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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名人大代表阳光回复女乘客公共交通性骚扰建议信

       “感谢您们的来邮反映,本届市人大第五次大会将在2月1日至5日召开,届时我尽力反映,努力呼吁,共建安全文明大城市。”广州市人大代表蓝伟校回复道。

       今年一月中旬,广州一群来自学校、社会、政府机构各行各业的女乘客致信广州市各人大代表,希望代表们将《建立公共交通性骚扰防治机制的建议》提上议程,这封建议信得到了各大代表们的积极回复。

       “收到代表们的回复,觉得很欣慰,希望尽力配合代表把建议写好。”寄信的女乘客万青说到。

 

       背景:小红帽约谈众部门,希保障女乘客人身安全免遭性骚扰

       在给人大代表寄信之前,女乘客们下了不少功夫。

       身着“小红帽”套装的女乘客万青、于磊曾于2014年12月5日,与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地下铁道总公司、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及公交分局等部门,就公共交通系统性骚扰问题的现状和解决方法进行会谈。其中市交委表示,除了未来可以就性骚扰防治对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外,在宣传方面,如果妇联方面能够主动发起相关宣传活动,并提供海报、标语、视频广告等宣传材料,市交委、市客运管理处愿意配合宣传,并提供宣传空间。

       2014年12月23日,“小红帽”再次发出邀请函。这次约谈的对象是广东省妇联和省妇儿工委。在约谈市交委并得到承诺后,“小红帽”希望能够以女乘客身份,积极促成多部门合作,建立防治公共交通系统性骚扰机制。省妇联代表回应将指示广州市妇联,牵头联络市交委等部门进行座谈。

 

       2015年1月10日至1月12日,费时三天,广州的女乘客万青和志愿者们把上百封建议信,连同一张精致的“小红帽作战公交地铁性骚扰”的海报,用119封挂号信和140封电子邮件的方式寄给了广州市人大代表。

 

       代表回复:关注此议题并将带建议上大会

       在各大代表已回复的信息中,绝大部分代表表示关注此议题,近半数代表考虑在即将到来的大会上提案或是给出建议。

       “此次呼吁很快收到代表回复非常高兴,也有些意外。一方面说明公共交通上的性骚扰问题已经引起广泛关注。”给人大寄信的女乘客陆子睿说“但另一方面,如何能促成提案的上达,提出建议的方式等,不止一位代表表示需要斟酌,希望这方面能有更加明确和公开的指引,使得人大代表制度更好执行,真正起到代表人民的作用。”

       蓝伟校、林绮芳等多名代表对“小红帽”防治公共交通性骚扰的建议十分感兴趣,告知“小红帽”们将会在大会上提案。

       “你们的建议已经收悉,感谢你们的信任。我将认真研究该建议,并考虑将其纳入我今年参会要提交建议案之一。再次感谢!”

       还有代表表示:“会提案,考虑跟其他支持该建议的代表联名。”

       另外,蔡卫平、张翼等代表认真与“小红帽”深入的探讨了此议题的建议、改进方法。

       “来信已经收到。你提到的公共场所性骚扰问题的确影响广泛,受到市民极大的关注。这个不仅仅局限在公交交通。现在关键是找到一个预防的方法。从法律角度看,惩罚的力度肯定不会很大。还存在一个取证难得问题。你提出的几点建议对于公共场所性骚扰的预防力度还是不够,希望我们共同努力,找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作为提案。”

       “您好!根据广州目前公共交通设施的实际情况,可否同步做类似在公共交通内加装视频监控、分隔男女车厢、加强警力打击等具体可操作建议作进一步的评估?谢谢!”

