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9年3月11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
联合国关于毒品问题的大会将于3月11-20日在维也纳召开,会议将审议过去十年联合国禁毒之战的成果,制定未来十年联合国的毒品政策。我们督促我们政府在即将召开的联合国毒品问题特别大会上支持减低伤害工作和保护人权。
毒品减低伤害是一个新的思想,其核心目标在于减少吸毒带来的伤害。与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10年前制定“没有毒品的世界”禁毒政策不同的是,减低伤害更加务实,承认毒品的存在,但采取积极的措施控制或减少毒品带来的伤害。除了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和保障人权外,减低伤害工作包含两种常见的策略:药物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
我国政府近年来重视减低伤害工作。2005年11月28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上讲话”中表示:要从科学的角度看待吸毒成瘾以及成瘾后戒断困难的现象,正确认识控制吸毒人群中的艾滋病流行问题。美沙酮维持治疗措施和清洁针具交换与依法严厉打击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就美沙酮维持治疗来说,它既是控制艾滋病的措施,也是禁吸戒毒的有效措施。在以注射吸毒为主要传播方式的艾滋病流行地区,一定要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推广美沙酮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工作为主要手段的综合干预措施。要增加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数量,让更多的吸毒者能够得到这种服务,只有形成规模才能真正发挥遏制艾滋病流行的作用。同时,要研究、探索参加治疗的吸毒者的就业问题,只有改变他们的生活环境和状况,吸毒和由吸毒引发的艾滋病问题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还要探索在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人员中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对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人员回归社区后继续推行美沙酮维持治疗。在难以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的边远地区,继续实施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2006年1月18日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8年6月1日施行)强调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但缺乏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和减低伤害工作的具体规定。禁毒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禁毒法强调保护“戒毒人员”的权利,但对所有毒品成瘾者的公民权利保护缺乏规定。禁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2月26日发布)提出:
到2007年底实现以下目标:登记在册吸毒者500人以上的县(市),建立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4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开展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地区为30%以上的静脉注射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
到201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登记在册吸毒者500人以上的县(市),建立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开展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地区为50%以上的静脉注射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
为此,《行动计划》提出要大力推广和实施有效干预措施,包括:
提高阿片类毒品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覆盖率,扩大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吸食阿片类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区,要加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设,同时开展艾滋病检测、抗病毒治疗、心理矫治和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治工作,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未开设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地区,要扩大清洁针具交换试点,降低吸毒传播艾滋病的危害。
为此,我们呼吁我国外交部、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安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在本次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的会议上,支持在《政治宣言》中包含药物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的减低伤害工作。
同时,我们认为,我国公安部门需要出台国内法规,“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在条件合适的时候,需要修改禁毒法,增加艾滋病防治工作和减低伤害工作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