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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诉求为何被拒之门外

 

云南曲靖陆良兴隆村,一个地图上常常忘记了标注的村庄,被一篇新闻报道揭开了珠江源头南盘江边隐藏了十多年的秘密:数十万吨剧毒铬渣和一个上千户的“癌症村”。有报道称,污染事件肇事者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良化工”)还在做着上市的准备,背后有很强的银行支持。

 

近年来环境事故频发,中国政府出台了绿色信贷政策及一系列措施,要求银行控制因环境问题造成的信贷风险。多数银行也制定了落实绿色信贷政策的措施和方法,拒绝或减少对污染企业和项目的贷款。

 

为了解铬污染事件背后的利益链条及云南省相关部门落实中央绿色信贷政策的情况,云南省大众流域管理研究及推广中心(以下简称“绿色流域”)与全国其他数十家民间组织与银行及监管机构进行对话,依法申请信息公开。一方面,污染事件曝光之后,绿色流域于2011年8月29日携手23家国内NGO联名向16家中资上市银行发出《民间环保组织就陆良化工铬污染事件致16家中资上市银行的公开信》,希望了解各银行及分支机构是否与陆良化工及其两家关联企业有信贷业务关系,但截至本文发稿时止,只有兴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进行了回复,声明其与上述三家企业并无信贷业务联系。另一方面,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及环保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以下简称“绿色信贷政策”)和云南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内部规定,绿色流域于2011年九十月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银监局和云南省环保厅提出“政务依申请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为陆良化工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信息及监管部门针对这一污染事件的应对措施,后收到上述三部门的书面复函。

 

在整个申请的过程中,一方面,我们对三家政府部门的积极回应感到高兴,另一方面,回应的内容让我们沮丧。三家政府部门采取不同的策略,拒绝了公民行使知情权的要求。

 

策略一: 以“商业秘密”为挡箭牌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为陆良化工提供贷款的银行信息及贷款情况。其依据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中有这样的条款:“第22条 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获取的借款人资信情况,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第23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任意对外披露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有关信息。”

 

在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艰难起步的过程中,“商业秘密”常常成为拒绝公开的主要借口。但实际上,“商业秘密”无论是在学术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争议重重的,而就是这种模糊和难定义,让这个术语成了政府某些部门不公开信息时频繁引用的“安全”词汇。

 

实际上,我们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网站上查找到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中就有这样的规定:“第20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昆明中心支行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昆明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可见,即使“为污染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在出现对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已经造成巨大损害并可能造成更大威胁的公共环境突发事件(如曲靖铬污染)时,受“商业秘密”保护的商业利益也应该让位于公共利益。该政府部门的选择,反映了其在公众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孰轻孰重的权衡。

 

策略二:“踢皮球”

 

云南省银监局认为,曲靖铬污染属环境污染重大突发事件,该事件处理的相关信息与其没有主要关系,因此应向环保部门申请相关信息

 

曲靖铬污染虽然属于“环境污染”事件,但我们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是“云南省银监局与曲靖铬污染事件有关的处理和应对措施内容及执行情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联合发文的“绿色信贷政策”明文规定:“各级环保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金融机构要把落实环保政策法规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环保和金融监管部门合作与联动,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改变‘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将商业银行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配合环保部门执法、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的有关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要对因企业环境问题造成不良贷款等情况开展调查摸底。”该文件中还有一系列有关商业银行对污染企业进行信贷控制的规定,而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履责情况负有监督的职责。按照我们对这一政策的理解,鉴于银行金融支持与企业污染行为之间的紧密联系,金融监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都能够而且应当发挥各自不同的职能作用。我们向云南省银监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金融监管部门”是否根据“绿色信贷”政策履行了其“金融监管职责”,“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显然,与这一信息有主要关系的部门应当是“金融监管部门”云南省银监局,而该部门把“球”踢到了环保部门门前。

 

策略三:技术问题

 

环保部和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落实绿色信贷政策  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绿色信贷信息共享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信息在环保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共享。在此之前,人民银行和环保总局《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和环保总局《关于规范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工作的通知》(2008)已经有了类似的规定。上述文件都要求环保部门应当以及如何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

 

然而,从云南省环保厅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对我们做出的复函来看,这种共享在实践中远没有落实。环保部门给出的理由是“网络技术限制”,但距上述文件出台已时隔数年,为何网络建设如此艰难?而且,在处理曲靖铬污染这样惊动中央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中,信息共享也应特事特办,政府职能部门仍以网络技术不成熟为借口,把踢过来的球再踢回去,实在令人遗憾。

 

另外,上述三个文件要求环保部门向人民银行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而没有提到人民银行是否应向环保部门共享污染企业的信贷信息。这种单向的信息传递,很难使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形成有效的合作,落实绿色金融政策。

 

铬渣把江水染黑变毒,癌症带走一个又一个家庭的笑声,南盘江污染事件成了全社会的关注焦点。遗憾的是,在“商业秘密”、“政府职能范围”、“信息网络技术限制”筑起的保护网下,公民对铬渣污染事件更深的根源仍然没有知情的权利。在环境和公众安全这样的重大利益已经受到破坏的时候,政府是否以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来应对公共事件和公民社会的合理诉求,这拷问着执政者的胸怀和智慧。

 

(作者分别为云南绿色流域主任和项目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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