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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活动中志愿者受伤应视同工伤

志愿者的人身权益须受保护

 

在世博会时,被戏称“小白菜”们的志愿者是其中最美的一道风景线,他们忙着分发地图和参观券、指引线路、维持秩序……然而,总是为人们排忧解难的“小白菜”们,在工作期间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伤害——财务损失、意外冲突、人身伤害。这些缩影其实也是目前全国志愿者活动的一个尴尬情形,就是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的人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致使志愿者“流汗又流泪不算还要流血”的心痛现象发生,挫伤了志愿者的积极性。

 

算起来,从1993年年底开始,共青团中央决定实施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在国内志愿服务已经走过近20年的历史。目前志愿者在社会服务、救援抢险、大型活动、扶贫支教、城市社区建设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志愿者的社会地位也日益被提高。

 

但遗憾的是,由于志愿服务还属于新生事物,法律还未对志愿服务做出明确的法律定义,对志愿者的专门保护在立法方面还相对滞后。

 

下面列举的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半年前,张某住所附近的一座处在交通枢纽地段的大桥倒塌,造成交通拥挤,且无法在短期内解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开招募一批志愿者,以维持秩序。张某报名并入选后,负责引导、疏通过往行人及车辆。在担任现场志愿服务期间,张某不慎被一辆汽车撞倒,导致腰椎一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不仅花费了2万余元医疗费用,还造成10级伤残。为此,张某申请工伤认定,却被公司以张某从事的志愿者服务不符合工伤范围为由拒绝。为此,张某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按照工伤处理并享受工伤待遇。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工伤的范围,要求和其本职工作有密切关系。从这点来看,张某可能是无法得到工伤待遇了。但条例同时在第十五条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其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因此本案中,张某作为志愿者,在政府交通部门组织的交通志愿活动中偶遇突发交通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受伤,理应视同工伤。

 

此外,志愿者在进行公益活动时人身或财产出现重大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这意味着,接受义务帮助在法律上不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被帮人将对自己接受帮助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交通部门作为一个行政主体,理应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张某承担赔偿或补偿的责任。

 

可喜的是,目前各地立法中,开始重视志愿者保护方面的立法,加快了立法进程。特别是《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2009年12月1日生效)在目前国内各地的立法中,属于对志愿者的保护规定较为全面的,其中第三十三条属于立法亮点,“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遭受重大伤害或者死亡的,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规定的,按照该规定处理。”可以看出,该条例第一次明确了对于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志愿者,如果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遭受重大伤害或死亡的,将依法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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