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了四次审议的《环保法》修订草案,今日(4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经表决通过。新《环保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凡在设区市以上民政部门登记、连续五年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称,环境公益诉讼专业性比较强,一般人很难收集到证据,因此对诉讼原告有上述限制。同时,从国际上看,对公益诉讼的主体也是有一些限制。
袁杰表示,在中国,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制度,需要不断探索完善。新《环保法》如此规定,是借鉴了国际惯例。
她指出,环境公益诉讼专业性比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问题比较熟悉,具有一定专业性和诉讼能力以及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这些社会组织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从事公益性活动,不得借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同时,袁杰认为,环境公益诉讼,首先是监督环境违法行为。作为公众监督的重要手段,具有监督的作用。其次是救济功能。就救济功能而言,公益诉讼起到补充作用,因为环境污染的受害人还可依照其他法律来寻求救济。
《环保法》修订启动于两年前。2013年6月,该法二审时增加的“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提及公益诉讼。
当时的二审稿拟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被诸多环保组织认为是官办环保组织“垄断”公益诉讼。
2013年10月第三次审议稿中,公益诉讼主体改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对此,环保组织仍表示失望。
知名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就曾公开表示,按照第三次审议稿的条款,除了中华环保联合会这样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没有其他组织符合这个限定条件,认为上述条款修改“换汤不换药”。
此番提交审议的四审稿,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改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较之前三稿进一步扩大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具有进步意义。而在提交表决前,“信誉良好”被改为“无违法记录”,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