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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独家回应:不处罚单独二胎抢生

2014年6月18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国家卫计委)向财新记者确认,国家卫计委曾发文指导各地对政策等待期中抢生单独二胎的家庭“原则上不做实质性处理”。

 

日前,网络上流传出一份名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国卫办指导函【2014】419号)的文件,文件中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之后,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实施单独二胎政策或地方条例修订公布之前,单独夫妇违法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立足于批评教育,原则上不作实质性处理”。

 

国家卫计委答复财新记者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对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仅供各地参考”。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允许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即所谓的单独二胎。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并要求各省启动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法程序。

 

各地反应速度不一。浙江、江西、安徽三省最早在一月即落实新政,天津、北京也于二月跟进,而山东、河南等省,则一直拖到了五月底,成为最后一批落实新政的内陆省份。

 

截至记者发稿时,中国大陆31个行政区中,仅有西藏、新疆两省的计生新政尚未落地。尽管两地对少数民族并无一胎化的生育限制,但对汉族居民仍有二胎控制。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计生委政策法规处一工作人员对财新记者表示,新疆正在制定相关政策,但没有时间表。西藏计生主管部门则拒绝了财新记者的采访。

 

地方政策的出台时间直接决定孩子身份的合法与否。2014年4月23日,来自全国各地的2750个“单独已生”家庭,将一封联署签名的《关于全面落实“单独二胎”国策的建议信》及139页写满“单独已生”家庭心声的留言册,快递寄往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常委及国家卫计委。他们要求确认在政策落地前出生的“单独二胎”的合法身份。

 

但据财新记者不完全统计,江西、浙江、天津、北京、陕西、上海、四川、甘肃、重庆、广东、辽宁、湖南、云南、福建、内蒙古、黑龙江、贵州等17个省市自治区明确规定在政策落地之前“抢生”单独二胎者属违法,仍需按规定进行罚款。

 

2014年6月9日,浙江台州的刘丽夫妇就因政策等待期出生的二孩被认定为违法,而将台州市黄岩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告上法庭。刘丽(化名)的预产期为2014年2月,恰好赶上2014年1月浙江新政调整。但不料孩子提前两月出生,刘丽夫妇随即面临高达20万元的罚款。

 

安徽的做法被视为最开明。若单独二胎在政策过渡期内,即在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1月23日安徽修改计生条例之间出生,单独家庭只需按规定补办《生育证》即可;若单独二胎是在“决定”公布之前出生,对此“违法行为”尚未处理者,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若适用新计生条例轻于原条例,则可适用新条例。

 

这意味着同样是单独二胎,仅因出生时间不同,或出生地域不同,就面临截然不同的认定。

 

对各地的规定,国家卫计委在答复财新时指出:“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已通过国家主管部门备案,陆续依法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为保证做到稳妥扎实有序,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这些措施虽不尽相同,但都符合法律规定、符合中央精神,要认真贯彻执行。”而国家卫计委“不罚抢生”的意见,则“仅供参考”。

 

长期关注计生政策的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吴有水律师称,去年12月27日出台的全国人大“单独二孩”政策,应当在通过之日当天就有效。至于决议中提到各地应尽快修改地方政策,只是为了符合该决议要求,并不是说要等当地政策修改完才能执行。在决议与地方政策出台前这段时间,也就是所谓“过渡期”,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

 

吴有水认为,从旧兼有利,是中国《立法法》确立的原则。在他看来,“单独已生”家庭之前的二孩生育行为应适用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原则,对旧条例期间尚未作处理的“单独已生”家庭应该采用最新的省计生条例重新判定生育的合法性。若判定单独家庭在国策前出生的二孩是违法生育行为并处以社会抚养费征收处罚,计生部门的做法并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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