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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学人|日本公益产业化的政策分析

       编者按:用企业的管理方法做公益已是当今国际社会公益领域的发展主流,特别是2000年以来,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的力量,正在促进现代公益的诞生,把经营的理念注入公益组织,实现公益机构的企业化管理,这是现代公益所面临的大趋势。2017年8月4日,由中央民族大学基金会研究中心、公益慈善学园、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深圳国际公益学院、青岛东方公益助残中心、青岛公益慈善服务发展中心联合举办了中国公益产业发展论坛。学园慈善学人栏目集中推送几位嘉宾的精彩发言,以便于大家对本次论坛的内容有一个概况性了解。  

  

——李健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中央民族大学基金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作 者

俞祖成

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

正 文

       各位上午好。我叫俞祖成,来自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首先,衷心感谢会议主办方的参会邀请。我曾留学和工作于日本,长期关注和研究日本公益慈善政策和社会治理政策。

 

       今天想向诸位汇报的题目是“日本公益产业化的政策分析”,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何为公益产业化”;第二“日本公益产业化的发展演变”;第三“日本公益产业化的政策引导”。

    

       何为公益产业化?

 

       第一,“何为公益产业化”,这是一个非常难以准确回答的问题。

 

       据我所知,截至目前,我们学界很少有人在公益产业化的概念指引下开展系统研究。

 

       尽管如此,我个人倾向认同这样一种解释,即公益产业如果能“作为一门产业,它是具有自我造血能力,有盈利需求并且能创造就业,是具有商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业集群”,其产业特征主要包括“完整的产业链”、“利益需求与盈利需求”、“具体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就业机会”。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有研究者指出,公益行业如果需要实现产业化,必须构建起相对完整的产业结构,包括“两大支撑”和“两大集群”。

 

       其中,前者是指“专业服务支撑体系”(教育培训、项目策划、品牌营销、项目评估、法律服务、财务服务、信息咨询以及媒体技术等)和“政府服务支撑体系”(政策引导、财政支持、监管监督以及平台支撑等)。

 

       而后者是指“公益金融产业集群”(支持型基金会、公益创投机构以及社会影响力投资等)和“公益外包产业集群”(公益组织以及社会企业等)。我博士期间攻读的专业是“政策科学”,为此比较关注“政府服务支持体系”中的“政策引导”。

 

       日本公益产业化的发展演变

 

       第二,日本公益产业化的发展演变。

 

       凡到过日本的人,一讲起日本,首先会想到的可能是“整洁、有序、礼貌”。日本能发展到今天,除了有赖于一个较为高效廉洁的政府部门和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部门,还仰仗于一个初具规模的非营利部门。而这个非营利部门的发展契机在于100多年前明治政府依据旧民法典第34条所实施的“公益法人制度”。

 

       在日本,“公益”一词是指“社会整体的利益”,换言之,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判定某个组织或项目是否具有公益性,日本社会比较强调“该组织或项目的利益辐射范围是否具有不特定性”。

 

       举例而言,某市民为了支援某个患有罕见病的儿童而发起成立组织,那么,这个组织是否具有公益性?咋一看,该组织只是为了一个孩子而成立,好像不能赋予其公益属性。然而,由于罹患何种罕见病的人可能在今后出现,为此,该组织所服务的对象属于“不特定多数人”,其利益辐射范围也是“不特定的”。具有这个考量,我们理应承认其“公益性”。

 

       当然,在任何一个国家,“公益”的内涵是随着时代发展而发生变迁,这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日本公益产业的发展至少可追溯至100多年前的明治维新时代。

 

       1898年,明治政府开始实施民法典。根据这部民法典第34条的规定,即“凡与祭祀、宗教、慈善、学术、技艺以及其他公益事业相关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或财团,必须经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务官厅)的许可,方能注册为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日本正式创设基于许可主义的“公益法人制度”。

 

       二战结束后,为了在战争废墟中尽早实现国家重建,日本政府不得不最大限度地借助社会力量。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相继颁布了作为旧民法典第34条之特别法的《私立学校法》、《社会福祉法》、《宗教法人法》以及《医疗法》等法案,从而正式推动公益行业的产业化发展。

 

       1998年,在阪神大地震的影响下,日本政府出台《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通称NPO法),由此打破规制严厉的公益法制框架。2006年,日本政府彻底废除旧民法典第34条(即基于许可主义的公益法人制度)并于2008年正式实施新公益法人。新公益法人制度采取法人登记(准则主义)和公益认定(第三方原则)相分离的做法,彻底解除民间公益在法制上的束缚,推动了日本公益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

 

       资料来源:笔者自制

       日本公益产业化的政策引导

 

       第三,日本公益产业化的政策引导。关于日本公益产业化的政策引导,我们可将其概括为如下表格。

       资料来源:俞祖成:《日本非营利组织:法制建设与改革动向》,《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6年第7期。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无法一一展开说明。

 

       以医疗法人为例。根据1950年开始实施的《医疗法》,日本市民可以向政府申请成立作为非营利法人之一的“医疗法人”。所谓的医疗法人,是指“根据医疗法所设立的作为医师或牙科医师的全职工作场所的、包括诊所、医院(病院)或老人保健设施在内的社团(社团医疗法人)和财团(财团医疗法人)”。

 

       基于设立要件、内部治理结构、监管要求以及税制待遇等方面的差异,医疗法人还可进一步细分为“一般医疗法人”“特定医疗法人”“特别医疗法人”以及“社会医疗法人”。

 

       1985年,日本政府重新修订《医疗法》,允许市民申请成立“一人医师法人”,即允许1人或2人的全职医师或牙科医师申请成立小型医疗法人。

 

       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的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6月末,日本医疗设施(医院、一般诊所和牙科诊所)总数为178,309家,总共提供1,675,596张病床。其中,医疗法人总数达到58,669家(约占医疗设施总数的35%),共计提供938,454张病床(约占病床总数的56%)。仅从医疗法人的发展状况来看,日本公益产业化的发展已形成相当的规模。

 

       注释:本文为作者在“中国公益产业发展高峰论坛”(2017年8月4日,青岛)上的发言内容。

        参考文献 

       1.雨森孝悦『テキストブックNPO』東京経済新報社,2012年,第21~23頁。

       2.岡本仁宏編著『市民社会セクターの可能性』関西学院大学出版会,2015年,第159頁。

       3.俞祖成:《日本非营利组织:法制建设与改革动向》,《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6年第7期。

       4.“慈善公益产业的产业链和发展模式”,

       链接网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179b6e80102vg9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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