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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生父母性侵幼女 NGO介入遭遇重重阻力

【编者注】从4岁到6岁,一直频繁遭受性侵害,而侵害者是她的监护人——亲生父母。这就是广西山区儿童小紫一再自述的故事。这个故事是否为真,我们目前不得而知;在过去将近一个月的时间,我们穷尽能做的一切来寻找答案。

 

 

12月13日,周五中午,某NGO机构的工作人员S致电新媒体女性,这是我们第一次听到小紫的故事。

 

事情的缘起,是某NGO机构,在广西梧州蒙山县某小学执行了一个留守儿童教育项目;就在项目结束,驻校义工M老师要离开蒙山县之际,几位女孩讲出了同校学前班女生小紫的故事;M对这个难以置信的故事进行了一次艰难的访谈。

小紫并不是留守儿童。根据M老师的记录,6岁的小紫,从4岁开始,被父母轮流性侵害。

 

小紫案例的特殊在于,不仅疑似加害人是最亲近的人,并且父母同为加害人;她的其他亲属对此事视若无睹,如果此事属实,并进入司法程序,她面临的问题就是很难找到合适的监护人。

 

以下是义工M老师对小紫的访谈记录:

 

访谈时间:2013年12月12日晚

 

访谈地点:广西省蒙山县××小学

 

访谈者:驻校义工

 

受访者:疑似被性侵者、三名知情女生

 

访谈方式:疑似被性侵者,三名知情女生与驻校义工围坐在一起,以访谈的方式,由三名知情女生将驻校社工提出的问题用方言转述给疑似受性侵者(因为本学期刚上学前班,小紫普通话不熟练),三名女生再用普通话将疑似性侵受害者的意思转述给驻校义工

 

疑似被性侵人基本情况

 

姓名:王小紫(化名)

 

年龄:6周岁

 

性别:女

 

家庭成员:爷爷奶奶、爸爸妈妈、一个哥哥(8岁)、一个妹妹(4岁)

 

目前所在学校及班级:##小学学前班

 

居住情况:由于学校距离家很远,所以小紫是寄宿学校,周末回家。

 

疑似实施性侵害者:小紫的父亲、母亲

 

访谈内容如下:

 

义工:你和你家人平时相处怎么样?

 

小紫:不好,我做错事了会打,没做错事也会打。义工:你家人是怎么触碰你的身体?

 

小紫:爸爸会把他自己的裤子脱掉,用“火腿肠”进入我的“桃子”。

 

妈妈也会脱掉自己的裤子用自己的“桃子”摩擦我的“桃子”,而且他们都是亲吻我的全身。

(说明:三名知情女生用“火腿肠”表示男性的阴茎;用 “桃子”表示女性的阴部 )

 

义工:你当时有什么感受吗?

 

小紫:我被“弄”的时候很疼,他们压得我喘不过气,我就哭喊说:“压死我了。”他们会暂时停下来,然后接着“弄”。即使我哭闹,他们也“弄”。“弄”的当天我的“桃子”会出血,小便的时候也会出血,但只有“弄”的当天会,其他时间都不会。

(说明:三名知情女生用“弄”表示被性侵)

 

义工:你还记得这个情况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吗?

 

 

小紫:具体已不记得,但我记得那个时候我还没有读书,哥哥还没有读学前班就已经开始。(义工推算小紫应该在4岁的时候已经开始)

 

义工:他们一般会什么时候对你做这样的事情?

 

小紫:除了住校的时候(每周一至周四晚)不会,回家了(每周五至周日)每晚都会被“弄”,没有一晚不“弄”;爸妈是轮着一人一晚。

 

义工:你有将这件事告诉过别人吗?

 

小紫:有告诉爷爷奶奶、舅舅和同村的三个女孩。但是爷爷奶奶和舅舅知道后什么也没说。

 

义工:你还是想回家吗?

 

小紫:想回家,但是害怕父母“弄”。

(其他女孩补充:小紫的妹妹也被其爸妈“弄”。)

 

义工:小紫是什么时候告诉你们这件事情?

