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5日,全国人大发布《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为期1个月的意见征集期间,除了官方组织的专家咨询会,中国民促会、中国慈善联合会等民间机构也分别组织了多场讨论会,形成修改建议并向全国人大提交。香港地区和其他国家的一些民间组织,也通过相应渠道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修改建议。中国慈善联合会、NGOCN、中国发展简报三家机构还针对该草案的具体条文以及潜在影响对在华工作的国际NGO和国内NGO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形成相应报告,通过中国慈善联合会提交给全国人大。本次全国人大开门立法得到了舆论的肯定,但该草案背后单一的立法意图、大量的技术细节瑕疵以及潜在的负面影响,也引发了强烈的担忧。
有学者观察认为,该草案是“基于国家安全的立法背景,其立法意图和切入视角决定了本部法律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概念解读和法则设置”(贾西津)。“由公安部门直接监管境外非政府组织,意味着在立法者眼中,境外非政府组织所支持的社会发展工作属于公共安全的范畴,政府是以警惕与管控为出发点看待境外非政府组织,而非引导和支持。”(姚遥)
事实上,由国家安全部门而非常规意义上与民间组织对接、肩负管理民间组织并协调改善社会治理绩效的民政部门起草此法,强化了部门立法的局限性。将共同从事社会发展工作的在华国际NGO与国内NGO进行切割,分置于功能迥异的不同政府部门管理之下,也让人错愕。
中国改革开放30年,市场领域和社会领域与世界交流互通发生变革,既力推中国融入世界,也让世界对中国建立信心。成绩斐然的同时,从意识形态主导到尊重市场与社会却也步履艰辛、来之不易。其中,国际NGO来华参与发展,已成为中国社会领域改革开放的一大标志。它们除了带来资金,还带来了参与式发展、权利为本、平等机会、社会性别等发展领域先进的治理理念和技术,在与中国的碰撞和交汇过程中,为本土的传统理念和慈善文化提供了富有价值的创新思维和行动借鉴。它们在与政府和市场合作推动包容性增长、应对各类社会和环境问题的同时,也为制衡政府和市场的负面影响做出努力。
事实上,国际NGO来华运作,多是与对口的中央、地方不同层面的政府部门、GONGO、学术机构以及草根组织合作,绝大多数得到了中方合作方的认可。很多在华时间较长的国际NGO,在理念和实际操作上还出现了本土化的趋势。无视它们长期以来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贡献、价值和存在现状,进行简单化的切割,基于对立思维纳入管控,除了造成普遍存在的活动局限和违法风险,还会动摇国际社会对中国对外开放的信心,给世界传递矛盾和不确定的信号。这样的损失,远非迫使部分国际NGO和国际资金撤出中国,部分与其有合作关系的国内组织“断粮”,导致这些组织生存环境恶化这么简单。
境外非政府管理法草案出台,也意味着国家层面对国际NGO在华活动从长期的消极默许,到主动进行立法管理转变,此举有其非常正当的合理诉求,也是政府的权力所在,然而遗憾的是,该草案因其过于单一、狭隘的立法意图和技术瑕疵,引发一些强烈反弹的声音,这理应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放眼国际,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影响巨大,正在稳步推进。作为该战略的助推剂,中国主导的亚投行也已有数十个国家参与,并进入了政策规则的制定阶段。这样一个以投资和经济发展为主导的区域发展战略,如果缺少国际化的社会、环境和文化视角,缺乏相关的环境和社会利益的保护机制,其潜在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小觑。在这样的背景下,如同国际NGO进入中国,中国NGO也亟需伴随“一带一路”的步伐走出去,作为“国际NGO”向世界释放来自中国民间的影响力。届时,中国NGO同样需要东道国提供开放的、支持性的环境。
如何理解社会组织,包括国际组织对中国社会发展的价值和贡献,并在国际化的视野下推动而非掣肘中国乃至世界的社会治理发展,是摆在立法和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道题。