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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我们的参与,不要做关于我们的决定”

 

 

        编者按:《社会组织发展研究》(2008年冬季刊)发出后,本刊陆续收到两位读者的反馈,就《残障NGO30年的落寞与奋斗》(下文简称“残障NGO30年”)一文提出他们自己的看法。现将读者的反馈部分整理出来,供大家分享。  

 

 

        在泰国某助残机构工作的汪庭馀先生来信以残疾人国际的工作为例简述了国际上以权利为基础的理念,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反观中国残障NGO的发展。  

 

 

        我们也欢迎其他读者参与这个话题的讨论。   

 

 

       “残疾人国际”(DPI)是跨残障类别的全球残疾人自助性人权组织,成立于 1981 年。一直在通过表达“自我的声音”来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参与和机会均等。在联合国享有特别咨商地位,并且还与众多其他国际机构进行了合作。亚太地区残疾人国际一直在亚太地区的残疾人运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没有我们的参与,不要做关于我们的决定”(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这是“残疾人国际”在 1981 年成立时确立的口号。

 

 

        这一口号蕴含着自我决定权理念和人权理念。残疾人在其国际残疾人运动中发展了这些理念,并且为实现这些理念而奋斗。残疾人的自我决定权在 1993 年的《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中得到了明确承认,其中第 18 条规则称:“各国应该承认残疾人在国家、地区和地方层次上代表残疾人的权利。各国还应该承认残疾人组织在有关残疾人事务的决策中的咨询作用。”人权理念在2006 年 12 月颁布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中也处于核心地位。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承认:“残疾是残障者与态度障碍和环境障碍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些障碍制约了他们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完全而有效地融入社会。” 

 

 

       “残疾人国际”的调查显示,80%的有障碍案例中的障碍是“态度障碍和环境障碍”,是由歧视造成的,歧视源于社会的态度。生物学原因造成的障碍仅占20%。因此,我们如果希望实现没有歧视的社会,就应该为改变社会大众的态度而努力。

 

 

         许多人通常认为,残疾人有残疾,所以需要怜悯和慈悲。我们应该从以慈善为本的方针转向以权利为本的方针,并且从医学模式转向社会模式。

 

 

        “我们(残疾人)自己的声音”就是向社会申明:我们需要的不是怜悯,而是对我们的权利的尊重,因为我们是享有权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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