 

三个女孩:上个学期(大致时间范围2013年2月——7月)就知道一点,当时听到此事并未在意。

 

校方拒绝让孩子体检

 

整个下午我们在到处打电话。我们的判断是,理想的状态是义工带孩子去检查身体,留下一份妇科记录,这样不仅有充分的理由报警,也能留下证据。

 

但是,校方拒绝了M老师的要求;M老师为了让校方配合,把孩子们叙述的疑似性侵事件告诉了校长。然而,校方拒绝了她的要求,并且,也不愿意跟M老师一同带孩子去检查。当然,校长拒绝报警,也要求M老师不要报警。

 

我们设法通过一些工作网络联系到了梧州市教育局的一位负责人,希望TA能够出面说服校长。但是,尽管我们告知了疑似性侵的情节,那位负责人的回复是,监护权属于父母,学校是不可能让其他带走,爱莫能助。

 

那个下午,我们白忙了一通。孩子还是回家去了。

 

因为家庭原因,义工M老师第二天离开了蒙山县。某NGO机构在该校的项目已经结束,当地不再有任何可以跟进此事的人手。

 

我们本想请一位有反性侵害项目运作背景的女权倡导者从广州去蒙山,但我们面临几个难题:

 

一,没有义工在,我们很难得到校方的配合接触到孩子,更不能贸然去孩子的家;

 

二、我们没有合法的身份在校方不配合的情况下,把孩子带到医院;

 

三、少数民族地区情况比较复杂,我们作为局外人,语言不通还在其次,引起一些敏感冲突就更不好了。

 

四、我们也讨论了一下小紫的个案是否必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毕竟,有些时候,性侵害相关的羞辱和伤害,并非性本身固有的,而是社会对性的观念加诸于被害人身上的,在一些偶发和轻微的情境下,作为孩子,未必会认为那是伤害;反而是大人的过度反应和对性的成见伤害了孩子。很快我们消除了这一疑虑,因为据小紫的叙述,性侵害长期持续,并且引起她的出血和不适,而这一行为持续让她痛苦和困扰。此事必须通过司法解决。

 

我们认为,校方带孩子体检和报警是最好的选择。虽然目前校方似乎并无报警打算,但毕竟校长采取了一些措施,如让孩子脱衣检查和对孩子问话并录音。

 

我们最担心的是,一旦有些人为了某些目的不愿意恶行曝光,发生在小紫身上的疑似犯罪行为会被隐匿和掩饰。所以,我们需要一个医学证明。最后,新媒体女性网络和NGO机构的几名工作人员达成共识:给校方一周时间,我们尽力劝服其带孩子体检并报警。

 

校方否认性侵害存在

该NGO机构负责小紫学校项目的H继续联系学校。校方的态度仍然是——希望该NGO机构不要再介入此事,她们会跟进;隐含的意思是这麻烦似乎是该NGO机构的项目惹出来的。这样效果不大的沟通一直进行着,我们计划给学校四天时间,到了孩子可以回家的周五,如果校方仍然是捂盖子,我们再采取B计划:去学校附近把孩子接到医院去。

 

直到周三,S致电学校,得到的消息是:学校已经进行家访,询问了家长,家长说并无此事(然而在26日我询问孩子时,孩子们认为老师并没有去过家访)。S无言以对,只好继续问她们有没有带孩子去医院检查。对方的回答是:监护人没有同意,她们不能这样做。

 

我们对校方的期待彻底落空。只能实施B计划了。但就在此时,我们得到消息:小紫在周三晚上一直在哭(26日她告诉我,是因为梦见爸妈要挖妹妹的眼睛);周四上午她因为感冒被父母接回了家。这是我们能够得到的所有消息。

 

医学证明疑似支持性侵害事实

 

事发之后的第二个周末,一位志愿者尝试进入小紫家所在的村子,但是没能联系上村委会,也不敢打草惊蛇只好原路退回。

 

我们不能再等。如果小紫的陈述属实,那么她在家每多度过一个周末,就可能要多被性侵数次。12月26日,我启程去蒙山。

 

因为有义工M老师帮助联络,帮小紫进行“翻译”的两名年龄稍大的女生带小紫在课后与我见了面。我们能会合,拜这所寄宿制小学的管理漏洞所赐——孩子们下午课后在校外跟我见面,我在八点值班老师到来之前将孩子们送回。

 

