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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扶贫或将成扶贫领域的创新点

2011年岁末,国务院扶贫办外资中心在京召开“中国社会扶贫创新行动”研讨会,主办方邀请部分省市扶贫办官员、专家、NGO和媒体各方代表,围绕2012年即将开展的“中国社会扶贫创新行动(草案)”(暂定名)问计问策。

 

“中国社会扶贫创新行动”计划在全国范围内遴选5~10项社会扶贫创新案例,通过总结其基本做法、潜在的推广价值和可能的政策含义,寻找能为中国未来5~10年社会扶贫机制和政策设计提供的创新模式。会议对活动的目标、基本原则、案例类型和评选标准以及具体的操作过程进行了研讨。国务院扶贫办将汇集各方意见,形成最终的活动方案。

 

此前不久发布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以下简称《纲要》)为未来十年扶贫大计定下了基调。我国扶贫开发已从解决温饱转入巩固温饱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为此,《纲要》系统提出了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格局,并在财税支持、金融服务等多方面对社会扶贫参与主体提出了明确的政策保障措施。《纲要》提出,要“加强规划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扶贫开发。积极倡导扶贫志愿者行动,构建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为NGO参与新时期扶贫明确了政策空间。

 

目前在中国,衡量贫富差异的基尼系数长期居高不下,社会矛盾进入高发期,有可能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国务院扶贫办外资项目中心副主任曹洪民这样分析新时期扶贫的国内外环境:国际金融和债务危机使国内外形势发生变化,中国亟需从外贸依赖转向扩大内需,亟需从经济增长转向社会发展,因此面临很大的转型压力。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未来的扶贫工作,多了上个十年的扶贫工作并不具有的政治涵义。

 

经过酝酿、争论以及各地的试点行动,社会管理创新已在2011年被中央确立为一个新的政策取向。不同于各地民政部门通过放宽NGO登记注册、通过政府购买鼓励和支持服务类NGO发展的举措,国家扶贫办以贫困问题为导向,将社会扶贫确立为创新点。

 

事实上,在过去的扶贫实践中,扶贫办在扶贫机制创新方面的举措已可圈可点,从招标采购扶贫NGO的服务,到推动参与式扶贫成为主流政策等等,扶贫办与NGO的互动合作由来已久。

 

谈及社会扶贫创新,中国农业大学伍建平副教授认为,其中的定点扶贫有较大的创新空间。鉴于大部分贫困地区缺乏有效的教育、医疗等社工人员,社区工作者作为社会服务传递的“最后一公里”,将在新的扶贫政策设计中予以考虑。而社会企业作为拓宽社会扶贫内涵的创新类型,也将在活动方案中得到鼓励。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明确要求提高发展能力。贫困人群对扶贫行动的有效参与,是消除贫困的前提条件。NGO扶贫侧重于社区问题导向、贫困对象的瞄准、扶贫对象的参与度,以及针对不同人群的差别化视角,着力于社区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的提升和中长期的社区综合发展,而非单纯的经济扶贫,能够与政府和企业扶贫形成有益互补。扎根社区、动员能力强、能够创新的组织,必然能在新的扶贫行动中获得自己的角色。

 

曹洪民指出,20世纪80年代重点是定点扶贫,90年代则以东西协作为特征。在扶贫行动的参与方中,社会扶贫一直相对较弱。在上一个十年扶贫行动中,企业担当了社会扶贫的主角,而在后十年以创新为基调的扶贫政策中,扶贫办将积极鼓励民间的参与。如果NGO扶贫经验在扶贫创新行动中得到强化,可能帮助基层官员更多地了解并对NGO扶贫的价值理念和操作方式产生兴趣。希望社会扶贫创新行动,能够为扶贫NGO和政府互动,对扶贫政策产生影响提供一个新的渠道。

 

扶贫办外资中心主任欧青平指出,历经多年的社会扶贫进入新阶段,在内涵和形式上应有所创新,需要考虑社会力量与政府力量的整合协同问题。他强调通过扶贫经验和模式的总结,使其上升到政策层面,再通过政府意志推动社会参与。

 

看得出,扶贫办现在迫切需要来自一线社区的各类扶贫实践总结,以便对扶贫政策设计提供借鉴,体现政府主导的扶贫行动具有的开放性。长期以来,NGO在社区开展了不同类型的有价值的扶贫创新项目,却常常受制于缺乏有效的研究和政策沟通与倡导平台。

 

2011年下半年,为响应当时正在拟定中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在香港乐施会支持下,全球消除贫困联盟(GCAP)协调多家各领域参与扶贫的组织,对已经取得成效的NGO行动研究和社区实践案例进行总结并成书(《大扶贫:公益组织的实践与建议》,社科文献出版社,2011年),从艾滋病、残障、教育、气候变化和社会性别等角度体现NGO对社区需求的敏感回应。在对主流扶贫政策的弱点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对新的十年扶贫纲要提出了政策建议。该书所呈现的NGO切入贫困的多维度的视角和实践(手法),会有助于拓展当下的扶贫政策和扶贫机制的内涵。

 

此外,贫困作为综合性议题,与教育、卫生、医疗、妇女儿童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等多个公共议题相互交叉,呈现出跨部门、跨领域的特征,需要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企业、政府和NGO之间的多部门合作。应对贫困问题,除继续着力于经济扶贫外,还需要强化扶贫对象的权利保障,注重改善社会扶贫主体参与的制度空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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