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全国“两会”上第一次提交为反对家庭暴力专门立法的建议,附带一部完整的专家建议稿。那是一群多领域专业人为反对家庭暴力而结盟的年代,她们她们一起让这个议题刷出全国性的能见度,防治的诉求聚焦到专门立法,从那时起,立法既是目标,也是载体,在这个倡议周围,开展了大量的研究、论证和试点,而发声从未间断,一桩桩典型个案,也被用来证明立法的必要性。就是在这样公众意识不断提升,经验和思想积累的过程间,反家庭暴力法被从民间推上国家议程。
法律代表反对家庭暴力的国家意志,但国家意志如何生成?是坚持及逐阶进展的倡议,成功证明了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当2011年这部法律被纳入立法预备项目,在倡议阶段发挥核心作用的组织继续论证与游说,又有2013年纳入正式立法计划,到如今征求意见稿公布,法律大局基本确定。这十多年是不应该被忘记的法治历史,其中可总结的倡导经验包括:有具强烈使命感的核心核心组织及广泛结盟,有专业扎实多角度的证据;营造普遍的舆论支持;利用关键时机结合于持续推动……众志成城殆非虚言。
然而,当立法程序开始启动,信息却变得封闭,一般公众难闻其详。直到今年11月中旬,联合国消除对一切妇女歧视公约委员会写给中国的结论性建议还在说:关于这部法律的信息很少,也没有时间表。参与立法当然要有资格,只是缺少社会监督会令人担心立法沦为部门博弈,而部门博弈又令人担心会“做减法”——缩减法律保障范围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这在多大程度上是过度的担心?痕迹之一是,在11月25日前夕,还有媒体在报道婚内强奸将被列入家庭暴力,但这并没有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一些明显的“Bug”也让人好奇,例如征求意见稿只写明法院应该及时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公安机关,却没写接下来公安机关应该做什么,裁定的执行责任不明。在这个悬置背后有怎样的讨论甚至妥协?公众不得而知。有些条文则看起来虚泛,例如要求法院在涉家庭暴力民事案件审理中“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然而怎样才是合理的,实务中难免有不同理解,这是否留给最高法院再明确规则,也不得而知,以及,让人不放心。
就征求意见稿本身提意见的指向就是两个:扩大权利保障范围和强化保障责任。这其中,有许多可以细究之处,许多可以说的话。那么谁来说?普通人可能读不出条文间隐蔽的含义,所以,需要议程设置者帮助大家把握该怎么提意见,但是,公共表达本身不是专业人士的专利,家庭暴力发生在每个人身边,人人都可置喙。幸存者和与他们一起工作的人当然最有发言权,其他人也可以设想自己身临其境:如果我遭受或目睹暴力,我希望得到什么帮助?再对比条文,或许就能找到未被充分保障之处,而那就是可以说话的地方。
以及,真正广泛的声音,未必需要都收拢到这部征求意见稿的框架中,以“有建设性”、“有可能性”为导向限定发言范围,会拘束公众参与的能动性,这甚至不是真正以权利为基准的思路,权利的广泛诉求是不应该受限的。例如,明确对受暴杀夫者原则上不用死刑,为受害者建立专项救济基金,这些诉求的理与据完全可以在这个时候被启发出来,甚至还可能是受关注的时机。
此刻讨论的目标,第一级当然还是要抓住此窗口期的时机尽量促其完善;第二级则应该是更广泛地揭示和探讨各种防治家庭暴力的需求,即使预期未必能写进这部法律,也可以展开未来工作的方向;第三级则是进一步提高全民反家庭暴力意识,这是一切的基础。要达到后两级目标,需要比前半阶段更广泛的参与性,征求意见稿的文本不可能全开放,但议程设置者的心态有必要更开放:不怕议程被分散,甚至被淆乱和被唱反调。而且,实际上广泛讨论和多元声音的最终效果不太可能是负面的,因为公众监督会让立法者更有责任心。
对倡议者来说,重要的是不忘初心:立法的倡议以民意为本,立法过程本身,也应该是民众的赋权。
但是,另外一些条款远不称众望,除了家庭暴力定义过窄之外,还有,虽然实践证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需要警察监督,然而,只写了法院应该将裁定抄送公安部门,却没写公安接到之后该做什么,令人为此裁定能不能真正全面实施担忧。还有,要求各县都建立或指定庇护所,但能否提供有质量的服务,是庇护所能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瓶颈,未来的庇护所,更应该重质而不是量。规定中小学要提供家庭暴力教育,但难道不是各级各类学校都应该提供,包括大学?……
就这部法本身而言,讨论的目的在两方面:在未来一个月征求意见的窗口期内,甚至直到它通过,确保其中已有的有力条款保留甚至更强化,争取缺失和不力的修正及再完善。不过,目的更不仅是在有限的时间表及既定框架内打磨这部法律的文本,还可以是更广泛地揭示和探讨各种防治需求,例如:是不是这些需求同样有足够的典型案例为证,即使不能纳入这部法律,也可以通过讨论确认为下一步的工作方向。
那么,这次讨论必将再次成为提升反家庭暴力社会共识的时机,由此为未来真正减少暴力创造条件。征求意见只是一个节点,到全国人大真正通过这部法,到它开始实施,这些过程都不应该离开公众监督。终究我们需要的并不是一部法,而是以人权标准疗救家庭暴力的顽疾,以政治性意愿开辟解决方案,而最终的检验权应该属于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