的经济发展要以牺牲少数群体的基本生存和发展利益为代价,这无疑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这种非人性,非正义,非公平的做法不仅遮盖住了公众环境维权的方向,而且还使这些环境维权的公众成为了首当其冲的受害者。

 

面对排污企业——“环评”权力化

 

有多少企业能真正经得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又有多少企业公开公示的是实际检测数据?

 

针对晓星集团污染事件,在嘉兴我们有机会采访到了紫溪、禾城社区的居民,据了解,晓星集团在面对嘉兴环保局多次的污染罚款后,污染现象仍然屡禁不止,附近生活的居民在空气污染、水污染中深受其害。此时以“预防”为主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又在哪里呢?

 

据紫溪小区的居民反映,工厂排放的刺鼻气体让居民长期不敢开窗,如果开空调的话,气味会随着空调吸附进来,半夜偷排现象更是严重,让居民从半夜中“熏醒”的情况比比皆是。

 

居民质疑,在嘉兴城北的工业厂区与居民区之间的空气检测站公布的检测数据是日平均值,这是否也就意味着,一天集中排放的超标数值与未排放的数值经平均下来就变成“合格”了呢?我们来到监测站现场,发现监测站附近的树木已经死亡了一部分,毋庸置疑,即使气体有其流动性和临时性,但附近居民因长期生活在这样不安的环境中,对待这样的检测结果仍持质疑态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须附有专家意见书,否则环境影响评价无效。根据我国环境法的有关规定,地方环境标准必须严于国家环境标准,像晓星集团这样一面是"环保"问题缠身,一面又是"明星企业"的例子还有很多,而在环境维权中的公民得到的大多回复却是——搬迁。

 

如果相关部门不能直面公众环境维权,继续这样下去,无疑会造成严重的社会积怨,影响中国的社会稳定。同样,先摒弃“政企合一”不谈的话,如果相关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将私人利益渗透到环境执法中来,就会连同部门执法也具有明显的利益倾向,这种“权力化”的利益倾向很容易异化执法的目的,而且还会造成部门间的利益冲突,不利于环境执法的实施。

 

笔者翻阅了历年来公众环境维权的案例,虽然成功案例不在多数,但公众在环境维权的道路上付出的巨大牺牲是值得尊重的,这其中太多的心酸他们只能含泪下咽。毋庸置疑,公众环境维权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公众环境维权是不可替代的主力军,那么谁来保证他们在维权中的生命健康,维护他们应有的人权呢?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环境法的不断丰富完善会给公众环境维权一个满意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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