6岁的小紫显得比同龄孩子更矮小,她说话也比同龄孩子幼稚,有点奶声奶气;感冒还没好,小脸上除了又警觉又温顺的表情,还有鼻涕和灰尘。她穿着一双簇新的粉红色小靴子,但是上身层层叠叠套着的毛衣显得粗糙而脏旧。在外阴检查之前,我发现靴子里是光着脚,她只穿着秋裤和外裤,没有内裤。显然,她没有得到这个年龄的孩子应有的照顾。

 

虽然三个孩子都比城市孩子显得矮小,但跟小紫不同的是,她的两位稍微年长的朋友,都显得成熟和外向很多,她俩迅速地在方言和普通话之间转换,帮助我和小紫翻译。今年上半年,小紫向同村的她们吐露了自己的秘密;在义工M老师12月中旬离开之前,女孩们把事情告诉了她。让我比较释然的是,无论是大女孩们,还是小紫自己,都没有把这件事当作“丑事”,她们的谈吐落落大方,跟讨论被人殴打欺负差不多,这也许是因为M她们的留守儿童项目对她们进行了性教育的缘故。

 

经过外阴检查,蒙山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医生给出的医学结论是:“右侧外阴潮红,处女膜9点钟处陈旧性裂伤”。检查的女医生告诉我,从气味判断,孩子有阴道炎;阴部的充血也许意味着近期有外力刺激;陈旧性裂伤则可能是过去曾被侵入。但医生一直摇头说,她很难想象成年人的性器官如何可能侵入孩子如此发育不足的身体部位,她问小紫:“是不是用手指?”小紫的回答,经过伙伴的翻译,是:“爸爸用鸡鸡,妈妈用手指。”

 

(小紫的体检结果,为了保护未成年的当事人而隐去姓名和地址)

 

而我对孩子们作的访谈结果,大致情况与M老师的记录一致。

 

在送孩子们回学校的路上,我问小紫:“你觉得爸爸妈妈爱你吗?”“爱。”“你愿意他们继续对你做这件事吗?”“不愿意。”“那你愿意离开爸妈的家吗?”“不想。”“那么,”我问小紫,“在这件事上你希望我们怎么帮你呢?”小紫的回答是:“我想跟奶奶睡,让哥哥跟他们(父母)睡。”

 

妇联与警方介入

 

小紫事件让女权圈很多人记挂。很多朋友提醒说,直接报警对孩子伤害可能会很大,能否通过妇联系统把工作做得细致些。妇联介入之后,因为有妇儿工委的政府跨部门工作平台,孩子可能得到的照顾会好一些。

 

进行妇科检查的次日上午,通过熟识广西妇联系统的一名学者,我联系了梧州市和蒙山县妇联。妇联表达了她们对此事的关切和责无旁贷,不过,与妇联主席一起与我面谈的,还有县委宣传部的一名副部长,她们一再表达不希望此事被媒体知悉的愿望。不过,这次谈话过程,至少有一半是了解我、我的NGO和某NGO机构的背景。对于民间人士和组织的警觉,是一些政府部门的习惯,我尽管不悦,为了孩子能够得到好的照顾,还是耐心回答了她们所有疑惑。

 

在与妇联面谈之前,我还是电话联系了校长,再一次询问她有没有可能带孩子去体检或者报案(因为担心旁生枝节影响破案,或者让大孩子被校方苛责,我没有告诉校长体检过程和结果)。校长的回答是,她认为孩子只是想像自己被侵害,事实上她跟父母很亲密,“如果你被你父母这样对待,你会出出进进一直跟着妈妈,牵着妈妈的手吗?”她对自己的判断仍然自信,一再拒绝体检和报案的提议,我只好结束了通话。(这位校长在我报警后的一周里,持续给孩子们施加压力,不准孩子再与我们这些她所声称的“人贩子”联系。)

 

县妇联联系了警方。下午,蒙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三名刑警对我进行了询问和笔录。警察们有些懊恼,他们说,在12月中旬,他们的网监部门就发现网络上有关于蒙山县发生少儿性侵害的帖子,却苦于没有线索,排查一圈一无所获。因此,他们对校长不报案的行为很不认同。

 

不过,当我希望拿到报案回执时,警方表示,因为我不是第一个直接接触受害人的,因此对我作的是证人笔录。在与警方告别之后10分钟,黄姓警察来电告诉我,他们的另一组办

案人员已经在询问校长时,说服校长作了报案笔录。鉴于校长此前一系列不作为的行为,我对警方这一做法觉得难以理解。

 

报案之后,我们持续与警方联络,目前得到的消息是:警方已经成立了专案组,但为了办案的保密规定,目前不能通报更多消息。

 

目前,广西省妇联系统和梧州市政法委也对此案高度重视,并进行了相关的指示和安排。然而,我们通过相关渠道得到的消息是,当地县里的某些部门还是习惯性地陷入了维稳思维,将事件的焦点放在NGO的所谓“目的”上,这让我们悲哀,也为小紫的命运担心。

 

我们为什么要说出来?

