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当代观察研究所主办的“2006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年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其本质而言是指企业对于社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其责任范围而言,则主要是指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工权益的实现所应承担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性质,决定了这一运动并非只是改善劳动者的“利益”,而是要实现劳动者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权利”。
因而,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中,要防止雇主企图通过“生产守则”来实现对工人的控制和对传统劳工运动的替代或排斥的倾向。(《公益时报》2006年11月14日)
点评:
企业的社会责任由多种因素促成。如果说企业内化的道德自觉形成了“生产守则”,来自工人和消费者权利的制衡是企业道德养成的一个重要原因。为防止企业社会责任在热潮和泡沫¬中被“异化”为不道德的企业的粉饰工具,以权利为基础的传统劳工运动以及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价值的生态环境运动需要继续在天平的另外一端加上自己的砝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