 

       讨论:公共交通性骚扰的防治现状

       女乘客万青在与代表们讨论此议题的对话中,谈到了现有的防治公共交通性侵害方法的现状。

       “‘加装视频监控’,从了解的情况来看,公交的监控范围是基本覆盖的,现在出现的较多问题是,受到性骚扰区报警的女性再要求调取监控时会被警员“嫌麻烦”,其根本原因是社会及体制内部对性骚扰及女性权益的问题的不了解、不重视。

       ‘分隔男女车厢’的举措通过其他国家/地区的试验看来,效果并不理想,并且此举也比较被动,某种程度来说限制了妇女的自由。

       关于‘加强警力打击’,一方面从立法上确实可以加强,另一方面,很多警察包括公共交通内部员工仍然对这个问题缺少了解和重视,所以我们希望能加强性别意识相关的员工培训;同时,由于没有一个利于女性再遭受性骚扰之后主动报案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只有少数女性会采取报案,所以我们希望在公共设施内张贴警示标语等,鼓励女性维护自己的权益。”

 

       数据:公交地铁性骚扰频发至触目惊心

       广州市妇联2014年3月发布的《广州高校女大学生调查》报告令人触目惊心。据调查,近90%女大学生表示身边的女性同学朋友有被性骚扰的经历,公共交通(公交车、地铁等)成性骚扰高发区。而此前一个更大范围的“性骚扰行为”民意调查称,有48%的北京、上海、广州年轻女性认为性骚扰行为近三年来增多了,平均每10个受访女性中就有一个曾遭受到性骚扰,公交车、地铁是性骚扰最多发的场所。

       2014年9月,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公布了一组8月份的调查报告,调查结果显示,过半以地铁为主要交通工具的人不满意地铁的拥挤程度,不满意度达53%,还有超过40%的19~30岁女性认为地铁内性骚扰问题很常见,差不多相当于四人就有一人表示常见。

 

       中国社会科学院曾对北京、上海、长沙和西安的169名妇女进行过调查。调查显示中国公共场所的性骚扰问题比较严重,调查中有119名妇女说曾在公共场所被陌生的异性抚摸,占到被访者的70%。

       仅在百度搜索“公交性”得出的相关结果即有约3550万个,视频约0.54万个,98%以上是与公共交通性侵犯相关的。

       当一些男性对女性发出越来越多的不尊重行为、语言和信息,不能不说,这也是现代女性大龄化、独身主义者数量上升、男性娶妻难的原因之一;从移民数据看,2013年美国移民总人口中女性人数占总人数的51.9%、2012年女性移民占54.7%,得不到尊重也可能是女性移民者占大部分的原因之一。

 

       专家意见:女乘客积极参与,多部门长期关注,是消除公交系统性骚扰之良策

       长期关注妇女权益的广州律师陆妙卿表示,关于此议题的立法确实很有意义。“我国现在确实是没有明确的反性骚扰的法律。我们可以先从地方立法开始,在推进的过程中累积经验,再拓展到全国。”

       谈到人大代表给的积极回复,陆律师表示,“从代表的回复来看,是积极的,也是持肯定态度的。人大代表因为种种原因并不能面面俱到的了解人民的需求,是欢迎和希望有人能提供议案线索或建议来履行作为人大代表的职责的。我们作为公民,或者是NGO都可以给代表写信,表达合理的诉求。”

       专注于倡导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暴力的公益组织蔚之鸣机构项目统筹郑楚然表示,女乘客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值两会到来之际积极游说两会代表委员,是普通公民实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表现。 “公民对自己切身的问题进行两会建议,是一种非常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积极改善身边生活、工作环境的途径。”

 

 

       附件:

       1. 采访联系人电话

       2. 相关法律规定

       3. 相关媒体报道

       4. 各国防治公共交通性骚扰的法规及措施

 

       附件1:采访联系人电话:

       (为保护尊重志愿者意愿,请不要将电话发布到新闻报道中)

       万青(女大学生,新闻当事人):18011717411

       陆妙卿(广东女律师):13710669786

 

       附件2:相关法律规定:

       (一)、现有通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法人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二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二)、交通运营、管理部门职责法规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职责:

       负责道路运输、道路运输服务业、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轮渡、停车场、汽车租赁、物流业的监督管理和公路、城市道路路政管理(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的挖掘、占道审批许可除外,下同),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组织制定相关政策、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执行相关准入制度、技术标准,组织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治安保卫和消防的义务:

