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单独二胎政策正陆续落地,但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放开单独二胎之时均有时间差。此间及此前出生的孩子身份如何认定?
2014年4月23日,来自全国各地的2750个“单独已生”家庭,将一封联署签名的《关于全面落实“单独二胎”国策的建议信》及139页写满“单独已生”家庭心声的留言册,快递寄往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常委及国家卫计委。他们要求确认在政策落地前出生的“单独二胎”的合法性。
参与联署的“单独已生”家庭,其实有两个群体。其中一些家庭,是在去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一方父母是独生子女可生育第二个孩子之后,但在本省的计生政策做相应调整前生下第二个孩子;另一些家庭,则是在《决定》出台前,生下二胎的单独家庭。
对于这些情况如何处理,是否仍要罚款,不同省份间态度不一。绝大多数省份以在条例修正案公布之前生育的,为政策外生育,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浙江省则规定,在条例修订前未进行过处理的违法生育的单独夫妻需在指定日期前补办手续,视为“程序违法”,可“从轻处理”。而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则在3月下发的《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中采取“既往不咎”的态度。
在安徽,若单独二胎是在政策过渡期内,即在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1月23日安徽修改计生条例之间出生,单独家庭只需按规定补办《生育证》即可;若单独二胎是在《决定》公布之前出生,对此“违法行为”尚未处理者,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若适用新计生条例轻于原条例,则可适用新条例。
在一些“单独已生”的家长看来,安徽省的规定最具人性化,其从旧兼从轻的规定,事实上免除了对《决定》公布前单独二胎的处罚。
2750个家庭依据安徽模式,在联名信中提出三点诉求:一是确认全国“单独已生”家庭的二孩生育行为合法;二是确认全国“单独已生”家庭二孩的身份合法性,不得将二孩认定为“计划外”的超生身份;三是要求计生部门不得针对“单独已生”家庭的二孩生育行为征收任何形式的罚款。
申请全国社会抚养费政府信息公开的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的吴有水律师指出,从旧兼有利,是中国《立法法》确立的原则。他认为,“单独已生”家庭之前的二孩生育行为应适用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原则,对旧条例期间尚未作处理的“单独已生”家庭应该采用最新的省计生条例重新判定生育的合法性。若判定单独家庭在国策前出生的二孩是违法生育行为并处以社会抚养费征收处罚,计生部门的做法并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