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逻辑上看,儿童色情(Child Pornography)是色情的一个子集。凡适用于色情的法律条款都应该同样适用儿童色情才对。不过,在不少国家,情况并非如此。在美国,你开一个色情网站没事,只要不包含任何儿童色情方面的内容;但如果你开设的网站有一丁点儿童色情的内容,网站不仅要关张,你恐怕会将牢底坐穿。
因为,一般的色情在美国属“言论自由”范畴,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974年就将儿童色情与淫秽(Obscene)等量齐观,这相当于扩展了淫秽的认定范围,淫秽本来指的是各种冒犯性或暴力性的色情,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儿童色情,不管有无冒犯性或暴力性,一概被认定为淫秽。
美国有对儿童进行特殊保护的传统。例如,美国互联网内容监管只有两项:一项是知识产权保护,另一项就是对儿童的保护。(见2012年12月27日《南方周末》本栏目《美国也有互联网内容监管》)
198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纽约州诉菲波案”(New York v.Ferber)中更进一步判决:儿童色情可直接被禁止,无需首先被认定为淫秽。法庭认为:(1)防止儿童被性剥削、性虐待是政府职责。(2)分发儿童从事性行为的视觉描画与儿童性虐待之间有内在相关性,这些视觉描画永远提醒了其所描述的儿童性虐之存在,故而政府必须取缔儿童色情生产,为了取缔就要管控这类图片的分发渠道。(3)广告与销售行为给生产儿童色情提供了经济激励。
此外,(4)儿童从事性行为的视觉描画之艺术价值,可忽略不计。由此法庭认定(5)儿童色情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与法院过去的判决(把儿童色情一概认定为淫秽)也是一贯的。鉴于上述理由,“即使儿童色情物品不具有淫秽性,也不属于受到法律保护的言论”。
是的,基于这种对儿童身心进行特殊保护的逻辑,美国对儿童色情是严加禁止的,任何生产、传播、分销、购买、接受与保留儿童色情物品均是刑事犯罪。
那么随着技术的发展,儿童色情物品的制作可以不需要真人的参与,通过虚拟合成有真人一样的效果,这算不算儿童色情呢?以非真人的卡通或动漫描述儿童性行为,算不算呢?这样的擦边球,大部分亦在许多国家的禁止之列。
所以就出现了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在严禁儿童色情的国度,传播的色情卡通或动漫有童颜主角的,制作者会特别注明此主角已超过16岁或18岁,视所在国对未成年人的定义而定。
2003年,小布什签署了《立即终结对儿童(性)剥削的起诉救济及其他手段法》(Prosecutorial Remedies and Other Tools to end the Exploitation of Children Today,首字母缩写为PROTECT,保护),通称为2003年保护法,就扩展了对儿童色情的定义,把电脑产生的视图即所谓虚拟儿童色情亦包括了进去。
该法规定:如果明知任何类型的表现从事明确性行为的未成年人并且具有淫秽性的视觉描画,或者表现正在进行或者看起来将要进行各种性交行为的未成年人并且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者科学价值的视觉描画,包括图画、卡通画、雕塑或者油画等物品,仍然制作、传播、接收或者为传播而持有的,或者意图从事上述行为的,都将按照联邦法典2252A的规定进行处罚,基本刑期为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监禁。如果行为人有前科,基本刑期为处15年以上40年以下的监禁。
该法还对联邦量刑指南与儿童色情相关的条款进行了修订。联邦量刑指南是一张表格,横坐标是犯罪前科(Criminal History),纵坐标是罪行程度(Offense Level),过往犯罪越严重,本次犯罪罪行越严重,刑期也就越长,最长的刑期可达三四百年甚至更长。对儿童色情量刑会考虑罪行的具体情节,增减量刑等级。
例如,如果儿童色情物品内容涉及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就将增加2个量刑等级。如果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此类物品,就将至少增加5个量刑等级。如果被告人向未成年人传播此类物品,就将增加5个量刑等级。如果被告人实施了对未成年人进行性虐待或者奴役的行为,就将增加5个量刑等级。
如果被告人使用计算机或者互动计算机设施持有、传输、接收或者传播此类物品,或者查询此类物品以便进行观看,就将增加2个量刑等级。如果犯罪行为涉及那些描述虐待或者被虐待行为的物品,或者描述暴力行为的物品,就将增加4个量刑等级。
如果犯罪行为涉及10个以上150个以下图片,就将增加2个量刑等级。依次类推,涉及600个以上图片,就将增加5个量刑等级。
如果有人同时具备了上述加刑情节,就有可能被判处几百年监禁!2013年2月,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的一位中国留学生因为下载了14部儿童色情影片而被逮捕,这是为不熟悉美国国情而付出的惨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