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慈善机构应该公开、透明,社会公众一直在呼吁,国家法律早就有规定,政府部门努力在推进。但是现实情况的改变依然步履维艰。笔者认为,推进公益慈善透明化,有待相关各方思想认识的进步,其中的关键是需要讲清楚一个道理,那就是:公益慈善事业究竟为什么必须公开、透明?讲清楚这个道理,呼吁者可以更坚定、推进者可以更坚决、执行者可以更自觉。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想明白究竟是谁在行善。虽然各类公益慈善基金会、各种公益社团,从注册名称到行动内容都缀满公益慈善符号,但它们并不是公益慈善行为的主体。真正行善的主体是谁?真正行善的人,是那些把自己的时间、精力、财物等私人资源志愿捐献出来用于帮助需要救助的社会群体的人;真正行善的机构,是那些把本机构所有的物质财富、服务时间等资源志愿捐献出来用于帮助需要救助的社会群体的企业及其他机构。这些捐献者才是慈善行为的主体。公民或营利性机构,利用自身资源谋求私利、发展私益,属天经地义,而他们把自己的资源志愿贡献出来帮助需要救助的群体,这就是公益,这就是慈善。
公民和营利性机构的公益慈善行为,受到时间、空间、行动能力等诸多限制。那些愿意贡献服务时间的人,倒是以志愿者身份到某地为受助对象直接提供服务;但是对于更多的公民和机构来说,虽然他们志愿捐献物质财富,却不具备条件亲自把所捐献的财富运送到另外一个地方,分发给那里的受助者。解决这个矛盾,不同的公益慈善行为者选择不同的办法:那些特别富有的捐献者,有是会选择成立一个专业的理财机构来管理善款、使用善款,代替捐献者实现捐助宗旨,这就是原本意义上的基金会,如美国的一些着名的大基金会;而不那么富有的捐献者,则往往会采取委托递送的办法来兑现爱心。有这样一类非营利机构,他们承诺可以接受公民和机构的委托,把人们的爱心善款准确递送给受助对象,人们出于对这些机构的信赖,就把自己的现金、物资等交给它,由其负责递送到位。在中国,这样的非营利机构包括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各种基金会。其中基金会,一部分可以面向公众接受委托,叫公募基金会;有的不可以面向公众接受委托,它们叫非公募基金会。此外,一些社团或者是社会名流,在集中赈灾的时刻、特殊群体需要特别救助的时刻,会举办演出、宣传、义卖等活动,宣明宗旨,现场接受人们的公益慈善委托。这也是公民或机构可以选择的委托方式。
至此,一个关系已十分清楚,即公益慈善行为者和公益慈善机构的关系。志愿捐献的人和机构,是公益慈善的行为主体,而那些拥有诸多公益慈善标识的非营利机构和以公益慈善名义举办活动的社会名流,其定位应该是公益慈善行为者的代理人、受托人、召集人。两者之间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受托人要做的事情,就是以专业的精神、专业的运作,完成请托人的捐助意愿。
至此,一个道理已非常明白,即为什么公益慈善机构必须公开透明。我们不妨打一个比方。慈善行为者好比是到邮局汇寄钱款、物品的顾客,作为委托人他当然有理由要求知道,所汇寄的钱款和物品是否准确递送到了收件人手中。而各类公益慈善机构,好比是邮局,在受托之后,不仅有义务把钱款、物品及时准确地递送给收件人,而且还有义务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投递结果,特别是当委托人想查询结果的时候其应无条件提供查询服务。邮局因提供了邮递服务,所以要向顾客收取一定数量的邮资;与此相类比,公益慈善机构受公益慈善行为者请托,也依法收取一定管理费,作为递送成本和机构运转费用,这笔费用从捐赠款项中按比例提取。
综上所述:各类公益慈善机构,本身并不是公益慈善行为的主体,而应是专业化的公益慈善受托者、服务者、代理者,当他们把捐赠者的慈善爱心转运到受助对象面前时,完全可以为自身的专业、敬业而自豪,却没有资格因为做了爱心投递者就心安理得地接受受助者的赞美,更不该产生自身就是公益慈善行为者的错觉和优越感。尤其重要的一点,公益慈善机构作为公益慈善受托者,在完成爱心递送任务基础上,只有无条件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而没有隐瞒情况拒绝公开的权利,更没有把捐赠款物中途截留挪作他用的权利。公益慈善机构只有做到了专业、敬业,并同时做到公开、透明,才能不伤害社会公众的慈善之心、仁爱之意,才能确保公益慈善宗旨的实现,才能让需要帮助的人们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才能有利于整个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系《中国社会报》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