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社会中的人区分阶层,不同的阶层背景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解释和应用不尽相同。此外,“企业社会责任”进入中国后,又与本土“企业办社会”的不堪过往相结合,就使得这一理念兼具有阶层分析和意识形态两个层面的取向。
任何一个概念、理论的形成、传播和使用,都离不开最重要的载体:人。而无可否认的是,社会中的人区分阶层,不同的阶层背景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解释和应用不尽相同。此外,“企业社会责任”进入中国后,又与本土“企业办社会”的不堪过往相结合,就使得这一理念兼具有阶层分析和意识形态两个层面的取向。
企业社会责任在全球范围内一直作为一个自愿性标准存在。虽然一直有呼声要求以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做出强制性要求,如印度正尝试通过立法来强制企业将一定比例的利润用于企业社会责任事业,但这一企图引起了从学界、政界到实业界的广泛争议。试图约束政府权力的人认为此举将为政府从企业获得不正当利益开辟一条途径;试图约束企业权力的人则认为一个体制如果向企业索取,那么企业必定会在这个体制内有所放纵。用一句中国的俗语来概括,就是拿人东西手软,吃人东西嘴软。
在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按受益群体划分,可以被分为政府和民间两个维度。此外,由于企业性质的差异,又可以划分为跨国企业、央企(国企)、民企三类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由此,我们可以生成一个2乘3的矩阵,详细列出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被冠以“企业社会责任”之名的行为:
跨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压力源主要来自本国的消费者团体,以及中国逐渐成熟的民间组织,由于普遍存在反腐败原则,跨国企业与政府的合作会较为谨慎。在特大灾害发生时,响应企业所在地的地/市一级政府捐款号召,以及向希望工程等拥有政府背景的社会组织捐款,是目前较为普遍的选择。
对于央企(国企)而言,援疆、援藏、向红十字会、希望工程等机构捐款,是其主要的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由于很难区分央企(国企)和各级政府的关系,因此其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带有浓厚的行政指令的意味。很少有央企(国企)有清晰明确的企业社会责任战略,但是在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上,先不论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和完备性,单就披露指标与国际水准的接轨上,央企(国企)处于绝对的领先位置,当然,这其后仍是国资委这样一个政府行政部门的意志和力量的体现。因此,虽然央企(国企)大量存在于能源、化工、电力等企业社会责任风险高发的垄断行业,同时也高调宣传其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并且相应进行了信息披露,但绝少有国内的民间组织能够有力量与这些巨无霸企业进行博弈,并且还有能力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
民营企业规模不一,还未完全走出“野蛮生长”的时代,在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上,会偏向两个极端:地方政府和企业所在社区的居民。
在电视上我们经常看到炎炎酷暑,热心老大妈给坚持在一线工作的交警送绿豆汤的场景。民营企业经常扮演“热心老大妈”的角色,为政府各部门捐款捐物,你很难去厘清这其间是否有强迫和被强迫的关系,甚至很难说清楚谁才是被强迫的一方。
民营企业家,尤其是其中做实业的人,多发迹于本乡本土,因此企业的经营一直处于一个熟人社区之中,企业家会较为看重企业与本社区发展之间的关系,因此无论是在促进本社区居民的就业,还是提升各种硬件设施的水准上,都会有投入的意愿和动力。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跨国企业由于消费者压力,以及来自民间组织的博弈,其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会相对能够体现普通人的意志。民营企业则在社区融入这一领域具有天生的敏感和切实的行动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本地社区居民的诉求。而央企(国企)一直作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承担者的形象出现,但其真正的推手既不是企业的管理层,也不是企业的拥有者-中国公民,反而是政府行政部门。
企业社会责任进入中国也已经有将近十年的时间,真正得到政府关注也就是四、五年的时间,央企猛然间成为这一领域的先行者,也只是从国资委要求所属的央企、国企必须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开始。事实上,从我们之前分析的央企的履责行为看,可以说了无新意,其真正的受益者始终局限于政府或者其裙带机构本身。
当我们谈及“企业社会责任”的使用者,需要明确的事实是:所有人都可以使用企业社会责任来进行利益博弈,但前提是各方力量接近,你才能够拥有博弈的资格。因此,当我们谈及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时,会发现始终绕不开庞大的央企/国企群体,而能够使用“企业社会责任”与之对话的群体,既不是分散的国内消费者,也不是被欠薪的农民工。
2012年中国铁路建设进入困局,被铁建集团欠薪的农民工只能上演各种行为艺术以吸引媒体注意力。前不久在云南发生的“娃娃讨薪”事件,其诉求对象是中建集团的子公司,虽然宣称有资金压力,但就在几天前,中建集团的上市公司财报还显示出,在建筑企业一片萧条的景象之中,公司的年利润增长率仍然达到了10%。在这些讨薪事件中,没有人使用“企业社会责任”一词来主张自己的诉求。这一理念似乎只存在于皆大欢喜的场合,以及企业宣传处和政府官员的嘴中。
当企业社会责任只是在“被要求履责”的群体中广泛使用,它会慢慢蜕化为一个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名词,类似于“相关部门”、“少数不明真相的群众”。而当它被政府各级部门广泛使用时,又会带来两个效果。其一是具有意识形态的象征意义,从而使得民营企业恐惧,跨国企业远离。其二是模糊“责任”和“法律义务”的界限,一旦企业获得政府部门默许,能够将本应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过渡为不负责任的企业经营行为。例如目前众多的食品安全事件,如果套用“企业社会责任”的框架去分析,事实上也就是模糊了责任和法律义务的区别。
在我居住的小区,物业公司和业主就物业费用是否需要提升展开了长期的谈判和对话,最终物业公司宣布退出。街道办事处就此事发布的声明中,特别提出希望物业公司撤出时,能够不忘记企业社会责任,从维护首都和谐的大局出发。作为街道办这样的基层派出机构,能够具有“企业社会责任”思维似乎证明了这一理念的深入人心。但作为政府机构,是否特别提出要求物业公司遵守合同法的要求会更为贴切?
至此,我们可以做出一个结论,至少在现阶段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使用者局限在企业和政府部门之中,正蜕变为企业与政府达成共识的工具。最应该使用这一理念的民间组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有为企业减轻责任、漂绿的嫌疑,利益被侵害的消费者、社区居民、农民工对这一理念无从理解。对致力于在中国推广企业社会责任的人而言,对于这一现状只能说是百般滋味在心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