       (一)组织治安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预防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轨道交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对在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的治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除第(八)项以外的其他规定,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扰乱城市轨道交通营运秩序或者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安全客运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八条 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遵守乘坐规则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附件3:相关媒体报道

       女大学生扮“小红帽” 进言防治公交咸猪手 http://news.163.com/14/1128/03/AC3UKR3000014Q4P.html

 

       妇女权益保护小组约谈广州市交委http://kb.southcn.com/content/2014-11/27/content_113105567.htm

 

       南方电视台今日一线报道女大学生化身“小红帽”进言市交委建立公共交通性骚扰防治机制http://news.hitvs.cn/video/videoplay-542770-1.htm

 

       【直击2013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卢凌:公共交通系统建性骚扰防范机制打击咸猪手http://news.jxgdw.com/jszg/2055503.html

 

       《广州日报》:公交地铁遭遇性骚扰咋办?http://news.163.com/14/1128/06/AC491S9800014AED.html

 

       南方卫视:女子遭公交色魔精液涂身司机不帮忙反喊不要吵http://news.e23.cn/content/2012-04-05/2012040500334.html

 

       公交性侵:不阻止是纵容嚣张http://view.news.qq.com/original/intouchtoday/n2848.html

 

       从法制角度讨论公交性骚扰http://www.storychina.cn/frmStoryCollection_Detail.aspx?ID=37400

 

       不属于女人的公共空间https://kajangneweranetwork.wordpress.com/2013/10/11/%E4%B8%8D%E5%B1%9E%E4%BA%8E%E5%A5%B3%E4%BA%BA%E7%9A%84%E5%85%AC%E5%85%B1%E7%A9%BA%E9%97%B4/

 

       全国首例原告胜诉性骚扰案http://news.sina.com.cn/s/2010-03-24/161619932568.shtml

 

       更多系统的理论实践研究:

       地方立法网——中国反性骚扰立法研究(上)http://www.locallaw.gov.cn/dflfw/Desktop.aspx?PATH=dflfw/sy/xxll&Gid=0b187603-d2d0-4c6d-af9d-b4df2df30e7c&Tid=Cms_Info

       地方立法网——中国反性骚扰立法研究(下)http://www.locallaw.gov.cn/dflfw/Desktop.aspx?PATH=dflfw/sy/xxll&Gid=b92584fb-e3db-4a57-a56b-bd4545892cd6&Tid=Cms_Info

 

       附件4:各地防治公共交通性骚扰的法规及措施

       中国:“性骚扰”案件,我国目前在法律适用方面尚存空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际上,从全国范围来看,性骚扰案件胜诉的情况非常少。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耿爽认为,由于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而且我们国家现有的精神损害赔偿是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如果当事人没有遭受实际的经济损失则很难获赔。即使是造成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损害案件,法院判决的精神抚慰金也都在10万元以下,而若是身体损害却不构成残疾的精神抚慰金,一般都不会支持。

       目前全国仅有屈指可数的几例性骚扰胜诉案例,如广州萝岗区人民法院就人格权受侵害判令被告日籍上司横山宏明向原告赔付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各国反性骚扰法律对性骚扰行为人所在单位不处罚行为人都追究法律责任,要求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而我国法院在性骚扰诉讼中,从未追究过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责任,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管理上的责权缺位。

       联合国:联合国为保障妇女权利,已经通过了有关保护妇女权利的公约18项和宣言5项。

       1993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规定,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工作场所,还是生活中的行为,均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宣言》第2条第1款明确将“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他场所的性骚扰”,及同款第3项“国家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列入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香港:任何人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巴士、铁路、轮船等),对他人做出猥亵侵犯,一般情况下会被判十四至二十八天监禁,实时入狱。如再犯者,则提高刑罚为二至六个月。就算初犯、认罪态度好,也要被收监,很严厉。香港大律师翁静晶在一篇名为《非礼罪》的短文中进行过解释,这背后的精神,乃是尊重女性之“合理期望”,在乘搭交通工具期间,可受到相关保护,能够在安全情况下抵达目的地,而不应受到滋扰。情况有别于其他公共场所,这种“期望”比起身处于夜总会、酒吧或卡拉OK等消闲娱乐场所,理应得到相对较高的“保障”。

