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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应尽快将疫苗事故善后纳入法制化轨道

婴儿疑似因乙肝疫苗接种致死的病例仍在增加。媒体报道,继四川、湖南、深圳等地连续发生疑似异常反应之后,广东省疾控中心近日证实,11月至今,广东中山、江门、深圳、梅州等地先后发生4例类似死亡病例。这意味着全国疑似疫苗致死病例已增至7例。总共7例死亡病例中,广东中山的病例最终诊断为重症肺炎,与疫苗接种无关,其他6例的死因尚在调查中,需尸检报告出来之后才能确定。

 

在较短的时间内,死亡病例从4例增加到6例,尽管从理论上讲仍然无法排除婴儿死亡与疫苗无关或者缘于“偶合反应”的结论,但其可信度显然已急剧降低,毕竟自疫苗诞生以来,类似高密度的死亡病例在世界疫苗接种史上都极为罕见。

 

昨日南都社论梳理了国产疫苗在生产、流通、招标采购以及监管方面的疏漏,得出的一个判断是:“疫苗问题多多,每一个环节都亟待改革。这就是疫苗领域的现状。在这样一个现状之下,即使事后证明四名婴儿的死亡或者与疫苗无关或者属于无法避免的‘偶合反应’,又有谁能够心安理得地声称国产疫苗总体上、基本上是安全的呢?显而易见,偶然蕴涵必然,侥幸不是安全。”

 

现在疑似疫苗致死病例继续增长,权威部门表态调查正在进行之中,“偶合反应”等猜测也没有完全消失,社论的判断仍然是可以成立的:无论婴儿死亡与疫苗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国产疫苗存在的问题都无法掩饰;无论具体事件的最终结论如何,疫苗制度的改革都应加紧提速。

 

值得注意的是,疫苗制度的改革理应是一个整体,除了人们通常最容易注意的生产、流通、招标、监管等环节,还当包括鉴定和索赔。众所周知,即使非因疫苗本身的质量,接种者由于“偶合反应”而导致的损害也有得到救济的权利。而即使按照“中国的疫苗不良反应概率是百万分之一到二”的官方数据,因为中国每年疫苗预防接种高达10亿剂次,这也意味着每年有超过一千个以上的家庭可能会为疫苗不良反应之害走上维权之路。

 

一个理所当然的思路是,既然疫苗不良反应不能完全避免,那么如何使受害人及其家庭更好地得到救济,显然是减轻其痛苦的唯一办法。这实际上也是国际通例,正是因为从科学的角度,谁也不敢保证疫苗绝对安全,而疫苗防控疾病的功能又无法被代替,所以全球多数国家都会对疫苗事故受害者的事后救济给予特别关照,不仅有专门性立法,而且努力避免受害者为得到救济而付出过多时间和精力。

 

相形之下,中国疫苗制度的缺陷在鉴定、索赔环节仍未得到足够的弥补。媒体报道说,许多家庭在遭遇疫苗后遗症悲剧后却面临维权困境:首先是鉴定难,80%以上的病例最后被判定与疫苗无关,其次是索赔难,受害者及其家庭的诉求缺乏法律支持,最后得到的一点微不足道的补偿更像息事宁人的结果,而不像其正当合法的权利。

 

疫苗事故的鉴定难在哪里?现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已经提供了线索。按照这个办法,牵头组织鉴定的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这种近乎“运动员与裁判员合一”的鉴定模式,无疑增加了受害者及其家庭讨要一个说法的难度。索赔又难在何处?即使被鉴定为疫苗异常反应,由于相关部门“异常反应不可避免”、“各方均无过错”的定性,受害者往往无法运用《侵权责任法》进行维权,而除此之外又找不到一部特别针对疫苗不良反应的专门法律……

 

如果说因为疫苗质量缺陷和小概率的不良反应疫苗接种者及其家庭在承受巨大的痛苦,那么事后的救济不力和维权坎坷等于雪上加霜。从立法开始,将疫苗生产、流通、管理和事故善后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已刻不容缓。2012年曾经有媒体透露,“其实卫生部已经调研了很久,新的《疫苗流通和管理条例》已经在制订之中。这个就是法律性质的,只是目前还没有时间表。”现在,乙肝疫苗致死阴云持续扩大,公众不禁要问:还要等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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