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来,许多地方仍未出台相应实施细则,救助基金至今仍然无法落地——
“救命钱”为何沉睡近10年(法眼)
本报记者彭波
人民视觉
据统计,我国每年发生交通事故约400万起,死亡人数7万左右,受伤人数超过30万,其中不乏因为肇事逃逸、肇事者无力赔偿原因而导致的致贫、返贫现象。
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9年,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等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作了规定。
然而,记者日前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地方至今尚未出台关于救助金管理使用的细则,这笔“救命钱”还在无限期的沉睡中,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仍得不到有效保障。
“一开始的抢救费就把我们家压垮了。”今年4月,安徽省太和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张某被两辆汽车夹击,头骨两侧被撞得严重凹陷。因肇事者逃逸,在借钱花掉40多万元治疗费后,这个家庭陷入困境。无奈之下,张某的女儿想到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倒是写好了,可没有部门收。”张某的女儿说,当她把写好的申请书交给交警大队时,工作人员告诉她,目前还没有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细则规定,相关管理办法仍在研究中。
不仅仅是安徽,记者发现,全国还有很多地方要么没有建立救助基金,要么已经建立了救助基金,但还没有出台管理使用细则。既不缺法律法规的支持,也不缺顶层设计,为什么这项旨在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善制历经近10年后,仍然无法落地?记者了解到,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定位模糊是瓶颈所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组建涉及交管、财政、卫生、保险等多个部门单位。因此,协调众多部门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确定基金由谁来牵头、谁来管理、谁来运作、谁来监管就成为组建救助基金的第一道门槛。
“谁来管理救助基金是当前最紧迫的问题,究竟是由政府部门进行管理,还是专门成立一个社会化机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上海市一位公安局副局长表示,“有的地方将救助基金交给公安交管部门管理,有的交给财政部门管理,还有的专门成立了委员会进行管理。但无论哪种方式,救助基金都需要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才能顺利运行。一旦有一方出现问题,基金都不可能持续发展。”
为什么救急救命的基金申请审核如此坎坷?
从1月份交警部门确认适用救助基金,并向医院出具了垫付通知书,一直到8月伤者痊愈,半年多的时间里,救助金一直没有拨到医院,伤者也因此无法办理出院手续。山西省太原市王先生遭遇的这一幕恐怕很多交通事故受害者都曾经历过。
申请无门、程序繁琐、审核苛刻……这是很多人对救助基金的印象。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都可以提出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需要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垫付丧葬费用。
而在实际操作中,申请的道路远不像想象中畅通,而是处处布满了“荆棘”。广东省中山市政协委员韩建华在调研时发现,救助金申请审核程序十分繁琐,“根据基金实际运行调查情况来看,医院在帮助病人申请救助基金时,普遍感到很困难,实际申请成功者不足10%。得到批准的案例大都在数月后才兑现,有的甚至需要10个月的时间才能申请成功。”
为什么作为救急救命的救助基金申请审核过程如此坎坷?一位交管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审核流程中,行政部门干预过多是主要原因:“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应当由专门设置的管理机构独立完成。但是在实际操作流程中,很多行政部门总要以各种名义‘插上一脚’,造成救助基金申请审核繁琐且困难。”事实上,一些地方甚至规定,每笔救助金的申请审核需要经过分管副市长签批才能发出。如此一来,救助金的申请审核变成了另类“行政审批”。
如何唤醒沉睡中的“救命钱”?
“救助基金来源偏窄,总量不足以提供完善的保障”,这是许多专家学者对救助基金的意见。根据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交强险的部分保费、财政补助、罚款、追偿资金等方面。在一些地方,为了拓宽救助基金的来源,还将机动车号码牌拍卖款项纳入其中。但即使这样,救助基金总量仍然赶不上需要救助的交通事故受害者规模。
广东省东莞市今年5月正式运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预计到年底将到位资金总计6800万元。但在东莞市去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符合救助基金申领条件的就有将近3000宗。平均下来,每起事故受害者能得到的救助金仅为2.3万元——即使全用于一名伤者的抢救费用,还是显得杯水车薪。
“鉴于救助基金规模与实际需求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救助基金显然只能承担应急救助功能,为需要提供救助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最低限度的救助。”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谷凌表示,救助基金不同于慈善救助,因此应该严格限定启动条件,“现行规定对于救助基金的启动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
此外,依法追偿是救助基金得以顺利运行的关键,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也造成了追偿的困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管理试行办法均未对管理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作出规定,也没有明确管理机构能否以独立法人身份,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此,管理机构往往面对法律地位模糊的尴尬。以江苏省为例,截至8月31日,江苏路救基金今年垫付金额累计超过2亿元,但作为路救基金管理方的保险公司累计追偿金额为2000余万元,只是垫付金额的1/10。救助基金运行之艰难可见一斑。
专家认为,不管怎样,作为交强险的有力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该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权益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如何唤醒沉睡中的“救命钱”,考验着政府部门的执政智慧,也考验着政府为民服务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