       香港也在强调对公共交通系统职员的培训,让他们可以做出专业的反应和引导。而在台湾地区也有专门的一套“法律”,去年的一个案件中,女中学生被性侵向司机求助,司机就非常训练有素地锁上车门,开向警局。

       东京:为防止好色之徒在公共交通工具中“行凶”,日本的铁路公司还在上下班高峰期设置女性乘客专用车厢,而且地铁行车全程会播放如下广播:“性骚扰是犯罪行为,如遇到骚扰或目击,请大声喊出来,并及时通知车站工作人员。”

       美国:美国是最早提出性骚扰问题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性骚扰问题反映较重的国家。为此,1975年,美国联邦法院第一次性骚扰定义为“被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并将其作为一种性歧视而加以禁止。纽约警方曾发起过代号为“曝光”的抓捕行动。在地铁高峰时段派出多名女警察扮成普通女性作为诱饵,在地铁站和车厢内抓捕实施性骚扰的色魔。

       美国已经有很多起因为性骚扰而给予赔偿的判例。其中有4名加利福尼亚妇女因为在工作时经常受到男上司和同事利用低下下流的语言、玩笑和触摸等手段实施的性骚扰,提出赔偿要求后得到220万美元的赔偿金,其中一位获得了130万美元的赔偿。美国媒体称,这是美国有史以来发生的未经法院审判而达成的数额最大的赔偿协议。这场性骚扰赔偿协议的成功与美国司法界对性骚扰问题的强硬态度有直接关系。

       韩国:即便是触摸女方的非敏感部位,也有可能被认为是性骚扰

       韩国1999年就通过了《禁止并根除性别歧视法》,将性骚扰定性为男女性别歧视。韩国女性部从2004年开始制定了有关防止性骚扰的详细规定,要求有关机关每年举行两次强化教育,对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实施表彰,并对成绩不达标单位的领导实施特别教育。

       新加坡:对性骚扰和性侵害案件一般会判处10年以下监禁、3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和12鞭以下的鞭刑。

       英国:政府和慈善机构出资进行公关战,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上做广告,鼓励人们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另外还设立专门的网站和热线电话,接受被骚扰者对性骚扰行为的报告,为她们提供法律和心理咨询服务,为打击性骚扰行为的警察提供培训,对弱势群体提供特别服务等等。

       德国:把性骚扰立法作为反歧视法的一部分,反歧视法的框架中,实施的是“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即受害者提出初步事实,要由被指控方提出性骚扰不成立的证据。

       拉美:从上世纪后期开始关注性骚扰问题。从上世纪80年代末起,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智利以及中美洲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妇女部门。一些国家还着手将性骚扰问题写入法律。1998年委内瑞拉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就有针对性骚扰的内容。继2001年墨西哥推行女性车厢后,巴西的里约热内卢也于今年4月推出了粉红色的女性车厢。2005年1月19日,智利国民议会通过法案,制裁职场性骚扰。智利女总统巴切莱特上任后,承诺保障妇女权益,智利妇女的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阿根廷国会不久前通过法律,规定性骚扰实施者将被判处少则4个月多则4年的监禁。另外,哥斯达黎加、波多黎各、巴拉圭和乌拉圭等通过劳动法或其他特殊法确定了性骚扰的违法性质。

       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已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性骚扰属于应予禁止的非法行为,并进一步发展反对性骚扰的成果。对于严重的性骚扰行为,有的国家如加拿大、法国还将规定为妨害风化罪,西班牙等国将其归入侵犯性自由。

 

       附件五:关于建立公共交通性骚扰防治机制的建议

 

       附件六:呼吁提案《关于建立公共交通性骚扰防治机制的建议》

       <附件六:呼吁提案《关于建立公共交通性骚扰防治机制的建议》.docx>

       <附件五:关于建立公共交通性骚扰防治机制的建议.docx>

       <【新闻线索】数名人大代表阳光回复女乘客公共交通性骚扰建议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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