 

报案一周以来,我们一直怀着信任,并力求调动政府部门既有的机制,来全方位地帮助小紫;为此,我们没有对外透露任何消息,以支持警方办案。但基于目前我们了解到的和事件发展,我们决定发布这篇报告。

 

跟当地县妇联、宣传部和警方一样,我们也希望保护孩子的隐私,不希望媒体进一步发掘当事人的“内幕消息”。我们希望在法庭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和法定权利能得到足够的保护。此外,我们不希望媒体的议程被错误地设定在耸动和道德化地消费悲剧上,因此,我们在对外发布消息上非常审慎。

 

但是,我们认为公众有知情权,更重要的是,小紫个案的妥善解决,最需要的是媒体的监督和公共平台上建设性的讨论,并且以此作为开始,推动相关制度和法律的改变。

 

在跟进小紫事件过程中,我们认为如下问题是值得注意的:

 

1、在小紫事件中,校长存在明显的玩忽职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要求教育者“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加上报案之后校长不断向揭发此事的学生们施加压力,为了避免对小紫和其他帮助小紫的孩子造成长期不良影响,我们建议将校长调出该小学。

 

2、警方不给我报案回执是不妥的。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案件的来源可以是报案、控告、举报。公民只要认为可能有犯罪行为发生,就可以去公安部门报案。《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3、学校、社区中的成年人、医疗机构在发现儿童被虐待和性侵害个案时,应该通过怎样的程序来保护孩子?在目前的法律下,除学校的例行体检,只有父母才能带子女进行体检,否则涉及权利滥用。成年人、医学机构发现儿童被侵害个案时,能做的似乎只有报警,但现在的刑事体系,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并不到位。法律没有规定这些知情者举报的义务,也没有对举报和保护的过程进行程序的设计和规定,以保证人们不做儿童受虐和性侵害的袖手旁观者。

 

4、面对家庭内部性侵害和虐待时监护权可以如何转移?《民法通则》16条的规定是在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时,可将未成年人按以下顺序确定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来承担,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此处的问题是:当未成年人所处的整个家族对其受侵害的事实保持沉默时,先不论这些家族成员是否愿意承担起小紫的监护职责,他(她)们也已经在事实上丧失了监护的适当性。

 

5、如果小紫所陈述的性侵害是事实,并且已经持续两三年之久,小紫需要长期的心理康复,而蒙山县应该不具备相关条件,这需要外界的帮助;此外,目前,小紫的自述是案情的主要证据,其他旁证散落于社区成年人和其他亲属中;但6岁的小紫的陈述,如果办案人员缺乏性别意识和儿童心理学的背景,证据链的呈现会很困难。有一名参与调查的民警曾对证人表示此案“伤害只有这一点”;尽管我对公部门人员一再强调小紫并不懂汉语,但警方第一次前往调查仍然没能按我的建议配备女性翻译,这让我们非常担心办案队伍的认识和执行力。

 

6、如果犯罪嫌疑人因虐待或性侵害儿童被定罪处刑,他们对所有亲生子女(不仅仅是被害人)的监护权如何转移?对于小紫这类被长期虐待的儿童,福利机构可能不是最好的去处,如果有具备帮助这类孩子更好康复的收养者,有没有可能建立实验性的通道?

 

7、对于儿童性侵害事件,相关的司法、民政和教育系统的处理程序和规则都尚在摸索中,在与我接触过程中,相关部门也表达了没有既定模式可以参考的困惑。我们认为仅以县的资源,很难保证此案的妥善处理,并获得示范性的成果。最重要的是,假如侵害小紫的确实是她的监护人,这个孩子需要整个社会站在她这一边,监督司法的过程,思考她未来的福利。

 

采访请联络新媒体女性工作人员邮箱yuleinihao@sin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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