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现年就读于武汉某高校的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冉冠宇,投身于乙肝反歧视的公益活动已近两年。今年9月初,他利用课余时间收集我国1983所高校校医院院长的通讯地址,用热心网友捐赠的3000余元购买了2000个信封、数千张邮票,打印共6000页正文内容,联合其他8名热心志愿者,用一天时间把信封装好,并将其运到邮局寄出。在信中,冉冠宇向各院长呼吁:取消新生入校体检中的乙肝检测;切实做好体检结果保密工作,防止学生隐私外泄;保护乙肝学子平等受教育权利,防止乙肝病毒携带学生被要求休学甚至退学的情况发生。
关于在新生入校体检中注重保护乙肝病毒携带学生读书权利的
呼 吁 信
尊敬的校医院院长:
您好!
眼下又到了新生入校体检的季节,今天冒昧给您写信,是为了新生入校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问题,关系到许许多多的乙肝携带者学生的读书机会和学校的良好声誉,作为实施体检的校医院院长,如果您对此问题提前加以关注,将会帮助学校领导和师生正确对待并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一、新生入校体检使得许多乙肝学生破灭了大学梦
我是一名正在读社会工作专业的大学生志愿者,近几年,我投身到了乙肝防治的公益活动中,接触到了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个群体。尽管科学已经证明乙肝不会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传播,而且政府也一直在提倡消除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但我了解到,目前国内许多学生依然会因乙肝体检而面临受歧视的窘迫境地。
我接触到的一些乙肝携带者同学和朋友,他们的考试成绩并不比其他学生差,甚至非常优秀;他们的身体状况也并不比其他学生差,有些还是运动队的主力;他们中有许多人来自乡村,家境贫寒,但学习刻苦,高考名列前茅;他们怀着和其他学生同样的梦想,梦想靠自己的知识将来为自己打造一片天地,报答父母,回报社会,报效祖国……
但是,在新生入校体检之后,在一些学校,被查出乙肝阳性的学生却被要求休学,有些学校甚至要求这些学生退学,还有些学校没有做好乙肝携带者学生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泄漏乙肝阳性学生的姓名,在被其他老师和同学知道后,他们更会遭受着异样的眼光,在客观环境、在心理上被更加的“隔离”。这些,对于一个只有十八、九岁的年轻人,是多么冰冷、残酷的打击啊!许多人的人生道路因此而被改变!
近年来,新闻媒体对这样的现象也多有报道,这使得我感到,这类的现象绝非仅仅发生在我的身边,绝非个别或偶然现象。
例如,3名乙肝新生在入校体检后被陕西工业技术学院遣返,该学院被媒体曝光;64名“大三阳”新生在入校体检后新疆农业大学休学;55名乙肝新生被河北经贸大学强令休学,学校被起诉至法院……
国家卫生部的文件《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明确指出:“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也确认了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
这些都表明,对日常工作和学习中传播乙肝的忧虑,没有必要。
根据教育部等国家部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肝功能正常的肝炎病原携带者上大学的权利受到保护,只有少部分专业不可以报考。
乙肝携带者学生不是“乙等学生”,也不是中华民族的“另类”,他们同样是父母们的心头肉,同样是祖国的未来。乙肝病毒携带者近年来面临着多方面的歧视,他们本可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来增强能力、弥补弱势,也本应得到国家与社会更多的关心。因此,高校不应将这些学生推出门外,使他们雪上加霜,而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要求,给乙肝病毒携带者求学上进的机会。
作为校医院的院长,我相信您你对乙肝的医学知识比其他的师生和领导更加清楚,而且入学体检的实施也是您的职权,相信您可以通过自己的关注和重视,使得贵校的新生入校体检妥善处理这个问题。特此向您提出以下两条呼吁:
呼吁一:取消新生入校体检中的乙肝检测
鉴于科学已经证明日常生活接触不传播乙肝,对全人群普遍筛查乙肝已经没有意义反而会带来歧视,所以国家已经取消了劳动就业领域的乙肝体检。根据今年7月生效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即使是在食品行业,乙肝体检今后也是违法的了。在国际上,类似乙肝、丙肝、艾滋病这样的指标,在教育领域都是禁止进行普遍筛查检测的。而我国的法律也从未授权高校进行这样的普遍筛查检测。
呼吁二:体检结果保密,防止学生隐私外泄
对于一些特定的专业,如果进行乙肝检测,要注意体检结果的保密。当前的社会,对于乙肝的误解和恐惧仍非常严重,如果乙肝携带者的信息被泄漏,往往会使得乙肝携带者学生遭白眼、被孤立,对于任何一个尚未踏入社会的年轻人来说,这都是残酷的打击。
尊敬的院长,有多少希望通过读书改变自己命运的学子,因为歧视而不能进入大学;有多少志在回报父母、报效祖国的孩子,因为歧视而折断了飞翔的翅膀。难道竟要寒窗苦读十多年,仅仅因为不幸感染了乙肝病毒而使得一切都灰飞烟灭?难道竟要父母含辛茹苦供读十多载,心血付出都付诸东流?
您是校医院院长,应该也是为人父母,必能理解孩子失学对家庭的打击、对父母的打击!如果贵校因您的努力而没有乙肝歧视,或消除了乙肝歧视,不仅仅这些学子会为之感激,他们的父母、家庭以及千千万万的乙肝携带者和志愿者也都将为之感激!
此致
敬礼
一个渴求没有歧视、没有伤害的大学生公益志愿者,冉冠宇
2009年9月7日
湖北省武汉市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06社会工作(一)班
邮箱: jasonrun87@hotmail.com
电话: 15926476927
13466789072:
附一:部分因乙肝歧视而被媒体报道的高校
山西农大令乙肝新生休学被曝光(《华西都市报》2006年3月8日)。
云南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令乙肝新生退学被起诉。(《中国青年报》07年9月29日)。
江苏省戏剧学校勒令乙肝“小三阳”退学(《扬子晚报》07年6月30)。
陕西工业技术学院遣返三名携带乙肝病毒学生(《华商报》06年10月12日报道)。
河南财经学院拒收乙肝病毒健康携带者被起诉(《今日安报 》2005年8月)。
新疆大学要求乙肝病毒携带新生休学(《都市消费晨报》2005年11月)。
新疆农业大学令‘大三阳’新生休学被起诉(《都市消费晨报》2005年11月)。
河北经贸大学强令携带乙肝病毒新生休学被起诉(《燕赵晚报》2005年1月22日)。
山东省医药工业学校劝退乙肝学生(《鲁中晨报》2004年10月18日)。
兰州某大学对‘小三阳’的学生实行隔离住宿被曝光(《北京青年报》2001年11月19日)。
附二:相关法律及医学文件
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国家卫生部2006年9月2日)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03年3月)
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
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005年8月8日《新京报》
日前,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在教育部官方网站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高校对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只是做了录取专业的限制,可以录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但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注:只对甲肝和戊肝进行了限制,不限制乙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